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70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专员及其指定人员履行官方职责,例如对个人主持宣誓、收集证人证词和发出传票。他们可以要求人们出席听证会,并携带相关材料,如书籍和文件,以供州内任何地方的任何审查或调查使用。

Section § 30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在法庭之外收集证据的规则(如法律法规其他部分所详述),也必须适用于本法律特定部分项下的审查、调查或听证。

Section § 30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可以授权其副手、调查员或审计员进行检查、调查或听证。这包括主持宣誓、传唤证人并收集其证词的能力。这些权力的授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执行调查的人员在被要求时必须出示这份书面授权。

Section § 30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部门的所有听证会都必须遵循法律中另一章节规定的特定政府程序。专员拥有这些程序中授予的权力,但对于某些听证会,可以由指定的听证官或副手来监督整个过程。

Section § 30704

Explanation
专员的官方行为,比如命令、决定或许可,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被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