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01

Explanation

自2026年7月1日起,如果您想与加州居民进行涉及数字金融资产的业务,您需要获得州政府的许可。有几个例外情况:您可以在截止日期前申请许可并等待决定,或者如果您符合某些要求,您可能获得豁免。这项法律旨在规范数字金融活动,以确保其合法安全地进行。

自2026年7月1日或之后,任何人不得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或声称能够从事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除非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金融 Code § 3201(a) 该人已根据第3203条获得本州部门的许可。
(b)CA 金融 Code § 3201(b) 该人已在2026年7月1日或之前提交申请,并正在等待该申请的批准或拒绝。
(c)CA 金融 Code § 3201(c) 该人根据第3103条免于本分部下的许可。

Section § 3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申请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执照的要求。申请必须包含申请人的详细信息,例如法定名称、地址、业务历史、财务状况和过去的法律问题。它还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稳定性和保险覆盖的证明。

部门将调查申请人负责任地开展此类业务的能力,申请人需要支付不可退还的费用。关于申请的决定可能包括批准、有条件批准或拒绝。申请人必须在31天内确认部门设定的任何条件,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一旦获得批准,执照仅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有效,包括按照第 3207 节的规定提供担保。与部门调查相关的额外费用也必须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受《政府法典》保护。一份完整的申请包括费用、所需信息以及专员要求的任何额外数据。

