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公共公司及其债务相关的专业金融术语。“净直接债务”是指公共公司所欠的各种款项,减去某些扣除项,例如特定基金和创收项目。“净重叠债务”是指与其他覆盖相同地理区域的公司共享的债务部分,根据财产价值计算。“有息债务”是指公司所拥有的任何附带利息且无需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具有以下含义:
(a)CA 金融 Code § 800(a) “净直接债务”指任何公共公司的各种债务,在扣除以下各项后:可用于偿还该债务的偿债基金;任何以未拖欠税款作为偿还担保的税款预支票据所证明的债务;仅可从特别评估中支付的义务;仅可从为其支付而质押的特别收入中支付的收入义务;以及为已运营至少一年的创收工程、财产或公用事业发行的任何债务中,其年净收入金额与该等债券的年偿债要求金额之比的部分。
(b)CA 金融 Code § 800(b) “净重叠债务”指任何公共公司的净直接债务中,任何其他公共公司(在此称为重叠公司)的上述定义的净直接债务中,完全或部分位于该公共公司边界内的部分,其计算方式为:重叠公共公司位于该公共公司边界内的应税财产的评估价值(以最近的官方均衡县评估名册所示为准)与重叠公共公司的所有应税财产的评估价值(以最近的官方均衡县评估名册所示为准)之比。
(c)CA 金融 Code § 800(c) 本章中使用的“有息债务”指公司所有附带利息的债务,且该债务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成熟。

Section § 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储蓄银行可以合法地投资在第803条至第819条中列出的某些证券或资产。

在第803条至第819条(含)中描述的任何证券或其他资产,均为储蓄银行的合法投资。

Section § 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法律要求或允许养老金、退休金或信托基金等特定资金投资于某些类型的证券,那么这些资金可以投资于储蓄银行在1949年之前被允许投资的同类证券。1949年法律中提到的一项特定投资选项除外。此外,这些资金还可以投资于在投资时经纽约州或马萨诸塞州储蓄银行批准的债券或票据,或者投资于后续条款中规定的商业银行被允许投资的证券。

Section § 8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指黄金和白银金条以及美国铸币厂证书,强调它们的价值必须是已知且已确认的。

Section § 8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允许持有联邦储备银行或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股票,但前提是第1325条允许这样做。

Section § 8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由美国政府担保的债券、票据和债务是安全的投资,因为它们保证偿还本金和所赚取的利息。

Section § 8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加利福尼亚州发行的债券。它解释说,这些债券由州政府承诺使用其财政资源偿还本金和利息来支持。它还提到了记名支付令,这是州政府承诺在未来某个日期支付特定金额的凭证。

加利福尼亚州债券,以及加利福尼亚州以其信誉和信用担保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债券,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的记名支付令。

Section § 8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储蓄银行购买加利福尼亚州各种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例如防洪区、城市或学区,前提是这些机构拥有至少一百万美元的应税房地产价值。然而,如果专员认为某些公共公司的债券不合适,这些债券可能会被排除在储蓄银行的投资范围之外。

Section § 8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政治分区、公共法人或区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他们可以征税来偿还这些债券,只要其总债务不超过其区域内应税财产价值的25%,根据最近一次县级评估。

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其他政治分区、公共法人或区(在此统称为公共法人)发行的债券,该等实体拥有征税权力,且税率或税额不受限制,可对其管辖范围内所有应由该公共法人征税的财产征税以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但前提是该公共法人的净直接债务及其净重叠债务不超过其管辖范围内应税财产评估价值的25%,根据最近一次官方均衡化的县级评估名册。

Section § 80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某些债券或其他债务被视为可行投资的条件。这包括来自加拿大自治领、以色列国、墨西哥合众国、波多黎各联邦或美国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任何州的债券。

