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
Section § 5012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住宅抵押贷款贷方的规则。首先,如果他们想在本州从事或管理住宅抵押贷款业务,就必须申请执照。其次,他们只能使用执照上的名称或正式注册的化名来开展业务。他们也不能利用《房地产法》下的执照或豁免来从事或管理贷款。
如果贷方在经营地点进行的任何其他业务活动有助于其规避规定或违反其他法律,专员有权命令其停止这些业务。对于在加州以外设有营业地点的公司,贷方必须在收到请求后10天内在本州提供其记录供查阅,或者支付州政府官员前往其州外地点检查记录的差旅和食宿费用。
专员可以要求通过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注册处提交申请和其他备案文件。此外,贷方可能还需要通过该系统支付某些费用。
Section § 50121
要获得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执照,您必须完成几个关键步骤。首先,按照要求提交包含所有必要背景和经验信息的申请。其次,支付不可退还的100美元调查费和900美元申请费,并承担所有指纹识别费用。最后,专员将进行调查,以确保所有参与该业务的人员都拥有良好的财务记录、没有严重的犯罪历史、具备适当的经验和良好的整体品格,这表明他们能够诚实、公平地经营该业务。
Section § 50122
本节规定,任何在加州申请住宅抵押贷款发放机构或服务机构执照的人,都必须在特定表格上提供宣誓证词。如果他们打算同时担任发放机构和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完成。申请人必须提供详细信息,例如其完整地址、财务状况(需有审计报告支持)以及公司内重要利益相关者的个人背景。他们还需要披露任何先前的纪律处分、因欺诈而产生的法院判决以及现有的忠诚保证保险。这样做的目的是评估申请人的可靠性和诚信度。
Section § 50123
这项法律规定,住宅抵押贷款贷方的执照会一直有效,直到被暂停、主动放弃或被撤销。如果贷方想退出这项业务,他们需要书面通知专员,并提交一份详细说明如何结业的计划,其中要包括由会计师进行的最终审计。只有在专员批准了计划并确认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后,执照才算正式交回。此外,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不能放弃其抵押贷款执照,然后凭借房地产执照继续从事类似工作,除非他们持有抵押贷款执照至少五年。
Section § 50124
在加利福尼亚州,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必须履行多项职责以遵守州法律。他们需要配备足够的人员,保存业务记录36个月,并向专员提交所有必要的报告。他们必须妥善使用资金并按时完成协议。如果他们持有不属于自己的任何财产,则必须在要求时归还。在对其运营进行重大变更(例如开设新分支机构)之前,他们必须通知专员。他们还必须遵守税法,并确保其抵押贷款发起人持有执照。他们应避免任何犯罪或欺诈活动,保持偿付能力,并确保其工作胜任。专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合规声明。
Section § 5012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条件未满足,专员可以拒绝颁发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的执照。首先,如果申请人不遵守特定的规定或命令,他们的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其次,如果专员无法核实某些必要的认定,执照的颁发可能会被拒绝。最后,如果一项主要的执照要求未得到满足,申请也可能被拒绝。
Section § 50126
这项法律解释了专员何时可以拒绝与抵押贷款相关的申请。拒绝的理由包括虚假陈述、犯罪背景,或公司主要利益相关者的不诚实行为。此外,如果申请人违反任何规定或雇佣未经许可的抵押贷款发起人,申请也可能被拒绝。如果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90天内未能解决申请中的问题,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一旦申请完整且费用已支付,专员有60天时间颁发许可证或在存在问题时提供说明。
Section § 50127
Section § 50128
本节将“主要负责人”定义为直接负责管理公司或申请人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抵押贷款发放或服务活动的人员。
Section § 50129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获得许可的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可以从事哪些活动。他们可以使用自己的资金向机构投资者购买或出售住宅抵押贷款。他们也可以为机构贷方工作,招揽和处理住宅抵押贷款申请,但除了代贷方收取的费用外,不得直接向借款人收取费用。他们必须向借款人披露,他们不是贷方,而是代表贷方提供服务。如果因贷款被拒而需要寻找其他贷方,他们必须与借款人签订经纪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