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章中,除非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金融 Code § 250(a) “新普通公司法”指《公司法》第一编(自第100条起),自1977年1月1日起生效。
(b)CA 金融 Code § 250(b) “旧银行法”指本分编,于1978年12月31日生效。
(c)CA 金融 Code § 250(c) “旧普通公司法”指《公司法》第一编(自第100条起),于1976年12月31日生效。
(d)CA 金融 Code § 250(d) “修订银行法”指本分编,自1979年1月1日起生效,并于2012年1月1日废止并重新加入。
(e)CA 金融 Code § 250(e) “受管机构”指:
(1)CA 金融 Code § 250(e)(1) 任何根据本州法律设立的公司,经专员批准,为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而设立,或经专员授权在本分编下从事商业银行业务。
(2)CA 金融 Code § 250(e)(2) 任何根据本州法律设立的公司,经专员批准,为从事信托业务而设立,或经专员授权在本分编下从事信托业务。
(3)CA 金融 Code § 250(e)(3) 任何根据本州法律设立的公司,经专员批准,为从事第一分编第1.1章第21章第1条(自第1850条起)项下的业务而设立,或经专员授权从事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