(a)CA 金融 Code § 3203(a) 根据本分部申请执照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金融 Code § 3203(a)(1) 申请应采用部门规定的形式和媒介。
(2)CA 金融 Code § 3203(a)(2) 除分部 (b) 另有规定外,申请应提供与申请人拟议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相关的所有以下信息:
(A)CA 金融 Code § 3203(a)(2)(A) 申请人的法定名称、申请人当前或拟议的商业美国邮政服务邮寄地址,以及申请人在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时使用或计划使用的任何虚构名称或商号。
(B)CA 金融 Code § 3203(a)(2)(B) 申请人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的法定名称、任何曾用名或虚构名称,以及其住宅和商业美国邮政服务邮寄地址,以及对申请人拥有控制权的任何人的上述信息。
(C)CA 金融 Code § 3203(a)(2)(C) 申请人提交申请前五年内(如果业务运营不足五年,则为业务运营期间)当前和过去的业务描述,包括其产品和服务、相关的互联网网站地址和社交媒体页面、主要营业地点、预计用户群和具体营销目标。
(D)CA 金融 Code § 3203(a)(2)(D) 以下所有事项的清单:
(i)CA 金融 Code § 3203(a)(2)(D)(i) 申请人在其他州持有的任何金融监管执照。
(ii)Copy CA 金融 Code § 3203(a)(2)(D)(ii)
(i)Copy CA 金融 Code § 3203(a)(2)(D)(ii)(i) 款所述执照的到期日期。
(iii)CA 金融 Code § 3203(a)(2)(D)(iii) 在任何州对被许可人采取的任何执照吊销、执照暂停或其他纪律处分,以及任何州拒绝的任何执照申请。
(E)CA 金融 Code § 3203(a)(2)(E) 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对以下所有人员的任何刑事定罪、暂缓起诉协议和未决刑事诉讼的清单:
(i)CA 金融 Code § 3203(a)(2)(E)(i) 申请人。
(ii)CA 金融 Code § 3203(a)(2)(E)(ii) 申请人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
(iii)CA 金融 Code § 3203(a)(2)(E)(iii) 申请人的任何负责人。
(iv)CA 金融 Code § 3203(a)(2)(E)(iv) 对申请人拥有控制权的任何人。
(v)CA 金融 Code § 3203(a)(2)(E)(v) 申请人拥有控制权的任何人。
(F)CA 金融 Code § 3203(a)(2)(F) 申请人或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作为当事方,在提交申请前10年内,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发生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的清单,该等程序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被认定为重大,并且在申请人的经审计财务报表、致股权所有者的报告以及类似报表或报告中,申请人将被要求披露该等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G)CA 金融 Code § 3203(a)(2)(G) 在提交申请前10年内,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发生的任何破产或接管程序的清单,其中以下任何一方曾是债务人:
(i)CA 金融 Code § 3203(a)(2)(G)(i) 申请人。
(ii)CA 金融 Code § 3203(a)(2)(G)(ii) 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iii)CA 金融 Code § 3203(a)(2)(G)(iii) 申请人的负责人。
(iv)CA 金融 Code § 3203(a)(2)(G)(iv) 对申请人拥有控制权的任何人。
(v)CA 金融 Code § 3203(a)(2)(G)(v) 申请人拥有控制权的任何人。
(H)CA 金融 Code § 3203(a)(2)(H) 申请人计划存入其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所获资金的任何银行的名称和美国邮政服务邮寄地址。
(I)CA 金融 Code § 3203(a)(2)(I) 申请人用于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资金和信贷来源。
(J)CA 金融 Code § 3203(a)(2)(J) 证明申请人拥有第 3207 节要求的资本和流动性的文件。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i)CA 金融 Code § 3203(a)(2)(J)(i) 申请人最近一个财政年度以及提交申请前两年期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副本(如有)。
(ii)CA 金融 Code § 3203(a)(2)(J)(ii) 申请人当前财政年度的非合并财务报表副本,无论是否经过审计,以及(如有)提交申请前两年期间的非合并财务报表副本。
(K)CA 金融 Code § 3203(a)(2)(K) 部门可发送通信的美国邮政服务邮寄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L)CA 金融 Code § 3203(a)(2)(L) 申请人在本州的注册代理人的姓名、美国邮政服务邮寄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M)CA 金融 Code § 3203(a)(2)(M) 申请人为其自身、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人或申请人用户所持有的任何责任险、意外险、业务中断险或网络安全保险单的承保范围证明副本,或部门认可的详细摘要。
(N)CA 金融 Code § 3203(a)(2)(N) 如适用,申请人成立的日期和所在州,以及该州签发的当前良好信誉证明副本。
(O)CA 金融 Code § 3203(a)(2)(O) 如果某人控制申请人且该人的股权在美国公开交易,则需提供该人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副本,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15 U.S.C. Sec. 78m)提交的该人最新报告。
(P)CA 金融 Code § 3203(a)(2)(P) 如果某人控制申请人且该人的股权在美国境外公开交易,则需提供该人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副本,或提交给该人住所地外国监管机构的、与分段 (N) 所要求文件类似的最新文件副本。
(Q)CA 金融 Code § 3203(a)(2)(Q) 如果申请人是合伙企业或成员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则需提供任何普通合伙人或成员的姓名和美国邮政服务邮寄地址。
(R)CA 金融 Code § 3203(a)(2)(R) 如果申请人需要向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注册为货币服务企业,则需提供注册证明。
(S)CA 金融 Code § 3203(a)(2)(S) 申请人的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的一套指纹。
(T)CA 金融 Code § 3203(a)(2)(T) 如有,申请人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在申请提交前10年的就业历史,以及对该个人的任何调查历史或该个人作为当事方的法律诉讼历史。
(U)CA 金融 Code § 3203(a)(2)(U) 申请人将履行其在第7章(自第3701条起)项下义务的计划。
(V)CA 金融 Code § 3203(a)(2)(V) 在申请人向部门提交本分部项下许可申请的月份之前的月份,申请人与其或代表其从事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居民人数。
(W)CA 金融 Code § 3203(a)(2)(W) 在申请人向部门提交本分部项下许可申请的年份之后的年份的10月1日之前,申请人预计将与其或代表其从事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居民人数估算。
(X)CA 金融 Code § 3203(a)(2)(X) 部门通过规则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3)CA 金融 Code § 3203(a)(3) 申请应附有由部门确定用于支付申请审查合理成本的不可退还费用。
(b)Copy CA 金融 Code § 3203(b)
(1)Copy CA 金融 Code § 3203(b)(1) 收到完整申请后,部门应调查是否满足以下各项标准:
(A)CA 金融 Code § 3203(b)(1)(A) 申请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状况、能力和责任,以从事数字金融业务活动。
(B)CA 金融 Code § 3203(b)(1)(B) 申请人具有相关的金融和商业经验、良好的品格和整体适格性。
(C)CA 金融 Code § 3203(b)(1)(C) 申请人的每位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人以及控制申请人的人均具有能力、经验、良好品格和整体适格性。
(D)CA 金融 Code § 3203(b)(1)(D) 申请人已遵守第5章(自第3501条起)和第6章(自第3601条起)。
(E)CA 金融 Code § 3203(b)(1)(E) 申请人在从事数字金融业务活动方面有合理的成功前景。
(F)CA 金融 Code § 3203(b)(1)(F) 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如果获得许可,将遵守本分部的所有适用规定以及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从事数字金融业务活动。
(2)CA 金融 Code § 3203(b)(2) 收到完整申请后,部门可以调查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c)CA 金融 Code § 3203(c) 完成分部 (b) 要求的调查后,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批准、有条件批准或拒绝申请的决定。如果部门在发出条件通知后31天内未收到申请人接受部门指定条件的书面通知,或者如果申请人在部门发出条件通知后31天内未要求就部门指定的条件举行听证会,则申请应被视为撤回。
(d)CA 金融 Code § 3203(d) 根据本分部颁发的许可证应在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生效:
(1)CA 金融 Code § 3203(d)(1) 部门颁发许可证的日期。
(2)CA 金融 Code § 3203(d)(2) 被许可人提供第3207条要求的担保的日期。
(e)CA 金融 Code § 3203(e) 除了(a)款第(3)项要求的费用外,申请人还应支付部门根据(b)款进行的调查的合理费用。
(f)CA 金融 Code § 3203(f) 根据本条提供的信息受《政府法典》第7929.000条(a)款的涵盖。
(g)CA 金融 Code § 3203(g) 就本条而言,“完整申请”指包含(a)款第(3)项要求的不可退还费用、(a)款第(2)项规定的信息以及专员任何法规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的申请。

