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2060(a) 在本节中,“汇付”指直接向被许可人或其授权收款的代表支付款项,或将款项存入被许可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b)CA 金融 Code § 2060(b) 任何被许可人均不得委任或继续委任任何人作为代理人,除非被许可人与该人已签订书面合同。被许可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应要求代理人完全遵守本分部规定进行操作。
(c)CA 金融 Code § 2060(c) 书面合同应包含以下各项规定:
(1)CA 金融 Code § 2060(c)(1) 被许可人委任该人作为其代理人,授权其代表被许可人进行资金传输。
(2)CA 金融 Code § 2060(c)(2) 代理人应制作并保存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要求的账目、信函、备忘录、文件、账簿及其他记录,并按照法规或命令规定的时间保存这些记录。
(3)CA 金融 Code § 2060(c)(3) 代理人代表被许可人进行资金传输所收到的所有款项或货币价值(扣除书面协议中规定并明确列出的应付代理人费用后),应为被许可人所有并归其所有的信托资金,直至代理人根据本节规定将该款项或等值金额汇付给被许可人。
(4)CA 金融 Code § 2060(c)(4) 该款项必须按照本分部的规定进行汇付。
(5)CA 金融 Code § 2060(c)(5) 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认为为执行本分部的规定和宗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规定。
(d)CA 金融 Code § 2060(d) 代理人应按照被许可人与代理人之间合同的条款,汇付所有欠被许可人的款项。
(e)CA 金融 Code § 2060(e) 被许可人的代理人应按以下方式汇付代表被许可人进行资金传输所收到的任何款项(扣除费用后):
(1)CA 金融 Code § 2060(e)(1) 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
(2)CA 金融 Code § 2060(e)(2) 如果任何日历周内,款项(扣除费用后)的总面额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则在收到后十个工作日内。
(3)CA 金融 Code § 2060(e)(3) 如果在收到后超过三个工作日的期限内,代理人此前已在美国境内的受保银行或受保储蓄贷款协会的办事处,以被许可人唯一专属名义开设的账户中存入,并在该期间内持续存入一笔款项,该款项对于超出三个工作日的每一天,均不低于代理人通常每天代表被许可人进行资金传输所收到的款项总面额。
(4)CA 金融 Code § 2060(e)(4) 在被许可人可能规定的更短期限内。
(f)CA 金融 Code § 2060(f) 代理人不得在代理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合同允许的活动范围之外提供资金传输服务。被许可人的代理人收到的所有款项或货币价值(扣除费用后),自代理人收到款项之时起,直至代理人将该款项或等值金额汇付给被许可人之时止,均构成被许可人所有并归其所有的信托资金。
(g)CA 金融 Code § 2060(g) 代理人不得使用次级代理人代表被许可人进行资金传输。
(h)CA 金融 Code § 2060(h) 每个被许可人应对其代理人进行合理监督,以确保其遵守有关资金传输的适用法律、规则和法规。
(i)CA 金融 Code § 2060(i) 被许可人的任何代理人均不得,且任何被许可人均不得导致或明知而允许其任何代理人,在未同时收取款项、货币价值或其等值物、信用卡或支付工具,或其组合(被认为是有效的),且金额不低于所提供的资金传输金额的情况下,代表被许可人进行资金传输。在向受保银行、受保储蓄贷款协会或受保信用合作社出售支付工具或储值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代理人可在出售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收取此类款项。
(j)CA 金融 Code § 2060(j) 如果被许可人的任何代理人将其代表被许可人进行资金传输所收到的任何款项或货币价值(扣除费用后)与代理人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其他财产混同,则所有此类财产均应被施加一项有利于被许可人的信托,金额等于如此混同的款项总额。任何代理人代表被许可人进行资金传输所收到的款项或货币价值(扣除费用后),在由该代理人持有期间,以及根据本分项规定施加信托的任何财产,均不得被任何法院命令扣押、强制执行或查封,除非是为了被许可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