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住宅抵押贷款贷方的规则。首先,如果他们想在本州从事或管理住宅抵押贷款业务,就必须申请执照。其次,他们只能使用执照上的名称或正式注册的化名来开展业务。他们也不能利用《房地产法》下的执照或豁免来从事或管理贷款。

如果贷方在经营地点进行的任何其他业务活动有助于其规避规定或违反其他法律,专员有权命令其停止这些业务。对于在加州以外设有营业地点的公司,贷方必须在收到请求后10天内在本州提供其记录供查阅,或者支付州政府官员前往其州外地点检查记录的差旅和食宿费用。

专员可以要求通过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注册处提交申请和其他备案文件。此外,贷方可能还需要通过该系统支付某些费用。

(a)CA 金融 Code § 50120(a) 住宅抵押贷款贷方应根据本章向专员提交许可申请,以在本州从事或服务住宅抵押贷款业务。
(b)CA 金融 Code § 50120(b) 被许可人不得使用执照上所示名称以外的名称,或未在申请中或申请修正案中披露且未反映在执照上的合法化名,以住宅抵押贷款贷方的身份从事业务。
(c)CA 金融 Code § 50120(c) 被许可人不得根据《房地产法》项下的执照授权或执照豁免,从事或服务以房地产为抵押的住宅抵押贷款业务。
(d)CA 金融 Code § 50120(d) 如果专员发现被许可人在根据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执照授权经营的任何地点进行的任何其他业务活动促成了对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通过的规则的规避,或该业务的进行违反了该业务所受的任何法律,专员可根据第50321条命令被许可人停止该业务。
(e)CA 金融 Code § 50120(e) 为本州以外的营业地点颁发的执照应构成被许可人同意,由专员全权决定,(1) 在专员提出请求后10个日历日内,向专员或专员在本州的代表提供被许可人的账簿、账目、文件、记录和档案,或 (2) 支付专员或专员代表在本州以外的被许可人地点进行调查或检查期间产生的合理差旅费、餐费和住宿费。
(f)CA 金融 Code § 50120(f) 专员可通过规则要求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商执照申请人或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商被许可人通过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注册处向专员提交部分或全部备案。
(g)CA 金融 Code § 50120(g) 专员可通过规则要求被许可人通过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注册处支付评估费。

Section § 50121

Explanation

要获得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执照,您必须完成几个关键步骤。首先,按照要求提交包含所有必要背景和经验信息的申请。其次,支付不可退还的100美元调查费和900美元申请费,并承担所有指纹识别费用。最后,专员将进行调查,以确保所有参与该业务的人员都拥有良好的财务记录、没有严重的犯罪历史、具备适当的经验和良好的整体品格,这表明他们能够诚实、公平地经营该业务。

专员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后,应当颁发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执照:
(a)CA 金融 Code § 50121(a) 向专员提交一份完整且已签署的执照申请,该申请可由专员酌情要求包含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任何统一申请表所要求的背景和经验披露。
(b)CA 金融 Code § 50121(b) 支付不可退还的调查费一百美元 ($100),加上指纹处理和清查的费用,以及申请备案费九百美元 ($900)。
(c)CA 金融 Code § 50121(c) 对第50124条所要求的陈述进行调查,专员据此能够得出以下调查结果: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是合伙企业或协会,则还包括其合伙人或成员;如果执照申请人是公司,则还包括其主要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财务责任、犯罪记录(由专员酌情通过指纹验证)、经验、品格和总体适格性,支持一项认定,即该业务将诚实、公平地运营并符合本部门的要求。

Section § 5012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任何在加州申请住宅抵押贷款发放机构或服务机构执照的人,都必须在特定表格上提供宣誓证词。如果他们打算同时担任发放机构和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完成。申请人必须提供详细信息,例如其完整地址、财务状况(需有审计报告支持)以及公司内重要利益相关者的个人背景。他们还需要披露任何先前的纪律处分、因欺诈而产生的法院判决以及现有的忠诚保证保险。这样做的目的是评估申请人的可靠性和诚信度。

