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Section § 30700
本节允许专员及其指定人员履行官方职责,例如对个人主持宣誓、收集证人证词和发出传票。他们可以要求人们出席听证会,并携带相关材料,如书籍和文件,以供州内任何地方的任何审查或调查使用。
专员权力 主持宣誓 证人证词 发出传票 文件出示 证人出庭 审查权限 调查权力 听证程序 证据控制 全州权限 官方职责 法律程序 指定人员 加州金融调查
Section § 30701
本法律明确规定,在法庭之外收集证据的规则(如法律法规其他部分所详述),也必须适用于本法律特定部分项下的审查、调查或听证。
证据产生 庭外 审查规则 调查程序 听证指南 民事诉讼法典 产生方式 第1985条遵守 法律审查 调查权限 听证证据 证据收集 民事诉讼规则 法律调查 证据规则
Section § 30702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可以授权其副手、调查员或审计员进行检查、调查或听证。这包括主持宣誓、传唤证人并收集其证词的能力。这些权力的授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执行调查的人员在被要求时必须出示这份书面授权。
专员权力 授权检查 进行调查 主持宣誓 传唤证人 获取证词 副手权力 调查员职责 审计员权力 书面文件 出示授权 专员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