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条规定,专员负责监督和实施本金融部门内的规章制度。
专员 监督 实施 金融部门 规章制度 管理 监管 金融监督 规则执行 金融治理 部门管理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28.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
专员有权发布规章和命令,以有效执行本分部的目标。这些规章可以定义术语,包括“不安全或不稳妥行为”等模糊术语,也可以重新定义本分部中未使用的其他术语。专员还可以将个人和交易划分为不同类别,为每个类别发布特定的规章或命令。此外,如果认为规章的任何部分不符合公共利益,专员可以豁免该部分。
(a)CA 金融 Code § 31101(a) 专员可不时发布其认为必要的规章和命令,以执行本分部的规定和宗旨。
(b)CA 金融 Code § 31101(b) 根据本分部发布的规章和命令,除其他事项外,可定义本分部中使用的任何术语,包括(但不限于)“不安全或不稳妥行为”一词,以及本分部中未使用的任何术语。
(c)CA 金融 Code § 31101(c) 为根据本分部发布的规章和命令之目的,专员可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交易及其他事项进行分类,并可为不同类别规定不同的规章或命令。
(d)CA 金融 Code § 31101(d) 专员可在其认为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规章或命令的任何规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任何情况下,豁免该规定。
专员权力 规章发布 命令发布 术语定义 不安全或不稳妥行为 人员分类 交易分类 不同规章 规定豁免 公共利益豁免 管辖权分类 监管灵活性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29.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对其发布的命令或许可证设定条件,以确保它们符合所管辖部门的规定和目标。这关乎专员确保一切符合法律的自由裁量权。
专员自由裁量权 命令条件 许可证条件 发布条件 执行权力 监管合规 部门宗旨 许可证要求 命令要求 监管条件 合规措施 行政命令 许可证执行 监管规定 专员职责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30.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
专员作出的任何最终决定或官方行动都可以由法院进行审查。这意味着,如果您认为专员的行为存在错误,您有权要求法院审查其行为。
专员根据本分部作出的每一项最终命令、决定、许可或其他官方行为,均可依法受到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 专员决定 官方行为 法院审查 最终命令审查 许可审查 决定错误 法律监督 行政决定上诉 专员权限 司法干预 许可决定 行政命令 法律合规 专员行动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31.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
与本节相关的任何案件中,申请某事的人必须证明其为何应获批准。如果有人声称他们获得豁免或符合某项规则的例外情况,他们必须证明为何该情况适用于他们。
在本分部项下的任何程序中:
(a)CA 金融 Code § 31104(a) 证明申请应获批准的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b)CA 金融 Code § 31104(b) 证明豁免或定义例外情况的举证责任由声称该豁免或该定义例外情况的人承担。
举证责任 申请批准 豁免主张 例外主张 申请人责任 规则豁免 定义例外 法律程序 举证要求 证明责任
(Added by Stats. 1977, Ch. 1164.)
