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与居民进行数字金融活动的企业,在进行任何交易之前,必须提供关于费用、保险范围和其他关键信息的清晰、独立的披露。这些披露必须包括详细的费用清单、是否有保险或损失保护、影响交易撤销的任何条件,以及双方在错误或未经授权转账方面的权利和责任。此外,如果交易的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例如费用表或服务中断,企业必须通知居民。

(a)CA 金融 Code § 3501(a) 当与居民进行数字金融业务活动时,被涵盖人应向居民提供 (b) 款所要求的披露以及部门通过规则确定为合理保护居民所必需的任何额外披露。部门应通过规则确定披露所需的时间和形式。本节所要求的披露应与被涵盖人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分开进行,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记录在居民可以保留的记录中。被涵盖人可以向部门提议批准替代披露,以更适合其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
(b)CA 金融 Code § 3501(b) 在与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之前,被涵盖人应披露以下所有信息,披露范围应适用于被涵盖人将与居民进行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
(1)CA 金融 Code § 3501(b)(1) 被涵盖人可能收取的费用和收费表,如果费用和收费未提前设定和披露,则说明其计算方式,以及费用和收费的时间。
(2)CA 金融 Code § 3501(b)(2) 被涵盖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受以下任一情况涵盖:
(A)CA 金融 Code § 3501(b)(2)(A) 由美国机构提供的某种形式的保险或其他损失担保,具体如下:
(i)CA 金融 Code § 3501(b)(2)(A)(i) 截至存入或购买之日,由被涵盖人控制或从被涵盖人处购买的数字金融资产的全部美元等值金额,包括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家信用合作社股份保险基金提供的保险最高金额,或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提供的其他可用金额。
(ii)CA 金融 Code § 3501(b)(2)(A)(ii) 如果未按由被涵盖人控制或从被涵盖人处购买的数字金融资产的全部美元等值金额提供,则以数字金融资产的美元等值金额表示的每位居民的最高承保金额。
(B)Copy CA 金融 Code § 3501(b)(2)(B)
(i)Copy CA 金融 Code § 3501(b)(2)(B)(i) 针对盗窃或损失(包括网络盗窃或其他方式盗窃)的私人保险。
(ii)CA 金融 Code § 3501(b)(2)(B)(i)(ii) 应与被涵盖人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居民的要求,被涵盖人应向居民披露保险单条款,以使居民能够理解可能导致其资产部分承保的具体保险风险的方式。
(3)CA 金融 Code § 3501(b)(3) 转账或兑换的不可撤销性以及不可撤销性的任何例外情况。
(4)CA 金融 Code § 3501(b)(4) 以下所有内容的描述:
(A)CA 金融 Code § 3501(b)(4)(A) 被涵盖人对未经授权、错误或意外的转账或兑换的责任。
(B)CA 金融 Code § 3501(b)(4)(B) 居民向被涵盖人通知未经授权、错误或意外的转账或兑换的责任。
(C)CA 金融 Code § 3501(b)(4)(C) 在未经授权、错误或意外的转账或兑换情况下,居民向被涵盖人追偿的依据。
(D)CA 金融 Code § 3501(b)(4)(D) 适用于未经授权、错误或意外的转账或兑换的一般错误解决权利。
(E)CA 金融 Code § 3501(b)(4)(E) 居民更新其在被涵盖人处联系信息的方法。
(5)CA 金融 Code § 3501(b)(5) 转账或兑换完成以及居民账户被扣款的日期或时间可能与居民发起转账或兑换指令的日期或时间不同。
(6)CA 金融 Code § 3501(b)(6) 居民是否有权停止预授权付款或撤销转账授权,以及发起止付指令或撤销后续转账授权的程序。
(7)CA 金融 Code § 3501(b)(7) 居民接收转账或兑换收据、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据的权利。
(8)CA 金融 Code § 3501(b)(8) 居民有权获得至少14天的事先通知,告知被涵盖人费用表的变化、对与居民进行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或适用于居民账户的政策。
(9)CA 金融 Code § 3501(b)(9) 任何数字金融资产目前均未被加利福尼亚州或美国承认为法定货币。
(10)Copy CA 金融 Code § 3501(b)(10)
(A)Copy CA 金融 Code § 3501(b)(10)(A) 在过去12个月内,被涵盖人的服务因其自身服务中断而导致10,000名或更多寻求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客户无法使用的实例列表,以及每次已识别服务中断的原因。

