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30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经营资金传输业务,您需要持有许可证,除非您获得豁免,或者您是已获得许可或豁免许可的人的代理人。此外,一旦您获得许可证,您不能将其转让给其他人。

(a)CA 金融 Code § 2030(a) 任何个人不得在本州从事资金传输业务,或在本州广告宣传、招揽或自称提供资金传输服务,除非该个人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或豁免许可,或为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或豁免许可的个人的代理人。
(b)CA 金融 Code § 2030(b) 根据本分部颁发的许可不得转让或让与。

Section § 2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谁可以在本州申请或获得营业执照。申请人可以是加州本地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来自加州以外但获准在本州内开展业务的公司,或是已在加州注册的外州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来自美国境外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资格获得执照。

只有以下主体可以申请或获发执照:
(a)CA 金融 Code § 2031(a) 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b)CA 金融 Code § 2031(b) 除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公司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编第一章第21章(第2100条起)有资格在本州内从事州内业务的公司。
(c)CA 金融 Code § 2031(c) 除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外,根据《公司法》第8条(第17708.01条起)有资格在本州内从事州内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根据美国境外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获发执照。

Section § 203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任何希望在该州提供资金传输服务(例如将资金从一处发送到另一处)的申请人的许可要求。申请人必须支付5,000美元的不可退还费用,并提交一份申请,其中包含详细信息,例如申请人的公司名称、过去的刑事定罪记录以及提供的资金传输服务。申请还要求提供财务报告、商业计划以及有关服务中涉及的任何业务合作伙伴或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专员有权酌情免除某些要求或允许提供替代信息。

(a)CA 金融 Code § 2032(a) 本部门项下的许可申请人应向专员支付五千美元($5,000)的不可退还费用。
(b)CA 金融 Code § 2032(b) 本部门项下的许可申请人应以专员通过命令或法规规定的形式和媒介提交申请。申请应说明或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金融 Code § 2032(b)(1) 申请人的法定名称和居住营业地址,以及申请人在经营业务时使用的任何虚构名称或商号。
(2)CA 金融 Code § 2032(b)(2) 申请人的任何刑事定罪清单,以及在提交申请前10年内申请人曾参与的任何重大诉讼。
(3)CA 金融 Code § 2032(b)(3) 申请人此前提供的任何资金传输服务说明,以及申请人拟在本州提供的资金传输服务。
(4)CA 金融 Code § 2032(b)(4) 申请人拟定的代理人清单,以及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拟在本州从事资金传输业务的地点。
(5)CA 金融 Code § 2032(b)(5) 申请人获准在其他州从事资金传输业务的州清单,以及在其他州对申请人采取的任何执照吊销、暂停或其他纪律处分。
(6)CA 金融 Code § 2032(b)(6) 有关影响被许可人的任何破产或接管程序的资料。
(7)CA 金融 Code § 2032(b)(7) 支付工具样本或记录储值信息的工具样本,如适用。
(8)CA 金融 Code § 2032(b)(8) 涉及接收用于传输的资金的交易的收据样本。
(9)CA 金融 Code § 2032(b)(9) 申请人的支付工具和储值将通过其支付的任何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10)CA 金融 Code § 2032(b)(10) 申请人用于提供资金传输服务的资金和信贷来源的说明。
(11)CA 金融 Code § 2032(b)(11) 申请人的注册或成立日期,以及注册或成立的州或国家。
(12)CA 金融 Code § 2032(b)(12) 申请人注册或成立的州或国家出具的良好信誉证明。
(13)CA 金融 Code § 2032(b)(13) 申请人结构或组织的说明,包括申请人的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以及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
(14)CA 金融 Code § 2032(b)(14) 申请人的每位高级管理人员、经理、董事或控制人的法定名称、任何虚构名称或商号、所有营业和居住地址,以及在提交申请前10年内的就业情况,以及每个人的教育背景。
(15)CA 金融 Code § 2032(b)(15) 申请人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经理、董事或控制人曾参与的,在提交申请前10年内的任何刑事定罪和重大诉讼清单。
(16)CA 金融 Code § 2032(b)(16) 申请人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副本,以及(如有)提交申请前两年期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副本。
(17)CA 金融 Code § 2032(b)(17) 申请人当前财政年度的非合并财务报表副本,无论是否经过审计,以及(如有)提交申请前两年期间的非合并财务报表副本。
(18)CA 金融 Code § 2032(b)(18) 如果申请人是上市公司,则提供根据1934年联邦证券交易法第13节(15 U.S.C. Sec. 78m)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最新报告副本。
(19)CA 金融 Code § 2032(b)(19) 如果申请人是以下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A)CA 金融 Code § 2032(b)(19)(A) 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则提供母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副本,或母公司根据1934年联邦证券交易法第13节(15 U.S.C. Sec. 78m)提交的最新报告副本,以及(如有)提交申请前两年期间的此类文件。
(B)CA 金融 Code § 2032(b)(19)(B) 在美国境外上市的公司,则提供向母公司在美国境外注册地的监管机构提交的类似文件副本。
(20)CA 金融 Code § 2032(b)(20) 申请人在本州的注册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21)CA 金融 Code § 2032(b)(21) 申请人从事资金传输业务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三年的备考财务报表。
(22)CA 金融 Code § 2032(b)(22) 专员要求的任何其他关于申请人的信息。
(c)CA 金融 Code § 2032(c) 专员可以免除(b)款项下要求的任何信息,或允许申请人提交其他信息以替代所需信息。