这项法律规定,本法中的任何条款都不应被解读为暗示专员必须就某个事项举行听证会。
专员 听证要求 法律解释 部规定 听证义务 事项审查 行政自由裁量权 默示听证 专员自由裁量权 法规解释 强制听证 行政听证 监管解释 听证必要性 法律听证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32.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
这项法律意味着,除非有其他法律明确要求,否则专员无需就其在本部项下作出的任何决定提供书面解释或裁定。
专员权力 书面裁定 决定解释 要求豁免 监管决定 行政权力 报告义务 条款解释 文件要求例外 行政自由裁量权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33.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
本条规定,当您向专员提交与本分部相关的申请时,您需要遵循专员指定的具体格式,包含所需信息,按照指示签署,并且可能需要按照专员指定的方式进行核实。
根据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颁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向专员提交的任何申请,其形式、所含信息、签署方式以及(如果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要求)核实方式,均应符合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可能提出的要求。
申请要求 专员法规 核实 申请格式 签署指示 信息包含 专员命令 申请提交 法规遵守 法律申请流程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34.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当有人提交与财务事项相关的申请时,专员可以审查申请人提出的任何计划,例如聘用高级职员、出售证券或获得资金。如果专员认为申请人能够落实这些计划,他们可以根据这些建议批准申请。但是,该批准将附带条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其计划。
申请批准 财务建议 任命高级职员 出售证券 获得融资 专员意见 施加条件 实施建议 实施期限 申请人能力 有条件批准 监管合规 财务申请流程 建议评估 及时实施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35.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回应那些希望获得关于本法律章节下具体规定或决定的官方解释的请求。
解释性意见 利害关系人申请 官方解释请求 专员权限 回应请求 具体规定解释 本部下的决定 规章解释 命令解释 法律章节澄清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36.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权力,可以在州内和州外进行调查,以确保遵守金融法规。专员可以举行听证会、发出传票,并要求出示其认为相关的文件。如果有人拒绝遵守传票,高等法院可以强制他们出庭并提供证据,不遵守可能导致藐视法庭的指控。
(a)CA 金融 Code § 31110(a) 专员可以 (1) 在本州内外进行其认为必要的公开或私人调查,以确定是否批准根据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向其提交的任何申请,以确定任何人是否已违反或即将违反本分部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以协助执行本分部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或以协助发布本分部下的法规或命令,以及 (2) 公布有关违反本分部任何规定或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的信息。
(b)CA 金融 Code § 31110(b) 为本分部下的任何调查、审查或其他程序之目的,专员可以主持宣誓和确认,传唤证人,强制其出庭,采纳证据,并要求出示专员认为与调查相关或重要的任何书籍、文件、信函、备忘录、协议或其他文件或记录。
(c)CA 金融 Code § 31110(c) 如任何人抗命或拒绝服从向其发出的传票,高等法院可根据专员的申请,向该人发出命令,要求其在专员面前出庭,在该处出示书面证据(如经命令),或就正在调查或审议的事项提供证据。不服从法院该命令可被法院作为藐视法庭行为予以惩罚。
专员调查 金融合规 传票权力 执行权力 证人传票 文件出示 法院协助 法律合规调查 金融法规执行 强制取证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37.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与小企业管理局或其他也监管该企业或其关联公司的政府机构分享关于持牌企业的信息。
专员 被许可人信息 小企业管理局 政府机构 商业监管 信息共享 子公司 母公司 营业执照 政府监督 商业合规 监管机构 机构间沟通 商业监督 许可监管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38.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专员允许某些人(例如持证人、其关联方或政府机构)查阅或复制与持证人相关的记录,《政府法典》中某些章节的规定仍然适用于这些记录。因此,共享这些记录并不会改变这些规定继续保护或规范这些记录的事实。
专员许可 记录查阅 持证人记录 关联方访问 政府机构访问 记录复制 第 7922.000 节 第 7920.505 节 记录保护 信息共享 法律记录访问 数据监管 持证人数据合规 记录保密性 访问持续性
(Amended by Stats. 2021, Ch. 615, Sec. 115. (AB 474) Effective January 1, 2022. Operative January 1, 2023, pursuant to Sec. 463 of Stats. 2021, Ch. 615.)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将违反金融法规并可能构成犯罪的证据,提交给犯罪发生地的县地方检察官。地方检察官可以根据这些证据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专员 违规 金融法规 证据提交 地方检察官 刑事诉讼 县 犯罪移交 适当行动 违反法规 执法 金融犯罪 法律证据 移交程序 违反命令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40.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
如果您正在申请执照,或者您是申请人或持照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您必须同意州金融专员作为您的代表,接收与执照相关的任何法律通知。这适用于司法或行政案件,但不包括刑事案件。此同意书需要在获得执照之前,或在成为母公司或子公司后30天内提交。法律通知可以送达至专员的任何专员办公室,但只有在通过挂号信向您寄送副本并提交此送达过程的合规证明后,才视为有效。
执照申请 不可撤销的同意书 金融专员 法律文书送达 非刑事程序 司法程序 行政程序 母公司或子公司 挂号信 合规宣誓书 文书送达 法律通知 合规备案 专员办公室 申请人代理人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41.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
如果有人,即使不是加州居民,违反了本金融部门的规定,并且州政府无法直接联系到他们,他们的行为就等同于他们同意让专员成为他们的法律联系人。这样,任何关于他们不当行为的法律或行政文件都可以送达给专员,就像文件直接送达给本人一样有效。要使送达有效,一份副本应留在专员办公室,并且必须将通知发送到该人最后已知的地址。此外,必须及时向法院或机构提交已遵循这些步骤的证明。
非居民管辖权 同意送达 法律文书送达 金融不当行为 专员职责 司法程序 行政程序 非刑事程序 挂号信 实际通知 合规宣誓书 送达效力 合法法律文书 视为指定专员 被禁止的行为
(Amended by Stats. 1996, Ch. 1064, Sec. 642. Effective January 1, 1997. Operative July 1, 1997.)