Section § 35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为他人处理数字金融资产的企业的规则。它要求这些企业始终维持足够每种数字资产,以覆盖其所有义务。这些资产必须属于账户持有人,而非企业本身,且不能被企业债权人主张。企业可以通过在合同中包含特定条款来遵守,这些条款将数字资产定义为金融资产,并将企业自身定义为证券中介。在破产情况下,这些资产以信托形式为客户持有,并受保护免受债权人索赔。此外,企业必须持有等于或大于其对客户总负债的证券。
(a)Copy CA 金融 Code § 3503(a)
(1)Copy CA 金融 Code § 3503(a)(1) 受规管人,为一人或多人控制数字金融资产的,应始终在其控制下维持每种数字金融资产的金额,足以满足该等人员对该类型数字金融资产的总计权利。
(2)CA 金融 Code § 3503(a)(2) 如果受规管人违反本分节,该等人员在数字金融资产中的财产权益是该等人员有权获得的该类型数字金融资产中的按比例财产权益,不论该等人员获得数字金融资产权利的时间或受规管人获得数字金融资产控制权的时间。
(b)CA 金融 Code § 3503(b) 为遵守本节而维持的数字金融资产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金融 Code § 3503(b)(1) 该数字金融资产须为有权获得该数字金融资产的人员持有。
(2)CA 金融 Code § 3503(b)(2) 该数字金融资产不得为受规管人的财产。
(3)CA 金融 Code § 3503(b)(3) 该数字金融资产不得受制于受规管人债权人的债权。
(c)CA 金融 Code § 3503(c) 受规管人可通过在其与居民的合同中包含并遵守一项条款来遵守本节,该条款规定以下所有内容:
(1)CA 金融 Code § 3503(c)(1) 受规管人代表居民控制的数字金融资产将根据《商法典》第8分部(自第8101条起)被视为金融资产。
(2)CA 金融 Code § 3503(c)(2) 就受规管人代表居民控制的任何数字金融资产而言,受规管人是根据《商法典》第8分部(自第8101条起)的证券中介机构。
(3)CA 金融 Code § 3503(c)(3) 由受规管人提供或通过受规管人提供的居民账户或钱包是根据《商法典》第8分部(自第8101条起)的证券账户。
(d)CA 金融 Code § 3503(d) 即使与受规管人的其他资产混合,为遵守本节而维持的数字金融资产,在受规管人破产或被接管的情况下,或在债权人对非本法定信托受益人的受规管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应被视为以信托方式持有,以利于受规管人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客户。为遵守本节而维持的数字金融资产或根据本分节附有信托的合格证券,除本法定信托的受益人外,不得被任何法院命令扣押、强制执行或查封。
(e)CA 金融 Code § 3503(e) 受规管人应始终持有第2082条(b)款所述的合格证券,其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总市值不得低于其所有未偿付的、以美元计价的对客户负债的总额。

Section § 3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称为“受规管交易平台”)在向居民上市或提供数字金融资产之前,必须履行多项职责。它们必须评估潜在的证券分类,披露利益冲突,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上市评估或停止上市的程序。根据纽约法规在 2023 年之前上市的资产可免于认证。

如果受规管交易平台在没有必要认证或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下行事,将面临每日最高 20,000 美元的罚款。此外,交易平台必须高效处理居民的资产交易请求,并努力争取最佳市场条件,每半年审查一次交易记录以确保质量。引入第三方或未能执行有利交易需要提供正当理由。重复的程序性失败表明实施不当,但如果程序设置和遵循得当,则孤立的失败不自动承担责任。

