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加州法律条款定义了与银行和金融机构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明确了州法律下“银行”的含义,并将“控制”解释为通过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影响或指导个人或实体管理和政策的能力。它引入了“控制人”的概念,即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人。“人”一词被广义定义为包括个人和各种类型的组织,而“股东”则适用于不同类型实体的所有权权益持有人。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章中:
(a)CA 金融 Code § 1250(a) “银行”指根据本州法律设立的银行。
(b)CA 金融 Code § 1250(b) “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以下权力:
(1)CA 金融 Code § 1250(b)(1) 对某人发行的任何类别有表决权证券的25%或以上进行表决;或
(2)CA 金融 Code § 1250(b)(2) 指导或促使指导某人的管理和政策,无论是通过拥有有表决权证券、通过合同(商品或非管理服务的商业合同除外)或其他方式;但是,任何个人不得仅因其是该人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而被视为控制该人。
就本款的第 (2) 项而言,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持有表决权或持有代表另一人当时已发行有表决权证券10%或以上代理权的人,推定为控制该另一人。
就本章而言,专员可以确定某人是否实际控制另一人。
(c)CA 金融 Code § 1250(c) “控制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人。
(d)CA 金融 Code § 1250(d) “人”指个人、公司、协会、财团、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信托、遗产、信托或任何类型的组织,或上述任何组合的协同行动。
(e)CA 金融 Code § 1250(e) “股东”指:
(1)CA 金融 Code § 1250(e)(1) 就公司而言,指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持有人。
(2)CA 金融 Code § 1250(e)(2) 就非营利或慈善公司、非法人协会或财团而言,指成员。
(3)CA 金融 Code § 1250(e)(3) 就合伙企业而言,指合伙人。
(4)CA 金融 Code § 1250(e)(4) 就商业信托、遗产或信托而言,指受益权益持有人。
(5)CA 金融 Code § 1250(e)(5) 就任何其他类型的组织而言,指所有权权益持有人。
银行定义 控制权 有表决权证券 管理方向 控制人 人的定义 股东权益 所有权权益 金融机构 董事影响力 公司成员 合伙企业合伙人 商业信托持有人 表决权 专员决定
(Added by Stats. 2011, Ch. 243, Sec. 3. (SB 66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专员批准,任何人不得控制银行或控制银行的人。简而言之,未经专员批准,您不能试图通过购买或交换证券来获得银行控制权,不能寻求股东同意进行银行合并或交易,也不能直接获得银行控制权。但是,您可以讨论获得控制权的可能性,但不能实际获得。
任何人,除非专员已批准此类控制权收购,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金融 Code § 1251(a) 对银行或控制人的任何有表决权的证券或任何可转换为有表决权的证券发出要约收购、要约邀请或证券交换要约,如果发出此类要约收购、要约邀请或证券交换要约的人,通过完成该行为,将直接或间接获得该银行或该控制人的控制权。
(b)CA 金融 Code § 1251(b) 征求控制人任何股东的批准,以进行合并、兼并、资产出售或其他交易,通过该交易,任何除该控制人以外的人将获得该控制人所控制银行的控制权。
(c)CA 金融 Code § 1251(c) 获得银行或控制人的控制权;但是,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视为禁止任何人就获得(但非实际获得)银行或控制人的控制权进行谈判。
控制权收购 专员批准 要约收购 证券交换 有表决权的证券 可转换证券 银行控制权 控制人 股东征求 合并批准 兼并 资产出售 谈判控制权 银行交易 金融法规
