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50003(a) “年度审计”是指由独立注册会计师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和公认审计准则对被许可人的账簿、记录和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的经认证的审计。
(b)CA 金融 Code § 50003(b) “借款人”是指贷款申请人。
(c)CA 金融 Code § 50003(c) “购买”包括交换、要约购买或招揽购买。
(d)CA 金融 Code § 50003(d) “专员”是指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
(e)CA 金融 Code § 50003(e) “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使指导本部门下被许可人管理和政策的权力,无论是通过投票,还是通过拥有对被许可人拥有投票权的实体的投票权,或以其他方式。如果一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被许可人或拥有、控制或持有被许可人10%或以上投票权的实体的10%或以上投票权,则推定存在控制。任何人不得仅因其作为被许可人的高级职员或董事的身份而被视为控制被许可人。
(f)CA 金融 Code § 50003(f) “存款机构”具有《联邦存款保险法》第3条中相同的含义,并包括任何信用合作社。
(g)CA 金融 Code § 50003(g) “从事业务”是指通过书面、印刷或电子通信,或通过录音电话信息或在广播、电视或类似通信媒体上口头传播的任何通信,向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分传播任何与发放住宅抵押贷款、服务住宅抵押贷款或两者兼有相关的信息。“从事业务”还包括但不限于发放住宅抵押贷款或服务住宅抵押贷款,或两者兼有。
(h)CA 金融 Code § 50003(h) “联邦银行机构”是指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货币监理署、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i)CA 金融 Code § 50003(i) “在本州”包括任何个人与发放或服务住宅抵押贷款相关的活动,该活动源自本州并指向本州以外的人,或源自本州以外并指向本州以内的人,或源自本州以内并指向本州以内的人,或导致合同的形成,且其要约或接受指向本州内的人(无论来自本州以内或以外,也无论要约是在本州以内或以外提出)。
(j)CA 金融 Code § 50003(j) “机构投资者”是指以下各项:
(1)CA 金融 Code § 50003(j)(1) 美国或其任何州、特区、领地或联邦,或美国任何州、特区、领地或联邦的任何市、县、市县、公共区、公共机构、公共公司、公共实体或政治分支机构,或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机构的任何机构或其他工具,例如,包括联邦国民抵押协会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
(2)CA 金融 Code § 50003(j)(2) 任何银行、信托公司、储蓄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信用合作社、实业银行或实业贷款公司、个人财产经纪人、消费金融贷款人、商业金融贷款人或保险公司,或上述实体之一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特区、领地或联邦颁发的许可证、证书或章程授权或依照其规定开展业务。
(3)CA 金融 Code § 50003(j)(3) 养老金、利润分享或福利基金的受托人,如果该养老金、利润分享或福利基金的净资产不低于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但被许可人或其关联公司的养老金、利润分享或福利基金、自雇人士退休计划或个人退休账户除外。
(4)CA 金融 Code § 50003(j)(4) 根据1934年《联邦证券交易法》第12条注册有未偿证券的公司或其他实体,或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购买者声明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金融 Code § 50003(j)(4)(A) 其为自身账户购买用于投资,并非为了或与任何本票的分销相关而出售。
(B)CA 金融 Code § 50003(j)(4)(B) 其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144A》(17 C.F.R. 230.144A)项下的豁免购买以供转售。
(5)CA 金融 Code § 50003(j)(5)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或该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但购买者须作出第(4)款规定的任何一项陈述。
(6)CA 金融 Code § 50003(j)(6) 根据本法获准发放住宅抵押贷款的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或该人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
(7)CA 金融 Code § 50003(j)(7) 根据本州或美国任何法律获准作为证券经纪人或证券交易商的任何人,或该人的任何雇员、高级职员或代理人,如果该人在该许可证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事,或由该经纪人或交易商控制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且与涉及要约、出售、购买或交换一项或多项由不动产留置权直接或间接担保的本票的交易,或代表由不动产留置权直接或间接担保的本票池中的所有权权益的证券的交易有关,并且该等证券的要约和出售已根据《1968年加州公司证券法》获得资格,或根据联邦证券法注册,或豁免资格或注册。
(8)CA 金融 Code § 50003(j)(8) 将贷款出售给第(1)至(7)款(含)或第(9)或(10)款中规定的机构投资者的持牌房地产经纪人。
(9)CA 金融 Code § 50003(j)(9) 《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2(a)(48)条所定义的业务发展公司,或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第301(c)或(d)条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许可的小企业投资公司。
(10)CA 金融 Code § 50003(j)(10) 旨在购买本票的前述任何实体的银团或其他组合。
(11)CA 金融 Code § 50003(j)(11) 由机构投资者设立的信托或其他商业实体,旨在发行或促成发行代表信托或商业实体持有的金融资产池中的不可分割权益,或收取款项的权利,或主要从该资产池收取款项的权利的证券,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金融 Code § 50003(j)(11)(A) 该商业实体并非独资企业。
(B)CA 金融 Code § 50003(j)(11)(B) 资产池由以下一项或多项组成:
(i)CA 金融 Code § 50003(j)(11)(B)(i) 带息债务。
(ii)CA 金融 Code § 50003(j)(11)(B)(ii) 代表从资产收取款项权利的其他合同义务。
