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本州内经营证券存管机构,或劝说本州居民将证券存入此类机构(无论该机构在本州内还是本州外),都是非法的,除非该机构是经专员正式许可的公司。

Section § 30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谁可以运营证券存管机构。它必须由一家公司运营,该公司至少90%的股份由受监管实体持有,例如银行、保险公司、注册经纪人、交易商、投资公司或证券交易所。除证券交易所外,任何单一实体不得持有超过20%的股份。 剩余的股份可以由个人持有,但前提是他们购买这些股份是为了获得该公司董事的资格。这确保了控制该机构的人员具有相关的监管监督或行业注册。

Section § 30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与证券存管机构执照相关的、必须向专员支付的各项费用。首先,申请证券存管机构执照的费用是 2,500 美元。此外,如果申请过程中需要举行听证会,申请人必须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最后,维持有效的证券存管机构执照每年需要支付 2,500 美元,这笔费用每两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奇数年的 12 月 15 日。如果执照是在偶数年签发的,则必须在收到执照后 60 天内支付 2,500 美元的费用。

Section § 30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专员收取的任何款项必须存入州金库,并记入州公司基金名下。

Section § 30204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证券存管机构许可证,您需要按照专员的指示填写一份表格。该表格应包含有关涉及人员(例如设立人和高级职员)的详细信息,并说明他们经营存管机构的资格。您还必须表明您的运营将能够保护投资者。

此外,请列出所有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员及其股权百分比。提供您的设施所在地、它们将执行的功能以及在该场所运营的任何其他业务。请附上您的公司章程、公司细则以及过去三年的财务报表(需经会计师认证)。最后,请准备好提供专员可能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

证券存管机构许可证的申请应由申请人的授权高级职员签署并核实,并应以专员可能规定的形式载明以下内容:
(a)CA 金融 Code § 30204(a) 设立人、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姓名和地址,并附有关于其品格、经验和经营证券存管机构的总体适格性的说明。
(b)CA 金融 Code § 30204(b) 表明该证券存管机构的拟议经营方式足以保护投资者。
(c)CA 金融 Code § 30204(c) 在证券存管机构公司中持有或将持有股本的每个人的姓名,并附有说明各自所占的股权百分比。专员可以要求披露为确定控制该公司的个人所必需的此类额外信息。
(d)CA 金融 Code § 30204(d) 申请人设施所在地地址以及对每个此类设施及其在该处履行的职能的描述,以及对将在该场所进行的任何其他业务或运营的描述。
(e)CA 金融 Code § 30204(e) 以附件形式,提供申请人的公司章程副本和公司细则副本。
(f)CA 金融 Code § 30204(f) 以附件形式,提供申请人的财务报表,其中应至少包括经独立公共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认证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如果此类经认证的报表是在申请提交日期前超过60天编制的,则应提供在上述60天期限内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无需认证),以及涵盖其至少三年的运营情况(或申请人可能已运营的较短期间)的损益表,直至该经认证的资产负债表日期。
(g)CA 金融 Code § 30204(g) 专员可能通过规则规定的此类额外信息。

Section § 30205

Explanation
当有人申请执照并支付所有费用时,专员必须调查申请人及其组织的详细情况,例如股东和管理层,以及他们计划如何处理和保障证券。专员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发表支持或反对申请的意见。

Section § 30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经过调查和听证后发现某些不利情况,专员可以拒绝颁发执照。如果申请人(包括设立人和高级职员)缺乏适当的品格或经验,或者其投资者保护安全计划不足,未能满足股权所有权要求,或者申请人面临破产风险,则不会颁发执照。

专员可以拒绝颁发所申请的任何执照,并且如果经其审查和调查,并在适当听证后,发现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则应拒绝颁发所申请的任何执照:
(a)CA 金融 Code § 30206(a) 设立人、董事、高级职员或股东缺乏从事此类业务的品格、经验或总体适格性。
(b)CA 金融 Code § 30206(b) 拟议被许可人在证券保管、处理、记录、保险和审计方面的保障计划不足以保护投资者。
(c)CA 金融 Code § 30206(c) 未满足第30201条关于股本所有权的要求。
(d)CA 金融 Code § 30206(d) 申请人已破产,或有破产的危险。

