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01

Explanation
本部正式命名为《数字金融资产法》。它涉及数字金融资产的法规和规定。

Section § 31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数字金融资产相关的术语。它解释了谁有资格成为金融执照的“申请人”,什么构成“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以及对数字金融交易和实体的“控制”概念。“数字金融资产”被广泛定义,但排除了某些奖励计划和在线游戏物品。它还详细说明了“数字金融资产商业活动”涉及哪些内容,包括数字资产的交换、转移或储存。此外,它还解释了“居民”、“持牌人”、“责任人”以及其他与金融法律相关的术语。本节旨在明确涉及数字金融资产的角色、活动和责任。

为本分部之目的:
(a)CA 金融 Code § 3102(a) “申请人”指根据本分部申请执照的人。
(b)CA 金融 Code § 3102(b) “银行”指根据本州或任何其他州法律或根据美国法律特许的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储蓄协会或实业贷款公司。
(c)CA 金融 Code § 3102(c) “控制”指以下两者:
(1)CA 金融 Code § 3102(c)(1) 当用于指涉及数字金融资产的交易或关系时,指单方面执行或无限期阻止数字金融资产交易的权力。
(2)CA 金融 Code § 3102(c)(2) 当用于指某人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以下任一权力:
(A)CA 金融 Code § 3102(c)(2)(A) 对某人发行的任何类别有表决权证券的25%或以上进行表决。
(B)CA 金融 Code § 3102(c)(2)(B) 指导或促使指导某人的管理和政策,无论是通过拥有有表决权证券、通过合同(商品或非管理服务的商业合同除外)或其他方式,如果任何个人仅因其是该人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而不被视为控制该人。
(d)CA 金融 Code § 3102(d) “受规管人”指根据本分部规定需要获得执照的人。
(e)CA 金融 Code § 3102(e) “信用合作社”指根据本州或任何其他州法律获得执照的信用合作社,或根据美国法律特许的联邦信用合作社。
(f)CA 金融 Code § 3102(f) “部门”指金融保护和创新部。
(g)Copy CA 金融 Code § 3102(g)
(1)Copy CA 金融 Code § 3102(g)(1) “数字金融资产”指用作交换媒介、记账单位或价值储存的数字价值表示,且并非法定货币,无论是否以法定货币计价。
(2)CA 金融 Code § 3102(g)(2) “数字金融资产”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金融 Code § 3102(g)(2)(A) 商家作为亲和或奖励计划的一部分,授予的价值不能从商家处提取或与商家交换为法定货币、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信用,或数字金融资产的交易。
(B)CA 金融 Code § 3102(g)(2)(B) 由发行商或代表发行商发行,且仅在同一发行商销售或在同一游戏平台提供的在线游戏、游戏平台或系列游戏中使用的数字价值表示。
(C)CA 金融 Code § 3102(g)(2)(C)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或豁免注册的证券,或经部门批准或豁免批准的证券。
(h)CA 金融 Code § 3102(h) “数字金融资产管理”指发行数字金融资产,并有权将该数字金融资产兑换为法定货币、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信用,或另一种数字金融资产。
(i)CA 金融 Code § 3102(i) “数字金融资产商业活动”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金融 Code § 3102(i)(1) 交换、转移或储存数字金融资产,或从事数字金融资产管理,无论是直接进行还是通过与数字金融资产控制服务供应商签订协议进行。
(2)CA 金融 Code § 3102(i)(2) 代表他人持有电子贵金属或代表贵金属权益的电子凭证,或发行代表贵金属权益的股份或电子凭证。
(3)CA 金融 Code § 3102(i)(3) 将在一个或多个在线游戏、游戏平台或系列游戏中使用的数字价值表示交换为以下任一:
(A)CA 金融 Code § 3102(i)(3)(A) 由接收原始数字价值表示的同一发行商提供或代表其提供的数字金融资产。
(B)CA 金融 Code § 3102(i)(3)(B) 在线游戏、游戏平台或系列游戏之外的法定货币或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信用,该法定货币或信用由接收原始数字价值表示的同一发行商提供或代表其提供。
(j)CA 金融 Code § 3102(j) “数字金融资产控制服务供应商”指仅根据与代表他人取得数字金融资产控制权的人签订的协议而拥有数字金融资产控制权的人。
