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000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被称为《加利福尼亚州住宅抵押贷款法》。它管理着本州内抵押贷款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

本部称为并可引述为《加利福尼亚州住宅抵押贷款法》。

Section § 50001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本章中定义的术语在本分部中始终适用,除非在特定情况下,上下文要求采用不同的解释。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分部。

Section § 5000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加州从事住宅抵押贷款发放或服务业务的任何人,都必须获得专员的许可,但某些豁免实体(如银行和房地产经纪人)除外。持证或豁免公司的雇员无需单独的许可,除非他们符合抵押贷款发起人的资格。豁免实体如果遵守规定并支付费用,可以担保抵押贷款发起人。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政府机构以及其他特定个人或实体无需许可。抵押贷款发起人必须获得许可并遵守注册和监管要求,除非他们受雇于受监管的机构。

(a)CA 金融 Code § 50002(a) 任何人在本州从事住宅抵押贷款发放或住宅抵押贷款服务业务,必须首先依照第2章(自第50120条起)或第3章(自第50130条起)的规定以及专员根据本法颁布的任何规则,从专员处获得许可,除非某个人或交易根据本法的规定或专员的规则被排除在定义之外或豁免许可。
(b)Copy CA 金融 Code § 50002(b)
(1)Copy CA 金融 Code § 50002(b)(1) 持证人或豁免许可人的雇员在其雇佣范围内行事时,无需获得许可,并应豁免其雇主所豁免的任何其他法律,但符合第50003.5条中抵押贷款发起人定义的个人应受本分部管辖。
(2)CA 金融 Code § 50002(b)(2) 豁免于本分部的人可以向专员申请豁免公司注册,以担保一名或多名根据第50003.5条定义并依照《安全法案》要求获得抵押贷款发起人许可的个人。
(3)CA 金融 Code § 50002(b)(3) 根据豁免公司注册程序申请的豁免人应遵守专员认为确保符合《安全法案》所需的所有规则和命令,并应支付专员规定的年度注册费。
(c)CA 金融 Code § 50002(c) 以下人员豁免于(a)款:
(1)CA 金融 Code § 50002(c)(1) 任何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地区、领地或联邦颁发的许可、证书或特许状的授权或依照其规定开展业务,且被授权在本州开展业务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或工业贷款公司。
(2)CA 金融 Code § 50002(c)(2) 联邦特许的储蓄贷款协会、联邦储蓄银行或联邦信用合作社,且被授权在本州开展业务的。
(3)CA 金融 Code § 50002(c)(3) 根据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法律组建的储蓄贷款协会、储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且被授权在本州开展业务的。
(4)CA 金融 Code § 50002(c)(4) 仅从事商业、商务或农业抵押贷款业务的人。
(5)CA 金融 Code § 50002(c)(5) 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储蓄贷款协会或储蓄银行的全资服务公司,或联邦特许的储蓄贷款协会或储蓄银行的全资服务公司,且被授权在本州开展业务的。
(6)CA 金融 Code § 50002(c)(6) 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市政府的机构或其他工具。
(7)CA 金融 Code § 50002(c)(7) 仅向其参与者发放住宅抵押贷款的雇员或雇主养老金计划,或仅向其雇员或控股公司的雇员发放此类贷款的人,或控制该人、该人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所有者。
(8)CA 金融 Code § 50002(c)(8) 经法院授权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的人。
(9)CA 金融 Code § 50002(c)(9) 根据加州法律获得许可的房地产经纪人,在发放、安排、出售或服务住宅贷款时。
(10)CA 金融 Code § 50002(c)(10) 根据第9分部(自第22000条起)获得许可的加州金融贷款人或经纪人,在其许可授权下行事时。
(11)CA 金融 Code § 50002(c)(11) 根据《民法典》作为信托契约受托人的人,在收取逾期贷款付款、利息或其他贷款金额时,或在司法或非司法止赎程序中执行其他行为时。
(12)CA 金融 Code § 50002(c)(12) 根据第3.5章(自第50140条起)获得许可的抵押贷款发起人,前提是该抵押贷款发起人受雇于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
(13)Copy CA 金融 Code § 50002(c)(13)
(e)Copy CA 金融 Code § 50002(c)(13)(e)款所述的注册抵押贷款发起人。
(d)CA 金融 Code § 50002(d) 个人,除非根据(e)款明确豁免,不得在本州从事与任何住宅相关的抵押贷款发起人业务,除非首先根据第3.5章(自第50140条起)的规定以及专员根据该章颁布的任何规则,每年获得并保持许可。每位持证抵押贷款发起人应在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注册并保持有效的唯一标识符。