Section § 3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专员向希望开展虚拟货币业务的申请人颁发临时或有条件执照。如果申请人持有在2023年之前获得的纽约有效执照或特许状,并支付任何适用费用且符合要求,则其符合资格。

此外,如果申请人正在满足某些条件,例如提交指纹、满足其他执照要求,但犯罪历史调查出现延误,也可以授予有条件执照。

此类有条件执照将在完整执照被授予或拒绝时,或在申请人的纽约资质被吊销时失效。

(a)CA 金融 Code § 3205(a) 专员可向持有或维持根据《纽约州法规汇编》第23篇第200部分在纽约州开展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的执照,或持有经批准根据纽约法律开展虚拟货币业务的纽约州有限目的信托公司特许状的申请人颁发有条件执照,前提是该执照的颁发或批准不迟于2023年1月1日,且申请人支付所有适当费用并遵守本部门的要求。
(b)CA 金融 Code § 3205(b)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专员可在申请人遵守第3219条要求之前向其颁发有条件执照:
(1)CA 金融 Code § 3205(b)(1) 申请人已提供第3219条要求的所有指纹。
(2)CA 金融 Code § 3205(b)(2) 申请人符合所有其他执照要求。
(3)CA 金融 Code § 3205(b)(3) 尽管专员已作出合理努力,但未能以合理速度完成第3219条要求的犯罪历史调查。
(c)CA 金融 Code § 3205(c) 根据本节颁发的有条件执照应在以下各项中最早发生时失效:
(1)CA 金融 Code § 3205(c)(1) 在颁发无条件执照时。
(2)CA 金融 Code § 3205(c)(2) 在拒绝执照申请时。
(3)CA 金融 Code § 3205(c)(3) 在根据《纽约州法规汇编》第23篇第200部分颁发的执照被吊销时,或作为经批准根据纽约法律开展虚拟货币业务的纽约州有限目的信托公司的特许状被否决或吊销时。

