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31150
在加州,如果你正在经营业务但没有获得执照,你不能称自己为“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也不能声称自己是持牌人。但是,如果你的公司正计划申请执照或已经申请了执照,你可以使用这个头衔,但必须加上“拟设”、“筹建中”或“组建中”等字样来表明你的状态。这个附加的字样必须和公司名称本身一样醒目。在你获得执照之前,你只能做申请执照和准备开始业务所必需的事情。在你真正成为持牌人之前,你不能声称自己是正式的持牌人。
Section § 31151
只有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司才被允许申请或获得执照。
Section § 31152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批准商业和工业发展公司许可申请的标准。如果所有条件都满足,专员将批准该申请:申请人必须拥有至少150万美元的净资产和可贷资金,此外,还需有足够的财务资源来支付三年的开支。申请人的领导层必须品格良好、财务稳定,并具备管理业务的技能和资格。申请人必须展现出成功运营的希望,遵守所有规定,并符合公共利益。如果在听证会后这些标准未达到,申请将被驳回。
Section § 31152.5
本节允许专员决定,如果一家公司申请执照,其领导或有影响力的人是否因过去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犯罪活动而不适合。如果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有控制权的人有此类犯罪记录,他们可能被视为品格不良,因此不适合获得执照。
此外,专员可能认为,如果公司有这些犯罪背景,它将不会遵守法律要求。然而,这些并非专员决定某人品格不良或存在合规问题的唯一原因。
Section § 31153
在颁发执照之前,申请人的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都必须向专员提交一份协议,承诺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同样,现有执照持有人的任何新母公司或子公司也必须在获得其身份后的30天内提交这份协议。
Section § 31154
一旦执照申请获得批准,并且所有必要条件都已满足,专员就必须向申请人颁发执照。
Section § 31155
Section § 31156
Section § 31157
Section § 31158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包括本分部)申请许可,而不会有问题。但是,如果同时持有两项许可开展业务与本特定分部发生冲突或违背其目标,则不允许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