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规定,每个执照持有人必须将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作为他们的财政年度。
财政年度 会计年度 持证人要求 7月1日 6月30日 财务期间 商业报告 业务合规 年度财务 执照持有人义务 财务日历 加州企业 报告截止日期 年度会计 财政日历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64.)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持有执照的人都必须按照专员指示的方式保存账簿、账目和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存放在专员法规或命令决定的特定地点,并保存一定的时间。
持证人记录 账簿和账目 记录保存要求 专员法规 记录保存 特定地点存放 记录保存期限 财务记录保存 监管合规 命令要求 记录形式 存放地点 记录保存期限 记录管理 执照合规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61.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
本法律规定,除非被许可人获得专员的许可,否则他们不能在财务账簿上将任何资产的价值列得高于其实际支付的价格。
被许可人资产估价 专员批准 资产实际成本 账簿估价规则 财务记录 资产估价限制 估价超成本 资产估价批准 财务合规 资产估价规定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62.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命令一家企业调整其财务记录中资产的价值,以准确反映该资产的当前价值。
专员权限 资产估值 财务记录 账面价值调整 当前价值评估 持牌人义务 财务合规 资产减记 监管命令 估值调整 商业会计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63.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
如果你持有执照,你需要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天内向专员提交一份审计报告,除非专员给你更多时间。这份报告必须包含财务报表,比如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由独立会计师按照标准会计准则进行审计。
审计需要会计师出具意见,确认财务报表符合这些会计原则。如果专员要求,你可能还需要包含其他额外信息。
每个持证人应在其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不超过90天内,或在专员可能通过法规或命令规定的更长期间内,向专员提交一份包含以下内容的审计报告:
(a)CA 金融 Code § 31504(a) 针对或截至该会计年度末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如果持证人是加州非营利公司,则为可比的财务报表),由独立注册会计师或独立公共会计师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审计编制;
(b)CA 金融 Code § 31504(b) 该独立注册会计师或独立公共会计师的报告、证明或意见,说明该财务报表是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以及
(c)CA 金融 Code § 31504(c) 专员可能通过法规或命令要求的其他信息。
持证人合规 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独立会计师 公认会计原则 会计年度结束 财务变动表 加州非营利公司 专员法规 会计师意见 提交截止日期 财务审计要求 监管合规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64.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
任何持有特定执照的公司或个人,以及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相关商业实体,都必须根据法规或命令的要求,随时向专员提交报告。这些报告必须遵循特定的格式,包含某些详细信息,并可能需要按照专员的规定进行签署和核实。如果专员提出要求,持牌人的关联公司也需要报告他们与持牌人之间的交易。
每个持牌人、持牌人的每位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以及持牌人的每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应按照专员可能通过法规或命令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向专员提交此类报告。此外,持牌人的每个关联公司(持牌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除外)应按照专员可能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向专员提交有关该关联公司与持牌人之间交易的此类报告。每份报告应采用专员可能通过法规或命令要求的方式,包括其形式、所含信息、签署方式,以及(如果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如此要求)核实方式。
持牌人报告要求 董事报告提交 高级职员报告提交 雇员报告提交 子公司报告 关联公司交易 专员法规 报告核实 持牌人关联公司 商业实体报告 交易文件 报告格式合规 信息披露要求 子公司合规 专员命令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65.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必须每年至少检查每位被许可人一次。专员还有权检查任何被许可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其任何办事处(无论是在本州内还是州外),以及关联公司(不包括母公司或子公司)——但仅限于与被许可人进行的业务往来。
此外,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雇员以及任何能接触到记录的人员,都必须配合这些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的查阅权限。此外,为了进行全面检查,专员可以聘请会计师或律师等专业人士,被许可人必须在收到账单后10天内支付这些费用。
专员检查 年度检查 被许可人检查 关联交易 子公司检查 记录检查 办事处检查 检查配合 文件查阅 专业协助费用 聘请会计师 聘请律师 子公司记录 业务交易检查 检查费用
(Amended by Stats. 2003, Ch. 404, Sec. 20. Effective January 1, 2004.)
这项法律要求被许可人,在允许他人处理其财务记录之前,必须事先获得专员的批准。如果由外部人员管理这些记录,他们必须遵守与被许可人相同的规定。同样,如果非关联方管理被许可人关联公司的记录,他们也必须遵守相同的法规。
(a)CA 金融 Code § 31508(a) 任何被许可人,除非事先获得专员的批准,不得导致或允许任何其他人制作或保管其任何账簿、账目或其他记录。
(b)CA 金融 Code § 31508(b) 如果任何非被许可人的人制作或保管该被许可人的任何账簿、账目或其他记录,则本部以及根据本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的规定,就其提供此类服务以及就此类账簿、账目和其他记录而言,应适用于该人,其适用程度应与该人是被许可人相同。
(c)CA 金融 Code § 31508(c) 如果任何非被许可人关联公司的人制作或保管该关联公司的任何账簿、账目或其他记录,或者,如果该关联公司并非被许可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则指该关联公司与被许可人之间交易相关的账簿、账目和其他记录,则本部以及根据本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的规定,就此类账簿、账目和其他记录而言,应适用于该人,其适用程度应与该人是该关联公司相同。
被许可人记录管理 财务记录批准 专员同意 第三方记账 关联公司记录合规 财务问责 外部财务监督 记录法规 财务记录规则 外部记录管理 被许可人与关联公司交易 关联公司财务法规 金融服务合规 第三方财务义务 记录保存法规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67.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公开根据指定分部或任何相关法规或命令提交给他们的任何报告。
专员报告 发布报告 财务披露 公众查阅 法规合规 命令合规 分部报告 财务监督 报告公布 财务报告 监管透明度 公共记录 财务监管 报告要求 国家监督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68.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