Section § 50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与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合作,处理与抵押贷款许可相关的记录和费用。专员可以豁免或修改规则以与该系统保持一致,并可以使用该系统向政府机构或其他来源请求和共享信息。

此外,必须建立一个流程,供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对专员在该系统中记录的信息提出异议。

(a)CA 金融 Code § 50150(a) 专员有权与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或由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指定的其他实体建立关系或签订合同,以收集和维护与本部门管辖的被许可人或其他人员相关的记录,并处理交易费或其他费用。
(b)CA 金融 Code § 50150(b) 为了参与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专员有权通过规则、法规或命令,全部或部分地豁免或修改本部门的任何或所有要求,并制定为参与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而合理必要的新要求。
(c)CA 金融 Code § 50150(c) 专员可以使用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作为信息传递代理,用于向司法部或任何政府机构请求信息和分发信息。
(d)CA 金融 Code § 50150(d) 专员可以使用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作为信息传递代理,用于向专员指示的任何来源请求和分发信息。
(e)CA 金融 Code § 50150(e) 专员应建立一个流程,允许申请人和被许可人质疑由专员输入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的信息。

Section § 50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任何与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NMLS)共享的私人信息,即使在披露后,也仍然保密并受到保护。它保持了联邦和州的隐私保护措施不变,并且这些保密信息不能公开披露或在法庭上使用,除非信息所属人决定放弃该保护。

然而,关于抵押贷款发起人的就业历史以及对其采取的任何公开纪律处分的信息,公众仍然可以通过NMLS查阅。

(a)CA 金融 Code § 50151(a) 除《安全法》第1512条另有规定外,任何联邦法律或《信息实践法》(《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一章(自第1798条起))关于提供给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Nationwide Mortgage Licensing System and Registry)的任何信息或材料的隐私或保密要求,以及根据联邦或州法律(包括任何联邦或州法院的规则)就该信息或材料产生的任何特权,在该信息或材料披露给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后,应继续适用于该信息或材料。该信息和材料可与所有具有抵押贷款行业监管权限的州和联邦监管官员共享,而不会丧失联邦法律或《信息实践法》提供的特权或保密保护。
(b)CA 金融 Code § 50151(b) 根据 (a) 款享有特权或保密性的信息或材料不应受以下限制:
(1)CA 金融 Code § 50151(b)(1) 根据任何联邦或州法律(管辖联邦政府或州官员或机构所持信息向公众披露的法律)的披露。
(2)CA 金融 Code § 50151(b)(2) 在任何私人民事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传票或证据开示,或作为证据采纳,除非就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就该信息或材料享有的任何特权而言,该信息或材料所涉人员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放弃该特权。
(c)CA 金融 Code § 50151(c) 本条不适用于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中供公众查阅的、与抵押贷款发起人的就业历史以及对其公开裁定的纪律和执法行动相关的信息或材料。

Section § 50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专员定期与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分享关于违规行为、执法行动和其他重要细节的信息,前提是这些信息属于公共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