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部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金融 Code § 2010(a) 美国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机关,包括任何联邦储备银行和任何联邦住房贷款银行。
(b)CA 金融 Code § 2010(b) 由美国邮政局或代表美国邮政局的承包商进行的资金传输。
(c)CA 金融 Code § 2010(c) 州、县、市或州的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政府下属单位。
(d)CA 金融 Code § 2010(d) 商业银行或实业银行,其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其继承者承保,或任何根据第20章(自第1750条起)获得许可或根据联邦法律授权在本州设立联邦代理机构或联邦分行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根据第1042条获得许可的信托公司或根据联邦法律授权从事信托银行业务的全国性协会;根据第5102条定义的协会或联邦协会,其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其继承者承保;以及任何在加利福尼亚州设有办事处、其会员账户根据第14858条规定获得保险或担保的联邦或州特许信用合作社。
(e)CA 金融 Code § 2010(e) 由承包商代表美国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机关,或代表州或政府下属单位、机构或机关,为联邦、州、县或地方政府机构进行的政府福利电子资金转账。
(f)CA 金融 Code § 2010(f) 根据联邦《商品交易法》(7 U.S.C. Sec. 1 et seq.)指定为合约市场的商品交易所,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为商品交易所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的人员,但仅限于其作为或为该交易所运营的范围。
(g)CA 金融 Code § 2010(g) 根据联邦证券法作为清算机构注册或获得注册豁免而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的人员,但仅限于其作为此类服务提供商的运营范围。
(h)CA 金融 Code § 2010(h) 支付系统运营商,但仅限于其在电汇、信用卡交易、借记卡交易、储值交易、自动清算所转账或类似资金转账方面,在被本条排除的人员之间或相互之间提供处理、清算或结算服务的范围。
(i)CA 金融 Code § 2010(i) 根据联邦或州证券法注册为证券经纪交易商的人员,但仅限于其作为此类经纪交易商的运营范围。
(j)CA 金融 Code § 2010(j) 代表雇主向雇员支付工资或薪金,或协助向州和联邦机构支付工资税,进行与雇员福利计划相关的支付,分配从雇员工资或薪金中扣除的其他授权款项,或代表雇主传输与雇员相关交易的其他资金的人员。尽管有本分部规定,但此处所述的直接向个人客户提供资金传输服务或储值卡的人员,应在该活动范围内遵守本分部规定。
(k)Copy CA 金融 Code § 2010(k)
(d)Copy CA 金融 Code § 2010(k)(d)分部所列人员免除本分部的所有规定,但第2062条和第2063条除外。
(l)CA 金融 Code § 2010(l) 交易中,资金或其他货币价值的接收方根据预先存在的书面合同是收款人的代理人,并且将资金或其他货币价值交付给代理人即视为付款人对收款人的义务已履行。
(1)CA 金融 Code § 2010(l)(1) 就本分部而言,“代理人”的含义与《民法典》第2295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2)CA 金融 Code § 2010(l)(2) 就本分部而言,“收款人”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付款人因商品或服务而欠其资金或其他货币价值。
(3)CA 金融 Code § 2010(l)(3) 就本分部而言,“付款人”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接收者,其因商品或服务而欠收款人资金或货币价值。
(m)CA 金融 Code § 2010(m) 作为中介,处理已直接对发件人产生未偿资金传输义务的实体与发件人指定接收方之间的资金传输的人员,如果该实体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金融 Code § 2010(m)(1) 该实体已根据本分部获得适当许可或免除许可要求。
(2)CA 金融 Code § 2010(m)(2) 该实体向发件人提供收据、电子记录或其他书面确认,表明该实体是该交易中的资金传输提供者。
(3)CA 金融 Code § 2010(m)(3) 该实体对履行其对汇款人未完成的资金划转义务负有全责,包括在未能将资金划转至汇款人指定收款人时,确保汇款人不受损失的义务。
(n)CA 金融 Code § 2010(n) 根据联邦商品法注册的期货佣金商,在其作为此类商户经营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