(a)CA 金融 Code § 50122(a) 除非第50120条另有规定,住宅抵押贷款发放机构、住宅抵押贷款服务机构或住宅抵押贷款发放机构兼服务机构执照申请表上提供的信息,应当是经专员规定的表格上的宣誓证词。如果申请人拟同时从事住宅抵押贷款服务机构和住宅抵押贷款发放机构业务,则此信息应在申请中列明。专员可根据本章规定,颁发执照以从事住宅抵押贷款发放机构业务,或从事住宅抵押贷款发放机构兼住宅抵押贷款服务机构业务。根据本章规定申请从事住宅抵押贷款发放机构和住宅抵押贷款服务机构业务的人员,无需根据第3章(自第50130条起)提交申请。
(b)CA 金融 Code § 50122(b) 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姓名以及完整的商业和住宅地址。如果申请人是合伙企业、协会、公司或其他实体,申请书应包含每位成员、董事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以及完整的商业和住宅地址。申请书还应包含申请人活动的详细描述,其详尽程度和涵盖期间应符合专员的要求,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金融 Code § 50122(b)(1) 一份财务偿付能力声明,注明净资产要求,并附有由独立注册会计师编制的经审计财务报表,以及根据本分部要求可查阅的支持性信用信息。
(2)CA 金融 Code § 50122(b)(2) 一份声明,说明申请人或其成员、董事或主要负责人(视情况而定)已年满18岁。该声明可通过提供每个人的出生日期来作出。
(3)CA 金融 Code § 50122(b)(3) 以下任何人员的品格、适格性、财务和商业责任、背景、经验和刑事定罪信息:
(A)CA 金融 Code § 50122(b)(3)(A) 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申请人任何类别股份10%或以上的任何人。
(B)CA 金融 Code § 50122(b)(3)(B) 直接或间接控制申请人董事会成员选举25%或以上的任何人。
(C)CA 金融 Code § 50122(b)(3)(C) 显著影响或控制申请人管理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4)CA 金融 Code § 50122(b)(4) 针对该人员通过任何其他执照开展业务所提起的任何纪律处分行动的描述。
(5)CA 金融 Code § 50122(b)(5) 针对借款人基于对该人员业务行为中的欺诈、虚假陈述或不诚实指控而提起的法院诉讼中作出的任何不利判决的描述。
(6)CA 金融 Code § 50122(b)(6) 当前有效的忠诚保证保险单副本。
(7)CA 金融 Code § 50122(b)(7) 专员规则要求的其他信息。

Section § 50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住宅抵押贷款贷方的执照会一直有效,直到被暂停、主动放弃或被撤销。如果贷方想退出这项业务,他们需要书面通知专员,并提交一份详细说明如何结业的计划,其中要包括由会计师进行的最终审计。只有在专员批准了计划并确认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后,执照才算正式交回。此外,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不能放弃其抵押贷款执照,然后凭借房地产执照继续从事类似工作,除非他们持有抵押贷款执照至少五年。

(a)CA 金融 Code § 50123(a) 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执照应保持有效,直至被暂停、交回或撤销。
(b)CA 金融 Code § 50123(b) 停止从事本分部所规管业务并希望不再持有执照的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持照人,应书面通知专员,并届时将执照和所有其他执照凭证交回专员。持照人应提交一份退出受规管业务的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业务处置的时间表。该计划还应包括由专员通过规则或命令规定的、由独立注册会计师执行的结业审计、审查或其他约定程序。收到书面通知和计划后,专员应审查该计划,如果专员满意,则应接受执照的交回。执照的交回并非立即生效,而是在专员审查后书面接受其交回,并对本节要求提交的持照人计划作出认定,且已确定没有违反本法律的情况下,方才视为交回。
(c)CA 金融 Code § 50123(c) 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持照人不得根据本分部交回其执照,然后在房地产执照的授权下,从事受本分部规管的住宅抵押贷款发放或服务活动,除非该持照人已根据本分部持有执照五年或更长时间。

