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140

Explanation

本法详细规定了在加州申请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的流程。申请人必须使用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提供的特定在线表格。申请必须包括用于背景调查的指纹图像、个人履历和独立的信用报告。专员负责制定关于申请费用和时间表的规则。申请人提交指纹时,司法部会参与核查犯罪记录。如有需要,许可系统可以请求获取持照人未来任何逮捕的更新信息。收取的费用应足以覆盖这些流程的成本。

(a)CA 金融 Code § 50140(a) 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申请人应通过提交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为此目的规定的统一表格进行申请。专员可要求向部门提交额外信息或证明文件。
(b)CA 金融 Code § 50140(b) 当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在使用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采纳或批准用于《SAFE法案》的全国统一申请时,《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61条不适用。
(c)CA 金融 Code § 50140(c) 专员应通过规则,制定适用于本分部项下原始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执照续期和执照变更申请人的时间表、费用和评估。
(d)CA 金融 Code § 50140(d) 专员可通过规则,要求抵押贷款发起人持照人通过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支付评估费用。
(e)CA 金融 Code § 50140(e) 关于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的申请,申请人至少应向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提供有关申请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CA 金融 Code § 50140(e)(1) 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用于执行联邦,或州和联邦两者的犯罪历史背景调查。
(2)CA 金融 Code § 50140(e)(2) 以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规定的形式提交的个人历史和经验,包括提交授权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以及专员获取以下两项内容:
(A)CA 金融 Code § 50140(e)(2)(A) 从消费者报告机构获取的独立信用报告。
(B)CA 金融 Code § 50140(e)(2)(B) 与任何政府管辖区的任何行政、民事或刑事裁定相关的信息。
(f)CA 金融 Code § 50140(f) 专员可要求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使用(g)款和(h)款中规定的程序,获取(a)款所述申请人的州犯罪历史背景调查信息。
(g)CA 金融 Code § 50140(g) 如果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根据司法部的要求,为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申请人电子提交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以获取关于州定罪记录和州逮捕记录的存在和内容的信息,以及司法部确定该人正在保释或候审/候诉期间自行担保的州逮捕记录的存在和内容,则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p)款第(1)项向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提供电子回复,并应向专员提供相同的电子回复。
(h)CA 金融 Code § 50140(h) 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可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的规定,向司法部请求为(a)款所述人员提供后续逮捕通知服务。司法部应向专员提供相同的电子回复。
(i)CA 金融 Code § 50140(i) 司法部应收取足以覆盖处理本节所述请求成本的费用。

Section § 501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个人获得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必须满足的条件。如果申请人之前被吊销过执照,被判犯有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重罪,或者未能证明其财务责任和良好品格,专员将驳回其申请。申请人还必须完成特定的教育和考试要求,并受雇于持有执照且拥有合适担保债券的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如果专员打算驳回执照申请,他们必须遵循规定的法律程序。

(a)CA 金融 Code § 50141(a) 除非专员至少作出以下认定,否则专员应驳回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的申请:
(1)CA 金融 Code § 50141(a)(1) 申请人从未在任何政府管辖区被吊销过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但此类吊销随后被正式撤销或撤销的,不应被视为吊销。
(2)Copy CA 金融 Code § 50141(a)(2)
(A)Copy CA 金融 Code § 50141(a)(2)(A) 在申请执照和注册之日前七年期间,或在申请之日前的任何时间,申请人未曾被国内、国外或军事法庭判犯有重罪,或对重罪认罪或不抗辩,如果该重罪涉及欺诈、不诚实、违反信托或洗钱行为。某项特定罪行是否被归类为重罪,应由个人被定罪的管辖区法律确定。
(B)CA 金融 Code § 50141(a)(2)(A)(B) 就本款而言,已撤销或赦免的重罪判决不应要求驳回申请。但是,专员在确定申请人根据本款或第 (3) 款获得执照的资格时,可以考虑已撤销或赦免的重罪判决的潜在犯罪、事实或情况。
(3)CA 金融 Code § 50141(a)(3) 申请人已证明其具备财务责任、品格和整体适格性,足以赢得社区的信任,并足以保证认定该抵押贷款发起人将诚实、公平、高效地在本分部的宗旨范围内运营。
(4)CA 金融 Code § 50141(a)(4) 申请人已完成第 50142 条所述的执照前教育要求。
(5)CA 金融 Code § 50141(a)(5) 申请人已通过符合第 50143 条所述考试要求的书面考试。
(6)CA 金融 Code § 50141(a)(6) 申请人受雇于并受其监督的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已根据本分部从专员处获得执照。
(7)CA 金融 Code § 50141(a)(7) 雇用申请人的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的担保债券涵盖申请人的活动并符合第 50205 条的要求。
(b)CA 金融 Code § 50141(b) 在根据本条驳回执照之前,专员应按照《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分部第 1 部分第 5 章(自第 11500 条起)的规定进行,并应拥有该章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50142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加利福尼亚州的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您需要完成20小时的认可教育。这包括3小时的联邦法律课程,3小时的道德规范课程(涵盖欺诈和消费者保护),2小时的非传统抵押贷款贷款标准课程,以及2小时的加州特定法律课程。

