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保管机构许可证持续有效,直至被交回、撤销或暂停。
Chapter 3
Section § 30600
证券保管机构许可证会一直有效,直到持有人自愿放弃,或者被当局收回或暂停。
证券保管机构 许可证效力 许可证交回 许可证撤销 许可证暂停 授权状态 许可证终止 金融许可证 监管合规 运营许可证状态
Section § 30601
如果专员认为某持牌证券存管机构违反了其规定或任何法律,他们必须发出书面命令以停止不良行为。
持牌证券存管机构 专员 违反章程 书面命令 停止 代理人 合规 证券法 执法行动 监管合规 公司章程 违反规定 法律指令 金融法规 证券合规
Section § 30602
如果持牌证券存管机构未能在截止日期或收到专员通知后的10天内提交所需报告或支付费用,其执照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专员还可以根据另一法律条款采取进一步行动。
持牌证券存管机构 报告截止日期 专员通知 执照暂停 执照吊销 费用支付 未能履行的后果 持牌存管机构合规 监管行动 Section 30215 财务报告要求 证券存管执照 专员命令
Section § 30603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权力,阻止持牌证券存管机构继续有害或不安全的商业行为。如果存管机构在加州境内,专员可以发出书面命令,要求停止这些行为。对于那些在加州境外,试图让加州居民使用其服务的存管机构,专员可以阻止他们招揽业务,直到他们纠正不安全的做法。
证券存管机构 不安全的商业行为 专员命令 加州证券 停止招揽 不安全做法纠正 有害方式 持牌存管机构 州外存管机构 招揽持有人 停止做法 证券持有人 经营行为 存管机构合规 不安全活动
Section § 30604
这项法律涉及向证券存管机构(即安全保管股票和债券的地方)发出的命令。如果发出此类命令,存管机构必须向专员解释为何不应遵守该命令。在听证会上,如果专员发现存管机构运营不安全、违反其规定或违反州法律,专员可以使该命令成为永久性命令,并且存管机构必须立即停止有问题的做法。
证券存管机构 不安全的商业行为 违反公司章程 专员听证会 中止令 持牌证券存管机构 最终命令 不安全运营 违反州法律 合规听证会 商业行为问题 停止可疑做法 存管机构合规 命令执行 听证程序
Section § 306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持牌证券存管机构收到针对其的最终命令,它有10天时间提起法律诉讼以阻止该命令的执行。如果该存管机构未提起此诉讼,并且未能在10天内获得法院阻止该命令,它就必须遵守该命令。
持牌证券存管机构 最终命令 阻止执行 10天期限 提起诉讼 法院禁令 遵守命令 诉讼 法律行动 执行
Section § 30606
本节阐述了证券存管机构未能遵守专员发出的最终命令的后果。如果该存管机构没有阻止最终命令执行的法院命令,专员可以吊销其执照,或采取法律行动来强制执行该命令。
此外,如果专员认为有人违反了规定,他们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制止这些行为。如果法院同意,可以发布禁令等命令,或指定人员接管违规者的资产,以确保其遵守规定。
(a)CA 金融 Code § 30606(a) 如果证券存管机构未能遵守最终命令,且未获得阻止最终命令执行的法院命令,专员可吊销该证券存管机构的执照,或可根据 (b) 款提起诉讼以执行该最终命令。
(b)CA 金融 Code § 30606(b) 只要专员认为任何人已从事或即将从事构成违反本法任何规定或本法项下任何规则或命令的任何行为或做法,专员可酌情在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禁止该等行为或做法或强制遵守本法或本法项下任何规则或命令。经适当举证,应准予永久性禁令或初步禁令、限制令或强制令,并可为被告或被告的资产指定接管人或财产管理人。
证券存管机构 合规 最终命令 吊销执照 专员权力 执行 法院命令 高等法院 禁令 接管 财产管理 资产控制 限制令 法律程序 违规
Section § 30607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权力,可以提起法律诉讼,阻止人们违反本分部规定的规则。它还允许专员采取行动,执行他们发布的决定或命令。此外,专员可以确保对任何违规行为施加民事罚款。
专员权限 执行行动 民事罚款 法律程序 违规禁令 分部违规 命令执行 决定执行 专员命令 提起法律诉讼 阻止违规 起诉违规 民事罚款执行 禁令程序 命令和决定执行
Section § 30608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采取行动,例如暂停、吊销或不续签执照。如果执照持有人违反了本法律的任何规定,或者存在任何原本就会导致执照被拒绝颁发的情况,就可以采取这些行动。
专员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合理听证机会后,如果发现以下情况,可以暂停、吊销或拒绝续签任何执照:
(a)CA 金融 Code § 30608(a) 持证人违反了本部的任何规定,或违反了专员根据本部的授权制定并发布的任何规则或命令。
(b)CA 金融 Code § 30608(b) 存在任何事实或情况,如果该事实或情况在最初申请该执照时就已存在,合理地会使专员当初拒绝颁发该执照。
执照暂停 执照吊销 执照拒绝续签 专员权限 违反规定 执照条件 执照拒绝颁发 初次申请 合理听证机会
Section § 30609
专员可以发布命令,对在证券存管机构工作的人员进行谴责、暂停职务或禁止其任职,最长可达12个月。如果这样做符合公众利益,并且该人员违反了他们已知或应已知晓的规定,或者其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就可以采取此行动。
如果该人员被判有罪或涉及不诚实、欺诈或欺骗等违法行为,专员也可以采取行动。
如果您收到关于此类命令的通知,您有15天时间请求举行听证会。如果您在此期限内未请求听证,您将失去听证的权利。同时,您不得从事任何需要许可的活动。
如果被暂停职务或禁止任职,您不得参与证券存管机构的商业活动,也不得在任何相关场所工作。
专员权力 证券存管机构 谴责 暂停 公众利益 违规 欺诈 不诚实 听证请求 违法行为 重大损害 不抗辩 行政判决 民事诉讼 商业活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