Section § 50124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必须履行多项职责以遵守州法律。他们需要配备足够的人员,保存业务记录36个月,并向专员提交所有必要的报告。他们必须妥善使用资金并按时完成协议。如果他们持有不属于自己的任何财产,则必须在要求时归还。在对其运营进行重大变更(例如开设新分支机构)之前,他们必须通知专员。他们还必须遵守税法,并确保其抵押贷款发起人持有执照。他们应避免任何犯罪或欺诈活动,保持偿付能力,并确保其工作胜任。专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合规声明。

(a)CA 金融 Code § 50124(a) 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金融 Code § 50124(a)(1) 维持足够的人员以满足本部门的要求,具体按照专员的规定或命令执行。
(2)CA 金融 Code § 50124(a)(2) 自最终录入之日起,将法律或专员规定要求的、关于其业务过程中发放或服务的任何抵押贷款的业务记录及其他信息保存36个月。
(3)CA 金融 Code § 50124(a)(3) 向专员提交法律或专员规定或命令要求的任何报告。
(4)CA 金融 Code § 50124(a)(4) 按照其协议支付资金,并真诚且合理地努力及时完成交易。
(5)CA 金融 Code § 50124(a)(5) 在约定或法律要求的时间,或在没有固定时间的情况下,应有权获得账目或交付的人的要求,向该人说明或交付其占有但并非其财产,或在法律或衡平法上无权在特定情况下保留的任何个人财产,例如金钱、资金、存款、支票、汇票、抵押品、其他文件或有价物。
(6)CA 金融 Code § 50124(a)(6) 在执照申请中包含的信息发生任何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计划)之前,向专员提交其申请的修订。专员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修订后20个工作日内,或在被许可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批准或不批准拟议修订的生效。
(7)CA 金融 Code § 50124(a)(7) 遵守本部门的规定以及专员的任何命令或规则。
(8)CA 金融 Code § 50124(a)(8) 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接受专员的定期检查。
(9)CA 金融 Code § 50124(a)(9) 在针对被许可人提起的任何重大判决或被许可人提交的破产申请提交后五日内,通过修订其申请告知专员。
(10)CA 金融 Code § 50124(a)(10) 在本州开设分支机构或更改其经营地点或本部门管辖活动开展的分支机构之前,书面通知专员。
(11)CA 金融 Code § 50124(a)(11) 遵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纳税申报要求。
(12)CA 金融 Code § 50124(a)(12) 不得雇用未在本州获得执照的抵押贷款发起人,或向其支付佣金或其他费用,除非该个人免于执照要求。
(13)CA 金融 Code § 50124(a)(13) 不得实施任何违反任何州或美国法律的犯罪行为,包括涉及道德败坏、虚假陈述、欺诈或不诚实交易,或欺诈的行为,并向专员披露因欺诈、虚假陈述或欺骗的理由或指控而在民事诉讼中对其作出的任何最终判决。
(14)CA 金融 Code § 50124(a)(14) 不得从事可能导致执照被拒绝的行为。
(15)CA 金融 Code § 50124(a)(15) 保持偿付能力。
(16)CA 金融 Code § 50124(a)(16) 在执行本部门要求持有执照的任何行为时,应尽职尽责并具备能力。
(17)CA 金融 Code § 50124(a)(17) 遵守专员规定设立的任何其他要求。
(b)CA 金融 Code § 50124(b) 专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声明,同意遵守本节的要求。

Section § 50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条件未满足,专员可以拒绝颁发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的执照。首先,如果申请人不遵守特定的规定或命令,他们的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其次,如果专员无法核实某些必要的认定,执照的颁发可能会被拒绝。最后,如果一项主要的执照要求未得到满足,申请也可能被拒绝。

专员可拒绝颁发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执照,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
(a)CA 金融 Code § 50125(a) 申请人未实质性遵守本分部的规定或专员的命令或规则。
(b)CA 金融 Code § 50125(b) 专员无法作出第50121条(c)款中规定的认定。
(c)CA 金融 Code § 50125(c) 颁发执照的实质性要求未得到满足。

Section § 50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专员何时可以拒绝与抵押贷款相关的申请。拒绝的理由包括虚假陈述、犯罪背景,或公司主要利益相关者的不诚实行为。此外,如果申请人违反任何规定或雇佣未经许可的抵押贷款发起人,申请也可能被拒绝。如果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90天内未能解决申请中的问题,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一旦申请完整且费用已支付,专员有60天时间颁发许可证或在存在问题时提供说明。