Section § 20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在加州获取资金传输执照的流程。专员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申请人必须承担相关费用。要获得批准,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拥有充足的财力、财务状况稳健、董事和高级职员品格良好且财务状况稳健、有可靠的业务成功计划,并且很可能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如果这些条件未能满足,申请将在通知和听证后被拒绝。

(a)CA 金融 Code § 2033(a) 专员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审查,且申请人应支付审查的合理费用。
(b)CA 金融 Code § 2033(b) 如果专员发现执照申请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专员应批准该申请:
(1)CA 金融 Code § 2033(b)(1) 申请人拥有足够的有形股东权益,如第2040节所规定,以从事资金传输业务,且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在其他方面应确保其从事资金传输业务是安全稳健的。
(2)CA 金融 Code § 2033(b)(2) 申请人、申请人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任何控制申请人的人,以及任何控制申请人的人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均品格良好且财务状况稳健。
(3)CA 金融 Code § 2033(b)(3) 申请人有能力从事资金传输业务。
(4)CA 金融 Code § 2033(b)(4) 申请人从事资金传输业务的计划提供了成功运营的合理前景。
(5)CA 金融 Code § 2033(b)(5) 有理由相信,申请人若获得执照,将从事资金传输业务,并将遵守本分部所有适用规定以及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
(c)CA 金融 Code § 2033(c) 如果专员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发现第(b)款的各项要求未得到满足,则应拒绝执照申请。

Section § 20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LLC)在申请执照时,必须正式指定专员作为其接收法律文件的代理人。这确保了如果公司卷入法律或行政案件,专员可以代表公司接收法律文书,其效力如同直接送达公司本身。

要向此类公司送达法律文件,可以将副本留在专员办公室,但这仅在送达方通过挂号信将副本寄送至公司在专员处备案的最后地址,并在法院或相关机构提供送达证明后才有效。

本法律是对现有法律文件送达规定的补充,而非取代。

(a)CA 金融 Code § 2034(a) 任何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在获发执照前,应以专员可能通过法规或命令要求的形式,向专员提交一份不可撤销的指定书,指定专员为该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以接收在针对该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任何继承人的任何非刑事司法或行政程序中产生的任何合法法律文书的送达,该等程序系在该指定书提交后根据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产生的,其效力和有效性与亲自送达该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其继承人(视情况而定)相同。
(b)CA 金融 Code § 2034(b) 送达可通过将法律文书副本留在专员的任何办事处进行,但该送达无效,除非 (1) 进行该送达的一方(可以是专员)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向被送达方在专员处备案的最后地址发送送达通知和法律文书副本,以及 (2) 进行送达的一方在本案中于(如有)回函日期或之前,或在法院(就司法程序而言)或行政机构(就行政程序而言)允许的进一步时间内,提交一份符合本节规定的宣誓书。
(c)CA 金融 Code § 2034(c) 本节规定是对其他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的补充,而非限制。

Section § 2035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取得一家汇款业务公司的控制权,必须首先获得金融专员的书面批准。您的申请需要以专员规定的格式提交,并包含特定信息。

专员只有在您和您的团队品格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有能力经营该业务,并且相信您将遵守所有相关法律且不会因任何重大变更而损害公司稳定性时,才会批准您的申请。

如果您的计划涉及不适合担任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人,这可能被视为有害。如果您不遵守这些规定,专员可以命令您遵守,并在必要时将您告上法庭。

专员还有权在有正当理由时修改或撤销您的批准,并且如果某些交易对公众或客户保护而言并非必要,可以免除其遵守这些规定。作为此过程的一部分,如果对您进行审查,您可能还需要承担相关费用。

