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律条文解释了与证券买卖相关的特定术语。当法律提及“要约”或“要约出售”时,指的是试图出售或请求他人购买证券的行为。“出售”或“销售”包括任何出售或交易证券的协议,或对现有证券条款的任何变更。
“证券”指的是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也包括购买这些工具的期权。然而,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本定义不包括银行向普通股股东派发的某些股票股利。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章中:
(a)CA 金融 Code § 1200(a) “要约”或“要约出售”包括为获取对价而处置证券的每次尝试或要约,或征求购买证券的要约。
(b)CA 金融 Code § 1200(b) “出售”或“销售”包括为获取对价而签订的每份证券买卖合同、出售合同或处置。 “出售”或“销售”包括任何证券交换以及已发行证券的权利、优先权、特权或限制的任何变更。
(c)CA 金融 Code § 1200(c) “证券”指任何股票、资本票据或债券,或认购或购买上述任何一项的认股权证、权利或期权。
(d)Copy CA 金融 Code § 1200(d)
(a)Copy CA 金融 Code § 1200(d)(a)款和(b)款中定义的术语不包括银行普通股的任何股息,该股息仅(零碎股份支付的现金或零股凭证除外)以该普通股的股份支付,且该银行没有其他类别的有表决权股份发行在外,但任何此类股息中发行的股份应受专员先前对所发行股份施加的任何条件的约束。
证券 要约出售 证券销售 股票股利 买卖合同 资本票据 债券 认股权证 证券交换 有表决权股份 普通股股利 金融工具 股票期权 证券处置 证券交换
(Added by Stats. 2011, Ch. 243, Sec. 3. (SB 664)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加州的银行在出售其发行的任何证券之前,必须获得专员的许可。
银行证券 许可证授权 专员批准 证券发行 加州银行法规 金融许可证 银行证券出售 州银行法 证券销售许可证 银行发行证券 专员许可证 州金融法规 银行合规 金融工具出售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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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解释了某些涉及证券的银行交易无需遵守第1201条常规规定的情况。首先,银行可以以私下、有限的方式要约(而非出售)其证券,无需立即付款或发行,但必须遵守关于要约对象的具体规定。这些要约对象必须要么与银行内部人员有关系,要么拥有足够的经验来理解这项交易。其次,如果银行根据已批准的文件进行股票分割,这项交易也可以获得豁免,除非专员另有决定。最后,银行可以将证券出售给经专员批准计划的特定人员,或者如果某项法规规定该交易获得豁免,除非专员再次另有决定。
以下交易免于遵守第1201条规定:
(a)Copy CA 金融 Code § 1202(a)
(1)Copy CA 金融 Code § 1202(a)(1) 任何由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银行对其证券进行的非公开发行(而非出售)要约,以及根据该要约签订并交付的任何证券出售协议,但前提是证券对价的任何部分均未支付给银行或由银行收取,且在证券出售获得专员授权或豁免授权之前,任何证券均未发行。
(2)CA 金融 Code § 1202(a)(2) 就第 (1) 款而言,如果要约未向超过25人发出,且未与这25人中的超过10人签订任何证券出售协议,并且所有受要约人均与该银行或其高级职员、董事或控制人存在预先存在的个人或业务关系,或者受要约人凭借其业务或财务经验,可合理推定其有能力保护自身在该交易中的利益,则该要约不涉及任何公开发行。
(b)CA 金融 Code § 1202(b) 任何由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银行进行的、根据其章程修正案、合并协议或所有权证书(已获得专员批准)而生效的股票分割,除非专员通过命令撤销此项豁免。
(c)CA 金融 Code § 1202(c) 任何由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银行进行的证券要约或出售,该要约或出售符合以下任一情况:(1) 向经专员根据第1253条实际批准收购该银行控制权的人员发出,前提是证券要约和出售的所有实质性条款和条件均已在第1253条规定的批准申请中披露,且证券要约和出售符合收购控制权批准的条款并受其条件约束;或 (2) 属于经专员的法规或命令豁免第1251条批准要求的交易,除非专员通过命令撤销此项豁免。
银行证券要约 非公开发行 专员批准 第1201条豁免 银行股票分割 预先存在的关系 业务或财务经验 要约限制 个人或业务关系 交易授权 有限的受要约人数量 实质性条款披露 控制权收购批准 第1253条 专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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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想申请许可证,您必须按照负责许可证的专员所要求的格式和详细信息填写申请表。
许可证申请应采用专员可能规定的形式并包含其可能规定的信息。
许可证申请 申请表 专员要求 许可证信息 申请详情 表格规范 专员规定 许可证提交 监管合规 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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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在加州办理不同类型证券相关许可所需支付的费用。协商许可的费用是50美元。同样,办理交换证券或更改其权利、特权等方面的许可也需要50美元。如果您需要办理其他情况下的证券销售许可,费用是100美元,外加所售证券总价值的0.1%,最高不超过1,750美元。
证券许可 协商许可费 许可交换费 证券权利变更 已发行证券 证券销售许可 总价值 证券销售费 费用上限 金融法规 专员费用 证券交易 证券法律费用 许可申请费 证券许可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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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专员认定计划的证券销售是公平合理的,他们将向申请人发放许可证,允许其在特定条件下销售证券。如果专员认为该销售不公平,他们将驳回许可证申请。