(k)CA 金融 Code § 3102(k) “交换”(用作动词时)指从居民处或代表居民,至少暂时取得数字金融资产的控制权,以出售、交易或转换以下任一:
(1)CA 金融 Code § 3102(k)(1) 数字金融资产以换取法定货币、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信用,或一种或多种形式的数字金融资产。
(2)CA 金融 Code § 3102(k)(2) 法定货币或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信用以换取一种或多种形式的数字金融资产。
(l)CA 金融 Code § 3102(l) “执行官”包括但不限于非自然人的董事、高级职员、经理、管理成员、合伙人或受托人,或任何其他履行类似决策或政策执行职能的人。
(m)CA 金融 Code § 3102(m) “资不抵债”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金融 Code § 3102(m)(1) 除因善意争议外,通常已停止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债务。
(2)CA 金融 Code § 3102(m)(2) 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债务。
(3)CA 金融 Code § 3102(m)(3) 属于联邦破产法意义上的资不抵债。
(n)CA 金融 Code § 3102(n) “法定货币”指一种交换媒介或价值单位,包括由美国或另一政府发行的美国硬币或纸币。
(o)CA 金融 Code § 3102(o) “被许可人”指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或有条件许可的人。
(p)Copy CA 金融 Code § 3102(p)
(1)Copy CA 金融 Code § 3102(p)(1) “人”指个人、合伙企业、遗产、商业或非营利实体,或其他法律实体。
(2)CA 金融 Code § 3102(p)(2) “人”不包括政府资助企业、政府或政府下属机构、部门或工具。
(q)CA 金融 Code § 3102(q) “记录”指刻在有形介质上或存储在电子或其他介质中并能以可感知形式检索的信息。
(r)Copy CA 金融 Code § 3102(r)
(1)Copy CA 金融 Code § 3102(r)(1) “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金融 Code § 3102(r)(1)(A) 在本州有住所的人。
(B)CA 金融 Code § 3102(r)(1)(B) 在过去365天中有超过183天实际位于本州的人。
(C)CA 金融 Code § 3102(r)(1)(C) 在本州有营业地点的人。
(D)CA 金融 Code § 3102(r)(1)(D) 在本州有住所的人的法定代表人。
(2)CA 金融 Code § 3102(r)(2) 尽管有第(1)款规定,“居民”不包括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关联方(定义见第90005条(a)款)。
(s)CA 金融 Code § 3102(s) “负责个人”指对被许可人在本州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拥有直接控制权,或具有重大管理政策和决策权力的个人。
(t)CA 金融 Code § 3102(t) “SAFE法案”指2008年联邦抵押贷款许可安全与公平执行法案(Public Law 110-289)。
(u)CA 金融 Code § 3102(u) “签署”指,以当前认证或采纳记录的意图,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金融 Code § 3102(u)(1) 执行或采纳有形符号。
(2)CA 金融 Code § 3102(u)(2) 将电子符号、声音或过程附加到记录上,或与记录进行逻辑关联。
(v)CA 金融 Code § 3102(v) “州”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或受美国管辖的任何领土或岛屿属地。
(w)CA 金融 Code § 3102(w) “存储”,除了“价值储存”一词外,指由居民以外的人代表居民维持对数字金融资产的控制。“保管”和“保管中”具有相应的含义。
(x)CA 金融 Code § 3102(x) “转移”指从居民处或代表居民取得数字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并随后进行以下任何一种操作:
(1)CA 金融 Code § 3102(x)(1) 将数字金融资产记入另一人的账户。
(2)CA 金融 Code § 3102(x)(2) 将数字金融资产从居民的一个账户转移到同一居民的另一个账户。
(3)CA 金融 Code § 3102(x)(3) 将数字金融资产的控制权转让给另一人。
(y)CA 金融 Code § 3102(y) “数字金融资产的美元等值”指本分部规定的特定日期或期间,在美国的数字金融资产交易所显示的特定数字金融资产的美元等值。