Section § 32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加州从事数字金融资产业务的公司的财务要求。首先,这些被称为被许可人的公司必须持有经部门批准的美元履约保证金或信托账户。这是为了保护与这些公司进行数字金融活动的居民。如果使用信托账户,则必须存放在经批准的本地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如有需要,部门可要求公司在30天内增加此担保。只有部门可以从该担保中提取资金,并根据其规定将资金分配给索赔人。

此外,被许可人必须根据其特定风险,保持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以确保其财务稳定。部门将评估各种因素,例如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构成、业务量以及客户保护计划。公司必须以现金、某些数字金融资产或高质量流动资产的形式持有流动资产,具体金额由部门设定。如有要求,部门可命令增加资本或流动性,公司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证明其已遵守。

(a)Copy CA 金融 Code § 3207(a)
(1)Copy CA 金融 Code § 3207(a)(1) (A) 被许可人应以部门确定的形式和金额,维持一份以美元计价的履约保证金或信托账户,以保护与被许可人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居民。
(B)CA 金融 Code § 3207(a)(1)(B) 如果被许可人根据本节规定维持信托账户,该信托账户应在本州内的银行、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或联邦信用合作社维持,并须经部门事先批准。
(2)CA 金融 Code § 3207(a)(2) 根据本节存入的担保应支付给本州,用于针对被许可人因其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而产生的索赔。
(3)CA 金融 Code § 3207(a)(3) 根据本节存入的担保应涵盖部门为保护与被许可人进行数字金融业务活动的居民而确定的期限内的索赔,包括被许可人停止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后部门指定的额外期限。
(4)CA 金融 Code § 3207(a)(4) 部门可以要求被许可人增加根据本节存入的担保金额,被许可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要求增加后的30天内,存入额外担保。
(5)CA 金融 Code § 3207(a)(5) 如果被许可人始终遵守本节规定,部门可以允许被许可人替换或存入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6)CA 金融 Code § 3207(a)(6) 索赔人无权直接从根据本节存入的担保中追偿。
(7)CA 金融 Code § 3207(a)(7) 只有部门可以从担保中追偿,部门保留追偿款不超过五年,并可根据专员通过的规则处理索赔并将追偿款分配给索赔人。
(b)CA 金融 Code § 3207(b) 除了(a)款规定的担保外,被许可人应始终保持部门认为足以确保被许可人财务完整性及其持续运营的资本和流动性,其金额和形式应基于对适用于被许可人的特定风险的评估。在确定被许可人应保持的最低资本和流动性金额时,部门可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1)CA 金融 Code § 3207(b)(1) 被许可人总资产的构成,包括每种资产的头寸、规模、质量、流动性、风险敞口和价格波动性。
(2)CA 金融 Code § 3207(b)(2) 被许可人总负债的构成,包括每种负债的规模和偿还时间。
(3)CA 金融 Code § 3207(b)(3) 被许可人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实际和预期交易量。
(4)CA 金融 Code § 3207(b)(4) 被许可人使用的杠杆量。
(5)CA 金融 Code § 3207(b)(5) 被许可人的流动性状况。
(6)CA 金融 Code § 3207(b)(6) 被许可人根据(a)款提供的财务保护。
(7)CA 金融 Code § 3207(b)(7) 被许可人将服务的实体类型。
(8)CA 金融 Code § 3207(b)(8) 被许可人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类型。
(9)CA 金融 Code § 3207(b)(9) 被许可人在其破产情况下为保护客户而采取的安排。
(c)CA 金融 Code § 3207(c) 被许可人应以现金、除被许可人对有权获得第3503节保护的居民拥有控制权的数字金融资产之外的数字金融资产,或《联邦法规法典》第12篇第249.20节(a)款所定义的高质量流动资产的形式,持有根据本节规定需维持的流动资产,其比例由部门确定。
(d)CA 金融 Code § 3207(d) 部门可以要求被许可人增加本节规定的资本或流动性。被许可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要求增加后的30天内,提交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其拥有根据本款要求的额外资本或流动性。