(Added by Stats. 2011, Ch. 243, Sec. 3. (SB 66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这项法律限制了谁可以在加州控制实业银行。如果您想接管一家实业银行,您必须要么已经获得批准,要么自2002年9月1日起就已控制该银行,要么只从事金融控股公司被允许的活动。如果您是信用合作社,并且该银行是信用合作社服务组织,那么您就可以取得控制权。即使您符合这些条件,您仍然需要遵守第1250条至第1263条中规定的具体要求。这里“控制”一词具有另一项法律中规定的特定法律含义。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除非经专员在2002年9月1日之前批准的人员,以及在2002年9月1日控制实业银行的人员,任何人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任何合并、兼并或任何其他类型的业务合并)取得第111条所定义的实业银行的控制权,除非该人员仅从事联邦《格雷姆-利奇-布莱利法案》第103条(12 U.S.C. Sec. 1843(k)(1))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被允许的活动,或者是一个信用合作社(按照第165条的定义),且该实业银行是第14651条所定义的信用合作社服务组织。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豁免寻求取得银行控制权且根据本条规定符合资格的人员遵守第1250条至第1263条(含)的规定。就本条而言,“控制”一词的含义与第1250条 (b) 款中的含义相同。
实业银行控制权 金融控股公司 信用合作社服务组织 业务合并限制 《格雷姆-利奇-布莱利法案》 专员批准 收购要求 实业银行合并 第1250条控制定义 2002年9月前规定 银行兼并 第103条活动 联邦金融法规 金融机构收购 加州实业银行
(Added by Stats. 2011, Ch. 243, Sec. 3. (SB 66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如果您想获得一家银行或一个控制人的控制权,您必须使用专员要求的特定表格进行申请,并提供所需信息。您还需要在申请时支付费用。
如果您已担任该银行的董事或高级职员至少两年,费用为500美元。如果您担任该职位不足两年,费用为1,500美元。
申请批准取得银行或控制人的控制权,应当采用专员可能通过法规或命令要求采用的格式,并包含专员可能要求提供的信息,且应附带以下费用:
(a)CA 金融 Code § 1253(a) 如果申请人担任该银行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不少于两年(或者,如果该银行经营不足两年,则为较短的期限),费用为五百美元($500);以及
(b)CA 金融 Code § 1253(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费用为一千五百美元($1,500)。
银行所有权批准 取得银行控制权 控制人 银行申请费 董事费 高级职员费 专员规定 银行申请表 命令规定 银行董事 银行控制权费用
(Added by Stats. 2011, Ch. 243, Sec. 3. (SB 66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收购一家银行的控制权,专员在批准前必须审查几个因素。如果发现任何负面因素,例如造成垄断、减少竞争、危及银行财务、提议对银行进行不公平的变更、收购人缺乏能力或诚信、对利益相关者不公平,或者未提供必要信息,专员将驳回申请。如果不存在这些问题,收购将被批准。
如果专员发现,就拟议的银行或控股人控制权收购而言,(a)至(g)项所列的任何因素属实,他或她应驳回该申请。如果专员发现所有这些因素均不属实,他或她应批准该申请。
(a)CA 金融 Code § 1254(a) 拟议的控制权收购将导致垄断,或旨在促成任何旨在垄断或试图垄断本州任何地区银行业务的联合或共谋;
(b)CA 金融 Code § 1254(b) 拟议的控制权收购在本州任何区域的影响可能实质性地削弱竞争或倾向于形成垄断,或拟议的控制权收购将以任何其他方式限制贸易,并且拟议的控制权收购的反竞争影响未被该交易在满足所服务社区的便利和需求方面的可能影响所产生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越;
(c)CA 金融 Code § 1254(c) 任何收购人的财务状况可能危及银行或控股人的财务稳定,或损害银行或控股人的存款人、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
(d)CA 金融 Code § 1254(d) 清算银行或控股人、出售银行或控股人资产、合并或整合银行或控股人,或对银行或控股人的业务、公司结构或管理进行任何其他重大变更的计划或提议,对银行或控股人的存款人、债权人和股东而言不公平且不合理;
(e)CA 金融 Code § 1254(e) 任何收购人的能力、经验或诚信表明,允许该人控制银行或控股人,不符合银行或控股人的存款人、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也不符合公共利益;
(f)CA 金融 Code § 1254(f) 拟议的收购对银行或控股人,或对银行或控股人的存款人、债权人或股东而言,是不公平、不正义或不公正的;或
(g)CA 金融 Code § 1254(g) 申请人忽视、未能或拒绝向专员提供专员要求的所有信息。
银行控制权收购 垄断 竞争 财务稳定 利益相关者利益 收购人诚信 对股东的公平性 存款人利益 反垄断影响 信息要求 合并提议 银行管理层变动 公共利益 收购批准标准 银行控制权
