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第 720 条所指的被许可人是州特许信用合作社,且专员已接管该信用合作社的业务和财产,专员可以指定一名清算代理人或由三名信用合作社成员组成的清算委员会,按照第 5 编第 9 章第 2 条(自第 15250 条起)规定的方式清算该信用合作社的业务和资产,但当专员接管业务和资产后,应准备并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一份清算程序启动证明,以代替第 15252 条所要求的证明,且当清算为非自愿时,专员或其授权代表应会签第 15257 条和第 15258 条所指的证明。然而,当专员为清算目的保留任何信用合作社的资产时,他或她可以准备并提交一份最终证明。清算代理人无需是被清算信用合作社的成员,可以是专员确定的个人、公司或法人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