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0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除非满足两个条件,否则个人不得交换、转移、存储或管理稳定币。首先,稳定币发行人必须是获得许可的申请人、银行或信托公司。其次,发行人必须持有足够多的合格证券,其价值至少等于其已发行的稳定币总额。在此背景下,“合格证券”是指根据特定标准估值的某些类型的货币,而“稳定币”是一种与美元等货币挂钩的数字资产,旨在保持稳定的价值。

(a)CA 金融 Code § 3601(a) 除非第3603条另有规定,受规管人不得交换、转移或存储数字金融资产,或从事数字金融资产管理,无论是直接进行还是通过与数字金融资产控制服务供应商签订协议进行,如果该数字金融资产是稳定币,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金融 Code § 3601(a)(1) 稳定币的发行人是申请人,依据本分部获得许可,或者是银行、依据第1042条获得许可的信托公司,或根据联邦法律授权从事信托银行业务的全国性协会。
(2)CA 金融 Code § 3601(a)(2) 稳定币的发行人始终持有合格证券,其总市值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不低于其所有已发行或已售出稳定币的总额。
(b)CA 金融 Code § 3601(b) 就本章而言:
(1)CA 金融 Code § 3601(b)(1) “合格证券”指第2082条(b)款所述的美元合格证券,或根据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法规要求,第2082条(c)款所述的外币合格证券。
(2)CA 金融 Code § 3601(b)(2) “名义赎回价值”指数字金融资产在发行时应要求可以随时转换为美元或任何其他国家或州货币或等值货币的价值,或以其他方式接受用于支付或清偿以美元或任何国家或州货币计价的债务的价值。
(3)CA 金融 Code § 3601(b)(3) “稳定币”指一种与美元或其他国家货币挂钩的数字金融资产,并且其营销方式旨在使公众产生合理的预期或相信,该工具将保持一个名义价值,该价值非常稳定,以至于使其名义价值实际上是固定的。

Section § 3603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金融法律条款规定了兑换、转移或存储稳定币(一种数字货币)的规则。稳定币必须经由一位名为“专员”的政府官员批准后方可使用。专员将评估稳定币对人们用于购买商品或储蓄资金是否安全。

专员会考虑稳定币发行人承诺将稳定币兑换成现金的情况、支持稳定币的资产以及任何相关风险。如果获得批准,专员可能会要求发行人获得许可并满足其他条件,以保护用户的利益。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可能损害用户利益,或者发行人违反任何规定,专员也可以撤销批准。如果稳定币获得批准,其信息必须在其部门的网站上公布。

(a)CA 金融 Code § 3603(a) 尽管有第3601条(a)款的规定,受涵盖人可以兑换、转移或存储稳定币,或直接或通过与数字金融资产控制服务供应商的协议,从事该稳定币的数字金融资产管理,前提是该稳定币已根据(b)款获得专员批准,并且受涵盖人遵守专员根据(c)款设定的任何要求、限制或禁止。
(b)Copy CA 金融 Code § 3603(b)
(1)Copy CA 金融 Code § 3603(b)(1) 如果专员认定稳定币不会损害可能将稳定币用作商品和服务支付方式或价值储存手段的居民的利益,专员可以批准受涵盖人兑换、转移或存储稳定币,或根据数字金融资产管理发行稳定币。
(2)CA 金融 Code § 3603(b)(2) 在决定是否根据第(1)项作出批准时,专员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金融 Code § 3603(b)(2)(A) 稳定币发行人向稳定币持有者提供的任何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将稳定币兑换成法定货币或银行或信用社信用的权利。
(B)CA 金融 Code § 3603(b)(2)(B) 稳定币发行人拥有或持有的资产的数量、性质和质量,这些资产可用于满足居民的任何赎回请求。
(C)CA 金融 Code § 3603(b)(2)(C) 与发行人拥有或持有(B)项所述资产的方式相关的任何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损害稳定币发行人满足居民任何赎回请求的能力。
(D)CA 金融 Code § 3603(b)(2)(D) 稳定币发行人就稳定币潜在用途所作的任何陈述。
(E)CA 金融 Code § 3603(b)(2)(E) 稳定币发行人就将稳定币用作商品或服务支付方式或价值储存手段的风险所作的任何陈述。
(F)CA 金融 Code § 3603(b)(2)(F) 专员认为对其决定至关重要的任何其他因素。
(c)Copy CA 金融 Code § 3603(c)
(1)Copy CA 金融 Code § 3603(c)(1) 作为根据(b)款提供批准的条件,专员可以要求稳定币发行人根据第3203条获得许可,并可以对稳定币发行人的活动施加额外的要求、限制或禁止,以保护可能将稳定币用作商品或服务支付方式或价值储存手段的居民的利益。
(2)CA 金融 Code § 3603(c)(2) 专员可以对受涵盖人兑换、转移或存储已批准稳定币,或直接或通过与数字金融资产控制服务供应商的协议从事已批准稳定币的数字金融资产管理的活动施加额外的要求、限制或禁止,以保护可能将稳定币用作商品或服务支付方式或价值储存手段的居民的利益。
(d)Copy CA 金融 Code § 3603(d)
(1)Copy CA 金融 Code § 3603(d)(1) 如果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合理听证机会后,专员认定稳定币发行人以可能在公众中造成合理预期或信念的方式推销稳定币,即稳定币对持有者或使用者造成的风险不高于银行信用或由根据第1.2部获得许可的人发行的储值产品对持有者或使用者造成的风险,则专员应撤销根据(b)款作出的批准。
(2)CA 金融 Code § 3603(d)(2) 如果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合理听证机会后,专员作出以下任何认定,则专员可以撤销根据(b)款作出的批准:
(A)CA 金融 Code § 3603(d)(2)(A) 受涵盖人或稳定币发行人的活动相对于专员在作出批准时对这些活动的理解发生变化,可能损害使用或持有稳定币的居民的利益。
(B)CA 金融 Code § 3603(d)(2)(B) 金融系统内或数字金融资产市场内的市场状况相对于专员在作出批准时对金融系统或市场的理解发生变化,可能损害使用或持有稳定币的居民的利益。
(C)CA 金融 Code § 3603(d)(2)(C) 受涵盖人或发行人违反专员根据(c)款施加的任何要求、限制或禁止,或本章下的任何其他规定、要求、规则或条例。
(e)CA 金融 Code § 3603(e) 如果专员根据本条批准稳定币,专员应在其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批准。

Section § 36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中概述的规则将于2026年7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