(Added by Stats. 2011, Ch. 243, Sec. 3. (SB 66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决定某人是否应被允许控制银行或影响其管理。如果一个人或其高级职员曾被判犯有欺诈或不诚实罪,他们可能被认为不适合控制银行。这项判断也适用于管理层变更,特别是当涉及有欺诈或不诚实犯罪背景的人时。该法律还规定,这些并非拒绝控制的唯一理由。专员拥有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决定控制银行是否会损害储户、债权人或公众的利益。
(a)CA 金融 Code § 1255(a) 就第1254条而言,专员可认定:
(1)CA 金融 Code § 1255(a)(1) 如果收购人或收购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曾被判犯有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任何罪行,或对该罪行不抗辩,则收购人的诚信表明允许该收购人控制银行或控制人将不符合银行或控制人的储户、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也不符合公共利益。
(2)CA 金融 Code § 1255(a)(2) 如果一项旨在对银行或控制人的管理层进行重大变更的计划规定,由曾被判犯有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任何罪行,或对该罪行不抗辩的人担任银行或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职员,则该计划对银行或控制人的储户、债权人或股东而言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b)Copy CA 金融 Code § 1255(b)
(a)Copy CA 金融 Code § 1255(b)(a)款不应被视为专员就第1254条而言,认定收购人的诚信表明允许该收购人控制银行或控制人将不符合银行或控制人的储户、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或公共利益,或认定对银行或控制人的管理层进行重大变更的计划对银行或控制人的储户、债权人或股东而言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唯一依据。
银行控制 管理层变更 欺诈罪 不诚实罪 定罪影响 收购人 诚信评估 公共利益 银行管理 董事资格 高级职员资格 储户利益 债权人利益 股东利益 专员自由裁量权
(Amended by Stats. 2013, Ch. 334, Sec. 35. (SB 537) Effective January 1, 2014.)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有人想要控制一家银行或其控制人时,设定他们认为合理或必要的任何条件。这些条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
专员在根据第1254条批准收购银行或控制人控制权的提议时,可以施加其认为合理、必要或符合公共利益的适当条件。
银行收购 银行控制权 控制人 公共利益 专员条件 审批流程 第1254条 金融监管 银行所有权 收购提议 监管要求 银行控制条件 金融监督 批准条件 公众保护
(Added by Stats. 2011, Ch. 243, Sec. 3. (SB 66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官员(专员)在有正当理由时,修改、暂停或撤销之前批准某人掌控银行的决定。这项权力是针对根据第1254条规定所作出的批准。
专员可因正当理由,修订、更改、暂停或撤销根据第1254条发布的、关于取得银行或控制人控制权的任何提议的批准。
专员权力 修订批准 撤销批准 暂停批准 银行控制权 控制人 批准变更 正当理由 提议修订 银行收购 监管监督 金融监督 控制权收购 金融监管 银行管理层变动
(Added by Stats. 2011, Ch. 243, Sec. 3. (SB 66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如果您申请控制一家银行,专员有60天时间来批准或拒绝您的申请。如果他们在此期限内或商定的延长期限内未作出回应,您的申请将自动获得批准。当专员收到包含所有所需信息的完整申请时,该申请才被视为正式提交。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收购银行或控股人控制权的批准申请,如果专员未在向其提交该申请后的60天内,或在申请人同意延长专员可采取行动的期限的情况下,未在该延长期限内予以拒绝或批准,则该申请应视为自该60天期限或该延长期限(视情况而定)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获得专员批准。
就本条而言,收购银行或控股人控制权的批准申请,应视为在专员收到包含所有按其要求格式提供的信息的完整申请(包括任何修订或补充)时,已向其提交。
