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48

Explanation

如果专员发现被许可人违反州法律或从事不安全行为,他们可以命令被许可人停止并遵守州法律。被许可人将有机会解释为什么不应执行该命令。

如果在听证会后,专员确认了这些违规行为,他们可以发布最终命令,要求遵守。被许可人必须遵守此命令,除非他们在 10 天内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异议。

(a)CA 金融 Code § 2148(a) 如果专员认为被许可人正在违反或已经违反,或正在未能或已经未能遵守本州的任何法律,专员可以根据其官方印章签发的命令,指示被许可人遵守该法律;或者如果专员认为任何被许可人正在以或已经以不安全或有害的方式经营其业务,专员可以同样方式指示其停止不安全或有害的做法。该命令应要求被许可人在专员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专员说明为何不应遵守该命令。
(b)CA 金融 Code § 2148(b) 如果根据 (a) 款举行的任何听证会后,专员发现被许可人正在违反或已经违反,或正在未能或已经未能遵守本州的任何法律,或者正在以或已经以不安全或有害的方式经营其业务,专员可以发出最终命令,指示其遵守该法律或停止不安全或有害的做法。被许可人应遵守该最终命令,除非在该命令发布后 10 天内,其执行在被许可人提起的诉讼中被限制。

Section § 2149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一家持牌汇款业务被发现违反规定、不配合调查、涉及欺诈或财务不稳定,专员可以暂停或吊销其执照。此举需遵循通知和听证程序。如果其行为与公共利益冲突或从事了不安全做法,此规定适用。如果该业务资不抵债、破产、管理不善,或存在其他最初会阻止其获得执照的不合格条件,委员会也可以采取行动。业务的规模、状况和历史也会影响这一决定。

(a)CA 金融 Code § 2149(a) 专员可以发布命令暂停或吊销执照,或接管并让被许可人进入破产管理,如果专员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发现:
(1)CA 金融 Code § 2149(a)(1) 被许可人违反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法规或发布的命令,或违反根据本分部发布的批准条件。
(2)CA 金融 Code § 2149(a)(2) 被许可人不配合专员的检查或调查。
(3)CA 金融 Code § 2149(a)(3) 被许可人从事欺诈、故意虚假陈述或重大过失。
(4)CA 金融 Code § 2149(a)(4) 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控制人,其能力、经验、品格或总体适格性表明允许该人提供汇款服务不符合公共利益。
(5)CA 金融 Code § 2149(a)(5) 被许可人从事不安全或不稳健的做法。
(6)CA 金融 Code § 2149(a)(6) 被许可人资不抵债,暂停履行其义务,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全面转让。
(7)CA 金融 Code § 2149(a)(7) 在专员向被许可人发出并送达最终命令(包括认定该代理人违反了本分部)后,被许可人未撤换代理人。
(8)CA 金融 Code § 2149(a)(8) 被许可人已根据任何破产、重组、安排或暂停偿付法律申请破产裁决、重组、安排或其他救济,或任何人已根据该法律对被许可人申请任何此类救济,且被许可人已通过任何积极行为批准或同意该行动,或该救济已获准。
(9)CA 金融 Code § 2149(a)(9) 存在任何事实或条件,如果该事实或条件在被许可人申请执照时已存在,将构成拒绝该申请的理由。
(b)CA 金融 Code § 2149(b) 在确定被许可人是否从事不安全或不稳健的做法时,专员可以考虑被许可人提供汇款服务的规模和状况、损失的程度、违反本分部的严重性以及所涉人员的过往行为。

Section § 2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代理人违反某些规定,专员在举行听证会后可以暂停或撤销其代理人资格。采取此类行动的主要原因包括:违反法规、不配合调查、欺诈、重大过失、有反洗钱定罪记录,或因能力不足或不道德行为对公共利益构成风险。从事不安全做法、作出虚假陈述或与管理不善的被许可人合作的代理人也可能面临暂停。专员在作出决定时还会评估风险行为的严重性。请注意,受到有效命令约束的个人不得被指定为代理人。

(a)CA 金融 Code § 2150(a) 专员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如认定存在以下情形,可发布命令暂停或撤销代理人的指定:
(1)CA 金融 Code § 2150(a)(1) 代理人违反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法规或发布的命令。
(2)CA 金融 Code § 2150(a)(2) 代理人未配合专员的检查或调查。
(3)CA 金融 Code § 2150(a)(3) 代理人从事欺诈、故意虚假陈述或重大过失。
(4)CA 金融 Code § 2150(a)(4) 代理人被判违反州或联邦反洗钱法规。
(5)CA 金融 Code § 2150(a)(5)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控制人,其能力、经验、品格或总体适格性表明允许该代理人提供资金传输服务不符合公共利益。
(6)CA 金融 Code § 2150(a)(6) 代理人正在从事不安全或不稳健的做法。
(7)CA 金融 Code § 2150(a)(7) 代理人向专员提交的任何申请或报告中,或在专员面前的任何程序中,作出或促使作出任何在作出时以及根据作出时的情形,就任何重大事实而言是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或未能在任何该等申请、报告或程序中陈述任何要求陈述的重大事实。
(8)CA 金融 Code § 2150(a)(8) 代理人是被许可人的代理人,而该被许可人因其运营和财务状况,无能力监督和监测该代理人。
(9)CA 金融 Code § 2150(a)(9) 代理人将不遵守本分部以及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的所有适用规定。
(b)CA 金融 Code § 2150(b) 在确定代理人是否从事不安全或不稳健的做法时,专员可考虑代理人提供资金传输服务的规模和状况、损失的程度、违反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通过的规则或发布的命令的严重性,以及代理人以往的行为。
(c)CA 金融 Code § 2150(c) 任何被许可人不得指定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对其生效的任何人作为代理人。
(d)CA 金融 Code § 2150(d) 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对其生效的任何人不得成为或继续担任任何被许可人的代理人。
(e)CA 金融 Code § 2150(e) 如适用,专员可向被许可人披露作为命令依据的犯罪历史信息。

