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2103(a) 对于收到的用于汇款的资金,被许可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交易时向客户提供收据。
(1)CA 金融 Code § 2103(a)(1) 收据应包含以下适用信息:
(A)CA 金融 Code § 2103(a)(1)(A) 汇款人姓名。
(B)CA 金融 Code § 2103(a)(1)(B) 指定收款人姓名。
(C)CA 金融 Code § 2103(a)(1)(C) 交易日期,即客户为汇款提供资金的日期。
(D)CA 金融 Code § 2103(a)(1)(D) 被许可人名称。
(E)CA 金融 Code § 2103(a)(1)(E) 将转账给指定收款人的金额,以汇款所用资金的币种表示,使用“转账金额”或实质上类似的术语。
(F)CA 金融 Code § 2103(a)(1)(F) 被许可人或其代理人对汇款征收的、由汇款人支付或已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款,以汇款所用资金的币种表示,使用“转账费用”表示费用,“转账税”表示税款,或实质上类似的术语。
(G)CA 金融 Code § 2103(a)(1)(G) 交易总金额,即小段 (E) 和 (F) 的总和,以汇款所用资金的币种表示,使用“总计”或实质上类似的术语。
(H)CA 金融 Code § 2103(a)(1)(H) 被许可人或其代理人用于汇款的汇率(如有),对每种货币一致地四舍五入到不少于两位小数且不超过四位小数,使用“汇率”或实质上类似的术语。
(I)CA 金融 Code § 2103(a)(1)(I) 对于所有非电子商务交易相关的汇款,指定收款人将收到的金额,以资金将收到的币种表示,使用“收款人总计”或实质上类似的术语。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相关的汇款,指定收款人在扣除任何由其支付的费用、税款或其他金额之前将收到的金额,使用“收款人总计”或实质上类似的术语。这些费用、税款或其他金额应向指定收款人披露。由指定收款人支付的费用、税款或其他金额的披露(无需向汇款人披露)应作为被许可人与指定收款人之间单独书面协议的一部分进行披露。
(J)CA 金融 Code § 2103(a)(1)(J) 对于2022年7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收据,客户可根据第2107条联系被许可人的电话号码。
(2)Copy CA 金融 Code § 2103(a)(2)
(A)Copy CA 金融 Code § 2103(a)(2)(A) 除了第 (1) 款中规定的披露信息外,收据应包含或附有以下醒目声明:
“退款权
您,即客户,有权获得根据本协议将汇出的款项的退款,如果 _____ (被许可人名称) 未能在收到您的款项之日起10天内汇出该款项,或未能在收到您的资金之日起10天内发出指令,将等额资金交付给您指定的人,除非您另有指示。
如果您关于何时汇出或转账款项的指示未被遵守,且款项尚未汇出或转账,您有权获得退款。
如果您需要退款,您必须将书面请求邮寄或递送至 _____ (被许可人名称),地址为 _____ (被许可人邮寄地址)。如果您未收到退款,您可能有权根据《加州金融法典》第2102条获得退款以及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和律师费。”
(B)CA 金融 Code § 2103(B) 小段 (A) 中规定的退款权声明,无需包含在客户为商品或服务付款的电子商务交易收据中。
(3)CA 金融 Code § 2103(3) 本节要求的收据应当以英文和该持牌人或该代理人在该分支机构主要用于口头或书面广告、招揽或谈判的语言制作,如果该语言不是英文。对于未在分支机构发生的交易,收据应当以英文和该持牌人或该代理人主要用于口头或书面广告、招揽或谈判汇款业务的语言制作。
(4)CA 金融 Code § 2103(4) 本小节要求的收据可以电子方式提供,适用于以电子方式发起的交易或客户同意接收电子收据的交易。
(5)CA 金融 Code § 2103(5) 本小节要求的收据中的披露信息字体大小不得小于8磅,除非是通过手机或短信提供的收据。
(b)CA 金融 Code § 2103(b) 如果使用关于接收汇款的汇率的橱窗和外部标识,它们应当以英文和持牌人或其任何代理人在该分支机构主要用于口头或书面广告、招揽或谈判的相同语言(如果不是英文)清楚地说明将美元兑换成外币的汇率。如果使用任何引用汇率的内部标识或广告,除了清楚地说明将美元兑换成外币的汇率外,还应当说明所有此类交易收取的全部佣金和费用。
(c)CA 金融 Code § 2103(c) 在每个分支机构,应当以英文和持牌人或其任何代理人主要用于口头或书面广告、招揽或谈判的相同语言,披露在该分支机构接收汇款所收取的汇率、费用和佣金。在每个分支机构,应当有明确标示持牌人名称以及持牌人在该分支机构使用的任何商号的标识。如果持牌人或代理人通过非分支机构的互联网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进行汇款活动,专员可以授权符合本节要求的替代披露方式。任何持牌人进行汇款业务的互联网网站,都应当清楚地标示持牌人的名称以及持牌人在该互联网网站上使用的任何商号。
(d)CA 金融 Code § 2103(d) 如果客户在向持牌人或其代理人提交款项时未指定汇款目的地国家,则收据上无需列明该交易的汇率。如果客户在向持牌人或其代理人提交款项时指定了汇款目的地国家,但该指定国家的法律要求在向预期收款人支付交易款项时确定交易汇率,则收据上无需列明该交易的汇率。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28, Sec. 46. (SB 1380)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