银行收购批准 银行控制权 银行控制权申请 自动批准 专员决定期限 申请处理时间 银行收购流程 申请延期 监管批准时限 银行控制法规
(Added by Stats. 2011, Ch. 243, Sec. 3. (SB 66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可以决定一个人是否控制另一个人,或者某人是否可以取得银行的控制权。在做出此决定之前,专员可以举行听证会。做出决定后,如果受影响的人请求举行听证会,专员必须在30天内举行,除非同意延期。在听证会上,最初的决定可以被确认、修改或撤销。
银行控制 收购批准 专员听证会 控制权认定 书面请求 听证会时限 受损害方 决定修改 批准否决 银行控制权
(Added by Stats. 2011, Ch. 243, Sec. 3. (SB 66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专员认为某些金融交易不应受第1251条的约束,那么这些交易就可以不必遵守该条款。专员可以豁免这些交易,条件是监管它们不符合公共利益,或者不是为了保护银行、控制银行的人,以及存款人、债权人或股东的财务利益所必需的。
第1251条的规定应豁免任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类型或类别的交易,如果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豁免其不属于本章宗旨范围,且专员认为对其进行监管不符合公共利益,或不为保护银行、控制人,或银行或控制人的存款人、债权人或股东所必需或适当。
豁免交易 金融监管 公共利益 银行保护 控制人 存款人保护 债权人保护 股东保护 第1251条豁免 专员自由裁量权
(Added by Stats. 2011, Ch. 243, Sec. 3. (SB 66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如果专员认为有人正在违反或即将违反本章的规定,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制止这些人,并采取任何其他必要行动来保护银行、其利益相关者或公众。
专员权力 违法行为 法院干预 禁令 监管合规 衡平救济 银行保护 控制人 储户 债权人 股东 公众利益 规章执行 高等法院命令
(Added by Stats. 2011, Ch. 243, Sec. 3. (SB 66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如果有人以违反本章规定或相关命令的方式获得证券(投资股份),他们将无法在三年内就这些证券进行投票或给予书面同意。
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银行或控股人的证券上,包括银行或股东在内的各方可以请求法院阻止他们在三年内利用这些证券参与决策。专员也可以请求法院取消自这些证券被不当获得以来所做的任何相关决策。
任何人无权就违反本章任何规定或专员根据本章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而获得的任何证券进行投票或给予书面同意,期限为自该取得之日起三年。如果银行或控股人的证券是违反本章或任何此类法规或命令而获得的,则该银行、该控股人、该银行或该控股人的任何股东,或专员可向高等法院申请衡平法救济,包括诉讼费用和(专员除外)律师费,以禁令性地禁止任何人在自该取得之日起三年内就该证券进行投票或给予任何书面同意;专员也可向高等法院申请衡平法救济,包括诉讼费用,以宣告自该取得之日起就该证券发生的任何投票或任何书面同意无效。
投票限制 证券获取 衡平法救济 高等法院 证券监管 专员命令 投票禁令 书面同意 非法获取 银行证券 控股人 股东权利 法院禁令 投票无效
(Added by Stats. 2011, Ch. 243, Sec. 3. (SB 66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本节规定,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这不会影响法律的其余部分。法律的设计旨在使其其他部分在没有问题条款的情况下仍能运作。换句话说,法律的制定方式使得可执行的部分可以与任何不可执行的部分分离(或“可分割”)。
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条款,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此类无效性、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应影响本条的其他规定或适用,这些规定或适用在没有该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为此,本章的规定被宣布为可分割的。
条款可分割性 法律条款无效性 可执行条款 法律适用 无效条款 条款可分割 不可执行条款 情况无效性 独立适用 可分离条款 法律可执行性 法律条款无效 条款可分割性 无效法律影响
(Added by Stats. 2011, Ch. 243, Sec. 3. (SB 66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