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150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你正在经营业务但没有获得执照,你不能称自己为“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也不能声称自己是持牌人。但是,如果你的公司正计划申请执照或已经申请了执照,你可以使用这个头衔,但必须加上“拟设”、“筹建中”或“组建中”等字样来表明你的状态。这个附加的字样必须和公司名称本身一样醒目。在你获得执照之前,你只能做申请执照和准备开始业务所必需的事情。在你真正成为持牌人之前,你不能声称自己是正式的持牌人。

(a)CA 金融 Code § 31150(a) 除非(b)款另有规定,否则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任何人,除非是持牌人,不得使用任何表明其为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的名称或头衔,或以其他方式声称其为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或持牌人。
(b)CA 金融 Code § 31150(b) 任何拟申请执照或已申请执照的加利福尼亚州公司,在获得执照之前,如果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可以使用表明其为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的名称或头衔:
(1)CA 金融 Code § 31150(b)(1) 公司应在名称后附加“拟设”、“筹建中”或“组建中”的字样,或专员可能批准的任何类似字样。该字样应至少与名称或头衔一样醒目。
(2)CA 金融 Code § 31150(b)(2) 公司只能从事必要的行为,(A) 申请并获得该执照,以及 (B) 以其他方式准备作为持牌人开始经营业务。
(3)CA 金融 Code § 31150(b)(3) 公司不得声称其为持牌人。

Section § 31151

Explanation

只有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司才被允许申请或获得执照。

除加利福尼亚州公司外,任何其他人不得申请或获得执照。

Section § 311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批准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许可申请的标准。如果所有条件都满足,专员将批准该申请:申请人必须拥有至少150万美元的净资产和可贷资金,此外,还需有足够的财务资源来支付三年的开支。申请人的领导层必须品格良好、财务稳定,并具备管理业务的技能和资格。申请人必须展现出成功运营的希望,遵守所有规定,并符合公共利益。如果在听证会后这些标准未达到,申请将被驳回。

如果专员认定某项许可申请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专员应当批准该申请:
(a)CA 金融 Code § 31152(a) 申请人拥有净资产,其金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美元 ($1,500,000),且足以使申请人作为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开展业务。
(b)CA 金融 Code § 31152(b) 申请人拥有可贷资金,其金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美元 ($1,500,000),且足以使申请人作为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开展业务。
(c)CA 金融 Code § 31152(c) 除符合 (b) 款的规定外,申请人拥有财务资源,其金额足以支付其作为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开展业务时不少于三年的开支。
(d)CA 金融 Code § 31152(d) 申请人的董事、高级职员和控制人各自品格良好且财务状况稳健;申请人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各自有能力履行其对申请人的职责;且申请人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共同足以管理申请人作为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的业务。就本款而言,专员应重视商业企业以往或当前的成功运营情况。
(e)CA 金融 Code § 31152(e) 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如果获得许可,将遵守本部的所有适用规定以及根据本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
(f)CA 金融 Code § 31152(f) 申请人作为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有合理希望成功运营。
(g)CA 金融 Code § 31152(g) 批准申请人的许可将促进公共便利和利益。
如果专员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认定不符合条件,则他或她应当驳回该申请。

Section § 31152.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专员决定,如果一家公司申请执照,其领导或有影响力的人是否因过去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犯罪活动而不适合。如果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有控制权的人有此类犯罪记录,他们可能被视为品格不良,因此不适合获得执照。

此外,专员可能认为,如果公司有这些犯罪背景,它将不会遵守法律要求。然而,这些并非专员决定某人品格不良或存在合规问题的唯一原因。

(a)CA 金融 Code § 31152.5(a) 为第31152条之目的,专员可认定:
(1)CA 金融 Code § 31152.5(a)(1) 如果申请人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人,或该控制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曾被判犯有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罪行,或对该罪行不抗辩,则该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人品格不良。
(2)CA 金融 Code § 31152.5(a)(2) 如果申请人曾被判犯有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罪行,或对该罪行不抗辩,则不合理地认为该申请人(如果获得许可)将遵守本分部所有适用规定以及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
(b)Copy CA 金融 Code § 31152.5(b)
(a)Copy CA 金融 Code § 31152.5(b)(a)款不应被视为专员为第31152条之目的,认定申请人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人品格不良,或不合理地认为该申请人(如果获得许可)将遵守本分部所有适用规定以及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的唯一理由。

Section § 31153

Explanation

在颁发执照之前,申请人的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都必须向专员提交一份协议,承诺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同样,现有执照持有人的任何新母公司或子公司也必须在获得其身份后的30天内提交这份协议。

在向任何执照申请人颁发执照之前,该申请人的每个母公司或子公司均应向专员提交一份协议;并且,任何成为持照人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人,应在其成为该持照人母公司或子公司后不少于30天内,以专员可能通过法规或命令要求的形式,向专员提交一份协议,表明该人将遵守本部门的所有适用规定以及根据本部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

Section § 31154

Explanation

一旦执照申请获得批准,并且所有必要条件都已满足,专员就必须向申请人颁发执照。

凡任何执照申请已获批准,且该执照签发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满足,专员应向申请人签发执照。

Section § 31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执照不能转让或给予他人。

Section § 31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持有执照的人都必须在他们的主要办公地点显眼地展示执照,以便公众能够轻易看到。

Section § 311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持有执照,他们不能声称某位政府官员(即专员)赞助、推荐或批准了他们。持证人可以声明他们已获得许可,但他们必须诚实地说明持有执照的含义,不得夸大或歪曲。

Section § 311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包括本分部)申请许可,而不会有问题。但是,如果同时持有两项许可开展业务与本特定分部发生冲突或违背其目标,则不允许这样做。

(a)CA 金融 Code § 31158(a) 加州公司已根据本分部以外的任何法律获得许可的事实,不应阻止该公司申请或获得本分部项下的许可,除非该公司作为根据该其他法律的被许可人开展业务将违反本分部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或与本分部的宗旨相悖。
(b)CA 金融 Code § 31158(b) 加州公司已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的事实,不应阻止该公司申请或获得任何其他法律项下的许可,除非该公司作为根据该其他法律的被许可人开展业务将违反本分部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或与本分部的宗旨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