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70

Explanation

本法案定义了加州消费贷款相关的术语。它解释了“年利率”是根据联邦指导方针计算的,“涵盖贷款”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例如某些高利率或费用)的消费贷款。“点数和费用”包括与贷款相关的各种融资费用和经纪人报酬。“消费贷款”是指以用作主要居所的不动产作担保的信贷交易,但不包括反向抵押贷款、信用额度以及某些被称为过桥贷款的临时贷款。该法案还涵盖了“原始本金余额”、“许可机构”、“持牌人”、“发起”和“服务商”的定义。这些定义有助于协调住宅抵押贷款业务的监管和监督。

就本分部而言:
(a)CA 金融 Code § 4970(a) “年利率”指根据联邦《贷款真实性法案》及其项下由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通过的法规计算的贷款年利率。
(b)CA 金融 Code § 4970(b) “涵盖贷款”指原始本金余额不超过联邦国民抵押协会就抵押贷款或信托契据设定的单户首笔抵押贷款最新合规贷款限额的消费贷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CA 金融 Code § 4970(b)(1) 对于抵押贷款或信托契据,在交易完成时,年利率将比债权人收到信用延期申请月份前一个月的第15日具有可比到期期限的国库券收益率高出八个百分点以上。
(2)CA 金融 Code § 4970(b)(2) 消费者在抵押贷款或信托契据交割时或之前应支付的点数和费用总额将超过贷款总额的6%。
(c)CA 金融 Code § 4970(c) “点数和费用”应包括以下各项:
(1)CA 金融 Code § 4970(c)(1) 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12篇第1026.4(a)和1026.4(b)节要求披露为融资费用的所有项目,包括经不时修订的官方工作人员评注,利息除外。
(2)CA 金融 Code § 4970(c)(2) 与贷款交易相关的所有支付给抵押贷款经纪人的报酬和费用。
(3)CA 金融 Code § 4970(c)(3) 《联邦法规法典》第12篇第1026.4(c)(7)节中列出的所有项目,仅当发起涵盖贷款的人就该费用获得直接报酬时。
(d)CA 金融 Code § 4970(d) “消费贷款”指以位于本州的不动产作担保的消费信贷交易,该不动产被用作或拟用作或占用为消费者的主要居所,且包含一至四单元住宅。“消费贷款”不包括反向抵押贷款、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12篇第1026部分(Z条例)定义的开放式信用额度,或以租赁物业或第二居所作担保的消费信贷交易。“消费贷款”不包括过桥贷款。就本分部而言,过桥贷款是指任何期限为一年或以下,用于购置或建造拟成为消费者主要居所的临时贷款。
(e)CA 金融 Code § 4970(e) “原始本金余额”指消费者有义务偿还的贷款初始总金额。
(f)CA 金融 Code § 4970(f) “许可机构”指针对持牌房地产经纪人的房地产局,针对持牌住宅抵押贷款人、持牌金融贷款人及经纪人以及在本州设立的商业和工业银行、储蓄协会和信用合作社的金融保护与创新部。
(g)CA 金融 Code § 4970(g) “持牌人”指根据《房地产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分部第1部分(第10000节起))获得许可的房地产经纪人,根据《加州融资法》(第9分部(第22000节起))获得许可的金融贷款人或经纪人,根据《加州住宅抵押贷款法》(第20分部(第50000节起))获得许可的住宅抵押贷款人,根据《银行法》(第1.1分部(第1000节起))设立的商业或工业银行,根据《储蓄协会法》(第2分部(第5000节起))设立的储蓄协会,以及根据《加州信用合作社法》(第5分部(第14000节起))设立的信用合作社。本分部不应被解释为阻止政府实体基于违反本分部任何规定的行为,对任何发起贷款且被所有许可机构豁免或排除于许可之外的人员进行执法。本分部不应被解释为阻止房地产局对受雇于持牌房地产经纪人的持牌销售员执行本分部,如同该销售员是本分部下的持牌人。持牌人包括任何从事本分部所定义的消费贷款业务的人员,该业务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需要许可,但其许可无效、暂停或吊销,或未获得许可。
(h)CA 金融 Code § 4970(h) “发起”指安排、协商或发放消费贷款。
(i)CA 金融 Code § 4970(i) “服务商”具有1974年联邦《房地产结算程序法》第6(i)(2)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