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本州内经营证券存管机构,或劝说本州居民将证券存入此类机构(无论该机构在本州内还是本州外),都是非法的,除非该机构是经专员正式许可的公司。
证券存管机构 非法经营 招揽持有人 许可要求 专员许可 公司 违法经营 金融法规 投资合规 金融存管规定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057.)
本法律规定了谁可以运营证券存管机构。它必须由一家公司运营,该公司至少90%的股份由受监管实体持有,例如银行、保险公司、注册经纪人、交易商、投资公司或证券交易所。除证券交易所外,任何单一实体不得持有超过20%的股份。
剩余的股份可以由个人持有,但前提是他们购买这些股份是为了获得该公司董事的资格。这确保了控制该机构的人员具有相关的监管监督或行业注册。
证券存管机构 股本所有权 受监管实体 银行法 保险法 经纪人 交易商 投资公司 1934年证券交易法 1940年投资公司法 全国性证券交易所 股份所有权限制 公司董事 监管监督 证券协会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057.)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与证券存管机构执照相关的、必须向专员支付的各项费用。首先,申请证券存管机构执照的费用是 2,500 美元。此外,如果申请过程中需要举行听证会,申请人必须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最后,维持有效的证券存管机构执照每年需要支付 2,500 美元,这笔费用每两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奇数年的 12 月 15 日。如果执照是在偶数年签发的,则必须在收到执照后 60 天内支付 2,500 美元的费用。
证券存管机构执照 申请费 两年期支付 12 月 15 日支付 奇数年 偶数年执照 听证费用 执照维持费 专员费用 金融监管 年度费用 执照签发费用 证券监管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057.)
本法律规定,专员收取的任何款项必须存入州金库,并记入州公司基金名下。
州金库 专员资金 州公司基金 款项收取 资金分配 政府基金 资金存入 州金库存款 财务管理 加州专员财务职责 公司基金入账 州基金管理 政府收入 财务监管 公共资金处理
(Amended by Stats. 1992, Ch. 427, Sec. 41. Effective January 1, 1993.)
如果您正在申请证券存管机构许可证,您需要按照专员的指示填写一份表格。该表格应包含有关涉及人员(例如设立人和高级职员)的详细信息,并说明他们经营存管机构的资格。您还必须表明您的运营将能够保护投资者。
此外,请列出所有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员及其股权百分比。提供您的设施所在地、它们将执行的功能以及在该场所运营的任何其他业务。请附上您的公司章程、公司细则以及过去三年的财务报表(需经会计师认证)。最后,请准备好提供专员可能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
证券存管机构许可证的申请应由申请人的授权高级职员签署并核实,并应以专员可能规定的形式载明以下内容:
(a)CA 金融 Code § 30204(a) 设立人、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姓名和地址,并附有关于其品格、经验和经营证券存管机构的总体适格性的说明。
(b)CA 金融 Code § 30204(b) 表明该证券存管机构的拟议经营方式足以保护投资者。
(c)CA 金融 Code § 30204(c) 在证券存管机构公司中持有或将持有股本的每个人的姓名,并附有说明各自所占的股权百分比。专员可以要求披露为确定控制该公司的个人所必需的此类额外信息。
(d)CA 金融 Code § 30204(d) 申请人设施所在地地址以及对每个此类设施及其在该处履行的职能的描述,以及对将在该场所进行的任何其他业务或运营的描述。
(e)CA 金融 Code § 30204(e) 以附件形式,提供申请人的公司章程副本和公司细则副本。
(f)CA 金融 Code § 30204(f) 以附件形式,提供申请人的财务报表,其中应至少包括经独立公共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认证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如果此类经认证的报表是在申请提交日期前超过60天编制的,则应提供在上述60天期限内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无需认证),以及涵盖其至少三年的运营情况(或申请人可能已运营的较短期间)的损益表,直至该经认证的资产负债表日期。
(g)CA 金融 Code § 30204(g) 专员可能通过规则规定的此类额外信息。
证券存管机构许可证 申请流程 许可证要求 公司股权披露 财务报表 投资者保护 设立人 董事 高级职员 经营地点 公司设施 公司章程 公司细则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057.)
