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被许可人委任代理人代其处理资金传输的各项规章。它要求被许可人与每位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代理人必须遵守法律并维持特定标准。

合同必须包含委任代理人、规定记录保存职责、声明所有经手款项必须妥善汇付以及专员要求的其他条款。代理人必须严格遵守将款项汇回被许可人的时间表,通常在三个工作日内,但对小额款项和特定银行安排有例外规定。

代理人不得使用次级代理人,被许可人必须监督其代理人以确保合规。代理人经手的任何资金均被视为属于被许可人的信托资金。此外,禁止将资金与其他财产混同,代理人也不得进行未经授权的资金传输。

(a)CA 金融 Code § 2060(a) 在本节中,“汇付”指直接向被许可人或其授权收款的代表支付款项,或将款项存入被许可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b)CA 金融 Code § 2060(b) 任何被许可人均不得委任或继续委任任何人作为代理人,除非被许可人与该人已签订书面合同。被许可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应要求代理人完全遵守本分部规定进行操作。
(c)CA 金融 Code § 2060(c) 书面合同应包含以下各项规定:
(1)CA 金融 Code § 2060(c)(1) 被许可人委任该人作为其代理人,授权其代表被许可人进行资金传输。
(2)CA 金融 Code § 2060(c)(2) 代理人应制作并保存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要求的账目、信函、备忘录、文件、账簿及其他记录,并按照法规或命令规定的时间保存这些记录。
(3)CA 金融 Code § 2060(c)(3) 代理人代表被许可人进行资金传输所收到的所有款项或货币价值(扣除书面协议中规定并明确列出的应付代理人费用后),应为被许可人所有并归其所有的信托资金,直至代理人根据本节规定将该款项或等值金额汇付给被许可人。
(4)CA 金融 Code § 2060(c)(4) 该款项必须按照本分部的规定进行汇付。
(5)CA 金融 Code § 2060(c)(5) 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认为为执行本分部的规定和宗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规定。
(d)CA 金融 Code § 2060(d) 代理人应按照被许可人与代理人之间合同的条款,汇付所有欠被许可人的款项。
(e)CA 金融 Code § 2060(e) 被许可人的代理人应按以下方式汇付代表被许可人进行资金传输所收到的任何款项(扣除费用后):
(1)CA 金融 Code § 2060(e)(1) 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
(2)CA 金融 Code § 2060(e)(2) 如果任何日历周内,款项(扣除费用后)的总面额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则在收到后十个工作日内。
(3)CA 金融 Code § 2060(e)(3) 如果在收到后超过三个工作日的期限内,代理人此前已在美国境内的受保银行或受保储蓄贷款协会的办事处,以被许可人唯一专属名义开设的账户中存入,并在该期间内持续存入一笔款项,该款项对于超出三个工作日的每一天,均不低于代理人通常每天代表被许可人进行资金传输所收到的款项总面额。
(4)CA 金融 Code § 2060(e)(4) 在被许可人可能规定的更短期限内。
(f)CA 金融 Code § 2060(f) 代理人不得在代理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合同允许的活动范围之外提供资金传输服务。被许可人的代理人收到的所有款项或货币价值(扣除费用后),自代理人收到款项之时起,直至代理人将该款项或等值金额汇付给被许可人之时止,均构成被许可人所有并归其所有的信托资金。
(g)CA 金融 Code § 2060(g) 代理人不得使用次级代理人代表被许可人进行资金传输。
(h)CA 金融 Code § 2060(h) 每个被许可人应对其代理人进行合理监督,以确保其遵守有关资金传输的适用法律、规则和法规。
(i)CA 金融 Code § 2060(i) 被许可人的任何代理人均不得,且任何被许可人均不得导致或明知而允许其任何代理人,在未同时收取款项、货币价值或其等值物、信用卡或支付工具,或其组合(被认为是有效的),且金额不低于所提供的资金传输金额的情况下,代表被许可人进行资金传输。在向受保银行、受保储蓄贷款协会或受保信用合作社出售支付工具或储值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代理人可在出售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收取此类款项。
(j)CA 金融 Code § 2060(j) 如果被许可人的任何代理人将其代表被许可人进行资金传输所收到的任何款项或货币价值(扣除费用后)与代理人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其他财产混同,则所有此类财产均应被施加一项有利于被许可人的信托,金额等于如此混同的款项总额。任何代理人代表被许可人进行资金传输所收到的款项或货币价值(扣除费用后),在由该代理人持有期间,以及根据本分项规定施加信托的任何财产,均不得被任何法院命令扣押、强制执行或查封,除非是为了被许可人的利益。

Section § 2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持有资金传输许可证的企业,在委任任何人作为代理人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应确保代理人及其控制人值得信赖且财务状况良好。

此外,企业必须在代理人为其工作期间,以及在合作关系结束后额外三年内,保留这项评估的详细记录。

(a)CA 金融 Code § 2061(a) 任何持牌人不得委任任何人作为代理人,除非其已对拟议代理人担任代理人的适格性进行审查,并已确定拟议代理人以及控制该拟议代理人的任何人员品格良好且财务状况稳健。
(b)CA 金融 Code § 2061(b) 持牌人应为每位代理人保留此项审查的记录,在代理人代表持牌人提供资金传输服务期间,以及在与代理人的关系终止后三年内。

Section § 2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您不能为未获得适当许可的人发送或处理资金转账。如果您这样做,您将被视为与持牌人对资金转账活动承担同等责任,并且您将与未获许可的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人不得代表未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或未获豁免许可的人提供资金传输服务。从事该活动的人提供资金传输服务的程度与持牌人相同,并应与未获许可或未获豁免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Section § 2063

Explanation

如果代理人知道一家公司的资金传输执照已被暂停或吊销,或者专员已经接管了这家公司,他们就不能再为这家公司办理资金传输业务。如果他们仍然进行传输,那么代理人和公司都将对传输的资金负责。

(a)CA 金融 Code § 2063(a) 任何被许可人的代理人,在实际知悉专员已暂停或吊销该被许可人的执照,或专员已发出命令接管该被许可人的财产和业务后,不得代表该被许可人进行资金传输。
(b)CA 金融 Code § 2063(b) 如果任何被许可人的代理人,在实际知悉专员已暂停或吊销该被许可人的执照,或专员已发出命令接管该被许可人的财产和业务后,仍代表该被许可人进行资金传输,则该代理人应与该被许可人对资金传输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