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章中:
(a)CA 金融 Code § 730(a) “非银行公司”指根据本州法律设立或拟设立的任何公司,但以下公司除外:(1) 任何银行;或 (2) 任何根据本州法律设立或拟设立的、旨在根据第1.1部第21章第1条(自第1850节起)开展业务的公司。
(b)CA 金融 Code § 730(b) “受限名称”指非银行公司的名称,该名称(如在该非银行公司的章程中规定或拟规定)包含“银行”、“信托”、“受托人”或相关词语。
本节为特定章节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非银行公司”指的是加州境内任何非银行且不根据特定商业条款运营的公司。“受限名称”是指包含“银行”或“信托”等词语的非银行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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