本节概述了加州涉及金融许可证相关行为的各项费用。申请新许可证的费用为2,000美元。如果您申请取得现有许可证的控制权,或计划进行合并或收购,每份申请的费用为1,000美元。总办事处迁址费用为100美元,而颁发新许可证的费用为25美元。截至6月1日获得许可的企业,必须在7月1日之前支付2,000美元的年费。如果专员审查被许可人,则需支付每名审查员每小时75美元的费用,外加差旅费。费用必须在提交申请时支付,并且无论申请结果如何,均不予退还。
(a)CA 金融 Code § 31115(a) 费用应按以下规定支付给专员并由其收取:
(1)CA 金融 Code § 31115(a)(1) 向专员提交许可证申请的费用为两千美元 ($2,000)。
(2)CA 金融 Code § 31115(a)(2) 向专员提交批准取得被许可人控制权的申请费用为一千美元 ($1,000)。
(3)CA 金融 Code § 31115(a)(3) 向专员提交被许可人与另一公司合并的批准申请;被许可人购买他人全部或实质上全部业务的批准申请;或被许可人向另一被许可人出售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业务或其任何办事处业务的批准申请,费用为一千美元 ($1,000)。但是,当向专员提交两份或多份与同一合并、购买或出售相关的申请时,每份申请的提交费用应为一千美元 ($1,000) 除以申请数量所得的商数。
(4)CA 金融 Code § 31115(a)(4) 向专员提交批准被许可人总办事处迁址的申请费用为一百美元 ($100)。
(5)CA 金融 Code § 31115(a)(5) 颁发许可证的费用为二十五美元 ($25)。
(6)CA 金融 Code § 31115(a)(6) 任何一年6月1日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的每个人,应在次年7月1日或之前支付两千美元 ($2,000) 的费用。
(7)CA 金融 Code § 31115(a)(7) 无论何时专员审查任何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任何关联公司,该被许可人应在收到专员声明后10天内,支付每名参与审查的审查员每小时七十五美元 ($75) 的费用,此外,如果参与审查的任何审查员需要出州旅行,还需支付该审查员的差旅费。
(b)Copy CA 金融 Code § 31115(b)
(1)Copy CA 金融 Code § 31115(b)(1) 向专员提交申请的每项费用应在申请提交给专员时支付。
(2)CA 金融 Code § 31115(b)(2) 向专员提交申请的费用概不退还,无论该申请是获得批准、拒绝、撤回还是放弃。
许可证申请费 控制权收购费 合并申请费 总办事处迁址费 许可证颁发费 年度许可证费 专员审查费 不可退还费用 金融许可证 被许可人业务合并 业务收购 加州金融许可证 许可证收费表 年费要求 许可证申请流程
(Amended by Stats. 1997, Ch. 375, Sec. 16. Effective January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