(a)Copy CA 金融 Code § 3505(a)
(1)Copy CA 金融 Code § 3505(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受规管交易平台在上市或提供其可代表居民进行交易的数字金融资产之前,须通过部门提供的表格证明该受规管交易平台已完成以下事项:
(A)CA 金融 Code § 3505(a)(1)(A) 确定该数字金融资产被联邦或加州监管机构视为证券的可能性。
(B)CA 金融 Code § 3505(a)(1)(B) 以书面形式提供与受规管交易平台和数字金融资产相关的利益冲突的所有重要事实的充分、公正披露。
(C)CA 金融 Code § 3505(a)(1)(C) 进行了全面的风险评估,旨在确保消费者得到充分保护,免受网络安全风险、不当行为风险(包括盗窃)、代码或协议缺陷相关风险,或市场相关风险(包括价格操纵和欺诈)的影响。
(D)CA 金融 Code § 3505(a)(1)(D) 制定了政策和程序,以重新评估继续上市或提供数字金融资产的适当性,包括评估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
(E)CA 金融 Code § 3505(a)(1)(E) 制定了停止上市或提供数字金融资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通知受影响的消费者和交易对手。
(2)CA 金融 Code § 3505(a)(2) 对于在 2023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经纽约金融服务部根据《纽约法规和规章》第 23 篇第 200 部分批准上市的任何数字金融资产,无需受规管交易平台进行认证。
(3)CA 金融 Code § 3505(a)(3) 部门在发现受规管交易平台未经适当认证即上市或提供数字金融资产后,或在发现认证过程中存在重大虚假陈述后,应要求受规管交易平台停止提供或上市该数字金融资产,并可处以违规行为发生期间每日最高两万美元 ($20,000) 的民事罚款。
(b)Copy CA 金融 Code § 3505(b)
(1)Copy CA 金融 Code § 3505(b)(1) 受规管交易平台应尽一切努力,完整且及时地执行其收到的居民交换数字金融资产的请求。
(2)Copy CA 金融 Code § 3505(b)(2)
(A)Copy CA 金融 Code § 3505(b)(2)(A) 受规管交易平台应尽合理勤勉,以确保居民在当前市场条件下获得尽可能有利的结果。遵守本款的规定应由以下因素决定,包括但不限于:
(i)CA 金融 Code § 3505(b)(2)(A)(i) 数字金融资产市场的特征,包括价格和波动性。
(ii)CA 金融 Code § 3505(b)(2)(A)(ii) 交易的规模和类型。
(iii)CA 金融 Code § 3505(b)(2)(A)(iii) 检查的市场数量。
(iv)CA 金融 Code § 3505(b)(2)(A)(iv) 适当定价的可及性。
(B)CA 金融 Code § 3505(b)(2)(A)(B) 至少每六个月一次,受规管交易平台应根据基准审查居民的汇总交易记录,以确定执行质量,应调查任何差异的原因,并应迅速采取行动纠正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3)CA 金融 Code § 3505(b)(3) 在为居民或与居民进行的交易中,受规管交易平台不得以与本分节不符的方式,在受规管交易平台与数字金融资产的最佳市场之间介入第三方。
(4)CA 金融 Code § 3505(b)(4) 如果受规管交易平台无法直接与市场执行交易,并采用其他方式以确保对居民有利的执行,则证明这样做的可接受情况的举证责任在于受规管交易平台。
(c)CA 金融 Code § 3505(c) 就本节而言:
(1)CA 金融 Code § 3505(c)(1) “利益冲突”是指可能促使受规管交易平台或受规管交易平台的关联自然人做出非客观公正建议的利益。
(2)CA 金融 Code § 3505(c)(2) “受规管交易平台”是指为居民交换或自称能够为居民交换数字金融资产的受规管人。
(d)CA 金融 Code § 3505(d) 根据本节采纳的特定政策或程序在特定情况下未能达到其目标,如果该政策或程序是妥善制定、实施和监控的,则不构成被许可人承担责任的理由。政策或程序的重复失败是表明该政策或程序未妥善制定或实施的证据。

Section § 3507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企业受本法律管辖并运营网站,您必须清楚地显示一个免费电话号码,供客户致电寻求帮助。这条电话线需要提供实时客户支持,每天10小时,周一至周五,联邦假日除外。

Section § 35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适用于“受涵盖人士”或“受涵盖交易所”的任何要求将于2026年7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