法律规定,发行方在过去10年内不得有超过90天的违约记录。具体标准取决于债务是普通义务还是有限义务。对于有限义务,抵押的税款必须满足特定的征收和偿债要求。

对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公共公司,它们必须至少存在10年,拥有相当数量的人口,并满足特定的财务健康标准,例如债务水平不得超过财产评估价值的某个比例。

(a)CA 金融 Code § 809(a) 以下任何一项,但须符合 (b) 至 (d) 款(含)规定的条件。
(1)CA 金融 Code § 809(a)(1) 加拿大自治领、以色列国、墨西哥合众国、波多黎各联邦或美国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任何州发行的,或由其无条件担保的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其本金和利息均以美元支付,且该实体的信用和信誉已为此作出担保。
(2)CA 金融 Code § 809(a)(2) 美国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任何州或波多黎各联邦的有限义务,仅可从为支付该有限义务的本金和利息而抵押的特别税款中支付。
(3)CA 金融 Code § 809(a)(3) 美国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任何州、加拿大自治领、以色列国、墨西哥合众国或波多黎各联邦的任何市、县、政治分区、公共公司或区(在此统称为公共公司)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该实体有权对在其边界内受该公共公司征税的所有财产征收不限税率或金额的税款,以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b)CA 金融 Code § 809(b) 对于构成任何此类州、联邦、自治领或国家的普通义务的债券,该州、联邦、自治领或国家在投资前10年内,未曾对其任何债务的本金或利息的任何部分逾期90天以上违约。
(c)CA 金融 Code § 809(c) 对于任何州或联邦的有限义务,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金融 Code § 809(c)(1) 该州或联邦在投资日期前10年内,未曾对其任何债务的本金或利息的任何部分逾期90天以上违约。
(2)CA 金融 Code § 809(c)(2) 为支付有限义务而抵押的特别税款应已征收五年,且平均至少为当时所有特别义务的偿债要求(包括本金、利息和偿债基金)的一点五倍。
(3)CA 金融 Code § 809(c)(3) 在这五个财政年度中的每个年度,特别税款应至少等于特别义务的所有偿债要求金额。
(d)CA 金融 Code § 809(d) 对于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任何州或任何联邦的任何公共公司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金融 Code § 809(d)(1) 该公共公司在投资时点之前,已具有法人资格或已以其他方式设立并运作至少10年。
(2)CA 金融 Code § 809(d)(2) 根据最近一次联邦或州人口普查,该公共公司拥有至少50,000居民的人口。
(3)CA 金融 Code § 809(d)(3) 该公共公司在投资前至少10年内,未曾对其任何债务的本金或利息的任何部分逾期90天以上违约。
(4)CA 金融 Code § 809(d)(4) 该公共公司的净直接债务连同净重叠债务,不得超过根据最近一次官方均衡评估名册或清单(作为偿债税款征收依据)确定的该公共公司应税财产评估价值的10%。

Section § 8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加利福尼亚州各类水务相关区域(如灌溉区或蓄水区)发行的债券被视为有效的条件。要使这些债券合法,它们必须符合另一特定条款(第 808 条)的规定,或者满足《水法典》中规定的若干财务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被认证为储蓄银行的合法证券,并确保该区域的总债务不超过评估价值限额的 50%。该评估价值考虑了土地评估和将使用债券收益购置的财产,但不包括仅由收入而非评估支付的债券。

Section § 8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各类联邦银行和机构获授权发行的金融工具。这些包括根据《农业贷款法》和《农业信贷法》设立的联邦土地银行和中期信用银行发行的债券和债权证,合作社中央银行和合作社银行发行的债权证,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和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发行的债券,以及联邦国民抵押协会等与抵押贷款和学生贷款相关的实体发行的证券。

