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章中:
(a)CA 金融 Code § 31600(a) “受让方被许可人”指:
(1)CA 金融 Code § 31600(a)(1) 在合并的情况下,指作为存续公司的被许可人;
(2)CA 金融 Code § 31600(a)(2) 在购买或出售的情况下,指作为购买方的被许可人。
(b)CA 金融 Code § 31600(b) “消灭公司”具有《公司法典》第165条规定的含义。
(c)CA 金融 Code § 31600(c) “存续公司”具有《公司法典》第190条规定的含义。
本节定义了本法律章节中用于合并和收购背景下的关键术语。“受让方被许可人”是指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在出售交易中购买另一家公司的公司。“消灭公司”和“存续公司”这两个术语在《公司法典》的其他章节,特别是第165条和第190条中,有进一步的解释。
如果一家持牌公司想与另一家公司合并,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如果合并后持牌公司将继续存在,它需要首先获得专员的批准。如果合并后持牌公司将不再存在,那么新的存续公司也必须是一家持牌公司,并且该合并必须获得专员的批准。
如果某人持有执照,他们不能购买另一个人的大部分或全部业务,除非他们首先获得专员的批准。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持有执照的企业不能将其大部分或全部业务出售给其他人,除非该其他人也持有执照,并且该出售获得专员的批准。
本节解释了当一家公司申请合并、购买或出售时,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专员必须批准。这些条件包括确保交易对收购公司来说是安全稳健的,相信收购公司将遵守所有法律法规,并核实交易不会损害公共便利和利益。如果交易可能有害,但为了任何相关方的安全稳健,该交易仍然是必要的。如果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这些条件未能满足,申请将被拒绝。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永久或暂时地免除某些人或金融交易遵守本章的规定。如果专员认为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并且对这些人或交易的监管对于本法律的目标而言并非必要,则允许给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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