Section § 3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的要求。要获得资格,申请人需要满足某些条件:必须满足专员的标准,申请人必须遵守相关章节的规定,并且必须支付调查费用和初始许可费。

如果部门拒绝申请,申请人有权根据《行政程序法》提出上诉,但必须在收到拒绝通知后30天内提出。

(a)CA 金融 Code § 3209(a)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部门应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1)CA 金融 Code § 3209(a)(1) 专员认定第3203条(b)款(1)项所述的所有标准均已满足。
(2)CA 金融 Code § 3209(a)(2) 申请人已遵守本章规定。
(3)CA 金融 Code § 3209(a)(3) 申请人已支付第3203条(e)款规定的调查费用。
(4)CA 金融 Code § 3209(a)(4) 申请人已支付第3203条(a)款(3)项规定的初始许可费。
(b)CA 金融 Code § 3209(b) 申请人可根据《行政程序法》(如《政府法典》第11370条所述)对根据第3203条对其申请的拒绝提出上诉,但不得迟于部门通知申请人其在第3203条(a)款(2)项(K)分项指定地址的申请已被拒绝或被视为拒绝后的30天。

Section § 3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数字金融资产企业在10月1日至11月1日之间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应包含财务报表、重大变更或调查的详细信息、数据安全漏洞以及业务活动统计数据。企业还必须在2月28日之前支付一部分管理费用。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许可证暂停或吊销,但企业可以上诉或纠正违规行为以恢复其许可证。部门可以调整截止日期或要求,但暂停不影响资产转移或责任。