(a)CA 金融 Code § 811(a) 根据经修订的《联邦农业贷款法》和《1971年农业信贷法》设立的联邦土地银行或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发行的债券、综合债券、担保信托债权证、综合债权证或其他债务。
(b)CA 金融 Code § 811(b)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农业信贷法》和《1971年农业信贷法》设立的合作社中央银行和合作社银行发行的债权证和综合债权证。
(c)CA 金融 Code § 811(c) 根据《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设立的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的债券或债权证。
(d)CA 金融 Code § 811(d) 根据《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设立的任何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债券。
(e)CA 金融 Code § 811(e) 联邦国民抵押协会、学生贷款营销协会、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所属或发行的股票、债券、债权证、参与证券及其他债务。

Section § 8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由联邦融资银行、美国邮政局等机构,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参与国际发展和金融的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或其他金融债务。

这些金融工具也可能由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或波多黎各政府开发银行等实体承担。

由联邦融资银行、美国邮政局发行的,或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美洲开发银行、波多黎各政府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或非洲开发银行发行或承担的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

Section § 81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市、县及类似实体可以发行的金融工具,以管理其资金收支。首先,它们可以发行短期票据,期限不超过15个月,以便在等待税款和其他来源资金时快速获取现金。在任何时候,其发行额度不得超过预期收入的85%,并且这些票据对 incoming money 拥有优先受偿权。其次,本节提到了拨款预期票据,最长可发行36个月。这些票据是基于预期将收到拨款而发行的,其总额不能超过预期拨款资金的80%。

(a)CA 金融 Code § 813(a) 期限不超过发行之日起15个月的票据,为预期收取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市、县、市县或学区的未收税款、收入、收益、现金收入及其他款项而发行;但该等票据和认股权证及其利息应优先留置和抵押,并应从地方机构从该等质押款项中收到的首批款项中支付;但任何时候或任何特定期间发行的票据总额不得超过收入或收益的85%。
(b)CA 金融 Code § 813(b) 由机构发行且不迟于发行之日起36个月内到期的拨款预期票据,但任何时候或任何特定期间发行的票据及其应付利息总额不得超过拨款机构书面声明已承诺或已拨付的拨款资金的80%,且应在票据发行之日起36个月内的指定日期支付。

Section § 8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何时可以投资由美国各州、自由邦和公共公司(包括波多黎各自由邦)发行的收益证券。收益证券是以这些实体运营的财产收入为担保的投资。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首先,证券必须以财产收益为担保,并取决于前五个财政年度的财政表现和收入指标。有最低收入门槛和要求以确保可靠的收入:如果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总收入至少100万美元;如果位于其他地方,则至少500万美元。必须依法维持费率以履行债务义务。

另外,如果证券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相关联,项目付款年平均必须至少达到90万美元。最后,如果该实体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则在过去十年内不得有债务违约记录。

美国任何州或波多黎各自由邦的收益证券,以及任何州或自由邦的任何市、县、市县、政治分区、公共公司或区(以下统称为公共公司),以及任何州或自由邦或任何公共公司的任何部门、委员会、机构或权力机关的收益证券,如果满足以下条件:
(a)CA 金融 Code § 814(a) 该收益证券构成应从由州、自由邦、公共公司或其任何部门、委员会、机构或权力机关拥有、控制或运营的创收财产的收益中支付的义务,并以该收益为担保。
(b)CA 金融 Code § 814(b) 以下任一段落适用:
(1)Copy CA 金融 Code § 814(b)(1)
(A)Copy CA 金融 Code § 814(b)(1)(A) 在任何此类投资之前的连续五个财政年度内,该财产可用于支付证券的净收入平均至少达到所有收益证券(仅从该财产的收益中支付)在本金、利息和偿债基金方面的所有偿债要求的1.1倍,并且在这五个财政年度中的每个财政年度,净收入至少等于该证券在本金、利息和偿债基金方面的所有偿债要求,并且在最后一个财政年度,净收入至少达到此后任何财政年度内,对于在该最后一个财政年度内已发行且此后任何财政年度内仍将发行的所有此类证券的最高年度偿债要求。
(B)CA 金融 Code § 814(b)(1)(A)(B) 在投资前的最后一个财政年度,该财产的总收入(其净收入已质押用于支付证券)如果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不低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如果位于其他地方,不低于五百万美元 ($5,000,000)。
(C)CA 金融 Code § 814(b)(1)(A)(C) 发行人有义务维持至少足以满足偿债要求的费率,且该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2)Copy CA 金融 Code § 814(b)(2)
(A)Copy CA 金融 Code § 814(b)(2)(A) 证券发行人有权根据与某公司签订的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合同收取年平均不低于九十万美元 ($900,000) 的年度付款,该公司的任何证券根据本章是储蓄银行的合法投资,该付款自建筑合同中确定的项目完成之日起开始,并持续到该收益证券到期的最长期限。
(B)CA 金融 Code § 814(b)(2)(A)(B) 证券发行人有义务维持费率以产生收益,或将收到合同付款,其中任何一项或两项都足以满足偿债要求,且该义务或合同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c)CA 金融 Code § 814(c) 发行证券的公共公司或其任何部门、委员会、机构或权力机关,如果存在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则在该投资之前的10年内,未曾拖欠其任何债务的本金或利息超过90天。

