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6
Section § 31400
Section § 31401
这项法律规定,被许可人只能从事特定类型的商业活动。他们可以向商业公司提供财务和管理帮助,或者作为州发展公司、地方发展公司或小企业投资公司运营。这些活动必须遵守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和小企业管理局的规定。
Section § 31402
这项法律要求持证公司尽最大努力帮助加州的商家获得资金和管理支持。他们应该与小企业管理局(SBA)合作,根据SBA的项目提供融资,包括《小企业法》和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中的特定贷款条款。目标是为本地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管理指导。
Section § 31403
这项法律规定,持证人(例如金融服务提供商)只能向在加州注册的商业公司提供融资或管理帮助。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他们已经为一家加州公司提供帮助,他们也可以为该公司在加州以外的业务提供帮助。此外,如果该商业公司是加州的特许人或受许人,持证人也可以向其在其他州的特许经营伙伴提供协助。
Section § 31404
Section § 31405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另一条款中的例外情况适用,持证人(例如金融机构)不得向主要业务是向他人提供财务或管理帮助的公司提供财务或管理帮助。
此外,持证人也不允许为一家公司提供融资,其目的是帮助该公司为其他人提供融资,或偿还为此目的而产生的任何债务。
Section § 31406
这项法律规定,被许可人不得控制一家企业,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如果被许可人曾向某企业提供贷款或投资,为保护其财务利益,可以取得该企业的控制权,但必须在三年内出售该控制权,除非专员批准延期。被许可人也可以在获得专员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控制某些其他公司,例如根据特定法案被许可为小型企业投资公司、个人财产经纪人或地方发展公司。
Section § 31408
这项法律规定,持证人(即拥有特定执照的个人或公司)不得承诺支付或担保他人的债务,除非他们事先获得了专员的批准。但是,如果持证人将一项债务义务(本质上是他们自己拥有的一项付款承诺)出售给另一个人,他们可以担保该债务的支付,而无需事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