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银行控股公司”。如果一家公司拥有或控制一家境内银行至少10%的股份或投票权,或者能够影响该银行多数董事的选举,则该公司即为银行控股公司。此外,如果专员认定某公司或个人对银行管理具有控制性影响,则其也符合条件。此外,本法还包括任何控制符合此描述的另一家公司的公司。但是,由产权保险公司控制或与产权保险公司受共同控制的信托公司不被视为银行控股公司。

“银行控股公司”指:
(a)CA 金融 Code § 1280(a) 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公司:
(1)CA 金融 Code § 1280(a)(1) 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具有投票权的,任何境内银行10%或以上已发行股份,或任何境内银行10%或以上已发行股份,以及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国家银行10%或以上股份或股份代理权。
(2)CA 金融 Code § 1280(a)(2) 以任何方式,无论是通过持有代理权还是其他方式,控制任何境内银行,或任何境内银行和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国家银行的多数董事的选举。
(3)CA 金融 Code § 1280(a)(3) 专员在给予合理通知和听证机会后认定,直接或间接对任何境内银行,或任何境内银行和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国家银行的管理和政策行使或有权行使控制性影响。
(b)CA 金融 Code § 1280(b) 任何以任何方式控制根据本章规定是或成为银行控股公司的公司的公司。
(c)CA 金融 Code § 1280(c) 银行控股公司不包括由产权保险公司控制或与产权保险公司受共同控制的信托公司。

Section § 1281

Explanation

本节对“公司”一词进行了广义定义,涵盖了各种类型的商业实体,无论它们是否为正式的公司。它包括从公司和信托到合伙企业和有组织团体的一切。

“公司”指任何境内或境外公司、表决信托、商业信托、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基金、股份公司、协会、辛迪加、有组织的人群,或类似组织或团体,无论是否注册成立。

Section § 1282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银行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附属公司是指银行控股公司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表决权股份的任何公司,控制该公司董事会多数席位,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拥有10%或以上法定所有权或受益所有权的公司。

“附属公司”,就特定银行控股公司而言,指:
(a)CA 金融 Code § 1282(a) 任何公司,其10%或以上表决权证券由该银行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b)CA 金融 Code § 1282(b) 任何公司,其多数董事以任何方式受该控股公司控制;
(c)CA 金融 Code § 1282(c) 任何公司,其10%或以上表决权证券由受托人或非受托人为该控股公司的股东、股份持有人或成员的利益而持有;或
(d)CA 金融 Code § 1282(d) 任何公司,其10%或以上的法定所有权或受益所有权由该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Section § 1283

Explanation
专员可以要求银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交报告,内容涉及对专员职责重要的事项。这些报告可以以任何形式要求提交,包括宣誓形式。

Section § 12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检查银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以确保它们遵守规定。这些检查可以由专员自己的团队或独立的会计师进行。专员也可以不进行新的检查,而是接受联邦或其他州机构已经完成的检查。如果专员使用自己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银行控股公司必须为每位检查员每天支付二百美元 ($200),如果检查员需要出州旅行,还要支付差旅费。如果使用独立的会计师,公司必须在收到账单后 (10) 天内支付他们的费用。

Section § 1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家信托公司受产权保险公司控制或与产权保险公司共享控制权时,专员必须与保险专员合作,制定检查和审查这些公司的规则。这些检查将遵循《保险法》中的某些规定。

关于受产权保险公司控制或与产权保险公司共同控制的信托公司,专员应与保险专员合作,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用于执行第1282条和第1284条授权的检查和审查。任何此类审查或检查应根据《保险法》第1部第2分部第2章第4.7条(自第1215条起)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1286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如果违反联邦法律,专员不能要求国民银行提交报告或对其进行检查。

Section § 12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的利率限制不适用于涉及银行控股公司或其非银行子公司的贷款和金融活动。它根据宪法授权,将这些公司认定为一类特殊的豁免实体。然而,这些公司仍必须遵守所有其他规范其商业活动的法律。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五条第 (1) 款所载的授权,该《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五条第 (1) 款所载的利率限制不适用于银行控股公司或非银行的银行控股公司子公司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所提供或安排的贷款,或所提供或安排的宽限。在本条中,“银行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为《美国法典》第 (12) 编第 (17) 章(自第 (1841) 条起)所定义的银行控股公司或子公司。
本条根据《宪法》第十五条第 (1) 款设立并授权一类豁免人员。本条不豁免银行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遵守所有其他适用于规范这些公司业务的法律规定。
本条不豁免银行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遵守所有其他规范该银行控股公司或子公司所从事业务的法律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