Section § 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公共住房机构发行债券时,可以通过两种特定方式获得担保:一是通过与公共住房管理局签订借款和还款协议,确保在债券到期时有资金偿付;二是通过质押由公共住房管理局担保的年度捐款。无论哪种情况,这些安排都能确保在债券到期时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本金和利息。

任何地方公共住房机构(如经修订的《1937年美国住房法》所定义)的债券,由以下任一方式担保:
(a)CA 金融 Code § 815(a) 公共住房机构与公共住房管理局之间的一项协议,其中公共住房机构同意向公共住房管理局借款,且公共住房管理局同意向公共住房机构贷款,在债务到期之前(该债务的到期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款项金额(连同任何其他不可撤销地用于支付该等债务利息的款项)足以支付债务本金及其到期利息,且根据协议条款,该款项必须用于支付该等债务到期时的本金和利息。
(b)CA 金融 Code § 815(b) 根据该公共住房机构与公共住房管理局之间的年度捐款合同作出的年度捐款质押,如果该合同包含经修订的《1937年美国住房法》第22条(b)款授权的公共住房管理局的契约,并且如果根据该第22(b)款在该合同中规定的最高金额和最长期限不低于为按期支付债务所有本金和利息分期付款所需的年度金额和支付期限。

Section § 816

Explanation
本节指的是由联邦住房管理局(FHA)提供担保的债券。实质上,这些债券的安全性在于知道FHA将承担风险,这使得它们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

Section § 81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投资于某些类型债务(如债券)的规则,这些债务来自从事制造、开采及相关活动的美国公司。它特别关注与《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发展融资法案》相关的债务。该法律设定了条件,以确保这些公司财务稳健。

首先,公司发行无担保债务的前提是其大部分财产没有抵押,并且公司承诺这些债务将与未来发行的抵押债券享有同等担保。其次,这些公司应足够大,能吸引全州范围的关注,并拥有稳健的财务历史,具体来说,在五年内,其平均总收入至少达到1000万美元,平均净收入至少达到100万美元。

公司需要营运资本超过其长期债务的150%。如果其资产非常高,超过5亿美元,那么其中一些条件可以放宽。此外,合并债务不应超过其资产的三分之一。最后,公司五年内的收入必须显著高于其利息义务,以显示其长期财务状况良好。