Section § 500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从事住宅抵押贷款业务的个人和公司的要求。它强制要求任何发起抵押贷款的人都必须持有执照,并拥有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颁发的唯一识别码。

抵押贷款发起人只有在执照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工作,并且所有活动都必须符合住宅贷方或服务方的授权业务范围。此外,贷款必须通过持证的发起人办理。

(a)CA 金融 Code § 50002.5(a) 每一从事住宅抵押贷款发放、服务或发放及服务业务的持证人,应当要求其雇佣或支付报酬的每一抵押贷款发起人,从专员处根据本分部或第9分部(自第22000条起)获得并保持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或已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分部第1部分第3章第2.1条(自第10166.01条起)从房地产专员处获得执照背书。
(b)CA 金融 Code § 50002.5(b) 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不得雇佣执照或执照背书已失效的抵押贷款发起人。
(c)CA 金融 Code § 50002.5(c) 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不得发放或居间住宅抵押贷款,除非该贷款由持证抵押贷款发起人协商或通过其申请。
(d)CA 金融 Code § 50002.5(d) 每一从事住宅抵押贷款发放、服务或发放及服务业务的持证人,以及根据本分部获得执照的每一抵押贷款发起人,应当在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注册并保持有效的唯一识别码。
(e)CA 金融 Code § 50002.5(e) 根据本分部获得执照并受雇于持证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住宅抵押贷款服务方的抵押贷款发起人,不得从事任何不属于根据本分部授权给持证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住宅抵押贷款服务方的活动。

Section § 50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住宅抵押贷款法》中使用的重要术语。其中包括“年度审计”、“借款人”和“购买”行为的定义。它概述了公司“控制权”的含义,包括10%投票权的推定。它还解释了“机构投资者”是谁,列出了政府机构、银行和投资公司等实体。

该法律明确了“从事”抵押贷款发放和服务的“业务”的含义。它将“贷款人”和“被许可人”定义为参与发放或处理住宅抵押贷款的实体。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抵押贷款及相关活动,包括谁有资格成为抵押贷款服务商以及如何进行抵押贷款服务。

该法规还涉及“净资产”、“自有资金”以及与抵押贷款许可相关的“SAFE法案”的详细信息。它解释了贷款背景下“服务”和“出售”的含义,明确了“唯一标识符”是什么,并概述了“非传统抵押贷款产品”的概念。最后,它描述了在抵押贷款监管背景下与犯罪记录相关的“消除记录”。