当有人申请执照并支付所有费用时,专员必须调查申请人及其组织的详细情况,例如股东和管理层,以及他们计划如何处理和保障证券。专员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发表支持或反对申请的意见。
执照申请审查 专员调查 证券保障措施 股东评估 管理层评估 托管程序 证券处理 记录保存要求 保险核查 审计流程 公开听证会 理由陈述听证会 执照审批流程 申请人评估 利害关系人参与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05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经过调查和听证后发现某些不利情况,专员可以拒绝颁发执照。如果申请人(包括设立人和高级职员)缺乏适当的品格或经验,或者其投资者保护安全计划不足,未能满足股权所有权要求,或者申请人面临破产风险,则不会颁发执照。
专员可以拒绝颁发所申请的任何执照,并且如果经其审查和调查,并在适当听证后,发现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则应拒绝颁发所申请的任何执照:
(a)CA 金融 Code § 30206(a) 设立人、董事、高级职员或股东缺乏从事此类业务的品格、经验或总体适格性。
(b)CA 金融 Code § 30206(b) 拟议被许可人在证券保管、处理、记录、保险和审计方面的保障计划不足以保护投资者。
(c)CA 金融 Code § 30206(c) 未满足第30201条关于股本所有权的要求。
(d)CA 金融 Code § 30206(d) 申请人已破产,或有破产的危险。
执照拒绝 投资者保护 品格和经验 保障措施不足 证券处理 股本所有权要求 破产 专员调查 听证程序 申请人资格 经营适格性 证券保管 记录保存 保险 证券审计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057.)
这项法律规定,拥有特定执照的个人或企业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的陈述来要求募集证券或经营业务。他们也不能遗漏重要信息,或声称已获得专员的认可。如果违反这些规定,专员有权制止违规者继续这些行为。
任何持证人或任何其他人均不得通过任何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的陈述或声明,或遗漏重要信息,或暗示该持证人已获得赞助、推荐或批准,或其能力或资格已在任何方面获得专员的审查,来招揽证券存款或以其他方式开展持证人业务。专员可以命令持证人或其他人停止其发现违反本条规定的任何行为。
持证人行为 虚假陈述 误导性证券声明 欺骗性商业行为 重要信息遗漏 专员认可声明 证券招揽 专员权力 停止令 违规行为 执照合规 商业声明 误导性信息 欺骗性声明 金融业务法规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057.)
加州的证券存管机构许可证不能转让或给予他人。你也不能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或使用其他方法来接管许可证,除非你获得专员的批准。
证券存管机构许可证 不可转让许可证 许可证让与 许可证取得限制 专员同意 股权购买限制 证券转让规则 许可证所有权变更 监管批准 金融许可证监管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057.)
如果您在加州运营证券存管机构或招揽他人使用此类机构,您必须确保该机构持有适当的许可证。未经许可从事此类活动属于犯罪行为,可能导致您被判处三至十二个月的监禁,或处以250美元至1,000美元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任何直接作为委托人或间接作为代理人、雇员、经理、受托代表或以任何其他身份,在本州内运营证券存管机构,或招揽证券持有人将证券存入证券存管机构的人,除非该证券存管机构已申请并获得本部门要求的许可证,均犯有轻罪,可处以县监狱监禁,刑期不少于三个月且不超过十二个月,或处以不少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 且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此类罚款和监禁。
证券存管机构 许可证要求 非法运营 加州监禁时间 证券违规罚款 金融监管 轻罪处罚 证券招揽 受托代表 代理人职责 未经授权运营 证券许可 金融犯罪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057.)
本条规定,任何运营证券存管机构的人都必须保存详细准确的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帮助专员核实其运营是否遵守所有相关规章制度。
证券存管机构 记录保存 业务合规 专员规定 财务记录 运营合规 金融监管 账簿和账目 合规核查 业务运营监管 专员的决定 合规审计 财务审计 监管合规 记录保存要求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057.)
如果你持有本部项下的执照,专员可以随时检查你的业务、账目和记录,无需事先警告。
执照检查 专员审查 业务记录 账目审查 记录检查 突击审计 财务监督 执照合规 监管审查 业务合规 财务记录 监管机构审查 持牌人 突击检查 财务记录核查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057.)