(a)CA 金融 Code § 3211(a) 受 (h) 款约束,每年10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被许可人应根据 (b) 款规定向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b)Copy CA 金融 Code § 3211(b)
(a)Copy CA 金融 Code § 3211(b)(a) 款要求的年度报告应以部门规定的形式和媒介提交。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金融 Code § 3211(b)(1) 被许可人最近一份经审阅的年度财务报表副本(如果被许可人在本州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在截至本部门许可颁发周年日期之前的财政年度产生的总收入不超过二百万美元 ($2,000,000)),或被许可人最近一份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副本(如果被许可人在本州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在截至周年日期之前的财政年度金额超过二百万美元 ($2,000,000))。
(2)CA 金融 Code § 3211(b)(2) 如果除个人以外的实体控制被许可人,则提供以下任一文件的副本:
(A)CA 金融 Code § 3211(b)(2)(A) 该实体最近一份经审阅的年度财务报表,如果该实体在前一财政年度(截至本部门许可颁发周年日期)的总收入不超过二百万美元 ($2,000,000)。
(B)CA 金融 Code § 3211(b)(2)(B) 该实体最近一份 经审计的合并年度财务报表,如果该实体在前一财政年度(截至本部门许可颁发周年日期)的总收入超过二百万美元 ($2,000,000)。
(3)CA 金融 Code § 3211(b)(3) 以下任一情况的描述:
(A)CA 金融 Code § 3211(b)(3)(A) 被许可人财务状况的任何重大变化。
(B)CA 金融 Code § 3211(b)(3)(B) 与被许可人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相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且涉及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
(C)CA 金融 Code § 3211(b)(3)(C)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被许可人的任何国际、联邦、州或地方调查。
(D)Copy CA 金融 Code § 3211(b)(3)(D)
(i)Copy CA 金融 Code § 3211(b)(3)(D)(i) 被许可人的任何数据安全漏洞或网络安全事件。
(ii)CA 金融 Code § 3211(b)(3)(D)(i)(ii) 就《民法典》第 1798.82 条而言,根据本分段对数据安全漏洞的描述不构成安全漏洞的披露或通知。
(4)CA 金融 Code § 3211(b)(4) 被许可人尚未向部门报告的、第 3307 条要求的信息或记录。
(5)CA 金融 Code § 3211(b)(5) 自许可颁发日期或上次年度报告提交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受 (h) 款约束)以来的期间,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交易数量。
(6)Copy CA 金融 Code § 3211(b)(6)
(A)Copy CA 金融 Code § 3211(b)(6)(A) 截至年度报告日期前不超过 30 天的最后一个月末(受 (h) 款约束),被许可人控制的数字金融资产的美元等值金额。
(B)CA 金融 Code § 3211(b)(6)(A)(B) 在该日期,被许可人控制其美元等值数字金融资产的居民总数。
(7)CA 金融 Code § 3211(b)(7) 被许可人遵守第 3503 条的证据。
(8)CA 金融 Code § 3211(b)(8) 被许可人遵守第 3205 条的证据。
(9)CA 金融 Code § 3211(b)(9) 被许可人从事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所有地点列表。
(10)CA 金融 Code § 3211(b)(10) 在前一年的9月30日至被许可人提交年度报告的当年10月1日之间,被许可人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居民数量。
(11)CA 金融 Code § 3211(b)(11) 部门通过规则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c)Copy CA 金融 Code § 3211(c)
(1)Copy CA 金融 Code § 3211(c)(1) 每年2月28日或之前,根据第 3201 条 (b) 款在本部门下无许可证运营的被许可人和申请人,应支付由专员估算的、用于下一年度以及在征收评估的当年和前一年该计划管理中实际发生或预计发生的任何赤字,其在本部门管理中合理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的按比例分摊份额。

Section § 3213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规定,许可证不能转让给其他人或实体;它们只能由最初的持有人拥有。

本分部项下的许可证不可转让或让与。

Section § 321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部门制定规则,并向执照申请人提供非正式指导。专员必须根据申请人的商业计划,并参照另一条文规定的因素,告知申请人最低资本和流动性要求。

专员可以准备官方文件,如书面决定和意见函,以帮助澄清对申请人的规定。此外,所有此类文件都必须在部门网站上公布,但必要时可以删除敏感信息。

(a)CA 金融 Code § 3215(a) 部门可以采纳实施本分部所需的规则,并可向本分部项下任何潜在的执照申请人提供关于可能适用于该申请人的执照条件的非正式指导。专员应告知任何请求该指导的申请人,将要求该申请人满足的最低资本和流动性以及其他执照要求,该要求基于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其在本分部项下开展业务计划的信息,以及根据第3203条所述的用于做出该决定的因素。
(b)Copy CA 金融 Code § 3215(b)
(1)Copy CA 金融 Code § 3215(b)(1) 专员可以准备书面决定、意见函以及其他正式书面指导,以发布给寻求澄清本分部要求的人员。
(2)CA 金融 Code § 3215(b)(2) 专员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所有向寻求澄清本分部要求的人员发布的书面决定、意见函以及其他正式书面指导。专员可自行决定或应申请人或持照人的请求,从与申请人或持照人相关的任何决定、函件或其他书面指导中删除(遮盖)申请人或持照人的专有或其他保密信息。

Section § 321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专员可以与全国多州许可系统和注册处合作,管理持证人的记录和费用。专员有权更改或豁免加入该系统的要求。他们还可以使用该系统,出于特定目的与执法机构(如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交换信息。此外,必须有一个途径供申请人和持证人质疑专员输入该系统的任何信息。