如果专员认定拟议的证券销售是公平、公正和衡平的,他或她应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授权其依照他或她在许可证中可能规定的数量以及条款和条件发行和销售证券。如果专员认定情况并非如此,他或她应驳回申请。
专员 证券销售 许可证授权 公平性评估 公正条件 衡平销售 申请驳回 条款和条件 拟议销售 申请人 许可证颁发 金融监管 证券发行 销售批准 许可证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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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对与证券相关的许可证设定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包括要求证券进行托管,使其更难转让,控制其销售所得资金的处理方式,并限制其销售相关费用。该法律授权专员确保这些措施到位,以保护公共利益。
专员可以在根据第1205条签发的任何许可证中施加条件,要求将证券托管,施加限制其可转让性的附注条件,扣押其销售所得,限制其销售相关费用,或其认为在公共利益方面合理、必要或适当的其他条件。
专员条件 证券托管 转让限制 所得扣押 销售费用限制 公共利益 许可证条件 托管证券 附注条件 销售所得控制 合理条件 证券可转让性 适当条件 证券销售限制 公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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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当签发出售特定证券的许可证时,许可证应明确说明这仅仅是许可,而不是对证券本身的批准或推荐。
许可证签发 证券销售 不认可 不推荐 第1205条 金融许可证 证券交易授权 许可证免责声明 许可性许可证 证券销售批准 金融认可 金融许可 投资认可 证券法 获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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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专员更改、暂停或取消根据另一条规定,即第 (1205) 条签发的任何许可证。
专员可以修订、更改、暂停或撤销根据第 (1205) 条签发的任何许可证。
专员权限 许可证修订 许可证更改 许可证暂停 许可证撤销 第 (1205) 条许可证 许可证变更 许可证管理 监管监督 监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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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当银行希望发行证券或提供有价物以交换现有证券、债权或财产权益时,银行必须获得专员的批准。专员会审查拟议条款是否公平,并可能举行听证会,让相关方参与。即使该交易通常豁免于某些规定,本条文也适用。
银行证券交换 许可申请 专员批准 公平性听证会 善意流通证券 证券发行 财产权益交换 债权交换 交易批准 公司证券法规 金融交易公平性 对价交付 豁免交易 第25019条 交换条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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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某些金融交易或证券免于遵守 (1201) 条的规定。专员有权通过法规或命令决定哪些交易或证券可以豁免。如果认定对这些交易的监管对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而言并非必要,则给予此项豁免。
金融交易 证券豁免 专员权限 公共利益 投资者保护 监管豁免 交易类别 公共利益评估 投资法规 金融法规 豁免标准 监管权力 命令豁免 金融监管 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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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允许银行在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发行、出售或抵押其特殊的金融工具,即资本票据或债券。这些票据或债券可以有特定的条款和利率,并且可能可以转换为股份。如果银行破产清算,重要的是要明白,在向这些票据或债券的持有人支付任何款项之前,债权人和储户对银行的剩余资产拥有优先受偿权。只有在这些主要债权得到清偿后,才能从剩余资产中支付票据或债券。法律还规定,银行不得偿还这些票据的本金,除非偿还后银行的财务实力至少保持在这些票据首次发行时的初始水平,除非专员另有授权。
银行经其董事会批准,可随时发行、出售或抵押其资本票据或债券,这些票据或债券可按其中规定的条款支付,并可附带其中规定的利率(如有),或可转换为股份。此类资本票据和债券应劣后于债权人和储户的债权,且任何此类资本票据或债券中应规定,在清算时,银行的所有储户和其他债权人有权获得全额偿付,连同法律可能规定的利息,然后才能支付此类资本票据或债券的本金或利息。任何此类资本票据或债券中可规定,在向此类储户和债权人全额支付所有欠款后,此类资本票据或债券的持有人有权从银行的剩余资产中获得资本票据或债券的未偿本金金额加上其应计未付利息,然后才能以现金、财产或其他形式向银行的任何股份进行任何支付或其他分配。此类资本票据或债券中应规定,任何时候不得支付其本金,除非在该支付后,股东权益和此后未偿付的资本票据或债券的总额等于此类资本票据或债券最初发行之日的总额,或经专员另行授权。
银行资本票据 债券 董事会批准 可转换为股份 债权人优先权 储户优先权 清算规则 金融工具 股东权益 资本结构要求 专员授权 利率 财务债权 支付顺序 资本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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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阐明,本章中的规则和规定不改变或影响1968年《公司证券法》,该法始于《公司法典》第25000条。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公司法典》第四编第1部(自第25000条起)的1968年《公司证券法》。
1968年《公司证券法》 第1部 第25000条 第四编 《公司法典》 证券监管 金融证券 公司法合规 加州公司法 商业法规 公司治理 投资法 证券发行 公司实体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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