(a)CA 金融 Code § 50003(a) “年度审计”是指由独立注册会计师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和公认审计准则对被许可人的账簿、记录和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的经认证的审计。
(b)CA 金融 Code § 50003(b) “借款人”是指贷款申请人。
(c)CA 金融 Code § 50003(c) “购买”包括交换、要约购买或招揽购买。
(d)CA 金融 Code § 50003(d) “专员”是指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
(e)CA 金融 Code § 50003(e) “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使指导本部门下被许可人管理和政策的权力,无论是通过投票,还是通过拥有对被许可人拥有投票权的实体的投票权,或以其他方式。如果一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被许可人或拥有、控制或持有被许可人10%或以上投票权的实体的10%或以上投票权,则推定存在控制。任何人不得仅因其作为被许可人的高级职员或董事的身份而被视为控制被许可人。
(f)CA 金融 Code § 50003(f) “存款机构”具有《联邦存款保险法》第3条中相同的含义,并包括任何信用合作社。
(g)CA 金融 Code § 50003(g) “从事业务”是指通过书面、印刷或电子通信,或通过录音电话信息或在广播、电视或类似通信媒体上口头传播的任何通信,向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分传播任何与发放住宅抵押贷款、服务住宅抵押贷款或两者兼有相关的信息。“从事业务”还包括但不限于发放住宅抵押贷款或服务住宅抵押贷款,或两者兼有。
(h)CA 金融 Code § 50003(h) “联邦银行机构”是指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货币监理署、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i)CA 金融 Code § 50003(i) “在本州”包括任何个人与发放或服务住宅抵押贷款相关的活动,该活动源自本州并指向本州以外的人,或源自本州以外并指向本州以内的人,或源自本州以内并指向本州以内的人,或导致合同的形成,且其要约或接受指向本州内的人(无论来自本州以内或以外,也无论要约是在本州以内或以外提出)。
(j)CA 金融 Code § 50003(j) “机构投资者”是指以下各项:
(1)CA 金融 Code § 50003(j)(1) 美国或其任何州、特区、领地或联邦,或美国任何州、特区、领地或联邦的任何市、县、市县、公共区、公共机构、公共公司、公共实体或政治分支机构,或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机构的任何机构或其他工具,例如,包括联邦国民抵押协会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
(2)CA 金融 Code § 50003(j)(2) 任何银行、信托公司、储蓄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信用合作社、实业银行或实业贷款公司、个人财产经纪人、消费金融贷款人、商业金融贷款人或保险公司,或上述实体之一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特区、领地或联邦颁发的许可证、证书或章程授权或依照其规定开展业务。
(3)CA 金融 Code § 50003(j)(3) 养老金、利润分享或福利基金的受托人,如果该养老金、利润分享或福利基金的净资产不低于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但被许可人或其关联公司的养老金、利润分享或福利基金、自雇人士退休计划或个人退休账户除外。
(4)CA 金融 Code § 50003(j)(4) 根据1934年《联邦证券交易法》第12条注册有未偿证券的公司或其他实体,或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购买者声明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金融 Code § 50003(j)(4)(A) 其为自身账户购买用于投资,并非为了或与任何本票的分销相关而出售。
(B)CA 金融 Code § 50003(j)(4)(B) 其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144A》(17 C.F.R. 230.144A)项下的豁免购买以供转售。
(5)CA 金融 Code § 50003(j)(5)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或该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但购买者须作出第(4)款规定的任何一项陈述。