在美国注册成立并直接或间接从事制造、开采、商品销售或商业融资的公司债务凭证,以及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发展融资法案》(政府法典第 (Title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91500)) 条)设立的机构债券,这些公司对其负有支付义务,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金融 Code § 817(a) 任何无担保债务凭证应由其绝大部分财产无抵押的公司发行,并应附有债务人的契约,承诺其将与任何可能随后发行的抵押债券(购买款抵押除外)享有同等担保。
(b)CA 金融 Code § 817(b) 该公司的规模应足以吸引至少全州范围对其公开发行证券的兴趣,其总收入在投资前的五个财政年度内平均不低于一千万美元 ($10,000,000),其净收入平均不低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且在这五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有三个财政年度的总收入不低于一千万美元 ($10,000,000),净收入不低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
(c)CA 金融 Code § 817(c) 营运资本,按最新公布的资产负债表所示的合并流动资产减去合并流动负债计算,应超过合并长期债务总额和“少数股权”的150%。为此,“少数股权”指子公司中对子公司收益拥有优先索取权的任何未偿权益。然而,对于任何合并总资产(减去任何估值准备金)超过五亿美元 ($500,000,000) 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务凭证,上述比率要求不适用,且其最新公布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合并流动资产超过合并流动负债至少一亿美元 ($100,000,000)。当涉及新融资时,应考虑总资产、资本结构和营运资本的变化,并且可以依据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编制的官方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融资收益用途的陈述。
(d)CA 金融 Code § 817(d) 该公司最新公布的资产负债表所示的包括流动负债和“少数股权”在内的合并债务总额,不超过其总资产(减去估值准备金)的 331/3%。
(e)CA 金融 Code § 817(e) 投资前五个财政年度的合并年度净收入,在扣除所有费用(包括准备金、定期发生的折价摊销费用以及可归属于有息债务的费用)后,但在扣除根据收入或利润征收或衡量的州和联邦税前,(1) 平均不低于投资时存在的年度合并利息费用的六倍;(2) 在这五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有三个财政年度不低于当年年度合并利息费用的四倍;(3) 在投资前的财政年度,不低于当年合并利息费用的六倍,且不低于投资时未偿有息债务的年度合并费用的六倍。

Section § 8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类型的铁路债券和凭证被视为安全投资的标准。它涵盖了固定利率铁路债券、与共同运营设施相关的债券以及设备信托凭证。

铁路债券要符合条件,发行铁路公司必须财务稳定并符合特定的运营标准,例如在美国运营至少500英里铁路并产生可观收入。债券必须由铁路财产大部分的第一抵押担保。另一方面,设备信托凭证需要由有偿付能力的铁路公司发行,并且必须用于联邦当局批准的新设备采购。

