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000

Explanation

本法正式名称为“证券存管法”。

本部称为并可引述为“证券存管法”。

Section § 30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除非有明确的特殊情况,本章中提供的任何定义都将用于解释本部的其余部分。

Section § 300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局长”一词,指的是金融保护和创新局局长。

“局长”指的是金融保护和创新局局长。

Section § 30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对“人”一词的定义非常广泛。它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团体、公司、合伙企业、公司法人、合作社、协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法律实体。

“人”除指单数外,还指多人、人群、合作社、协会、公司、商号、合伙企业、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Section § 30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证券存管机构”定义为负责安全保管和管理证券的个人或群体。他们使用一个集中系统,在该系统中,同一类别或系列的证券是可互换的。这些证券的转让或质押通过账簿分录完成,而非通过实际移动它们。

Section § 30005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本部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证券存管机构。这些豁免实体包括由根据美国法律(例如1934年证券交易法)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协会拥有或关联的机构。此外,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或受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委员会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联邦机构监管的,或受加州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监督的存管机构,也不受本部管辖。

本部不适用于:
(a)CA 金融 Code § 30005(a) 由一家公司运营的证券存管机构,该公司的全部股本(董事资格股除外,如有)由根据美国法规(例如1934年证券交易法)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协会持有或为其持有,或由一家公司的全部股本(董事资格股除外,如有)由该注册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持有或为其持有。
(b)CA 金融 Code § 30005(b) 根据任何联邦法律规定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证券存管机构,或根据任何联邦法律规定受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委员会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的证券存管机构,或受《金融法典》第1.1部(自第1000条起)项下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监管的证券存管机构。

Section § 30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制定必要的规则,以实现本部的宗旨。如果某些证券存管机构已经受到联邦或州主管机构的监管,专员可以豁免它们遵守州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