(6)CA 金融 Code § 50003(j)(6) 根据本法获准发放住宅抵押贷款的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或该人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
(7)CA 金融 Code § 50003(j)(7) 根据本州或美国任何法律获准作为证券经纪人或证券交易商的任何人,或该人的任何雇员、高级职员或代理人,如果该人在该许可证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事,或由该经纪人或交易商控制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且与涉及要约、出售、购买或交换一项或多项由不动产留置权直接或间接担保的本票的交易,或代表由不动产留置权直接或间接担保的本票池中的所有权权益的证券的交易有关,并且该等证券的要约和出售已根据《1968年加州公司证券法》获得资格,或根据联邦证券法注册,或豁免资格或注册。
(8)CA 金融 Code § 50003(j)(8) 将贷款出售给第(1)至(7)款(含)或第(9)或(10)款中规定的机构投资者的持牌房地产经纪人。
(9)CA 金融 Code § 50003(j)(9) 《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2(a)(48)条所定义的业务发展公司,或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第301(c)或(d)条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许可的小企业投资公司。
(10)CA 金融 Code § 50003(j)(10) 旨在购买本票的前述任何实体的银团或其他组合。
(11)CA 金融 Code § 50003(j)(11) 由机构投资者设立的信托或其他商业实体,旨在发行或促成发行代表信托或商业实体持有的金融资产池中的不可分割权益,或收取款项的权利,或主要从该资产池收取款项的权利的证券,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金融 Code § 50003(j)(11)(A) 该商业实体并非独资企业。
(B)CA 金融 Code § 50003(j)(11)(B) 资产池由以下一项或多项组成:
(i)CA 金融 Code § 50003(j)(11)(B)(i) 带息债务。
(ii)CA 金融 Code § 50003(j)(11)(B)(ii) 代表从资产收取款项权利的其他合同义务。
(iii)CA 金融 Code § 50003(j)(11)(B)(iii) 担保债券、保险单、信用证或其他为资产提供信用增级的工具。
(C)CA 金融 Code § 50003(j)(11)(C) 该等证券将为以下任一情况:
(i)CA 金融 Code § 50003(j)(11)(C)(i) 由标准普尔公司或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评定为“投资级”。“投资级”指证券将由标准普尔公司评定为AAA、AA、A或BBB,或由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评定为Aaa、Aa、A或Baa,包括带有“+”或“—”标记的任何此类评级,或这些评级中出现的其他变体。
(ii)CA 金融 Code § 50003(j)(11)(C)(ii) 出售给机构投资者。
(D)CA 金融 Code § 50003(j)(11)(D) 该等证券的要约和出售已根据《1968年加州公司证券法》获得资格,或根据联邦证券法注册,或豁免资格或注册。
(k)CA 金融 Code § 50003(k) “机构贷方”指以下各项:
(1)CA 金融 Code § 50003(k)(1) 美国或其任何州、特区、领地或联邦,或美国任何州、特区、领地或联邦的任何市、县、市县、公共区、公共机构、公共公司、公共实体或政治分支机构,或前述任何一项或多项的任何机构或其他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
(2)CA 金融 Code § 50003(k)(2) 任何银行、信托公司、储蓄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信用合作社、工业贷款公司或保险公司,或由前述实体之一全资拥有和控制的服务或投资公司,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特区、领地或联邦颁发的许可证、证书或章程的授权和规定开展业务。
(3)CA 金融 Code § 50003(k)(3) 任何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注册有未偿证券的公司,或该公司的任何全资子公司。
(4)CA 金融 Code § 50003(k)(4) 根据本法获准发放住宅抵押贷款的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
(l)CA 金融 Code § 50003(l) “法律”指《加州住宅抵押贷款法》。
