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称为并可引述为“证券存管法”。
Chapter 1
Section § 30000
本法正式名称为“证券存管法”。
证券存管 证券保管 金融证券 存管法 安全保管 证券存管机构 金融法律 证券管理 投资保护 金融监管 存管机构 证券处理 加州金融法规 投资保管 证券持有
Section § 30001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除非有明确的特殊情况,本章中提供的任何定义都将用于解释本部的其余部分。
定义 解释 上下文 部的构建 章的指导 法规解释 特定语境 法律定义 章内定义 术语澄清 适用定义 定义应用 文本解释 语境要求 部的解释
Section § 30002
本节定义了“局长”一词,指的是金融保护和创新局局长。
“局长”指的是金融保护和创新局局长。
金融保护和创新局局长 金融监管 加州金融局长 州金融监督 金融创新 消费者金融保护 加州州金融管理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保护局局长 金融监督 州金融监管者 金融保护部门 金融创新领导
Section § 30003
本法律条款对“人”一词的定义非常广泛。它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团体、公司、合伙企业、公司法人、合作社、协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法律实体。
“人”除指单数外,还指多人、人群、合作社、协会、公司、商号、合伙企业、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人的定义 法律实体 人群 合作社 协会 公司 商号 合伙企业 公司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定义 实体分类 商业结构 组织类型 公司实体
Section § 30004
本法律将“证券存管机构”定义为负责安全保管和管理证券的个人或群体。他们使用一个集中系统,在该系统中,同一类别或系列的证券是可互换的。这些证券的转让或质押通过账簿分录完成,而非通过实际移动它们。
证券存管机构 证券保管人 集中处理系统 可互换证券 账簿分录 证券转让 证券质押 非实物交割 可互换证券 证券管理 集中存管系统 证券类别或系列 证券交易 证券系统 存管业务
Section § 30005
本条解释了本部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证券存管机构。这些豁免实体包括由根据美国法律(例如1934年证券交易法)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协会拥有或关联的机构。此外,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或受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委员会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联邦机构监管的,或受加州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监督的存管机构,也不受本部管辖。
本部不适用于:
(a)CA 金融 Code § 30005(a) 由一家公司运营的证券存管机构,该公司的全部股本(董事资格股除外,如有)由根据美国法规(例如1934年证券交易法)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协会持有或为其持有,或由一家公司的全部股本(董事资格股除外,如有)由该注册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持有或为其持有。
(b)CA 金融 Code § 30005(b) 根据任何联邦法律规定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证券存管机构,或根据任何联邦法律规定受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委员会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的证券存管机构,或受《金融法典》第1.1部(自第1000条起)项下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监管的证券存管机构。
证券存管机构 全国性证券交易所 1934年证券交易法 证券交易委员会 货币监理署 联邦储备委员会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注册证券存管机构 金融监管豁免 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