(a)CA 金融 Code § 3217(a) 专员可以与全国多州许可系统和注册处或由全国多州许可系统和注册处指定的其他实体建立关系或签订合同,以收集和维护与受本分部管辖的持证人或其他人员相关的记录,并处理交易费或其他费用。
(b)CA 金融 Code § 3217(b) 为了参与全国多州许可系统和注册处,专员可以通过规则、规章或命令,全部或部分地豁免或修改本分部中的任何或所有要求,并制定为参与全国多州许可系统和注册处而合理必要的新要求。
(c)CA 金融 Code § 3217(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专员可以使用全国多州许可系统和注册处作为美国司法部与专员之间的渠道代理,用于向司法部和美国司法部请求信息以及向其分发信息,包括根据《安全与公平执行抵押贷款许可法案》(SAFE Act) 第5110条向联邦调查局、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专员指示的任何其他来源请求和分发信息。
(d)CA 金融 Code § 3217(d) 专员应建立一个流程,申请人和持证人可以通过该流程质疑由专员输入全国多州许可系统和注册处的信息。

Section § 3219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了要求执照申请人相关特定人员提交指纹以进行犯罪历史调查的规定。金融专员要求所有申请人、相关执行官以及任何控制人员提交指纹以进行联邦调查局背景调查。如果控制实体不是自然人,则必须对其关联的每位执行官或负责人员进行检查。专员利用全国申请系统进行此过程,从而绕过某些州级要求。此外,通过协调向司法部提交指纹,对申请人进行州级犯罪背景调查。联邦调查局和州级犯罪历史调查都是许可程序的一部分,并收取费用以支付处理成本。该系统还可以为相关人员请求持续的逮捕通知服务。

(a)Copy CA 金融 Code § 3219(a)
(1)Copy CA 金融 Code § 3219(a)(1) 专员应要求每位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以及与申请人相关的每位执行官和负责人员提交指纹,以便通过联邦调查局犯罪历史记录核查进行犯罪历史查询。
(2)CA 金融 Code § 3219(a)(2) 专员应要求任何控制申请人的自然人提交指纹,以便通过联邦调查局犯罪历史记录核查进行犯罪历史查询。
(3)CA 金融 Code § 3219(a)(3) 如果控制申请人的人员不是自然人,专员应要求对与该控制申请人的人员相关的每位执行官和负责人员进行联邦调查局犯罪历史记录核查,包括提交指纹,以便通过联邦调查局犯罪历史记录核查进行犯罪历史查询。
(b)CA 金融 Code § 3219(b) 《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61条不适用于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在使用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采纳或批准用于本分部的全国统一申请时。
(c)CA 金融 Code § 3219(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根据本分部申请执照时,专员至少可以要求每位申请人向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提供本条(a)款所述的信息。
(d)CA 金融 Code § 3219(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专员可以要求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根据SAFE法案第5110条,对(a)款所述的个人进行联邦调查局犯罪历史记录核查。就本条而言,联邦调查局犯罪历史记录核查应包括将个人指纹转发给联邦调查局。
(e)CA 金融 Code § 3219(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专员可以要求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使用(f)款和(h)款规定的程序,获取(a)款所述申请人的州犯罪历史背景调查信息。
(f)CA 金融 Code § 3219(f) 如果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根据司法部的要求,为本分部下的申请人电子提交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以获取州定罪和州逮捕记录的存在和内容信息,以及司法部确定该人员在审判或上诉期间保释或具结释放的州逮捕记录的存在和内容信息,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p)款第(1)项向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提供电子回复,并应向专员提供相同的电子回复。
(g)CA 金融 Code § 3219(g) 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可以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的规定,向司法部请求本条(a)款所述所有个人的后续逮捕通知服务。司法部应向专员提供相同的电子回复。
(h)CA 金融 Code § 3219(h) 司法部应收取足以弥补处理本条所述请求的合理成本的费用。