(m)CA 金融 Code § 50003(m) “贷方”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
(1)CA 金融 Code § 50003(m)(1) 该人符合或执行以下所有条件:
(A)CA 金融 Code § 50003(m)(1)(A) 该人是联邦住房管理局、退伍军人事务部、农民家园管理局、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或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批准的贷款人。
(B)CA 金融 Code § 50003(m)(1)(B) 该人直接发放住宅抵押贷款。
(C)CA 金融 Code § 50003(m)(1)(C) 该人在贷款交易中做出信用决定。
(2)CA 金融 Code § 50003(m)(2) 该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金融 Code § 50003(m)(2)(A) 非自然人,从事住宅抵押贷款的贷款处理或承保活动,但不招揽贷款申请人、发起抵押贷款或提供抵押贷款资金,除非该人同时是 (1) 款项下的贷款人。
(B)CA 金融 Code § 50003(m)(2)(B) 是自然人且是独立承包商,从事第 50003.6 节 (c) 款所述的住宅抵押贷款的贷款处理或承保活动,但不招揽贷款申请人、发起抵押贷款或提供抵押贷款资金,除非该人同时是 (1) 款项下的贷款人。
(n)CA 金融 Code § 50003(n) “持证人”指根据第 2 章(自第 50120 节起)、第 3 章(自第 50130 节起)或第 3.5 章(自第 50140 节起)获得许可的人,具体取决于上下文。
(o)CA 金融 Code § 50003(o) “发放或正在发放住宅抵押贷款”或“抵押贷款业务”指作为贷款人,为住宅抵押贷款申请人进行处理、承保,或使用或预支自有资金,或承诺预支自有资金。
(p)CA 金融 Code § 50003(p) “抵押贷款”、“住宅抵押贷款”或“住房抵押贷款”指《联邦法规典》第 12 篇第 1024.2 节所定义的联邦相关抵押贷款,或为资助一至四户家庭住宅建设而发放的贷款。
(q)CA 金融 Code § 50003(q) “抵押贷款服务商”或“住宅抵押贷款服务商”指 (1) 是联邦住房管理局、退伍军人事务部、农民家园管理局、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或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批准的服务商,且 (2) 直接提供或提供抵押贷款服务。
(r)CA 金融 Code § 50003(r) “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指由州银行监管者会议和美国住宅抵押贷款监管者协会开发和维护的抵押贷款许可系统,用于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的许可和注册。
(s)CA 金融 Code § 50003(s) “净资产”具有第 50201 节中规定的含义。
(t)CA 金融 Code § 50003(t) “自有资金”指 (1) 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工业贷款公司或其他来源的现金、公司资本或仓储信贷额度,这些在贷款人的财务报表中列为负债项目,无论有担保或无担保,或 (2) 贷款人关联公司在商业银行或其他来源的现金、公司资本或仓储信贷额度,这些在关联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列为负债项目,无论有担保或无担保。“自有资金”不包括第三方为贷款提供资金,条件是该第三方随后将购买或接受该贷款的转让。
(u)CA 金融 Code § 50003(u) “人”指自然人、独资企业、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信托、合资企业、非法人组织、股份公司、政府或政府的政治分支机构,以及任何其他实体。
(v)CA 金融 Code § 50003(v) “住宅不动产”或“住宅房地产”指位于本州,并建有一至四户家庭住宅的房地产。
(w)CA 金融 Code § 50003(w) “SAFE 法案”指 2008 年联邦《抵押贷款许可安全与公平执法法案》(Public Law 110-289)。
(x)CA 金融 Code § 50003(x) “服务”或“提供服务”指根据抵押贷款条款,收取超过三笔本金、利息或其他托管款项的分期付款,并由持证人代表证明该贷款的票据持有人,提供与该收款或其收款执行相关的服务。
(y)CA 金融 Code § 50003(y) “出售”包括交换、要约出售或招揽出售。
(z)CA 金融 Code § 50003(z) “唯一识别码”指由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建立的协议所分配的号码或其他识别码。
(aa) 就第 50142、50143 和 50145 节而言,“非传统抵押贷款产品”指除 30 年期固定利率抵押贷款以外的任何抵押贷款产品。