该法律还解释了与收入和财务义务相关的具体术语,确保在计算财务稳定性时清晰明了,并确保为债券提供服务的底层铁路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符合 (a) 和 (b) 款要求的固定利率铁路债券;以符合 (c) 款要求的共同运营铁路设施抵押担保的债券;以及符合 (d) 款要求的铁路设备信托凭证。
(a)CA 金融 Code § 818(a) 铁路债券由有偿付能力的铁路公司发行,或由其承担、担保,或无条件地为在指定日期支付本金和利息作出规定,且该公司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金融 Code § 818(a)(1) 在美国大陆境内运营至少500英里标准轨距铁路,并且在投资前五年内,平均年营业收入至少达到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2)CA 金融 Code § 818(a)(2) 在有必要统计数据的最近15年内,其可用于支付固定费用的平均年收入余额,当除以其上一财政年度的固定费用总额时,所得商数应至少比将所有一级铁路在同一五年期间可用于支付固定费用的平均年收入余额除以所有一级铁路在该期间最后一年的固定费用总额所得商数高出15%。
(3)CA 金融 Code § 818(a)(3) 其平均“净收入余额”(通过从有必要统计数据的最近15年可用于支付固定费用的平均年余额中扣除其最近财政年度的固定费用和或有应付利息之和计算得出),当除以其在同一15年期间的平均年铁路运营收入时,所得商数应至少比将所有一级铁路以相同方式计算的平均收入余额除以所有一级铁路在同一15年期间的平均年铁路运营收入所得商数高出15%。
(4)CA 金融 Code § 818(a)(4) 投资前最近三个财政年度可用于支付固定费用的平均收入余额,不得低于其上一财政年度固定费用的1.5倍。
(b)CA 金融 Code § 818(b) 铁路债券由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担保:
(1)CA 金融 Code § 818(b)(1) 直接或附带抵押,且该抵押应为对抵押所涉里程至少75%的第一抵押。
(2)CA 金融 Code § 818(b)(2) 对终点站财产的第一抵押,该终点站财产包括该公司在根据最新联邦或州人口普查人口不少于25万的城市中的主要货运或客运终点站。
(3)CA 金融 Code § 818(b)(3) 对发行公司拥有或运营的至少75%铁路里程的再融资抵押,根据该抵押,可发行债券以偿还或再融资所有由对抵押所涉全部或部分财产(设备留置权除外)的优先留置权担保的债务;但前提是,优先于再融资抵押的债务金额不得超过所有优先债务和再融资抵押总和的50%,或者,在再融资抵押下,至少相当于再融资抵押项下未偿债务50%的底层抵押债券被质押作为担保。
(4)CA 金融 Code § 818(b)(4) 对公司租赁并运营的铁路财产的第一抵押,租赁期超过债券到期日,且公司已根据租赁条款担保、承担或承诺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c)CA 金融 Code § 818(c) 以共同运营的铁路设施抵押担保的债券,必须由对两个或更多铁路公司使用或租赁的终点站、车站、隧道或桥梁的第一抵押担保,这些铁路公司已共同和单独无条件同意支付债券的利息和本金,或已无条件担保或承担支付,其中一家铁路公司必须符合 (a) 款规定的要求。
(d)CA 金融 Code § 818(d) 铁路设备信托凭证必须由一家偿付能力良好的1级铁路公司发行,该公司在投资前三个财政年度的平均可用于固定费用的收入余额,不得低于其上一财政年度固定费用的1.5倍。该凭证必须用于为经联邦水陆运输委员会批准建造或购置的新标准轨距铁路设备提供资金,并以设备信托、租赁、附条件销售合同或设备第一留置权作为担保。这些债务的总本金金额不得超过设备购买价格的80%,且凭证应自发行之日起15年内以等额的年度、半年度或月度分期付款方式到期,且不迟于发行之日起一年开始支付。
(e)CA 金融 Code § 818(e) 在本节中,“可用于固定费用的收入余额”、“固定费用”、“或有权益”和“铁路运营收入”等术语,应与铁路普通承运人根据联邦水陆运输委员会的规定提交的会计报告中的含义相同,但“可用于支付固定费用的收入余额”应在扣除联邦所得税或超额利润税之前计算,且铁路的“固定费用”和“或有权益”应为计算时存在的费用,不包括已偿还或将在六个月内偿还且已为此设立或正在同时设立信托基金以支付的债务相关费用,但包括已发行或正在发行的新债务相关费用。

Section § 81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燃气、电力、电话和水务公司发行债券和公司债的规则。对于燃气、电力或燃气电力公司,其债券或公司债的原始发行总额必须至少达到 100 万美元。这些债券和公司债必须与一家主要收入来源于其核心公用事业业务且财务状况稳健的公司相关联。