(iii)CA 金融 Code § 50003(j)(11)(B)(iii) 担保债券、保险单、信用证或其他为资产提供信用增级的工具。
(C)CA 金融 Code § 50003(j)(11)(C) 该等证券将为以下任一情况:
(i)CA 金融 Code § 50003(j)(11)(C)(i) 由标准普尔公司或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评定为“投资级”。“投资级”指证券将由标准普尔公司评定为AAA、AA、A或BBB,或由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评定为Aaa、Aa、A或Baa,包括带有“+”或“—”标记的任何此类评级,或这些评级中出现的其他变体。
(ii)CA 金融 Code § 50003(j)(11)(C)(ii) 出售给机构投资者。
(D)CA 金融 Code § 50003(j)(11)(D) 该等证券的要约和出售已根据《1968年加州公司证券法》获得资格,或根据联邦证券法注册,或豁免资格或注册。
(k)CA 金融 Code § 50003(k) “机构贷方”指以下各项:
(1)CA 金融 Code § 50003(k)(1) 美国或其任何州、特区、领地或联邦,或美国任何州、特区、领地或联邦的任何市、县、市县、公共区、公共机构、公共公司、公共实体或政治分支机构,或前述任何一项或多项的任何机构或其他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
(2)CA 金融 Code § 50003(k)(2) 任何银行、信托公司、储蓄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信用合作社、工业贷款公司或保险公司,或由前述实体之一全资拥有和控制的服务或投资公司,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特区、领地或联邦颁发的许可证、证书或章程的授权和规定开展业务。
(3)CA 金融 Code § 50003(k)(3) 任何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注册有未偿证券的公司,或该公司的任何全资子公司。
(4)CA 金融 Code § 50003(k)(4) 根据本法获准发放住宅抵押贷款的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方。
(l)CA 金融 Code § 50003(l) “法律”指《加州住宅抵押贷款法》。
(m)CA 金融 Code § 50003(m) “贷方”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
(1)CA 金融 Code § 50003(m)(1) 该人符合或执行以下所有条件:
(A)CA 金融 Code § 50003(m)(1)(A) 该人是联邦住房管理局、退伍军人事务部、农民家园管理局、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或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批准的贷款人。
(B)CA 金融 Code § 50003(m)(1)(B) 该人直接发放住宅抵押贷款。
(C)CA 金融 Code § 50003(m)(1)(C) 该人在贷款交易中做出信用决定。
(2)CA 金融 Code § 50003(m)(2) 该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金融 Code § 50003(m)(2)(A) 非自然人,从事住宅抵押贷款的贷款处理或承保活动,但不招揽贷款申请人、发起抵押贷款或提供抵押贷款资金,除非该人同时是 (1) 款项下的贷款人。
(B)CA 金融 Code § 50003(m)(2)(B) 是自然人且是独立承包商,从事第 50003.6 节 (c) 款所述的住宅抵押贷款的贷款处理或承保活动,但不招揽贷款申请人、发起抵押贷款或提供抵押贷款资金,除非该人同时是 (1) 款项下的贷款人。
(n)CA 金融 Code § 50003(n) “持证人”指根据第 2 章(自第 50120 节起)、第 3 章(自第 50130 节起)或第 3.5 章(自第 50140 节起)获得许可的人,具体取决于上下文。
(o)CA 金融 Code § 50003(o) “发放或正在发放住宅抵押贷款”或“抵押贷款业务”指作为贷款人,为住宅抵押贷款申请人进行处理、承保,或使用或预支自有资金,或承诺预支自有资金。
(p)CA 金融 Code § 50003(p) “抵押贷款”、“住宅抵押贷款”或“住房抵押贷款”指《联邦法规典》第 12 篇第 1024.2 节所定义的联邦相关抵押贷款,或为资助一至四户家庭住宅建设而发放的贷款。
(q)CA 金融 Code § 50003(q) “抵押贷款服务商”或“住宅抵押贷款服务商”指 (1) 是联邦住房管理局、退伍军人事务部、农民家园管理局、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或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批准的服务商,且 (2) 直接提供或提供抵押贷款服务。
(r)CA 金融 Code § 50003(r) “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指由州银行监管者会议和美国住宅抵押贷款监管者协会开发和维护的抵押贷款许可系统,用于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的许可和注册。
(s)CA 金融 Code § 50003(s) “净资产”具有第 50201 节中规定的含义。
(t)CA 金融 Code § 50003(t) “自有资金”指 (1) 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工业贷款公司或其他来源的现金、公司资本或仓储信贷额度,这些在贷款人的财务报表中列为负债项目,无论有担保或无担保,或 (2) 贷款人关联公司在商业银行或其他来源的现金、公司资本或仓储信贷额度,这些在关联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列为负债项目,无论有担保或无担保。“自有资金”不包括第三方为贷款提供资金,条件是该第三方随后将购买或接受该贷款的转让。
(u)CA 金融 Code § 50003(u) “人”指自然人、独资企业、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信托、合资企业、非法人组织、股份公司、政府或政府的政治分支机构,以及任何其他实体。
(v)CA 金融 Code § 50003(v) “住宅不动产”或“住宅房地产”指位于本州,并建有一至四户家庭住宅的房地产。
(w)CA 金融 Code § 50003(w) “SAFE 法案”指 2008 年联邦《抵押贷款许可安全与公平执法法案》(Public Law 110-289)。
(x)CA 金融 Code § 50003(x) “服务”或“提供服务”指根据抵押贷款条款,收取超过三笔本金、利息或其他托管款项的分期付款,并由持证人代表证明该贷款的票据持有人,提供与该收款或其收款执行相关的服务。
(y)CA 金融 Code § 50003(y) “出售”包括交换、要约出售或招揽出售。
(z)CA 金融 Code § 50003(z) “唯一识别码”指由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建立的协议所分配的号码或其他识别码。
(aa) 就第 50142、50143 和 50145 节而言,“非传统抵押贷款产品”指除 30 年期固定利率抵押贷款以外的任何抵押贷款产品。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452, Sec. 158. (SB 1498)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