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控股公司”指:
(a)CA 金融 Code § 1280(a) 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公司:
(1)CA 金融 Code § 1280(a)(1) 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具有投票权的,任何境内银行10%或以上已发行股份,或任何境内银行10%或以上已发行股份,以及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国家银行10%或以上股份或股份代理权。
(2)CA 金融 Code § 1280(a)(2) 以任何方式,无论是通过持有代理权还是其他方式,控制任何境内银行,或任何境内银行和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国家银行的多数董事的选举。
(3)CA 金融 Code § 1280(a)(3) 专员在给予合理通知和听证机会后认定,直接或间接对任何境内银行,或任何境内银行和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国家银行的管理和政策行使或有权行使控制性影响。
(b)CA 金融 Code § 1280(b) 任何以任何方式控制根据本章规定是或成为银行控股公司的公司的公司。
(c)CA 金融 Code § 1280(c) 银行控股公司不包括由产权保险公司控制或与产权保险公司受共同控制的信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