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检查涉及数字金融资产的被许可人的商业行为,以确保其遵守法律。这种检查可以随时进行,无需事先通知,并且适用于加州境内外的企业。

该部门可以审查所有相关记录,并且企业必须协助检查。此外,被检查的企业需要承担这些检查的费用,费用根据检查人员的平均每小时成本计算。

(a)Copy CA 金融 Code § 3301(a)
(1)Copy CA 金融 Code § 3301(a)(1) (A) 部门可以随时检查任何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代理人在本州境内或境外的业务和任何办事处,以确定其业务是否以合法方式经营,以及所有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是否得到妥善核算。
(B)CA 金融 Code § 3301(a)(1)(B) 接受部门检查的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代理人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应部门要求,应向部门出示被许可人的任何或所有账目、账簿、信函、备忘录、文件和其他记录,并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其他方式协助检查。
(2)CA 金融 Code § 3301(a)(2) 部门可以根据本款规定检查被许可人,无需事先通知被许可人。
(b)CA 金融 Code § 3301(b) 被许可人应向专员支付根据本节进行的检查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专员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追回该费用。在确定检查费用时,专员可以使用该财政年度对被许可人或受本分部管辖的其他人员进行检查的所有人员的估计平均每小时成本。

Section § 330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从事数字金融资产业务的公司,必须保存与居民交易的详细记录,并保存五年。这些记录必须包含交易详情、居民身份和涉及金额等信息。公司还需要持续维护总分类账和报表,并报告与居民发生的任何争议。此外,如果这些记录保存在州外,公司必须在收到请求后三天内提供查阅。州政府部门可以检查这些记录,以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规定。

(a)CA 金融 Code § 3303(a) 持牌人应就其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的所有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自活动之日起五年内,保存以下所有记录:
(1)CA 金融 Code § 3303(a)(1) 持牌人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或为持牌人在本州账户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金融 Code § 3303(a)(1)(A) 居民的身份。
(B)CA 金融 Code § 3303(a)(1)(B) 交易形式。
(C)CA 金融 Code § 3303(a)(1)(C) 居民提供的金额、日期和支付指令。
(D)CA 金融 Code § 3303(a)(1)(D) 居民的账户号码、姓名和美国邮政服务邮寄地址,以及在可行的情况下,交易其他方的上述信息。
(2)CA 金融 Code § 3303(a)(2) 持牌人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以及为持牌人在本州账户进行的所有交易的总笔数和总价值,以过去12个日历月内数字金融资产的美元等值表示。
(3)CA 金融 Code § 3303(a)(3) 持牌人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将一种形式的数字金融资产兑换为法定货币或另一种形式的数字金融资产的任何交易。
(4)CA 金融 Code § 3303(a)(4) 至少每月维护一次的总分类账,列明持牌人的所有资产、负债、资本、收入和支出。
(5)CA 金融 Code § 3303(a)(5) 持牌人被要求编制或向部门提供的任何业务报告。
(6)CA 金融 Code § 3303(a)(6) 持牌人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对账记录,以及持牌人在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时所使用的任何银行的名称、账户号码和美国邮政服务邮寄地址。
(7)CA 金融 Code § 3303(a)(7) 与居民发生的任何争议报告。
(8)CA 金融 Code § 3303(a)(8) 如适用,至少每月维护一次的报告,以证明符合第3601节的规定。
(b)CA 金融 Code § 3303(b) 持牌人应以使部门能够确定其是否遵守本分部、任何法院命令以及本州法律的形式,保存(a)款所要求的记录。
(c)CA 金融 Code § 3303(c) 如果持牌人在本州以外保存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的交易相关的记录,持牌人应在请求提出后不迟于三天内,或根据部门的决定,在更晚的时间内,向部门提供这些记录。
(d)CA 金融 Code § 3303(d) 持牌人保存的所有记录均须接受部门的检查。

Section § 3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与各种组织合作并共享信息,这些组织包括自律团体、政府机构、执法部门和国际监管机构,涉及本州内持牌个人或企业的行为和举止。

Section § 3307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持有数字金融活动的许可证,您必须在15天内向相关部门报告某些变更。这些变更包括您的许可证申请或年度报告的任何重大更新、可能影响您业务合法性、安全性或稳健性的业务性质变更,以及高层管理人员或控制人的任何变更。

