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9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成员”是一个援引自先前法律的术语。“旧公司”是指根据旧法律设立的公司。“旧法”指的是1975年的一套特定法律法规。这些定义有助于澄清相关法律事务中讨论的对象。

在本章中:
(a)CA 金融 Code § 31950(a) “成员”具有旧法中规定的含义。
(b)CA 金融 Code § 31950(b) “旧公司”指根据旧法组建的公司。
(c)CA 金融 Code § 31950(c) “旧法”指《公司法》第一编第三部第六部分(自第14200条起),该部分由1975年法规第985章增补。

Section § 3195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在其他两个条款中另有说明,否则《一般公司法》自本特定分部生效之日起适用于旧公司。然而,对于这些旧公司,某些术语具有特殊含义:“生效日期”是指本分部开始生效的日期;“先前法律”是指本分部之前的法律;而“旧公司”则被视为《公司法典》中特定条款所描述的公司。

除非第 31004 条和第 31952 条另有规定,《一般公司法》(《公司法典》第 1 篇第 1 部(自第 100 条起))的规定应自本分部生效之日起适用于每个旧公司;但就《一般公司法》第 23 章(自第 2300 条起)的规定而言,对于每个旧公司:
(a)CA 金融 Code § 31951(a) “生效日期”一词应指本分部的生效日期。
(b)CA 金融 Code § 31951(b) “先前法律”一词应指旧法律。
(c)CA 金融 Code § 31951(c) 每个旧公司应被视为《公司法典》第 162 条所指的公司。

Section § 31952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公司在这些新规定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且有成员,那么只要这些成员仍然是公司的成员,公司和成员之间的互动将继续适用旧的规定。

但是,任何成员都可以通过提前至少10天发出书面通知来退出。退出将在通知中指定的日期生效。

这些新规定生效后,该现有公司不能再接纳新成员。

如果任何现有公司在本分部生效之日拥有任何成员:
(a)CA 金融 Code § 31952(a) 只要该等成员中的任何成员继续是该现有公司的成员,旧法应继续适用于与该等成员对该现有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事项,以及与该现有公司对该等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事项;但是,尽管旧法有任何相反规定,任何现有公司的成员可以通过向该现有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其退出该现有公司成员资格的意向,该通知应在该成员拟退出该现有公司成员资格的日期前不少于10天发出,且该日期应在该通知中指明,并且该成员退出该现有公司成员资格应在该日期生效。
(b)CA 金融 Code § 31952(b) 任何人在本分部生效之日或之后,不得成为该现有公司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