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30

Explanation

本节为特定章节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非银行公司”指的是加州境内任何非银行且不根据特定商业条款运营的公司。“受限名称”是指包含“银行”或“信托”等词语的非银行公司名称。

在本章中:
(a)CA 金融 Code § 730(a) “非银行公司”指根据本州法律设立或拟设立的任何公司,但以下公司除外:(1) 任何银行;或 (2) 任何根据本州法律设立或拟设立的、旨在根据第1.1部第21章第1条(自第1850节起)开展业务的公司。
(b)CA 金融 Code § 730(b) “受限名称”指非银行公司的名称,该名称(如在该非银行公司的章程中规定或拟规定)包含“银行”、“信托”、“受托人”或相关词语。

Section § 73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非银行公司想使用某个特定名称,它必须申请一份批准该名称的证书。申请书的格式、签署方式以及可能的核实方式都需要符合特定要求,这些要求取决于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所做的决定。

Section § 732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向专员申请一份批准非银行公司名称的证书,费用是25美元。

Section § 733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如果一家非银行公司想要获得其名称的批准,该名称不得暗示该公司涉及银行业务、实业银行业务或信托活动。如果该名称不暗示此类活动,专员将批准。如果它确实暗示这些活动,专员将驳回申请。

如果专员发现,就非银行公司拟用名称的批准证书申请而言,该拟用名称并未表明该非银行公司从事银行业务、实业银行业务或信托业务,则专员应当签发该拟用名称的批准证书。如果专员发现情况并非如此,则专员应当驳回该申请。

Section § 734

Explanation
在非银行公司的公司章程连同已核准的名称证书提交给州务卿后,该公司必须立即将这些章程的认证副本发送给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