Section § 3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正在申请执照,如果已获得恢复公民权利证书或赦免,则不能仅仅因为刑事定罪而被拒绝。同样,如果您的定罪已被合法撤销,也不能被用来对您不利。未导致定罪的逮捕,包括轻微违法行为或少年记录,也不能成为拒绝的理由。如果您因过去的定罪而被拒绝颁发执照,则必须书面告知您该决定、如何对此提出异议、您上诉的权利以及如何获取和核实您的定罪历史。

(a)CA 金融 Code § 3221(a) 如果被定罪人已根据《刑法典》第三编第六章第3.5节(自第4852.01条起)获得恢复公民权利证书,或已获得州或联邦行政机关的宽恕或赦免,则不得基于刑事定罪或构成刑事定罪的犯罪行为拒绝申请人颁发执照。
(b)CA 金融 Code § 3221(b) 不得基于根据《刑法典》第1203.4、1203.4a、1203.41或1203.425条已被撤销的定罪拒绝申请人颁发执照。如果申请人的犯罪历史记录报告中未反映出根据《刑法典》第1203.4、1203.4a、1203.41或1203.425条已被撤销的定罪,则申请人应向专员提供撤销证明。
(c)CA 金融 Code § 3221(c) 不得基于导致非定罪处理的逮捕(包括导致违规、传票或少年司法裁决的逮捕)拒绝申请人颁发执照。
(d)CA 金融 Code § 3221(d) 如果申请人完全或部分基于定罪历史被拒绝颁发执照,则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以下所有事项:
(1)CA 金融 Code § 3221(d)(1) 执照的拒绝或取消资格。
(2)CA 金融 Code § 3221(d)(2) 申请人对该决定提出异议或请求重新考虑的程序。
(3)CA 金融 Code § 3221(d)(3) 申请人有权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4)CA 金融 Code § 3221(d)(4) 请求获取申请人完整定罪历史的副本以及质疑记录准确性或完整性的流程。

Section § 32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提供给全国多州许可系统的任何私人或保密信息,即使在共享后,也仍然受到保护。这意味着隐私规定依然有效,信息保留其法律保护。此外,此类保密信息不受公共披露法律、传票或在私人诉讼中用作证据的约束,除非相关人员允许。但本法不包括就业历史或公开的纪律处分行动,这些信息公众可以查阅。

(a)CA 金融 Code § 3223(a) 除《安全与公平执行抵押贷款执照法》第5111条另有规定外,任何联邦法律或《1977年信息实践法》(《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1.8章第1章(自第1798条起))关于提供给全国多州许可系统和登记处的任何信息或材料的隐私或保密性的规定,以及根据联邦或州法律(包括任何州法院的规则)就该信息或材料产生的任何特权,在信息或材料披露给全国多州许可系统和登记处后,应继续适用于该信息或材料。该信息和材料可以与所有具有行业监管权限的州和联邦监管官员共享,而不会丧失联邦法律或《1977年信息实践法》提供的特权或保密保护。
(b)CA 金融 Code § 3223(b) 根据 (a) 款享有特权或保密性的信息或材料,不受以下任何一项的约束:
(1)CA 金融 Code § 3223(b)(1) 根据任何联邦或州法律(管辖联邦政府或州官员或机构所持信息向公众披露的法律)进行的披露。
(2)CA 金融 Code § 3223(b)(2) 在任何私人民事诉讼或行政程序中的传票或证据开示,或作为证据采纳,除非就全国多州许可系统和登记处就该信息或材料所享有的任何特权而言,该信息或材料所涉人员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放弃该特权。
(c)CA 金融 Code § 3223(c) 本条不适用于全国多州许可系统和登记处中供公众查阅的、与就业历史以及公开裁决的纪律和执法行动相关的信息或材料。

Section § 3225

Explanation
专员必须向全国多州许可系统和注册处报告本部门的任何违规行为和执法行动,以及其他相关详情。但是,这仅限于公众可以获取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