(a)CA 金融 Code § 50126(a) 在给予合理通知和听证机会后,专员可基于以下任何原因拒绝申请:
(1)CA 金融 Code § 50126(a)(1) 申请中存在对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
(2)CA 金融 Code § 50126(a)(2) 申请人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普通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申请人10%或以上已发行权益或股本证券的个人,在过去10年内,(A) 曾被判犯有罪行或对罪行不抗辩,或 (B) 曾实施涉及不诚实、欺诈或欺骗的任何行为,且该罪行或行为与根据本分部从事业务的人员的资格、职能或职责有实质性关联。
(3)CA 金融 Code § 50126(a)(3) 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普通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申请人10%或以上已发行权益或股本证券的个人,曾违反本分部的任何规定或其项下的规则,或加利福尼亚州或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类似监管方案。
(4)CA 金融 Code § 50126(a)(4) 申请人雇佣的抵押贷款发起人未在本州获得许可,除非该抵押贷款发起人豁免于许可要求。
(b)CA 金融 Code § 50126(b)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收到缺陷书面通知之日起90天内对该通知作出回应,则该申请应被视为本节意义上的撤回。
(c)CA 金融 Code § 50126(c) 专员应在提交完整许可申请之日起60天内,包括收到司法部或其他政府机构的背景和调查报告,并支付第50121节规定的费用后,颁发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商许可证,或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5章(自第11500节起)编制的问题说明。

Section § 5012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拒绝颁发执照,处理此拒绝的程序将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一些具体规则。负责的专员拥有这些规则赋予的所有权力来处理这种情况。

Section § 50128

Explanation

本节将“主要负责人”定义为直接负责管理公司或申请人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抵押贷款发放或服务活动的人员。

本法中,“主要负责人”一词指对住宅抵押贷款发放机构或服务机构被许可人或执照申请人在本州的贷款或服务活动的开展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职员。

Section § 501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获得许可的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可以从事哪些活动。他们可以使用自己的资金向机构投资者购买或出售住宅抵押贷款。他们也可以为机构贷方工作,招揽和处理住宅抵押贷款申请,但除了代贷方收取的费用外,不得直接向借款人收取费用。他们必须向借款人披露,他们不是贷方,而是代表贷方提供服务。如果因贷款被拒而需要寻找其他贷方,他们必须与借款人签订经纪协议。

(a)CA 金融 Code § 50129(a) 根据本章许可的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可依据该许可的授权并遵守本分部的规定,从事以下两项业务:
(1)CA 金融 Code § 50129(a)(1) 作为主要方,利用或垫付自有资金,从事向机构投资者购买或向其出售住宅抵押贷款的业务。
(2)CA 金融 Code § 50129(a)(2) 根据与第50003条 (k) 款的 (1)、(2) 或 (4) 项中规定的机构贷方签订的书面代理合同,为该贷方从事住宅抵押贷款的招揽、申请处理或应用住宅贷款承保标准的业务,但不得根据本款从事经纪服务业务,并使用或垫付该贷方的资金,前提是住宅抵押贷款许可方不得就任何履行或服务要求或收取任何费用或收费,除非是机构贷方要求或代其收取的费用,并且许可方应在切实可行但贷款结清之前,向借款人提供书面披露,明确许可方身份并声明许可方并非该交易中的贷方,而是已签约为贷方提供招揽、处理或承保服务。已处理和已承保贷款的数量和本金金额的单独附表应包含在第50401条 (a) 款所要求的许可方的年度报告中。
(b)CA 金融 Code § 50129(b) 住宅抵押贷款许可方根据 (a) 款的 (2) 项与另一机构贷方签订代理合同后,若该贷款被根据 (a) 款的 (2) 项签约的另一机构贷方拒绝,则为该贷款的安排而招揽其他机构贷方的行为,构成经纪服务,且许可方只有在按照本分部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贷款经纪协议后方可从事此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