这些课程必须由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批准,该机构也负责批准课程提供者。如果您的雇主提供的课程获得批准,您可以通过雇主参加,课程可以通过课堂或在线等多种形式进行。

在其他州完成的教育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也有效。如果您以前持有过执照并希望再次获得执照,您需要证明您已完成了所需的继续教育。

(a)CA 金融 Code § 50142(a) 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的申请人应完成至少20小时的教育,该教育应根据 (b) 款的规定获得批准。该教育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CA 金融 Code § 50142(a)(1) 三小时关于联邦法律和法规的指导。
(2)CA 金融 Code § 50142(a)(2) 三小时关于道德规范的指导,其中应包括关于欺诈、消费者保护和公平贷款问题的指导。
(3)CA 金融 Code § 50142(a)(3) 两小时关于非传统抵押贷款产品市场贷款标准的培训。
(4)CA 金融 Code § 50142(a)(4) 两小时关于相关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和法规的培训。
(b)CA 金融 Code § 50142(b) 就 (a) 款而言,执照前教育课程应由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审查和批准。对执照前教育课程的审查和批准应包括对课程提供者的审查和批准。
(c)CA 金融 Code § 50142(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排除由申请人的雇主或通过代理合同与申请人关联的实体,或雇主或实体的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的,并经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批准的任何执照前教育课程。
(d)CA 金融 Code § 50142(d) 执照前教育可以通过课堂、在线或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提供。
(e)CA 金融 Code § 50142(e) 经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批准的、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任何州的执照前教育要求,应被接受为完成加利福尼亚州执照前教育要求的学分。
(f)CA 金融 Code § 50142(f) 曾根据本章获得执照并再次申请执照的个人,必须证明其已完成该个人上次持有执照年份的所有继续教育要求。

Section § 50143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成为一名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您需要通过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批准的书面考试。这项考试必须涵盖职业道德、联邦和州抵押贷款法律、消费者保护和欺诈等重要主题。

您需要至少考到75分才能通过。如果您没有通过,最多可以重考三次,每次重考之间需要间隔30天。如果您连续三次失败,则必须等待六个月才能再次尝试。

如果您的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过期超过五年,您必须重新参加考试,除非在此期间您是一名注册抵押贷款发起人。

(a)CA 金融 Code § 50143(a) 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的申请人应通过由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开发或以其他方式认定可接受,并由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批准的考试提供方管理的合格书面考试。
(b)CA 金融 Code § 50143(b) 为(a)款之目的,书面考试不应被视为合格书面考试,除非该考试充分衡量了申请人在适当科目领域的知识和理解,包括以下内容:
(1)CA 金融 Code § 50143(b)(1) 职业道德。
(2)CA 金融 Code § 50143(b)(2) 与抵押贷款发起相关的联邦法律和法规。
(3)CA 金融 Code § 50143(b)(3) 与抵押贷款发起相关的州法律和法规。
(4)CA 金融 Code § 50143(b)(4) 联邦和州法律和法规,包括关于欺诈、消费者保护、非传统抵押贷款市场和公平贷款问题的指导。
(c)CA 金融 Code § 50143(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经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批准的考试提供方在申请人雇主的所在地、申请人雇主的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所在地,或申请人与其签订独家协议以从事抵押贷款发起人业务的任何实体的所在地提供考试。
(d)Copy CA 金融 Code § 50143(d)
(1)Copy CA 金融 Code § 50143(d)(1) 个人只有在考试中取得不低于75%的正确答案分数时,才应被视为通过了合格书面考试。
(2)CA 金融 Code § 50143(d)(2) 未通过合格书面考试的个人可以连续重考最多三次,但每次重考之间应至少间隔30天。
(3)CA 金融 Code § 50143(d)(3) 连续三次重考失败的申请人应在重新考试前至少等待六个月。
(4)CA 金融 Code § 50143(d)(4) 未能保持有效执照达五年或更长时间的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应重新参加考试,不计入该个人作为注册抵押贷款发起人的任何时间。

Section § 501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抵押贷款发起人每年必须在12月31日前更新其执照。为了更新执照,他们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包括完成继续教育和支付续期费用。如果这些条件未满足,执照将在12月31日失效。但是,有一个程序可以使过期执照恢复。

