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400

Explanation
持证人必须以安全稳健的方式开展其业务运营。他们还应使其业务保持良好、安全的状态。此外,他们不得从事任何被视为不安全或不稳定的行为。

Section § 31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许可人只能从事特定类型的商业活动。他们可以向商业公司提供财务和管理帮助,或者作为州发展公司、地方发展公司或小企业投资公司运营。这些活动必须遵守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和小企业管理局的规定。

被许可人不得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之外的任何业务:
(a)CA 金融 Code § 31401(a) 向商业公司提供融资协助和管理协助的业务。
(b)CA 金融 Code § 31401(b) 依照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的所有适用规定以及小企业管理局的规定,从事州发展公司业务。
(c)CA 金融 Code § 31401(c) 依照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的所有适用规定以及小企业管理局的规定,从事地方发展公司业务。
(d)CA 金融 Code § 31401(d) 依照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的所有适用规定以及小企业管理局的规定,从事小企业投资公司业务。

Section § 31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持证公司尽最大努力帮助加州的商家获得资金和管理支持。他们应该与小企业管理局(SBA)合作,根据SBA的项目提供融资,包括《小企业法》和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中的特定贷款条款。目标是为本地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管理指导。

各持证人应尽最大努力:
(a)CA 金融 Code § 31402(a) 根据《小企业法》第 7(a) 条,与小企业管理局合作,向本州的商业公司提供融资援助;
(b)CA 金融 Code § 31402(b) 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第 501 条和第 502 条,从小企业管理局获得贷款;以及
(c)CA 金融 Code § 31402(c) 以其他方式与小企业管理局合作并满足其要求,以便向本州的商业公司提供融资援助和管理援助。

Section § 31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证人(例如金融服务提供商)只能向在加州注册的商业公司提供融资或管理帮助。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他们已经为一家加州公司提供帮助,他们也可以为该公司在加州以外的业务提供帮助。此外,如果该商业公司是加州的特许人或受许人,持证人也可以向其在其他州的特许经营伙伴提供协助。

(a)CA 金融 Code § 31403(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持证人不得向本州内的商业公司以外的任何人提供融资协助或管理协助。
(b)Copy CA 金融 Code § 31403(b)
(1)Copy CA 金融 Code § 31403(b)(1) 如果持证人向本州内的商业公司提供融资协助,该持证人也可就涉及在美国任何其他州或哥伦比亚特区进行的业务,向该商业公司提供融资协助和管理协助。
(2)CA 金融 Code § 31403(b)(2) 如果持证人向本州内作为特许人的商业公司提供融资协助,该持证人也可向在另一州内作为该特许人的受许人的任何商业公司提供融资协助和管理协助。
(3)CA 金融 Code § 31403(b)(3) 如果持证人向本州内作为特许人的受许人的商业公司提供融资协助,该持证人也可向在另一州内作为该特许人的受许人的任何商业公司提供融资协助和管理协助。

Section § 31404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如果你是根据这项特定法规获得许可的,你就不能为在加州以外进行的活动提供财务或管理方面的帮助。虽然在其他条款中可能会有例外情况,但这是这里的一般规定。

Section § 31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另一条款中的例外情况适用,持证人(例如金融机构)不得向主要业务是向他人提供财务或管理帮助的公司提供财务或管理帮助。

此外,持证人也不允许为一家公司提供融资,其目的是帮助该公司为其他人提供融资,或偿还为此目的而产生的任何债务。

除非第 31406 条的 (b)、(c) 和 (d) 款另有规定:
(a)CA 金融 Code § 31405(a) 任何持证人均不得向其主要业务是提供融资协助或管理协助的任何商业公司提供融资协助或管理协助。
(b)CA 金融 Code § 31405(b) 任何持证人均不得向任何商业公司提供融资协助,以用于向其他人提供融资协助,或全部或部分解除为此目的而产生的任何义务。

Section § 31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许可人不得控制一家企业,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如果被许可人曾向某企业提供贷款或投资,为保护其财务利益,可以取得该企业的控制权,但必须在三年内出售该控制权,除非专员批准延期。被许可人也可以在获得专员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控制某些其他公司,例如根据特定法案被许可为小型企业投资公司、个人财产经纪人或地方发展公司。

任何被许可人不得单独或与其任何董事、高级职员、主要股东或关联方,任何其他被许可人,或任何其他被许可人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主要股东或关联方协同,取得或持有任何商业公司的控制权,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金融 Code § 31406(a) 任何已向商业公司提供融资协助的被许可人,为保护其作为该商业公司的债权人或投资者的利益,在必要时且在必要范围内,可以取得并持有该商业公司的控制权;但该被许可人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剥离该控制权,且无论如何应在取得该控制权后三年内,或在专员可能批准的更长期间内剥离。
(b)CA 金融 Code § 31406(b) 任何被许可人经专员事先批准,可以取得并持有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被许可为小型企业投资公司的公司的控制权。
(c)CA 金融 Code § 31406(c) 任何被许可人经专员事先批准,可以取得并持有根据第9部(自第22000条起)被许可为个人财产经纪人的公司的控制权。
(d)CA 金融 Code § 31406(d) 任何被许可人经专员事先批准,可以取得并持有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的所有适用规定以及小企业管理局的规定,作为地方发展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的控制权。

Section § 314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证人(即拥有特定执照的个人或公司)不得承诺支付或担保他人的债务,除非他们事先获得了专员的批准。但是,如果持证人将一项债务义务(本质上是他们自己拥有的一项付款承诺)出售给另一个人,他们可以担保该债务的支付,而无需事先批准。

任何持证人,除非事先获得专员批准,不得担保任何其他人的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其他人出借其信用;但是,凡持证人向他人出售一项付款义务,且该义务为该持证人所有时,该持证人可以担保该义务的支付。

Section § 314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牌个人或公司不得将其财产用作担保他人的债务,除非他们首先获得专员的许可。简单来说,在您承诺将您的财产作为他人义务的备用担保之前,您需要获得批准。

Section § 31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被称为“持证人”的贷款人或金融实体,在收取利率时不受通常的州宪法限制。它基本上为他们在贷款或延期付款协议中可以适用的利率方面创造了一个例外。这项规定适用于过去和未来的贷款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