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7
Section § 2120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检查资金传输业务的任何部分,无论其位于州内还是州外,以确保一切合法并准确报告。负责人,例如董事和雇员,必须向专员出示任何记录,并尽其所能协助检查。
资金传输业务检查 业务审查 专员权限 持牌人义务 合法业务经营 财务记录检查 会计准确性 合规性检查 记录透明度 协助专员 业务问责 金融监管 资金处理法律 跨州业务监督 出示记录要求
Section § 2121
本法律允许专员与其他负责监管资金传输的州或联邦监管机构合作。他们可以分担职责,例如进行检查和采取必要行动来执行规定。
资金传输 监管机构 执行 管理 合作 州监管机构 联邦监管机构 联合检查 官方行动 专员职责 金融监管 监管合作 机构间合作 部门执行 行政行动
Section § 2122
如果您是被许可人,并且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您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专员:
1) 您或他人申请破产或重组;2) 您申请接管,启动解散或重组程序,或进行普遍债权人转让;3) 在您开展业务的地方,有人开始吊销或暂停您的执照;4) 您的保证金或担保被取消或受损;5) 您被指控或被定罪犯有重罪,或您公司里负责的人员被指控或被定罪犯有重罪;6) 您的代理人被指控或被定罪犯有重罪。
被许可人有理由知悉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专员提交报告:
(a)CA 金融 Code § 2122(a) 根据《美国破产法典》(11 U.S.C. Secs. 101-110, incl.),由被许可人或针对被许可人提交破产或重组申请。
(b)CA 金融 Code § 2122(b) 由被许可人或针对被许可人提交接管申请,启动任何其他旨在解散或重组的司法或行政程序,或为其债权人利益进行普遍转让。
(c)CA 金融 Code § 2122(c) 在被许可人从事业务或持有执照的州或国家,启动吊销或暂停其执照的程序。
(d)CA 金融 Code § 2122(d) 被许可人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被取消或以其他方式损害。
(e)CA 金融 Code § 2122(e) 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董事或控制人被指控或被定罪犯有重罪。
(f)CA 金融 Code § 2122(f) 代理人被指控或被定罪犯有重罪。
破产申请 执照暂停 接管 司法程序 行政程序 解散 重组 债权人转让 执照吊销 保证金取消 担保受损 重罪指控 重罪定罪 高级管理人员重罪 代理人重罪
Section § 2123
如果一家企业或其代理人提供货币服务,他们必须遵守《美国银行保密法》法规中规定的规则。
根据依据《美国银行保密法》(31 C.F.R. Chapter X) 通过的法规,作为货币服务企业的持证人及其作为货币服务企业的代理人,应当遵守这些法规。
货币服务企业 持证人合规 银行保密法 31 C.F.R. Chapter X 货币服务法规 金融合规 美国法规 代理人义务 资金转移规则 反洗钱要求 监管合规 金融代理人
Section § 212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金融持证人必须至少保存三年的记录类型。这些记录包括已售出的支付或储值义务记录、每月更新的总账、银行对账单以及已支付义务的记录。持证人还必须保存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清单,以及专员要求的任何额外记录。与第2102条收据相关的记录应保存六个月,或合同中规定的更长时间。记录可以任何格式存储,甚至可以在州外存储,但必须在收到请求后七天内提供查阅,非英文记录必须在该期限内翻译成英文。
(a)CA 金融 Code § 2124(a) 持证人应保存以下记录至少三年,以确定其遵守本部门规定:
(1)CA 金融 Code § 2124(a)(1) 每份已售出的支付工具或储值义务的记录。
(2)CA 金融 Code § 2124(a)(2) 至少每月过账的总账,包含所有资产、负债、资本、收入和支出账户。
(3)CA 金融 Code § 2124(a)(3) 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对账记录。
(4)CA 金融 Code § 2124(a)(4) 未结清的支付工具和储值义务的记录。
(5)CA 金融 Code § 2124(a)(5) 在三年内已支付的每份支付工具和储值义务的记录。
(6)CA 金融 Code § 2124(a)(6) 所有持证人代理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最后已知姓名和地址清单。
(7)CA 金融 Code § 2124(a)(7) 专员通过命令或法规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记录。
(b)CA 金融 Code § 2124(b) 持证人或其代理人应保存根据第2102条提供的任何收据的记录,保存期为六个月或持证人与其代理人之间合同中规定的更长时间。
(c)Copy CA 金融 Code § 2124(c)
(a)Copy CA 金融 Code § 2124(c)(a)款和(b)款中规定的项目可以任何形式的记录保存。
(d)CA 金融 Code § 2124(d) 记录可以在本州以外保存,但须在以书面形式发出的七天通知后,将其提供给专员查阅。
(e)CA 金融 Code § 2124(e) 如果根据第456条规定不需要以英文保存的记录是非英文的,持证人应在以书面形式发出的七天通知后,提供翻译成英文的记录。
(f)CA 金融 Code § 2124(f) 每个持证人应保存专员要求的任何其他记录。
财务记录保存 支付工具记录 储值义务 总账要求 银行对账单记录 代理人名单要求 专员要求 记录可查阅性 非英文记录翻译 记录保存期限 异地记录存储
Section § 2125
当持证人增加或更换关键人员(指具有重大影响力或责任的人)时,他们需要在任命后15天内通知专员。在此通知之后,如果该人员的背景不适合或不利于公众或客户,专员有90天时间否决该任命。
如果专员在90天内未否决,则该人员将自动获得批准,除非适用第2035条。此外,持证人必须在任命后45天内提交其他法规要求的特定信息。
增加或更换关键人员的持证人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金融 Code § 2125(a) 在关键人员任命生效日期后的15天内向专员提供通知。
(1)CA 金融 Code § 2125(a)(1) 在遵守本款规定后的90天内,如果该关键人员的能力、经验、品格或诚信支持专员认定允许该人员担任持证人的关键人员不符合公众或持证人客户的最佳利益,专员可以发出不予批准该关键人员的通知。
(2)CA 金融 Code § 2125(a)(2) 如果根据本款规定提供的通知在提供之日起90天内未被否决,则该关键人员应被视为已获批准。此时间范围不适用于根据第2035条提交的申请。
(b)CA 金融 Code § 2125(b) 在生效日期后的45天内,提供加州法规第10篇第80.4105条和第80.4105.10条(经不时修订)所要求的适用信息。
关键人员任命 持证人要求 专员通知 不予批准时限 公共利益 客户保护 能力审查 品格评估 法规遵从 通知期 第80.4105条 加州法规 自动批准条款 信息提交 任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