Section § 3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管辖加州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影响那些在本州设立或与本州居民开展业务的实体。但存在例外情况。这些例外包括政府实体、受保银行、持牌信托公司、某些信用合作社、出于个人原因使用数字资产的个人,以及年业务活动总额低于5万美元的其他实体。

此外,提供特定辅助服务或从事外汇交易的实体也获得豁免,以及注册证券经纪商和交易商、提供有限服务的支付系统参与者,以及使用数字资产进行交易的某些商家。

法律还授权专员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豁免其他实体或交易,并在线公布此类豁免的清单。

(a)CA 金融 Code § 3103(a) 除非(b)款另有规定,本分部管辖在本州开展业务的个人或实体,或无论位于何处,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或声称进行该活动的个人或实体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
(b)CA 金融 Code § 3103(b) 本分部不适用于以下任何实体的活动:
(1)CA 金融 Code § 3103(b)(1) 美国、州、州的政治分区、联邦、州或地方政府的机构或部门,或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的下属机构、部门、机关或部门。
(2)CA 金融 Code § 3103(b)(2) 属于以下任何一种的银行:
(A)CA 金融 Code § 3103(b)(2)(A) 商业银行或实业银行,其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其继承者承保。
(B)CA 金融 Code § 3103(b)(2)(B) 根据第1.1分部第20章(自第1750条起)获得许可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或根据联邦法律获准在本州设立联邦代理机构或联邦分行的银行。
(C)CA 金融 Code § 3103(b)(2)(C) 第5102条所定义的协会或联邦协会,其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其继承者承保。
(3)CA 金融 Code § 3103(b)(3) 根据第1042条获得许可的信托公司,或根据联邦法律获准从事信托银行业务的全国性协会。
(4)CA 金融 Code § 3103(b)(4) 在加利福尼亚设有办事处的联邦特许或州特许的信用合作社,其会员账户按照第14858条的规定获得保险或担保。
(5)CA 金融 Code § 3103(b)(5) 参与支付系统仅限于为本分部许可要求豁免的个人或实体之间的交易提供处理、清算或结算服务的个人或实体。
(6)CA 金融 Code § 3103(b)(6) 从事外汇交易业务的个人或实体,只要其活动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31篇第1010.605(f)(1)(iv)条的定义。
(7)CA 金融 Code § 3103(b)(7) 属于以下任何一种的个人或实体:
(A)CA 金融 Code § 3103(b)(7)(A) 仅提供连接软件或计算能力,用于保护记录数字金融资产交易的网络,或用于管理价值数字表示转移的协议的个人或实体。
(B)CA 金融 Code § 3103(b)(7)(B) 仅为从事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企业提供数据存储或安全服务,且不以其他方式代表他人从事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的个人或实体。
(C)CA 金融 Code § 3103(b)(7)(C) 仅向本分部豁免的个人或实体提供作为仅在彼此之间使用的企业解决方案的数字金融资产,且与作为数字金融资产最终用户的居民没有协议或关系的个人或实体。
(8)CA 金融 Code § 3103(b)(8) 仅为个人、家庭或家庭目的或学术目的而自行使用数字金融资产的个人或实体,包括创建、投资、购买或出售,或获取数字金融资产作为商品或服务购买或出售的支付。
(9)CA 金融 Code § 3103(b)(9) 与居民进行或代表居民进行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合理预期每年总价值为五万美元($50,000)或以下,以数字金融资产的美元等值衡量。
(10)CA 金融 Code § 3103(b)(10) 在向居民提供托管服务范围内的律师。
(11)CA 金融 Code § 3103(b)(11) 在向居民提供托管服务范围内的产权保险公司。
(12)CA 金融 Code § 3103(b)(12) 根据《商法典》第9分部(自第9101条起)的担保债权人,或对作为数字金融资产的抵押品拥有司法留置权或依法产生的留置权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的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仅限于根据《商法典》第9分部(自第9101条起)执行担保权益或根据适用于留置权的法律执行留置权。
(13)CA 金融 Code § 3103(b)(13) 不直接或间接收取报酬以提供数字金融资产产品或服务或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业务活动,或使用自有资金测试产品或服务的个人或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