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章中:
(a)CA 金融 Code § 31950(a) “成员”具有旧法中规定的含义。
(b)CA 金融 Code § 31950(b) “旧公司”指根据旧法组建的公司。
(c)CA 金融 Code § 31950(c) “旧法”指《公司法》第一编第三部第六部分(自第14200条起),该部分由1975年法规第985章增补。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成员”是一个援引自先前法律的术语。“旧公司”是指根据旧法律设立的公司。“旧法”指的是1975年的一套特定法律法规。这些定义有助于澄清相关法律事务中讨论的对象。
本节规定,除非在其他两个条款中另有说明,否则《一般公司法》自本特定分部生效之日起适用于旧公司。然而,对于这些旧公司,某些术语具有特殊含义:“生效日期”是指本分部开始生效的日期;“先前法律”是指本分部之前的法律;而“旧公司”则被视为《公司法典》中特定条款所描述的公司。
如果一项公司在这些新规定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且有成员,那么只要这些成员仍然是公司的成员,公司和成员之间的互动将继续适用旧的规定。
但是,任何成员都可以通过提前至少10天发出书面通知来退出。退出将在通知中指定的日期生效。
这些新规定生效后,该现有公司不能再接纳新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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