(a)CA 金融 Code § 2035(a)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被许可人的控制权,除非专员已首先书面批准该控制权的取得。取得被许可人控制权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经宣誓,并采用专员规定的格式。申请应包含专员可能要求的相关信息。
(b)CA 金融 Code § 2035(b) 专员不得批准该申请,除非专员认定以下所有条件:
(1)CA 金融 Code § 2035(b)(1) 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所有高级职员和董事均品格良好且财务状况稳健。
(2)CA 金融 Code § 2035(b)(2) 申请人有能力从事资金传输业务。
(3)CA 金融 Code § 2035(b)(3) 有理由相信,如果申请人取得被许可人的控制权,申请人与被许可人将遵守本分部所有适用规定以及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
(4)CA 金融 Code § 2035(b)(4) 申请人对被许可人的业务、公司结构或管理作出的任何重大变更计划(如有)不损害被许可人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c)CA 金融 Code § 2035(c) 就(b)款而言,如果申请人对被许可人管理层作出重大变更的计划规定由品格不良的人担任被许可人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专员可认定该计划对被许可人有害。本款规定的理由不应被视为专员就(b)款目的认定申请人对被许可人管理层作出重大变更的计划对被许可人有害的唯一理由。
(d)CA 金融 Code § 2035(d) 如果专员认为任何人正在违反或未能遵守本条规定,专员可以签发盖有其公章的命令,指示该人遵守本条规定。
(e)CA 金融 Code § 2035(e) 每当专员认为任何人已实施或即将实施违反本条任何规定或根据本条发布的专员任何法规或命令的行为时,专员可向高等法院申请禁令,禁止该人违反或继续违反本条或该法规或命令,并申请案件性质或被许可人、控制人、被许可人或控制人的债权人或股东或公众利益可能要求的其他衡平法救济。
(f)CA 金融 Code § 2035(f) 专员可出于正当理由,修改、变更、暂停或撤销根据本条签发的任何取得被许可人控制权提议的批准。
(g)CA 金融 Code § 2035(g)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豁免的任何交易,如果专员认定该交易不属于本条目的范围,且对其进行监管不符合公共利益或对保护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客户而言并非必要或适当。
(h)CA 金融 Code § 2035(h) 专员可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申请人应支付合理的审查费用。

Section § 203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专员对任何金融授权、批准、许可或命令附加条件。这些条件旨在确保业务保持稳定和安全运营,并保护消费者。

Section § 2037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的资金传输被许可人通过向司库存入现金或某些经批准的证券,或提供担保保函来担保其义务。目的是确保他们能够履行对客户的财务义务。所需金额取决于业务活动类型,并且必须在规定限额内,例如,销售支付工具的金额在50万美元到200万美元之间,资金传输服务的金额在25万美元到700万美元之间。这些金融担保也作为一项信托基金,用于惠及被许可人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客户。任何保函或存款必须在被许可人停止运营后至少保持四年,除非专员另有决定。

(a)CA 金融 Code § 2037(a) 作为担保,每个被许可人应当向司库存入并此后保持存入不低于专员可能不时认定并命令的金额的现金,或市值不低于该金额的证券,以确保被许可人在加利福尼亚州忠实履行其资金传输义务。这些证券须经专员批准,并且应包括附息债券、票据或美国或其任何机构或部门、或加利福尼亚州、或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市、县、市县、政治分区或地区的其他义务,或由美国或加利福尼亚州担保的债券、票据或其他义务。
(b)CA 金融 Code § 2037(b) 只要根据本条规定向司库存入证券的被许可人有偿付能力,该被许可人有权收取证券所支付的任何利息。
(c)CA 金融 Code § 2037(c) 代替根据 (a) 款存入现金或证券,被许可人可以向专员提交担保公司的保函,该保函的形式和出具公司须令专员满意,金额不低于被许可人所需的现金或证券存款金额,并以被许可人在加利福尼亚州忠实履行其资金传输义务为条件。专员应将该保函存入司库。
(d)CA 金融 Code § 2037(d) 销售或发行支付工具或储值产品的被许可人,应当保持存入证券或担保公司的保函,金额不不低于五十万美元 ($500,000) 或加利福尼亚州平均每日未偿付支付工具和储值义务的50%,以较高者为准;但该金额不得超过二百万美元 ($2,000,000)。
(e)CA 金融 Code § 2037(e) 从事接收资金进行传输的被许可人,应当保持存入证券或担保公司的保函,金额应大于加利福尼亚州接收资金进行传输的平均每日未偿付义务,但该金额不得低于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且不得超过七百万美元 ($7,000,000)。
(f)Copy CA 金融 Code § 2037(f)
(d)Copy CA 金融 Code § 2037(f)(d) 款和 (e) 款要求保持存入的证券或担保公司保函的金额是累加的。
(g)CA 金融 Code § 2037(g) 根据本条规定存入司库的资金和证券以及司库根据本条规定持有的任何保函的收益,应构成一项信托基金,用于惠及在加利福尼亚州从被许可人或其代理人处购买支付工具或储值产品的人,或在加利福尼亚州向任何被许可人或其代理人交付资金或货币价值以进行资金传输的人。任何受损害方可在被许可人设有代理人的任何县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偿任何保函。
(h)CA 金融 Code § 2037(h) 存入的证券或保函应在专员指定的期限内(但至少在被许可人停止在本州根据本分部提供服务后四年内)涵盖索赔。但是,如果被许可人未偿付的支付工具或储值义务,或未偿付的接收用于资金传输的资金或货币价值的金额低于存款或保函,专员可以允许在该期限届满前减少或取消担保金额。专员可以允许被许可人以专员接受的其他形式的担保替代在被许可人停止在本州提供资金传输服务时生效的担保。