Section § 21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被许可人(例如企业)在专员接管其财产或业务时,对其行为提出异议。如果被许可人认为自己受到侵害,他们可以在接管后的10天内请求法院阻止专员采取进一步行动。法院将举行听证会,以决定专员是否应将控制权交还给被许可人。

(a)CA 金融 Code § 2150.1(a) 专员的每项命令、决定或其他官方行为均可依法接受审查。
(b)CA 金融 Code § 2150.1(b) 无论何时,只要专员已接管任何被许可人的财产和业务,该被许可人如认为自己因此受到侵害,可在接管后10日内,向被许可人总公司所在县的高级法院申请禁止进一步的程序。法院在传唤专员说明为何不应禁止进一步程序后,并在听证会和对案情实质的认定后,可以驳回申请,或禁止专员进行进一步程序,并指示专员将被接管的财产和业务交还给被许可人。

Section § 21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发现某些对公共利益构成风险的问题时,立即暂停或吊销执照。如果执照被暂停或吊销,持证人有30天时间申请听证。专员必须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开始听证,如果持证人同意,时间可以更长。如果听证未能按时开始,暂停或吊销将自动取消。听证结束后,专员有30天时间决定是维持、修改还是取消暂停或吊销,否则暂停或吊销也将被取消。即使持证人没有向专员申请听证,他们仍然可以寻求法院审查。

(a)CA 金融 Code § 2150.2(a) 如果专员发现第2149条规定的任何因素适用于任何持证人,并且为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需,专员可以发布命令,立即暂停或吊销该持证人的执照。
(b)CA 金融 Code § 2150.2(b) 在执照根据(a)款被暂停或吊销后30天内,持证人可以向专员提交关于暂停或吊销事宜的听证申请。
(c)CA 金融 Code § 2150.2(c) 如果专员未能在根据(b)款向专员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或在持证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开始听证,则该暂停或吊销应被视为撤销。
(d)CA 金融 Code § 2150.2(d) 听证结束后30天内,专员应确认、修改或撤销该暂停或吊销。否则,该暂停或吊销应被视为撤销。
(e)CA 金融 Code § 2150.2(e) 持证人申请对暂停或吊销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应因持证人未能根据(b)款向专员申请关于暂停或吊销的听证而受影响。

Section § 2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必要时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立即暂停或禁止一名代理人。命令发布后,代理人或被许可人可以在30天内申请听证。专员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开始听证,否则暂停将自动取消。听证结束后,专员有30天时间决定是维持、修改还是取消该命令。即使代理人没有首先申请听证,他们仍然可以寻求法院对该命令进行审查。

(a)CA 金融 Code § 2151(a) 如果专员发现第2150条规定的任何因素适用于任何代理人,并且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是必要的,专员可以发布命令,立即暂停或禁止该代理人在该命令生效期间继续担任或成为任何被许可人的代理人。
(b)CA 金融 Code § 2151(b) 在根据 (a) 款发布命令后30天内,被许可人或该命令所涉及的代理人或前代理人可以向专员提交一份关于该命令的听证申请。
(c)CA 金融 Code § 2151(c) 如果专员未能在根据 (b) 款向专员提交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或在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开始听证,该暂停或撤销应被视为已撤销。
(d)CA 金融 Code § 2151(d) 在听证会后30天内,专员应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
(e)CA 金融 Code § 2151(e) 被许可人或代理人或前代理人请求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应因该人未根据 (b) 款向专员申请对该命令进行听证而受到影响。

Section § 2151.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分部的规定,或者违背了与本分部相关的法规或命令,专员可以对他们处以每项违规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如果违规行为持续发生,他们每天都可能被罚款1,000美元。此外,他们还必须承担州政府为调查和采取法律行动所花费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专员可对违反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法规或发布的命令的个人处以民事罚款,每项违规的金额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或者,对于持续性违规,在违规持续的每一天或其部分,处以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此外还需承担本州对该事项进行调查和起诉的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2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伪造法律要求保存的记录或遗漏重要信息,将被视为一项严重罪行(重罪)。此外,如果有人明知从事需要许可的活动而未实际获得许可,这也构成重罪。该法律还明确,它不影响州政府根据其他法律对任何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

(a)CA 金融 Code § 2152(a) 任何人,若故意在本分部规定提交或要求保存的记录中作出虚假声明、虚假陈述或虚假证明,或故意在此类记录中作虚假记载或遗漏重要记载,即犯重罪。
(b)CA 金融 Code § 2152(b) 任何人,若明知从事本分部规定需要许可的活动而未获得许可或未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豁免,即犯重罪。
(c)CA 金融 Code § 2152(c) 本分部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州政府根据任何法规对构成犯罪的任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

Section § 215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此处提及的执法措施是对专员为执行法律而拥有的其他权力的补充。这意味着专员不仅可以使用本分部的规定,还可以使用其他权力来确保法律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