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一些关键定义,以帮助理解有关公司和银行业务的特定法律。它区分了在不同时期生效的法律:“新普通公司法”自1977年生效,“旧银行法”于1978年生效,“旧普通公司法”管辖1976年,而“修订银行法”始于1979年并于2012年修订。“受管机构”指的是特定的公司,例如在加州从事商业银行、信托或其他金融业务的公司,它们必须获得专员的授权才能运营。

在本章中,除非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金融 Code § 250(a) “新普通公司法”指《公司法》第一编(自第100条起),自1977年1月1日起生效。
(b)CA 金融 Code § 250(b) “旧银行法”指本分编,于1978年12月31日生效。
(c)CA 金融 Code § 250(c) “旧普通公司法”指《公司法》第一编(自第100条起),于1976年12月31日生效。
(d)CA 金融 Code § 250(d) “修订银行法”指本分编,自1979年1月1日起生效,并于2012年1月1日废止并重新加入。
(e)CA 金融 Code § 250(e) “受管机构”指:
(1)CA 金融 Code § 250(e)(1) 任何根据本州法律设立的公司,经专员批准,为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而设立,或经专员授权在本分编下从事商业银行业务。
(2)CA 金融 Code § 250(e)(2) 任何根据本州法律设立的公司,经专员批准,为从事信托业务而设立,或经专员授权在本分编下从事信托业务。
(3)CA 金融 Code § 250(e)(3) 任何根据本州法律设立的公司,经专员批准,为从事第一分编第1.1章第21章第1条(自第1850条起)项下的业务而设立,或经专员授权从事该业务。

Section § 2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旨在解释新《一般公司法》背景下某些术语的含义,特别是对于在1979年1月1日之前就已存在的企业。它解释了如何理解“新法”、“旧法”和“生效日期”这些术语。实质上,它界定了从指定日期开始,旧法与新法之间的关系。

就新《一般公司法》第23章(自第2300条起)而言,对于1979年1月1日存在的任何受规管机构:
(a)CA 金融 Code § 251(a) “新法”一词应指新《一般公司法》,但须遵守经修订的《银行法》第101条的规定。
(b)CA 金融 Code § 251(b) “旧法”一词应指旧《一般公司法》,但须遵守旧《银行法》第101条的规定。
(c)CA 金融 Code § 251(c) “生效日期”一词应指1979年1月1日。

Section § 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对于在1979年1月1日之前就已经存在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某些银行法规,特别是第600条和第600.2条,将不适用,除非该机构向州务卿更新其公司章程。如果它们选择更新,董事会可以批准这些变更,而无需全体股东投票。此外,如果这些更新是为了与新的银行法规保持一致,那么其他法律中更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将不会阻碍这些变更。

(a)CA 金融 Code § 252(a) 修订后的《银行法》第600条和第600.2条不适用于1979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任何受规管机构,除非且直到该受规管机构的章程修正案根据新的《一般公司法》第2302条提交给州务卿。
(b)CA 金融 Code § 252(b) 1979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受规管机构的章程修正案,根据新的《一般公司法》第2302条提交给州务卿的,可以仅由董事会批准通过,符合新的《一般公司法》第2302条第二句的规定,尽管该修正案是为了使章程符合修订后的《银行法》第600条和第600.2条的规定而进行的修改。
(c)CA 金融 Code § 252(c) 修订后的《银行法》第五章第六条(第690条起)和新的《一般公司法》第904条均不适用于1979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受规管机构的章程修正案,该修正案根据新的《一般公司法》第2302条提交给州务卿,因为该修正案使章程符合修订后的《银行法》第600.2条的规定。

Section § 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1979年1月1日之前对金融机构普通股进行的评估。如果在此日期前,此类评估已成为股份的留置权,则应根据旧的公司法进行收取。如果届时该评估未成为留置权,则视为自1979年1月1日起取消。

如果标的机构的董事会已在1979年1月1日之前,根据专员依照原《银行法》第661条发布的命令,通过了一项对该标的机构普通股征收评估的决议:
(a)CA 金融 Code § 253(a) 如果该评估已在1979年1月1日之前,根据原《普通公司法》第2704条成为普通股的留置权,则该评估应根据原《普通公司法》收取;
(b)CA 金融 Code § 253(b) 否则,该决议应视为在1979年1月1日被撤销。

Section § 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1979年1月1日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公司,如何向其股东分配股份。它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后进行分配的公司。但是,如果一家公司在1979年1月1日之前签订了回购或赎回股份的合同,那么只要它遵守在合同签订时生效的新旧银行和公司法规,就可以继续执行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