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1300(a) 尽管《劳工法典》第1051、1052和1054条以及《刑法典》第2947条有规定,但根据任何州或美国法律许可的银行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其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可以将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求职者的指纹提交给地方、州或联邦执法机构,以获取有关被指纹人员是否存在犯罪记录及其性质的信息(如有),该记录涉及定罪,以及该人员因涉及抢劫、入室盗窃、盗窃、贪污、欺诈、伪造、非法赌博、接收赃物、伪造或涉及支票或信用卡或使用计算机的犯罪行为或未遂犯罪行为而被保释或自行具结候审的任何逮捕。
(b)CA 金融 Code § 1300(b) 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地方机构可根据《刑法典》第13300条,向负责对被指纹人员的雇佣作出最终决定的银行或关联公司的高级职员,或其在银行或关联公司正常雇佣范围和过程中负责人员或安全决策的指定人员,提供根据本节请求的犯罪历史摘要信息。如果银行或关联公司在评估根据本节收到的犯罪历史信息后,确定雇佣被指纹人员将对该银行或关联公司或其客户构成不合理的风险,则可以拒绝雇佣该人员。
(c)CA 金融 Code § 1300(c) 银行及其关联公司应向司法部提交所有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求职者的指纹图像和司法部要求的相关信息,以获取有关州和联邦定罪记录的存在和内容的信息,以及司法部确定该人员在审判或上诉期间获得保释或自行具结的州和联邦逮捕记录的存在和内容的信息。
(d)CA 金融 Code § 1300(d) 当司法部根据本节收到联邦犯罪历史摘要信息的请求时,应将该请求转交联邦调查局。一旦从联邦调查局收到信息,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o)款第(1)项的规定,审查、汇编并将信息分发给联邦特许银行或关联公司。
(e)CA 金融 Code § 1300(e) 当司法部收到非特许银行的联邦犯罪历史摘要信息请求时,应将该请求转交联邦调查局。一旦从联邦调查局收到信息,司法部应根据犯罪定罪或该人员因实施或企图实施(a)款中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被保释或自行具结候审的逮捕情况,对求职者进行适格性认定。
(f)CA 金融 Code § 1300(f) 银行或关联公司可以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的规定,为(a)款所述人员向司法部请求后续逮捕通知服务。
(g)CA 金融 Code § 1300(g) 司法部应收取足以覆盖处理本节所述请求成本的费用。
(h)CA 金融 Code § 1300(h) 根据本节获得的任何犯罪历史信息均为机密信息,任何接收方不得将其内容披露用于获取目的以外的用途。
(i)CA 金融 Code § 1300(i) 本节所称“关联公司”是指直接、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银行、受银行控制或与银行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