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50150(a) 专员有权与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或由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指定的其他实体建立关系或签订合同,以收集和维护与本部门管辖的被许可人或其他人员相关的记录,并处理交易费或其他费用。
(b)CA 金融 Code § 50150(b) 为了参与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专员有权通过规则、法规或命令,全部或部分地豁免或修改本部门的任何或所有要求,并制定为参与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而合理必要的新要求。
(c)CA 金融 Code § 50150(c) 专员可以使用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作为信息传递代理,用于向司法部或任何政府机构请求信息和分发信息。
(d)CA 金融 Code § 50150(d) 专员可以使用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作为信息传递代理,用于向专员指示的任何来源请求和分发信息。
(e)CA 金融 Code § 50150(e) 专员应建立一个流程,允许申请人和被许可人质疑由专员输入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