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受到专员的检查或审查,他们必须支付该检查的费用。如果他们不支付,专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追回这些费用。
每次检查和审查的实际费用应由被检查人支付给专员,专员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此类费用。
检查费用 审查费用 专员费用 支付义务 费用追回 法律诉讼 法院管辖权 财务责任 费用支付 加州金融检查 被检查人责任 专员权力 支付强制执行 费用追回程序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057.)
本节要求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员,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向专员提交财务报表。这些报表必须涵盖日历年或会计年度,并在年终后105天内提交。独立会计师必须核实这些报表。此外,在经审计报表提交之前,还必须提交一份月末财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包括净资产和收入等关键财务信息。审计必须符合公认标准,专员可以就审计细节制定规则。
第二部分要求这些人自行承担费用,根据专员的要求,提交关于其财务状况、运营或证券所有权的额外报告,且至少提前10天通知。
财务报表 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独立公共会计师 公认会计原则 专员 损益表 审计准则 财务状况报告 日历年度 会计年度 净资产 费用报表 证券所有权 审计证明 财务运营报告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057.)
如果任何应遵守此金融法律的人未能提交法律或专员要求的报告,专员将立即对其财务记录和活动进行详细审查。专员可以聘请独立会计师协助,并且未提交报告的人必须支付这项服务的费用。
未提交报告 财务审查 独立会计师 专员权限 报告要求 费用责任 记录审查 会计师聘用 财务合规 记录检查 彻底审计 第30212条 专员职责 金融法律合规 审查程序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057.)
本法律规定,如果专员发现运营证券存管机构的个人资不抵债或运营不安全,他们可以立即命令其停止活动。该命令可以要求停止存管机构的运营,或停止在加利福尼亚州招揽证券持有人。该命令将一直有效,直到专员决定更改。
资不抵债状态 证券存管机构 不安全运营 对公众造成危险 停止运营命令 招揽证券持有人 加利福尼亚州证券法规 专员检查 有害方式 挂号信送达命令 限制业务经营 证券持有人安全 专员权限 运营危险 存管机构业务限制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057.)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阻止任何未经适当许可就经营证券存管机构或招揽他人使用此类机构的人。如果有人收到此类命令并想对此提出异议,他们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如果听证会未在60天内举行,该命令就会被取消。
当专员认为,本部分要求持牌的任何人士,在未经专员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经营证券存管机构或在本州内招揽证券持有人将证券存入证券存管机构的业务时,专员可以命令该人士停止并不得从事此类业务。如果在此类命令发出后,有人书面提出听证请求,且听证会未在此后60天内举行,则该命令即被撤销。
证券存管机构 许可要求 专员权限 无证经营 招揽证券持有人 停止令 停止业务 听证请求 60天听证期限 撤销命令
(Added by Stats. 1972, Ch. 1057.)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制定、修改或取消为有效实施法律所需的规则、表格和命令。专员还可以定义术语,只要这些定义不与现有法律冲突。他们可以为不同的群体或情况制定不同的要求。如果专员认为某些规则不符合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的需要,他们可以豁免这些规则。任何影响公众的规则都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特定法律程序。
专员权限 规则制定 表格要求 命令发布 投资者保护 公共利益豁免 术语定义 人员分类 《政府法典》合规 金融保护和创新部 内部行政管理 监管灵活性 法律适用 规则修订程序 章和节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452, Sec. 156. (SB 1498)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本节规定,任何人明知而篡改、销毁或隐藏记录或文件,以干扰金融法规的执行或管理,均属违法。本节还禁止任何人向专员作出虚假陈述,意图影响这些规则的管理或执行。
(a)CA 金融 Code § 30218(a) 任何人明知而篡改、销毁、损毁、隐藏、掩盖、伪造或在任何记录、文件或有形物品中作虚假记录,意图阻碍、妨碍或影响本部的管理或执行,均属违法。
(b)CA 金融 Code § 30218(b) 任何人明知而在许可、调查或审查过程中向专员作出不实陈述,意图阻碍、妨碍或影响本部的任何规定的管理或执行,均属违法。
篡改记录 销毁文件 隐藏文件 伪造记录 虚假记录 阻碍执行 妨碍管理 影响执行 虚假陈述 专员调查 许可审查 金融法规 妨碍管理 干扰执行 不实陈述
(Added by Stats. 2007, Ch. 101, Sec. 26. Effective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