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数字金融资产活动中,哪些行为被视为“强制执行措施”。这包括暂停或吊销执照、发布停止和终止令,以及请求法院为某人的资产指定接管人等行动。该部门还可以请求法院发布不同级别的禁令救济,评估罚款,并追回资金以赔偿受损居民。其他措施包括对数字金融活动施加条件,以及为因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寻求赔偿。

就本章而言,“强制执行措施”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行动:
(a)CA 金融 Code § 3401(a) 根据本分部暂停或吊销执照。
(b)CA 金融 Code § 3401(b) 命令某人停止和终止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
(c)CA 金融 Code § 3401(c) 请求法院指定接管人管理从事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人的资产。
(d)CA 金融 Code § 3401(d) 请求法院发布临时、初步或永久禁令救济,以对抗从事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人。
(e)CA 金融 Code § 3401(e) 根据Section 3407评估罚款。
(f)CA 金融 Code § 3401(f) 根据Section 3207追回担保金,并启动一项计划以分配收益,造福因违反本分部规定,或本州除本分部以外适用于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法律而受损的居民。
(g)CA 金融 Code § 3401(g) 对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进行施加必要或适当的条件。
(h)CA 金融 Code § 3401(h) 如果部门证明存在因违反本分部规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则代表居民寻求赔偿。

Section § 340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州政府对从事数字金融资产活动(如加密货币)的公司或个人采取行动,如果他们犯下某些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州法律、不配合调查、从事不安全或欺骗性行为、实施欺诈或不当使用资金。此外,如果他们面临其他州或联邦机构的行动、被判犯有某些罪行、资不抵债或向州政府作出虚假陈述,他们也可能面临执法。州政府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延长截止日期或免除罚款,并且所有程序都受《行政程序法》管辖。

(a)CA 金融 Code § 3403(a) 部门可以对持牌人或非持牌人采取执法措施,如果该非持牌人已经、正在或即将与居民或代表居民从事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在以下任何情况下:
(1)CA 金融 Code § 3403(a)(1) 持牌人或个人严重违反本分部、根据本分部通过的规则或发布的命令,或本州除本分部以外适用于违规者与居民或代表居民从事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法律。
(2)CA 金融 Code § 3403(a)(2) 持牌人或个人未实质性配合部门的检查或调查,未支付费用,或未提交报告或文件。
(3)CA 金融 Code § 3403(a)(3) 持牌人或个人在与居民或代表居民从事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中,已经、正在或即将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金融 Code § 3403(a)(3)(A) 不安全或不稳健的行为或做法。
(B)CA 金融 Code § 3403(a)(3)(B) 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或做法。
(C)CA 金融 Code § 3403(a)(3)(C) 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
(D)CA 金融 Code § 3403(a)(3)(D) 挪用受托人持有的法定货币、数字金融资产或其他价值。
(4)CA 金融 Code § 3403(a)(4) 美国或另一州的机构对持牌人或个人采取了行动,如果部门采取该行动,则该行动将构成一项执法措施。
(5)CA 金融 Code § 3403(a)(5) 持牌人或个人因与居民或代表居民从事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相关的犯罪,或涉及欺诈或重罪活动而被定罪,经部门认定,该定罪使其不适合从事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
(6)CA 金融 Code § 3403(a)(6) 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A)CA 金融 Code § 3403(a)(6)(A) 持牌人或个人资不抵债。
(B)CA 金融 Code § 3403(a)(6)(B) 持牌人或个人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全面转让。
(C)CA 金融 Code § 3403(a)(6)(C) 持牌人或个人在任何破产、重组、安排、调整、资不抵债、接管、解散、清算或类似法律下的案件或其他程序中成为债务人、被指控的债务人、被申请人或类似身份的人,并且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从法院获得计划确认或案件或程序驳回。
(D)CA 金融 Code § 3403(a)(6)(D) 持牌人或个人申请或允许为自身或其大部分资产指定接管人、受托人或法院的其他代理人。
(7)CA 金融 Code § 3403(a)(7) 持牌人或个人向部门作出重大虚假陈述。
(b)CA 金融 Code § 3403(b) 经申请并有充分理由,部门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措施:
(1)CA 金融 Code § 3403(b)(1) 延长根据(a)款第(2)项提交文件或报告的截止日期。
(2)CA 金融 Code § 3403(b)(2) 在情况允许的范围内,包括尽管有旨在防止错误的合理程序但仍发生的善意错误,免除因(a)款第(2)项所述违规行为而发布的执法措施,如果部门认定该免除不会对遵守本分部的可能性产生不利影响。
(c)CA 金融 Code § 3403(c) 在与根据本分部无证经营相关的执法行动中,如果该人已实施一项合理设计的客户身份识别计划,旨在识别客户是否为居民,但未能将特定客户识别为居民,则可作为该行动的抗辩理由。
(d)CA 金融 Code § 3403(d) 根据本分部进行的程序受《行政程序法》管辖,如《政府法典》第11370条所述。

