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3
Section § 330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检查涉及数字金融资产的被许可人的商业行为,以确保其遵守法律。这种检查可以随时进行,无需事先通知,并且适用于加州境内外的企业。
该部门可以审查所有相关记录,并且企业必须协助检查。此外,被检查的企业需要承担这些检查的费用,费用根据检查人员的平均每小时成本计算。
Section § 3303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从事数字金融资产业务的公司,必须保存与居民交易的详细记录,并保存五年。这些记录必须包含交易详情、居民身份和涉及金额等信息。公司还需要持续维护总分类账和报表,并报告与居民发生的任何争议。此外,如果这些记录保存在州外,公司必须在收到请求后三天内提供查阅。州政府部门可以检查这些记录,以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规定。
Section § 3305
Section § 3307
如果您在加州持有数字金融活动的许可证,您必须在15天内向相关部门报告某些变更。这些变更包括您的许可证申请或年度报告的任何重大更新、可能影响您业务合法性、安全性或稳健性的业务性质变更,以及高层管理人员或控制人的任何变更。
Section § 3309
本节规定了金融被许可人控制权变更的相关规则。如果某人将控制被许可人10%以上的投票证券,他们可能行使控制权。如果某人掌握25%或以上的投票权,或在关联实体中掌握10%的投票权,则控制权成立。仅仅是高级管理人员并不等同于控制权。
在被许可人控制权变更之前,寻求控制权的人必须向部门提交申请和必要信息。部门专员只有在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品格良好、财务稳定、有能力从事数字金融业务,并确保遵守所有法规的情况下才会批准。
拟议控制人不得对业务进行有害变更。如果获得批准,部门会通知相关方。如果被拒绝或未在31天内满足条件,则变更将被放弃。与其他州机构的冲突也可能阻止拟议的变更,除非冲突得到解决。
Section § 331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数字金融企业(被许可人)与其他公司合并或整合的流程和要求。在合并前,被许可人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合并计划以及未来存续实体的信息。如果合并影响到控制权,则适用额外的规定。部门只有在合并不会导致垄断或限制竞争,并且新公司的领导层被认为有能力且财务稳定时,才会批准合并。
部门将根据这些评估结果批准、有条件批准或拒绝合并,并负责通知相关方。如果不同机构的批准存在冲突,合并可能会被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