(a)CA 金融 Code § 3307(a) 被许可人应向部门提交以下报告,如适用:
(1)CA 金融 Code § 3307(a)(1) 本分部项下许可申请信息或被许可人根据本分部提交的最新年度报告中的重大变更。
(2)CA 金融 Code § 3307(a)(2) 被许可人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时,其业务发生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变更:
(A)CA 金融 Code § 3307(a)(2)(A) 该变更可能引发关于被许可人数字金融业务活动允许性的法律或监管问题。
(B)CA 金融 Code § 3307(a)(2)(B) 拟议变更可能引发安全性、稳健性或运营方面的担忧。
(C)CA 金融 Code § 3307(a)(2)(C) 拟议变更涉及的数字金融业务活动可能导致该活动与此前专员许可申请中列出的活动存在实质性差异。
(3)CA 金融 Code § 3307(a)(3) 被许可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或控制人的变更。
(b)CA 金融 Code § 3307(b) 本条要求的报告应在(a)款所述变更发生后不迟于15天内提交。

Section § 330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金融被许可人控制权变更的相关规则。如果某人将控制被许可人10%以上的投票证券,他们可能行使控制权。如果某人掌握25%或以上的投票权,或在关联实体中掌握10%的投票权,则控制权成立。仅仅是高级管理人员并不等同于控制权。

在被许可人控制权变更之前,寻求控制权的人必须向部门提交申请和必要信息。部门专员只有在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品格良好、财务稳定、有能力从事数字金融业务,并确保遵守所有法规的情况下才会批准。

拟议控制人不得对业务进行有害变更。如果获得批准,部门会通知相关方。如果被拒绝或未在31天内满足条件,则变更将被放弃。与其他州机构的冲突也可能阻止拟议的变更,除非冲突得到解决。

(a)CA 金融 Code § 3309(a) 就本节而言,“拟议控制人”指在拟议交易(该交易将导致被许可人控制权变更)后将控制被许可人的人。
(b)CA 金融 Code § 3309(b) 在确定某人是否对被许可人拥有控制权时,适用以下规则:
(1)CA 金融 Code § 3309(b)(1) 如果某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持有投票权或持有代表被许可人当时已发行投票证券10%或以上的代理权,则存在可反驳的控制权推定。
(2)CA 金融 Code § 3309(b)(2) 如果某人在被许可人中的投票权构成或将构成被许可人总投票权的至少25%,则该人对被许可人拥有控制权。
(3)CA 金融 Code § 3309(b)(3) 如果某人在另一个人中的投票权构成或将构成该另一个人总投票权的至少10%,且该另一个人在被许可人中的投票权构成被许可人总投票权的至少10%,则该人对被许可人拥有控制权。
(4)CA 金融 Code § 3309(b)(4) 某人不对被许可人拥有控制权,仅仅因为该人是被许可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c)CA 金融 Code § 3309(c) 在被许可人拟议控制权变更之前,拟议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向部门提交以下两项内容:
(1)CA 金融 Code § 3309(c)(1) 一份以部门规定的形式和媒介提交的申请。
(2)CA 金融 Code § 3309(c)(2) 如果拟议控制人已经控制了被许可人,第3203节将要求提供的信息和记录。
(d)CA 金融 Code § 3309(d) 部门不得批准申请,除非专员认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金融 Code § 3309(d)(1) 拟议控制人以及拟议控制人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品格良好且财务状况稳健。
(2)CA 金融 Code § 3309(d)(2) 拟议控制人有能力从事数字金融业务活动。
(3)CA 金融 Code § 3309(d)(3) 有理由相信,如果该人获得被许可人的控制权,拟议控制人和被许可人将遵守本分部所有适用规定以及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
(4)CA 金融 Code § 3309(d)(4) 拟议控制人(如有)对被许可人的业务、公司结构或管理进行任何重大变更的计划,不会损害被许可人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e)CA 金融 Code § 3309(e) 部门应根据第3203节,批准、附条件批准或拒绝被许可人控制权变更的申请。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被许可人以及如果部门批准了控制权变更将成为控制人的人发送其决定通知。如果部门拒绝申请,被许可人应放弃拟议的控制权变更,或停止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
(f)CA 金融 Code § 3309(f) 如果部门对被许可人控制权变更的批准附加条件,且部门在发出条件通知后31天内未收到申请人接受部门指定条件的通知,则该申请视为被拒绝。如果申请被视为被拒绝,被许可人应放弃拟议的控制权变更,或停止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
(g)CA 金融 Code § 3309(g) 如果部门认为撤销或修改符合本分部规定,部门可以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撤销或修改根据(d)款作出的决定。
(h)CA 金融 Code § 3309(h) 如果被许可人控制权变更需要州机构的批准,且其他机构的行动与部门的行动冲突,部门应与其他机构协商。如果因冲突无法解决而无法完成拟议的控制权变更,被许可人应放弃控制权变更,或停止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