Section § 30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拥有特定执照的个人或企业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的陈述来要求募集证券或经营业务。他们也不能遗漏重要信息,或声称已获得专员的认可。如果违反这些规定,专员有权制止违规者继续这些行为。

任何持证人或任何其他人均不得通过任何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的陈述或声明,或遗漏重要信息,或暗示该持证人已获得赞助、推荐或批准,或其能力或资格已在任何方面获得专员的审查,来招揽证券存款或以其他方式开展持证人业务。专员可以命令持证人或其他人停止其发现违反本条规定的任何行为。

Section § 30208

Explanation
加州的证券存管机构许可证不能转让或给予他人。你也不能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或使用其他方法来接管许可证,除非你获得专员的批准。

Section § 30209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运营证券存管机构或招揽他人使用此类机构,您必须确保该机构持有适当的许可证。未经许可从事此类活动属于犯罪行为,可能导致您被判处三至十二个月的监禁,或处以250美元至1,000美元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任何直接作为委托人或间接作为代理人、雇员、经理、受托代表或以任何其他身份,在本州内运营证券存管机构,或招揽证券持有人将证券存入证券存管机构的人,除非该证券存管机构已申请并获得本部门要求的许可证,均犯有轻罪,可处以县监狱监禁,刑期不少于三个月且不超过十二个月,或处以不少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 且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此类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3021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任何运营证券存管机构的人都必须保存详细准确的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帮助专员核实其运营是否遵守所有相关规章制度。

Section § 30211

Explanation
如果你持有本部项下的执照,专员可以随时检查你的业务、账目和记录,无需事先警告。

Section § 30212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受到专员的检查或审查,他们必须支付该检查的费用。如果他们不支付,专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追回这些费用。

每次检查和审查的实际费用应由被检查人支付给专员,专员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此类费用。

Section § 3021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员,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向专员提交财务报表。这些报表必须涵盖日历年或会计年度,并在年终后105天内提交。独立会计师必须核实这些报表。此外,在经审计报表提交之前,还必须提交一份月末财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包括净资产和收入等关键财务信息。审计必须符合公认标准,专员可以就审计细节制定规则。 第二部分要求这些人自行承担费用,根据专员的要求,提交关于其财务状况、运营或证券所有权的额外报告,且至少提前10天通知。

Section § 30214

Explanation
如果任何应遵守此金融法律的人未能提交法律或专员要求的报告,专员将立即对其财务记录和活动进行详细审查。专员可以聘请独立会计师协助,并且未提交报告的人必须支付这项服务的费用。

Section § 30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专员发现运营证券存管机构的个人资不抵债或运营不安全,他们可以立即命令其停止活动。该命令可以要求停止存管机构的运营,或停止在加利福尼亚州招揽证券持有人。该命令将一直有效,直到专员决定更改。

Section § 30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阻止任何未经适当许可就经营证券存管机构或招揽他人使用此类机构的人。如果有人收到此类命令并想对此提出异议,他们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如果听证会未在60天内举行,该命令就会被取消。

当专员认为,本部分要求持牌的任何人士,在未经专员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经营证券存管机构或在本州内招揽证券持有人将证券存入证券存管机构的业务时,专员可以命令该人士停止并不得从事此类业务。如果在此类命令发出后,有人书面提出听证请求,且听证会未在此后60天内举行,则该命令即被撤销。

Section § 302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制定、修改或取消为有效实施法律所需的规则、表格和命令。专员还可以定义术语,只要这些定义不与现有法律冲突。他们可以为不同的群体或情况制定不同的要求。如果专员认为某些规则不符合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的需要,他们可以豁免这些规则。任何影响公众的规则都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特定法律程序。

Section § 3021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任何人明知而篡改、销毁或隐藏记录或文件,以干扰金融法规的执行或管理,均属违法。本节还禁止任何人向专员作出虚假陈述,意图影响这些规则的管理或执行。

(a)CA 金融 Code § 30218(a) 任何人明知而篡改、销毁、损毁、隐藏、掩盖、伪造或在任何记录、文件或有形物品中作虚假记录,意图阻碍、妨碍或影响本部的管理或执行,均属违法。
(b)CA 金融 Code § 30218(b) 任何人明知而在许可、调查或审查过程中向专员作出不实陈述,意图阻碍、妨碍或影响本部的任何规定的管理或执行,均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