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章中某些术语的具体定义。“加州储蓄协会”包括自1935年以来在加州获得授权的协会。“外国控股公司”指的是主要在加州以外运营且在加州没有分支机构的储蓄或银行控股公司。“外国储蓄协会”是指既非加州协会也非联邦协会的受保实体。“受保机构”是指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储蓄实体,但某些类型的储蓄银行除外。此外,“主要存款地”是指一个实体总存款额最大的地方。

本章未明确定义的术语,其含义应与第1章(自第5000条起)中给出的含义相同,或由专员通过法规规定。就本章而言:
(a)CA 金融 Code § 10000(a) “加州储蓄协会”指 (1) 某个协会,或 (2) 某个外国协会或其继承者,该协会于1935年9月15日在加州获准从事协会业务。
(b)CA 金融 Code § 10000(b) “外国控股公司”指经修订的《房主贷款法》第10条(12 U.S.C. Sec. 1467a)所定义的储蓄和贷款控股公司,或经修订的《联邦银行控股公司法》第3条(12 U.S.C. Sec. 1841 et seq.)所定义的银行控股公司,该储蓄和贷款或银行控股公司 (1) 其主要存款地在加州以外,且 (2) 不控制在加州设有经授权的总行或分支机构的附属加州储蓄协会、附属联邦协会或附属外国储蓄协会,在该总行或分支机构可合法开立账户并合法接受存款。
(c)CA 金融 Code § 10000(c) “外国储蓄协会”指除加州储蓄协会和联邦协会以外的受保机构。
(d)CA 金融 Code § 10000(d) “受保机构”指:(1) 根据美国另一州的法律组建并获准为储蓄协会、储蓄和贷款协会或储蓄银行,且其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实体,或 (2) 由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特许的实体。但是,“受保机构”不包括《联邦存款保险法》第3(g)条(12 U.S.C. Sec. 1813(g))所定义的任何类型的储蓄银行。
(e)CA 金融 Code § 10000(e) 某个实体“主要存款地”是指该实体所有存款业务及其附属机构的总存款额最大的州。

Section § 10001

Explanation

只有加州储蓄协会或经授权的实体才能在加州作为协会运营。外国储蓄协会和外国控股公司不得控制加州储蓄协会。专员有权阻止任何人在加州非法开展协会业务。

(a)CA 金融 Code § 10001(a) 除加州储蓄协会或本部授权的其他人士外,任何人不得从事协会的任何业务。
(b)CA 金融 Code § 10001(b) 任何外国储蓄协会不得控制加州储蓄协会。
(c)CA 金融 Code § 10001(c) 任何外国控股公司不得控制加州储蓄协会。
(d)CA 金融 Code § 10001(d) 专员应取得禁令或采取其他必要行动,以阻止任何人在本州非法从事协会的任何业务。

Section § 10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外国储蓄协会自1991年1月1日起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或取得控制权,但前提是其本国司法管辖区不对希望在那里开展同样业务的加利福尼亚州储蓄协会设置障碍。如果设置障碍,那么加利福尼亚州也将对这些外国储蓄协会施加类似的限制。

尽管有第10001条规定,并受第10003条的约束,自1991年1月1日起,外国储蓄协会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协会业务或取得加利福尼亚州储蓄协会的控制权,且外国控股公司可以取得加利福尼亚州储蓄协会的控制权;但前提是,如果专员认定,外国储蓄协会注册成立所在司法管辖区,或(对于外国控股公司而言)其主要存款地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院判决或惯例,将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院判决或惯例,禁止、限制、规定条件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加利福尼亚州储蓄协会在该相关司法管辖区开展储蓄协会业务或取得储蓄协会的控制权,则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规定的类似禁止、限制、条件或限制,应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该外国储蓄协会或外国控股公司。

Section § 10003

Explanation
如果外国储蓄协会想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或控制加利福尼亚州储蓄协会,它需要获得州专员的书面批准。要获得批准,它们必须提交申请,支付特定费用,并提供专员要求的必要文件。专员可以制定规则,以保护公众以及加利福尼亚州账户持有人、借款人和股东的利益。此外,专员可以与其他州合作,对储蓄协会进行相互监督,这可能会影响批准程序。

Section § 10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本州试图销售或处理来自外国储蓄协会的储蓄账户,但没有遵守所有法律要求,他们将面临严厉的处罚。这些处罚可能包括坐牢或入狱、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除本章另有明确规定外,任何人,无论是作为主事人、代理人、销售员、业务员,还是以任何其他身份,在本州招揽或从事销售、处置、接收或招揽任何未遵守本章所有要求的外国储蓄协会的储蓄账户业务,均构成一项公罪,可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服刑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100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阐明了外国储蓄协会或证券经纪自营商在何种情况下不被视为在该州开展业务或招揽储蓄账户。受联邦保险的外国储蓄协会(受监管和审计)以及注册经纪自营商,通过某些活动不被视为从事业务。这些活动包括特定的广告方式以及某些储蓄账户的提供或存入。

外国协会可以通过邮件、广播或报纸等各种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但不能通过电话营销或自动呼叫设备。广告必须真实,不得造成虚假印象。注册经纪自营商也可以提供来自联邦保险外国储蓄协会的储蓄账户。但是,这些账户必须根据外国协会的财务可靠性(而非仅仅联邦存款保险)被评为“投资级”。

就本条以及本州任何其他禁止、限制或规范外国储蓄协会或外国公司在本州开展业务或销售、接受或招揽储蓄账户的法律而言,任何受州或联邦监管的联邦保险外国储蓄协会(依法须接受该监管机构的定期检查和定期审计要求),以及任何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68年公司证券法》的要求注册的经纪自营商,以及该经纪自营商的任何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分支机构经理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人员及其雇员,不应被视为在本州开展业务或销售、接受或招揽储蓄账户,如果其从事以下活动:
(a)Copy CA 金融 Code § 10005(a)
(1)Copy CA 金融 Code § 10005(a)(1) 《公司法》第191条(d)款规定的任何活动,或 (2) 联邦保险外国储蓄协会通过邮件、广播、电视、杂志、报纸或任何其他在本州出版或发行的媒体在本州进行储蓄账户的广告宣传或招揽,但不包括通过或因电话营销而进行的活动,前提是广告宣传或招揽整体上准确无误,不造成误导性印象,即使单独来看的陈述在字面上是准确的。联邦保险外国储蓄协会不得通过使用电话或电话收发设备进行电话营销,或通过使用《公共事业法》第2871条定义的自动拨号通知设备来销售、接受或招揽储蓄账户。
(b)CA 金融 Code § 10005(b) 注册经纪自营商提供,或注册经纪自营商将客户资金存入,在根据某个州法律特许成立的联邦保险外国储蓄协会的储蓄账户,该州法律允许经纪自营商提供根据本州法律特许成立的协会的储蓄账户,前提是 (1) 任何广告、要约材料或招揽整体上准确无误,不造成误导性印象,即使单独来看的陈述在字面上是准确的,且 (2) 该联邦保险外国储蓄协会的储蓄账户被标准普尔公司或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评为“投资级”,评级依据是该外国储蓄协会独立于联邦存款保险福利偿还储蓄账户的能力。

Section § 10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外国储蓄协会(即加州以外的储蓄银行)及其控股公司在加州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守与设在加州的储蓄协会相同的规定,除非具体法规另有规定。

Section § 10007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外国储蓄协会由一家外国控股公司监管,它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储蓄协会和控股公司都需要满足这些既定要求。

Section § 10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其自1991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