Section § 3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数字金融企业(被许可人)与其他公司合并或整合的流程和要求。在合并前,被许可人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合并计划以及未来存续实体的信息。如果合并影响到控制权,则适用额外的规定。部门只有在合并不会导致垄断或限制竞争,并且新公司的领导层被认为有能力且财务稳定时,才会批准合并。

部门将根据这些评估结果批准、有条件批准或拒绝合并,并负责通知相关方。如果不同机构的批准存在冲突,合并可能会被叫停。

(a)CA 金融 Code § 3311(a) 在被许可人与另一个人进行拟议合并或整合之前,被许可人应以书面形式向部门提交所有以下适用文件:
(1)CA 金融 Code § 3311(a)(1) 部门规定的格式和媒介的申请。
(2)CA 金融 Code § 3311(a)(2) 根据 (e) 款制定的合并或整合计划。
(3)CA 金融 Code § 3311(a)(3) 对于被许可人,根据第 3203 条要求提供的关于在拟议合并或整合中将成为存续实体的人的信息。
(b)CA 金融 Code § 3311(b) 如果拟议的合并或整合将改变被许可人的控制权,被许可人应遵守第 3309 条和本条规定。
(c)CA 金融 Code § 3311(c) 除非专员认定以下所有事项,否则部门不得批准合并或整合申请:
(1)CA 金融 Code § 3311(c)(1) 该合并或整合不会导致垄断,也不会促进任何旨在垄断或试图垄断本州数字金融业务活动的联合或串谋。
(2)CA 金融 Code § 3311(c)(2) 该合并或整合不会在本州任何区域产生实质性减少竞争、倾向于形成垄断或以其他方式限制贸易的效果,或者该反竞争效果在公共利益方面被合并可能在满足所服务社区的便利和需求方面的效果明显抵消。
(3)CA 金融 Code § 3311(c)(3) 存续实体的财务状况,包括其资本和流动性,将根据第 3207 条 (b) 款所列因素令人满意。
(4)CA 金融 Code § 3311(c)(4) 存续实体的执行人员品格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并有能力从事数字金融业务活动。
(d)CA 金融 Code § 3311(d) 部门应根据第 3203 条批准、有条件批准或拒绝被许可人合并或整合的申请。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其决定通知被许可人和将成为存续实体的人。如果部门拒绝申请,被许可人应放弃合并或整合,或停止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
(e)CA 金融 Code § 3311(e) 如果部门认为撤销或修改符合本分部规定,部门可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撤销或修改根据 (c) 款作出的决定。
(f)CA 金融 Code § 3311(f) 被许可人与另一个人合并或整合的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金融 Code § 3311(f)(1) 描述拟议交易对被许可人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影响。
(2)CA 金融 Code § 3311(f)(2) 识别每个将被合并或整合的人以及将成为存续实体的人。
(3)CA 金融 Code § 3311(f)(3) 描述合并或整合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实施方式。
(g)CA 金融 Code § 3311(g) 如果被许可人与另一个人合并或整合需要本州其他机构的批准,且其他机构的行动与部门的行动冲突,部门应与该其他机构协商。如果由于冲突无法解决而无法完成拟议的合并或整合,被许可人应放弃合并或整合,或停止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
(h)CA 金融 Code § 3311(h) 部门可以根据 (a) 款对申请的批准附加条件。如果部门在以书面形式发出条件通知后 31 天内未收到各方接受部门条件的通知,则该申请视为被拒绝。如果申请被视为被拒绝,被许可人应放弃合并或整合,或停止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
(i)CA 金融 Code § 3311(i) 如果被许可人收购了一个人的绝大部分资产,无论该人的许可证是否经部门批准,该交易均受本条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