Section § 20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与许可相关的各种费用。如果你申请新执照,费用是 $5,000。如果你试图取得一家持牌企业的控制权,费用是 $3,500。每年7月1日前,持牌人需支付 $2,500 的年费,此外,州内每个分支机构需支付 $125,每个代理分支机构需支付 $25。 专员还可以对持牌人和申请人进行检查,被检查方需要根据专员的估算成本支付特定费用,其中可能包括差旅费。此外,提交申请的费用在提交时就需支付,无论结果如何,都不会退还。

Section § 203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金融被许可人的报告要求。首先,如果专员认为某些要求不必要或重复,可酌情豁免。其次,被许可人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其中包含由独立会计师编制的经审计财务报表。第三,被许可人必须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45天内提交季度报告,详细说明财务报表、证券清单以及任何其他必要信息。第四,被许可人需要通过NMLS提交关于分支机构地址、代理人详细信息、交易和资金传输活动的季度报告。最后,专员可根据需要要求提交额外报告。

Section § 204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金融持证人必须保持最低有形净资产,该净资产为十万美元或其总资产的某个百分比。这些百分比根据资产金额而异,首一亿美元的资产要求为3%。专员可以根据多种因素豁免或降低这些要求,例如执照在其他州的运营情况,或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如果持证人面临某些监管行动,他们可能被要求持有比通常规定更高的净资产。

(a)CA 金融 Code § 2040(a) 受 (b) 款约束,持证人应始终保持有形净资产不低于十万美元 ($100,000) 或以下两者中较高者:首一亿美元 ($100,000,000)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一亿美元 ($100,000,000) 至十亿美元 ($1,000,000,000) 额外资产的百分之二,以及超过十亿美元 ($1,000,000,000) 额外资产的百分之零点五。
(b)Copy CA 金融 Code § 2040(b)
(1)Copy CA 金融 Code § 2040(b)(1) 专员应根据 (2) 款的规定,有权部分或全部豁免申请人或持证人遵守本节的规定。
(2)CA 金融 Code § 2040(b)(2) 专员在决定是否部分或全部豁免申请人或持证人遵守本节规定时,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金融 Code § 2040(b)(2)(A) 申请人或持证人是否在其他州获得从事资金传输业务的许可,以及申请人或持证人是否曾受到任何纪律处分,包括吊销或暂停执照。
(B)CA 金融 Code § 2040(b)(2)(B) 申请人或持证人是否在其他州获得从事资金传输业务的许可,以及在适用情况下,这些其他州的有形净资产要求。
(C)CA 金融 Code § 2040(b)(2)(C) 申请人或持证人的总资产和资金传输负债短期波动的性质和幅度,与这些波动相关的风险,以及这些波动如何影响本节的净资产要求。
(D)CA 金融 Code § 2040(b)(2)(D) 任何表明申请人或持证人的资金传输活动以以下方式运作的因素,即豁免或修改后的有形净资产要求不会损害本州使用资金传输服务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i)CA 金融 Code § 2040(b)(2)(D)(i) 申请人或持证人实际持有来自本州使用资金传输服务的人的资金的方式。
(ii)CA 金融 Code § 2040(b)(2)(D)(ii) 申请人或持证人是否在收到 (i) 款所述资金后,尽快将其传输给预定收款人。
(E)CA 金融 Code § 2040(b)(2)(E) 专员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因素。
(c)CA 金融 Code § 2040(c) 如果持证人受到根据第 580 或 581 节发出的命令约束,专员可以要求持证人保持高于本节 (a) 款所要求金额的有形净资产。