(a)CA 金融 Code § 50144(a) 抵押贷款发起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或之前遵守本节的要求。
(b)CA 金融 Code § 50144(b) 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续期的最低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金融 Code § 50144(b)(1) 抵押贷款发起人继续符合第50141节规定的执照颁发最低标准。
(2)CA 金融 Code § 50144(b)(2) 抵押贷款发起人已满足第50145节所述的年度继续教育要求。
(3)CA 金融 Code § 50144(b)(3) 抵押贷款发起人,或雇佣该抵押贷款发起人的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商,已支付所有规定的执照续期费用。
(4)CA 金融 Code § 50144(b)(4) 未能满足执照续期最低标准的抵押贷款发起人的执照应于12月31日午夜失效,第50145节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员可采纳与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所建立的标准一致的过期执照恢复程序。

Section § 5014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您每年需要完成八小时的继续教育。该教育必须包括三小时的联邦法律、两小时的职业道德、两小时的非传统抵押贷款贷款标准,以及一小时的加州特定法律。

这些课程必须获得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注册处(NMLS)的批准。课程学分只能在修读当年计算,并且您不能在连续的年份重复修读同一门课程以获得学分。

课程可以是面授或在线形式。如果您教授过一门经批准的课程,您所教授的小时数将获得双倍学分。如果您在其他州完成了教育要求,这些学分也可能在这里被认可。

如果您失去执照但计划重新执业,您必须完成您最后持牌年份的任何未完成的教育要求。

(a)CA 金融 Code § 50145(a) 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须完成至少八小时的继续教育,该教育须按照 (b) 款的规定获得批准。该继续教育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CA 金融 Code § 50145(a)(1) 三小时的联邦法律和法规授课。
(2)CA 金融 Code § 50145(a)(2) 两小时的职业道德,其中应包括关于欺诈、消费者保护和公平贷款问题的授课。
(3)CA 金融 Code § 50145(a)(3) 两小时的关于非传统抵押贷款产品市场贷款标准的培训。
(4)CA 金融 Code § 50145(a)(4) 一小时的关于相关加州法律和法规的培训。
(b)CA 金融 Code § 50145(b) 就 (a) 款而言,继续教育课程应由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注册处审查和批准。继续教育课程的审查和批准应包括对课程提供者的审查和批准。
(c)CA 金融 Code § 50145(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由抵押贷款发起人的雇主或通过代理合同与抵押贷款发起人关联的实体,或该雇主或实体的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的、经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注册处批准的任何教育课程。
(d)CA 金融 Code § 50145(d) 继续教育可以课堂授课、在线授课或通过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注册处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提供。
(e)CA 金融 Code § 50145(e) 除 (i) 款另有规定外,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
(1)CA 金融 Code § 50145(e)(1) 只能在课程完成的当年获得继续教育课程的学分。
(2)CA 金融 Code § 50145(e)(2) 不得在相同或连续的年份修读同一门经批准的课程以满足年度继续教育要求。
(f)CA 金融 Code § 50145(f) 经批准的继续教育课程的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讲师,可以按照每授课一小时获得两小时学分的比例,为其自身的年度继续教育要求获得学分。
(g)CA 金融 Code § 50145(g) 成功完成经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注册处批准的、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任何州的继续教育要求的人,应被授予在加利福尼亚州完成继续教育要求的学分。
(h)CA 金融 Code § 50145(h) 随后失去执照的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在颁发新执照或续期执照之前,应完成其持有执照的最后一年份的继续教育要求。
(i)CA 金融 Code § 50145(i) 符合第 50144 节 (b) 款 (1) 项和 (3) 项要求的人,可以按照专员的规则或规定纠正继续教育中的任何不足。

Section § 5014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专员的职责,即确保抵押贷款发起人通过一个全国性系统获得许可和注册。专员可以制定背景调查规则,其中可能包括审查犯罪、民事、行政记录和信用历史。他们还可以制定许可费用、设定续期日期,并根据需要管理许可证的变更。

除了法律赋予专员的任何其他职责外,专员应要求抵押贷款发起人通过全国抵押贷款许可和注册系统进行许可和注册。为履行此要求,专员有权参与全国抵押贷款许可和注册系统。为此目的,专员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规则、条例或命令制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金融 Code § 50146(a) 背景调查,包括:
(1)CA 金融 Code § 50146(a)(1) 通过指纹或其他数据库进行的犯罪历史调查。
(2)CA 金融 Code § 50146(a)(2) 民事或行政记录。
(3)CA 金融 Code § 50146(a)(3) 信用历史。
(4)CA 金融 Code § 50146(a)(4) 全国抵押贷款许可和注册系统或专员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金融 Code § 50146(b) 通过全国抵押贷款许可和注册系统申请或续订许可证的费用支付。
(c)CA 金融 Code § 50146(c) 根据需要设定或重新设定续期或报告日期。
(d)CA 金融 Code § 50146(d) 专员认为参与全国抵押贷款许可和注册系统所必需的修改或交回许可证的任何其他活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