Section § 50003.5

Explanation

本法界定了谁被视为“抵押贷款发起人”以及谁不被视为。抵押贷款发起人是指为获取报酬而接受住宅抵押贷款申请或协商其条款的人。然而,并非所有参与该过程的人都被视为抵押贷款发起人。例外情况包括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作为雇员重新协商其已处理贷款的人员、处理分时度假计划的个人、获得许可的政府雇员,以及为借款人提供优惠贷款条件的免税非营利组织的雇员。

法律要求非营利组织每年注册以保持其豁免地位,并规定了个人必须注册为抵押贷款发起人的某些条件。此外,它将贷款处理员或承保人描述为在注册抵押贷款发起人监督下的文书支持人员。

(a)CA 金融 Code § 50003.5(a) “抵押贷款发起人”是指为获取报酬或收益,或预期获得报酬或收益,而接受住宅抵押贷款申请或提供或协商住宅抵押贷款条款的个人。
(b)CA 金融 Code § 50003.5(b) 抵押贷款发起人不包括以下任何人员:
(1)CA 金融 Code § 50003.5(b)(1) 代表符合抵押贷款发起人定义的人员执行纯粹行政或文书任务的个人,除非第50003.6条(c)款另有规定。“行政或文书任务”一词是指接收、收集和分发抵押贷款行业中贷款处理或承保的常见信息,以及与消费者沟通以获取住宅抵押贷款处理或承保所需的信息,只要该沟通不包括提供或协商贷款利率或条款,或就住宅抵押贷款利率或条款向消费者提供咨询。
(2)CA 金融 Code § 50003.5(b)(2) 仅重新协商由其雇主持有或提供服务的现有抵押贷款条款,且不以其他方式担任抵押贷款发起人的个人,除非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SAFE法案要求该雇员根据实施SAFE法案的州法律获得抵押贷款发起人许可。
(3)CA 金融 Code § 50003.5(b)(3) 仅涉及与分时度假计划相关的信贷延期的个人,该术语如《美国法典》第11篇第101条(53D)款所定义。
(4)CA 金融 Code § 50003.5(b)(4)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部第1编第3章第2.1条(自第10166.01条开始)和SAFE法案的规定,获得抵押贷款发起人许可的个人。
(5)CA 金融 Code § 50003.5(b)(5) 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住房金融机构的雇员,且仅根据其作为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住房金融机构雇员的公务职责行事,担任贷款发起人。
(A)CA 金融 Code § 50003.5(b)(5)(A) 就本款而言,“雇员”一词是指其工作表现的方式和方法受某人控制权约束或受某人控制,且其联邦所得税报酬由控制人出具的W-2表格报告或要求报告的个人。
(B)CA 金融 Code § 50003.5(b)(5)(B) 就本款而言,“住房金融机构”一词是指任何机构:
(i)CA 金融 Code § 50003.5(b)(5)(B)(i) 由州特许设立,旨在帮助满足该州居民的经济适用房需求。
(ii)CA 金融 Code § 50003.5(b)(5)(B)(ii) 由州政府直接或间接监督。
(iii)CA 金融 Code § 50003.5(b)(5)(B)(iii) 受其运营所在州审计和审查。
(6)Copy CA 金融 Code § 50003.5(b)(6)
(A)Copy CA 金融 Code § 50003.5(b)(6)(A) 真正的非营利组织的雇员,专门为真正的非营利组织发起住宅抵押贷款,且仅就对借款人有利的住宅抵押贷款条款担任抵押贷款发起人。
(B)CA 金融 Code § 50003.5(b)(6)(A)(B) 为符合本款项下的豁免条件,本款项下的真正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每年12月31日前向部门提交专员规定的表格进行注册,并附上以下所有文件的证明:
(i)CA 金融 Code § 50003.5(b)(6)(A)(B)(i) 根据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规定的免税组织地位。
(ii)CA 金融 Code § 50003.5(b)(6)(A)(B)(ii) 该组织促进经济适用房或提供住房所有权教育或类似服务。
(iii)CA 金融 Code § 50003.5(b)(6)(A)(B)(iii) 该组织以服务公共或慈善目的而非商业目的的方式开展活动。
(iv)CA 金融 Code § 50003.5(b)(6)(A)(B)(iv) 该组织获得资金和收入,并以不激励该组织或其雇员做出不符合客户最佳利益的行为的方式收取费用。
(v)CA 金融 Code § 50003.5(b)(6)(A)(B)(v) 该组织以不激励雇员做出不符合客户最佳利益的行为的方式向雇员支付报酬。
(vi)CA 金融 Code § 50003.5(b)(6)(A)(B)(vi) 该组织向借款人提供或为其确定对借款人有利的住宅抵押贷款条款,且这些条款与政府住房援助计划下提供的抵押贷款和住房援助相当。
(vii)CA 金融 Code § 50003.5(b)(6)(A)(B)(vii) 该组织经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认证为仅从事传统住房咨询服务的住房顾问(如适用)。

Section § 500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贷款处理人或承销人没有公开宣称自己能够从事贷款发起人的活动,那么他们就不需要获得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这意味着他们不应使用任何暗示此类能力的宣传材料。

如果某人仅从事贷款处理人或承销人的工作,他们不能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向公众宣称自己可以处理抵押贷款。

然而,独立承包商若要从事住宅抵押贷款的贷款处理人或承销人工作,则需要特定的执照。这些执照包括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商执照以及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

(a)CA 金融 Code § 50003.6(a) 不通过广告或其他沟通或提供信息的方式,包括使用名片、信纸、宣传册、招牌、费率表或其他宣传品,向公众宣称该个人能够或将要从事贷款发起人的任何活动的贷款处理人或承销人,无需获得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
(b)CA 金融 Code § 50003.6(b) 仅从事贷款处理人或承销人活动的个人,不得通过广告或其他沟通或提供信息的方式,包括使用名片、信纸、宣传册、招牌、费率表或其他宣传品,向公众宣称该个人能够或将要从事抵押贷款发起人的任何活动。
(c)CA 金融 Code § 50003.6(c) 独立承包商不得从事住宅抵押贷款的贷款处理人或承销人活动,除非该独立承包商贷款处理人或承销人获得并保持本分部项下的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住宅抵押贷款服务商执照以及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

Section § 50004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当“欺诈”、“欺骗”和“诈骗”这些术语在金融语境中使用时,它们不限于普通法中的定义。这意味着这些术语可以超越传统的法律定义,被更广泛地解释。

Section § 50005

Explanation
本节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设立了一类可以免除某些法规或要求的人群。

Section § 50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受其约束的人都不能在自己的名称中使用“银行”、“信托”、“受托人”或“贷款协会”等词语。但是,这不适用于根据《银行法》或《储蓄协会法》获得官方许可的机构或个人。

受本法约束的任何人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银行”、“信托”、“受托人”、“贷款协会”或相关术语。本条不适用于根据《银行法》或《储蓄协会法》获得许可的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