Section § 2041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资金传输业务必须以其真实名称运营,除非它符合特定条件。如果公司想使用不同的名称,它必须首先遵守某些商业法规,或者提前30天通知专员。他们也可以使用商号或标志,但必须清楚地披露其真实公司名称。

Section § 20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资金传输业务每年必须支付的费用。专员根据这些企业在该州的业务活动设定年度费用,确保其足以支付运营成本和意外开支。对于处理支付工具或储值卡的企业,费用是根据其处理资金的不同金额区间,按特定百分比计算的。这在分级表格中有详细说明,并设有最高费率限制。资金传输企业必须根据其在加利福尼亚州传输的总资金中所占的比例支付费用。费用不得超过每1000美元交易额收取1美元。如果企业在收到通知后20天内未支付,则每月将加收5%的罚款,直至支付为止。

(a)CA 金融 Code § 2042(a) 除了第2038条规定的费用外,专员应在每个财政年度,按比例向在前一个日历年内任何时间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资金传输业务的持牌人征收评估费,其金额应根据专员的判断,足以支付专员管理本分部各项规定所需的开支,并提供合理的应急储备金。
(b)CA 金融 Code § 2042(b) 对于销售或发行支付工具或储值卡的持牌人,任何持牌人的年度评估费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乘积之和:(1) 在该评估日期前一个日历年内,由持牌人直接或间接通过代理人在加利福尼亚州发行或销售的支付工具和储值卡总面额的增量,乘以 (2) 基本评估费率的百分比,具体如下表所示:
已售支付工具和储值卡总面额(百万美元)
基本评估费率百分比
首个 $1 ........................
100.0
接下来的 $9 ........................
25.0
接下来的 $40 ........................
12.5
接下来的 $50 ........................
6.0
接下来的 $400 ........................
3
接下来的 $500 ........................
2
超过 $1,000 的部分 ........................
1
基本评估费率应由专员不时确定,但不得超过每售出1000美元($1,000)面额的支付工具和储值卡收取1美元($1)的费率。
(c)CA 金融 Code § 2042(c) 对于接收资金进行传输的持牌人,被评估持牌人之间评估费分摊的依据,应是该持牌人在加利福尼亚州接收用于传输的资金总额,与所有持牌人在加利福尼亚州接收用于传输的资金总额之间的比例,以持牌人向专员提交的前一个日历年报告为准。评估费率应由专员不时确定,但不得超过持牌人在加利福尼亚州接收用于传输的每1000美元($1,000)资金收取1美元($1)的费率。
(d)CA 金融 Code § 2042(d) 专员应通过邮件通知每个持牌人对其征收的金额。持牌人应在20天内支付所征收的金额。如果未在该期限内向专员支付款项,专员除了年度评估费外,还应征收并收取评估费5%的罚款,按每个逾期月份或不足一个月的期限计算。

Section § 2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资金传输来预防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的金融虐待。2013年4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年,拥有代理人的企业(持牌人)必须向其提供培训材料。这些材料帮助代理人识别和处理涉及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的金融虐待案件。新代理人必须在入职一个月内获得这些材料。

然而,本规定不适用于仅处理储值产品或仅通过网站或应用程序提供服务的企业。参与特定类型资金传输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此规定,但仅限于与这些活动相关的部分。

(a)CA 金融 Code § 2043(a) 2013年4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各持牌人应向其签约代理人提供培训材料,内容包括如何识别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金融虐待,以及如果代理人怀疑自己被要求为涉及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的欺诈性交易进行资金传输时,应如何适当应对。
(b)CA 金融 Code § 2043(b) 为确保持牌人根据第2060条新任命的代理人及时收到(a)款所述的培训材料,各持牌人应在该代理人被任命后不迟于一个月内向其提供这些材料。
(c)CA 金融 Code § 2043(c)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2003条(q)款(2)项仅从事销售或发行储值业务的持牌人。根据该款(1)项或(3)项从事资金传输活动的持牌人,仅就其签约代理人从事该等项所述活动而言,受本节约束。此外,本节不适用于仅通过互联网网站、移动应用程序或两者兼有提供服务的持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