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数字金融资产业务的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建立并维护多项关键计划和政策。这些包括安全、业务连续性、灾难恢复和反欺诈计划,以及预防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措施。被许可人必须确保这些政策健全、适应其特定的业务活动,并与其他适用法律保持一致。

欺诈检测政策必须评估风险并定期更新。反洗钱政策应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信息安全政策必须保护敏感数据。政策需要对消费者清晰明了,并且应由指定人员进行监督。

被许可人可以就合规性向部门寻求指导,并可能将某些任务外包。未能达到政策目标并不自动意味着责任,除非有系统性问题的证据。大多数政策必须单独披露,但涉及某些安全方面的政策出于安全原因可以保密。

(a)CA 金融 Code § 3701(a) 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之前创建,并在获得许可期间,以书面形式维护以下各项的政策和程序:
(1)CA 金融 Code § 3701(a)(1) 信息安全计划和运营安全计划。
(2)CA 金融 Code § 3701(a)(2) 业务连续性计划。
(3)CA 金融 Code § 3701(a)(3) 灾难恢复计划。
(4)CA 金融 Code § 3701(a)(4) 反欺诈计划。
(5)CA 金融 Code § 3701(a)(5) 洗钱防范计划。
(6)CA 金融 Code § 3701(a)(6) 恐怖活动融资防范计划。
(7)Copy CA 金融 Code § 3701(a)(7)
(A)Copy CA 金融 Code § 3701(a)(7)(A) 旨在确保遵守本分部以及适用于被许可人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其他州法律或联邦法律的计划,并协助被许可人实现其他州法律和联邦法律的目的,如果违反这些法律可根据本分部获得补救。
(B)CA 金融 Code § 3701(a)(7)(A)(B) 本款所述计划应明确被许可人为最大程度降低其促成未注册证券交易的可能性而采取的详细政策和程序。
(b)Copy CA 金融 Code § 3701(b)
(a)Copy CA 金融 Code § 3701(b)(a)款所要求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存在,并应设计得足以满足被许可人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的预期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需求,同时考虑所有参与者的情况和活动的安全运营。任何政策和实施程序应与其他政策及其实施程序兼容,且不得与根据其他州法律适用于被许可人的政策或程序相冲突。一项政策和实施程序可以是已被许可人用于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中的现有政策和程序。
(c)CA 金融 Code § 3701(c) 被许可人用于检测欺诈的政策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金融 Code § 3701(c)(1) 识别和评估其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中与欺诈相关的重大风险,其中应包括被许可人、其员工或其客户的任何形式的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
(2)CA 金融 Code § 3701(c)(2) 防范部门或被许可人识别出的任何与欺诈相关的重大风险。
(3)CA 金融 Code § 3701(c)(3) 定期评估和修订反欺诈程序。
(d)CA 金融 Code § 3701(d) 被许可人用于防范洗钱和恐怖活动融资的政策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金融 Code § 3701(d)(1) 识别和评估其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中与洗钱和恐怖活动融资相关的重大风险。
(2)CA 金融 Code § 3701(d)(2) 根据联邦法律或联邦机构发布的负责执行联邦法律的指南,制定与洗钱和恐怖活动融资相关的程序。
(3)CA 金融 Code § 3701(d)(3) 根据《银行保密法》(31 U.S.C. Sec. 5311 et seq.)或《联邦法规》第31篇第X章以及其他与防范或侦测洗钱或恐怖活动融资相关的联邦或州法律提交报告。
(e)CA 金融 Code § 3701(e) 被许可人的信息安全和运营安全政策应包括合理且适当的行政、物理和技术保障措施,以保护其接收、维护或传输的任何非公开个人信息或数字金融资产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f)CA 金融 Code § 3701(f) 被许可人应向部门提交其向联邦机构提交的报告副本。
(g)CA 金融 Code § 3701(g) 被许可人根据(e)款为居民制定的保护政策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金融 Code § 3701(g)(1) 遵守本分部以及适用于被许可人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其他州法律所要求的任何行动或记录系统。
(2)CA 金融 Code § 3701(g)(2) 解决被许可人与居民之间争议的程序。
(3)CA 金融 Code § 3701(g)(3) 居民报告未经授权、错误或意外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交易的程序。
(4)CA 金融 Code § 3701(g)(4) 居民向被许可人提出投诉以及以公平及时的方式解决投诉的程序,并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居民解决方案及解决方案的原因。
(h)CA 金融 Code § 3701(h) 在被许可人创建本节要求的政策和程序后,被许可人应聘请一名具有足够权限和经验的负责人员,以监督每项政策和程序,酌情公布,酌情建议修改,并予以执行。

Section § 3702

Explanation

在申请执照之前,企业必须制定并记录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它们不仅遵守本金融法规,还遵守任何其他相关的州法律。这些政策需要与州法律和联邦法律保持一致,并且可以根据数字金融活动中现有的程序进行调整。

一旦这些政策制定完成,企业必须指定一名合格人员来监督、推广和执行这些政策。企业可以就这些政策向相关部门寻求指导,并在获得批准后,将非合规性任务外包。如果某项政策在一次执行中未能奏效,但该政策本身制定和监督得当,企业将不承担责任。然而,如果政策屡次失败,则表明该政策未得到妥善处理。

(a)CA 金融 Code § 3702(a)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前,应建立并以书面形式保存一项政策或程序,旨在确保遵守本分部以及本分部以外的本州法律,如果该其他法律与被许可人拟进行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或本分部的范围相关,或者本分部可以协助实现该其他法律的目的,因为违反该其他法律在本分部下有补救措施。
(b)CA 金融 Code § 3702(b) 根据 (a) 款制定的政策或程序应与适用于被许可人的其他州法律或联邦法律的要求相符,且不冲突,并且可以是针对被许可人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而存在的政策或程序。
(c)CA 金融 Code § 3702(c) 在被许可人制定本节所要求的政策和程序后,被许可人应聘请一名具有足够权限和经验的负责人员,负责监督任何政策或程序,酌情进行宣传,在需要时提出修改建议,并予以执行。
(d)CA 金融 Code § 3702(d) 被许可人可以就遵守本节规定向部门寻求建议,并在获得部门批准后,将本节所要求的除合规以外的职能外包。
(e)CA 金融 Code § 3702(e) 如果根据本节采纳的某项特定政策或程序在特定情况下未能达到其目标,但该政策或程序已得到适当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则不构成被许可人的责任依据。政策或程序屡次失败,则表明该政策或程序未得到适当的制定或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