Section § 3405

Explanation

部门通常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必须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但在紧急情况下,部门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但事后必须提供快速听证,除非相关人员放弃该权利。如果情况要求在举行听证前采取行动,也适用此规定。如果从事数字金融资产活动的人员未及时请求听证,部门也可以在没有听证的情况下继续执行。

(a)CA 金融 Code § 340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部门仅可在根据具体情况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方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b)Copy CA 金融 Code § 3405(b)
(1)Copy CA 金融 Code § 3405(b)(1) (A) 如果情况要求在发出通知前采取行动,部门可以不经通知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根据第3407条施加民事罚款的情况除外。
(B)CA 金融 Code § 3405(b)(1)(B) 根据本款受到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有权要求部门进行快速的事后听证,除非该人已放弃听证。
(2)Copy CA 金融 Code § 3405(b)(2)
(A)Copy CA 金融 Code § 3405(b)(2)(A) 如果情况要求在举行听证前采取行动,部门可以在发出通知后不经事先听证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根据第3407条施加民事罚款的情况除外。
(B)CA 金融 Code § 3405(b)(2)(A)(B) 根据本款受到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有权要求部门进行快速的事后听证,除非该人已放弃听证。
(3)CA 金融 Code § 3405(b)(3) 如果与居民或代表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人未及时请求听证,部门可以在发出通知后不经听证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根据第3407条施加民事罚款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3407

Explanation

如果未经许可的人员与加州居民进行数字金融活动,且违反规定,他们可能面临每天最高十万美元的罚款。如果持牌人严重违反规定,他们可能面临每天或每次事件最高两万美元的罚款。罚款将持续累计,直至违规行为停止。

(a)CA 金融 Code § 3407(a) 如果未经许可的人员已经从事、正在从事或即将从事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且违反本分部规定,部门可对该人员处以民事罚款,金额不超过十万美元($100,000),按该人员违反本分部规定的每一天计算。
(b)CA 金融 Code § 3407(b) 如果持牌人或受涵盖人员严重违反本分部规定,部门可处以民事罚款,金额不超过两万美元($20,000),按每次违规行为的每一天或每次违规行为或不作为计算。
(c)CA 金融 Code § 3407(c) 根据本节规定的民事罚款将持续累计,直至违规行为停止之日。

Section § 3409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金融执照的吊销或暂停是如何通知以及何时生效的。执照的吊销或暂停在通知发送到持照人提供的地址后一天生效。对于暂停和停止令,它们将持续有效,直到官方命令发出、法院修改命令,或部门指定的日期到来。

如果持照人因未立即收到通知而不知道该通知,部门在决定处罚时可能会考虑这种遵守上的延迟。

(a)CA 金融 Code § 3409(a) 本部门项下执照的吊销,自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持照人发出吊销通知之日起一天后对持照人生效,该通知通过合理选择的、旨在使收件人一天内收到通知的方式,发送至为接收部门通讯而提供的地址。
(b)CA 金融 Code § 3409(b) 本部门项下执照的暂停或停止和终止令,自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持照人或其他人员发出暂停或命令通知之日起一天后对持照人或其他人员生效,该通知通过合理选择的、旨在使收件人一天内收到通知的方式,发送至为接收部门通讯而提供的地址,或者,如果未提供地址,则发送至收件人最后所知的地址。暂停或停止和终止令持续有效直至以下各项中最早发生者:
(1)CA 金融 Code § 3409(b)(1) 部门根据《行政程序法》(如《政府法典》第11370条所述)发出命令。
(2)CA 金融 Code § 3409(b)(2) 法院命令撤销或限制暂停或停止和终止令。
(3)CA 金融 Code § 3409(b)(3) 部门指定的日期。
(c)CA 金融 Code § 3409(c) 如果持照人或其他人员在无合理理由知晓本条项下部门发出的通知的情况下,未按照通知要求遵守,直至通知实际送达所提供的地址,则部门在对该不遵守行为施加制裁时,可考虑遵守的延迟。

Section § 3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某人就强制执行行动达成协议。该协议可以声明,涉事人员无需承认任何事实。

Section § 3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持续的权力,可以为了公众利益采取某些行动。即使没有提交许可申请,即使尚未颁发许可,或者即使许可已被放弃、暂停或撤销,专员也可以行使这些权力。

Section § 34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居民不能直接援引本章提起诉讼。然而,本章中提及的任何职责和责任,仍需与不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责任一并遵守。此外,如果涉及第3503条规定的权利,居民仍可采取法律行动。

(a)CA 金融 Code § 3415(a) 本章不应被解释为向居民提供私人诉讼权。
(b)CA 金融 Code § 3415(b) 本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应与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职责或义务累积,不应被解释为免除任何一方根据任何其他法律承担的任何职责或义务。
(c)CA 金融 Code § 3415(c) 本节不排除居民根据第3503条行使其权利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