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Section § 3401
本节定义了在数字金融资产活动中,哪些行为被视为“强制执行措施”。这包括暂停或吊销执照、发布停止和终止令,以及请求法院为某人的资产指定接管人等行动。该部门还可以请求法院发布不同级别的禁令救济,评估罚款,并追回资金以赔偿受损居民。其他措施包括对数字金融活动施加条件,以及为因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寻求赔偿。
Section § 3403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州政府对从事数字金融资产活动(如加密货币)的公司或个人采取行动,如果他们犯下某些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州法律、不配合调查、从事不安全或欺骗性行为、实施欺诈或不当使用资金。此外,如果他们面临其他州或联邦机构的行动、被判犯有某些罪行、资不抵债或向州政府作出虚假陈述,他们也可能面临执法。州政府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延长截止日期或免除罚款,并且所有程序都受《行政程序法》管辖。
Section § 3405
部门通常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必须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但在紧急情况下,部门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但事后必须提供快速听证,除非相关人员放弃该权利。如果情况要求在举行听证前采取行动,也适用此规定。如果从事数字金融资产活动的人员未及时请求听证,部门也可以在没有听证的情况下继续执行。
Section § 3407
如果未经许可的人员与加州居民进行数字金融活动,且违反规定,他们可能面临每天最高十万美元的罚款。如果持牌人严重违反规定,他们可能面临每天或每次事件最高两万美元的罚款。罚款将持续累计,直至违规行为停止。
Section § 3409
本节说明金融执照的吊销或暂停是如何通知以及何时生效的。执照的吊销或暂停在通知发送到持照人提供的地址后一天生效。对于暂停和停止令,它们将持续有效,直到官方命令发出、法院修改命令,或部门指定的日期到来。
如果持照人因未立即收到通知而不知道该通知,部门在决定处罚时可能会考虑这种遵守上的延迟。
Section § 3411
Section § 3413
Section § 3415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居民不能直接援引本章提起诉讼。然而,本章中提及的任何职责和责任,仍需与不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责任一并遵守。此外,如果涉及第3503条规定的权利,居民仍可采取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