电话公司的债券也应初始发行额至少为 100 万美元,由公司资产提供财务担保,且大部分收入应来自其电话服务等主要业务。这些公司需要证明其盈利稳定且有能力偿还债务。

水务公司的债券也必须达到初始 100 万美元的价值,并以公司财产作为担保。这些公司通常是为大量人口供水的主要供应商,应保持稳健的财务状况。

燃气公司、电力公司或燃气电力公司符合 (a) 款要求的债券和公司债;电话公司符合 (b) 款要求的债券和公司债;以及水务公司符合 (c) 款要求的债券和公司债。
(a)CA 金融 Code § 819(a) 燃气公司、电力公司或燃气电力公司的债券或公司债,应属于原始发行额不低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一期发行,且,如果是债券,应以其几乎所有有形财产的抵押作为担保;如果是公司债,应由其几乎所有有形财产均无抵押的公司发行,且必须附带一项契约,承诺与随后发行的任何抵押债务(购买款抵押除外)享有同等担保,并且债券和公司债均应由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公用事业公司发行:
(1)CA 金融 Code § 819(a)(1) 其超过 50% 的总营业收入来源于供电、人造燃气或天然气业务,或来源于其中任何一项或全部,且其至少 80% 的总营业收入来源于本节所列的全部或任何一项公用事业业务。
(2)CA 金融 Code § 819(a)(2) 其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总营业收入不低于七百五十万美元 ($7,500,000)。
(3)CA 金融 Code § 819(a)(3) 其有息债务不超过其有形财产价值的三分之二,以公司账簿或一年内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表为准,该报表可基于公司账簿,减去该有形财产的任何折旧、报废或摊销准备金金额。如果公司拥有附属公司不少于 90% 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则公司的有形财产应包括附属公司的有形财产。
(4)CA 金融 Code § 819(a)(4) 其收益(包括 (3) 款所述附属公司的收益)可用于支付利息,在扣除根据收入或利润征收或衡量的州和联邦税之前,在最近五个财政年度中的四年以及最近一个财政年度,至少等于公司在相应财政年度内全部有息债务现有年度利息费用的两倍。
(b)CA 金融 Code § 819(b) 电话公司的债券或公司债,应属于原始发行额至少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一期发行,且,如果是债券,应以公司几乎所有有形财产的抵押作为担保;如果是公司债,应由其几乎所有有形财产均无抵押的公司发行,且应附带一项契约,承诺与随后发行的任何抵押债务(购买款抵押除外)享有同等担保,并且债券和公司债均应由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公司发行:
(1)CA 金融 Code § 819(b)(1) 其上一个财政年度的总收入至少为七百五十万美元 ($7,500,000),其中超过 50% 来源于用于提供电话及其他通信服务的自有财产,且其至少 80% 的总收入来源于本节所列的全部或任何一项公用事业业务。
(2)CA 金融 Code § 819(b)(2) 其有息债务不超过其有形财产价值的三分之二,以公司账簿或一年内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表为准,该报表可基于公司账簿,减去报表上显示的该有形财产的任何折旧、报废或摊销准备金金额。如果公司拥有附属公司不少于 90% 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则公司的有形财产应包括附属公司的有形财产。
(3)CA 金融 Code § 819(b)(3) 在最近五个财政年度中的四年以及上一个财政年度,其收益(包括 (2) 款所述附属公司的收益)可用于支付利息费用,在扣除根据收入或利润征收或衡量的州和联邦税之前,至少等于公司在相应财政年度内全部有息债务利息费用的两倍。
(c)CA 金融 Code § 819(c) 水务公司债券或公司债的原始发行额应至少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如果是债券,应以公司财产的第一抵押权作担保;如果是公司债,应由其绝大部分财产无抵押的公司发行,并应附带一项契约,承诺与此后发行的任何抵押债务(购买款抵押除外)享有同等担保,且债券和公司债均应由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公司发行:
(1)CA 金融 Code § 819(c)(1) 是人口不少于 25,000 人的一个或多个社区绝大部分生活用水的供应商。
(2)CA 金融 Code § 819(c)(2) 其有息债务不超过公司上一财政期间公布报表所示的其有形财产价值的三分之二,减去为该有形财产的折旧、报废或摊销所列的任何准备金金额。公司的有形财产应包括子公司的有形财产,如果该公司拥有该子公司不少于 90% 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3)CA 金融 Code § 819(c)(3) 在最近五个财政年度中的四年以及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其(包括第 (2) 款所述子公司的)可用于支付利息费用的收益(在扣除根据收入或利润征收或衡量的州和联邦税之前)应至少为该公司在相应财政年度总有息债务利息费用的 1.5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