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称为“银行非常情况关闭法案”,并可引用此名称。
Chapter 4.5
Section § 1090
这项法律被称为“银行非常情况关闭法案”。它规定了银行在遇到异常或极端情况时可以关闭的规定。
银行关闭 非常情况 紧急银行关闭 银行运营 金融机构紧急情况 银行紧急情况 异常情况 银行停业 关闭规定 非常条件 银行规程 情况处理 银行关闭政策 金融动荡 银行法具体规定
Section § 1091
“紧急情况”是指任何不属于第 (592) 条规定的事件或状况,它会扰乱正常的银行活动,或者威胁到一家或多家银行网点的人员或财产安全或保障。
“紧急情况”指除第 (592) 条规定之外,任何可能干扰或不符合一家或多家银行网点正常业务运营的状况或事件,或对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保障,或两者兼有构成威胁的状况或事件。
紧急情况 异常情况 银行运营中断 安全威胁 保障威胁 业务干扰 银行紧急情况 异常状况 人员安全 财产安全 银行网点威胁 业务运营不符 银行安全 运营威胁 银行异常情况
Section § 1092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授权受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影响地区的银行暂时关闭其办事处。关闭期限持续到专员宣布情况结束,或直到银行高级职员决定重新开放,具体取决于安全恢复运营所需的情况。
特殊情况 银行办事处关闭 专员权限 公告 州紧急情况 银行临时关闭 银行运营暂停 办事处重开 受影响区域 应急响应 银行管理层决定 自然灾害应对 金融机构 紧急关闭政策
Section § 1093
这项法律解释了银行高级职员何时可以决定关闭银行营业场所。如果他们认为存在影响其营业场所的特殊情况,他们可以选择不开放或提前关闭,即使专员没有发布官方声明。但是,银行未经批准不能连续关闭超过48小时,如果专员拒绝,则不能连续关闭超过24小时,这些时间都不包括节假日。
此外,如果州长或总统宣布某天为哀悼、庆祝或特殊纪念日,银行高级职员也可以关闭营业场所。
(a)CA 金融 Code § 1093(a) 银行高级职员认为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银行一个或多个营业场所的特殊情况时,他们应有权在合理和适当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决定在任何营业日或银行日不开放此类营业场所,或者,如果此类营业场所已经开放,则在此类特殊情况持续期间关闭其中一个或多个营业场所,即使专员尚未发布且未发布特殊情况公告。如此关闭的营业场所应保持关闭,直至高级职员就每个此类营业场所确定特殊情况已结束,并在此后合理需要重新开放的额外时间内保持关闭;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营业场所未经专员批准,不得连续关闭超过48小时(不包括其他法定节假日);如果该请求被专员拒绝,则在拒绝后,不得连续关闭超过24小时(不包括其他法定节假日)。
(b)CA 金融 Code § 1093(b) 银行高级职员可在州长或美国总统公告指定为哀悼、庆祝或其他特殊纪念日的任何一天或多天关闭银行的一个或多个营业场所。
银行营业场所关闭 特殊情况 酌情关闭 关闭批准 48小时规定 专员批准 特殊纪念日关闭 州长公告 总统公告 银行日关闭 法定节假日 哀悼纪念 庆祝纪念 特殊事件影响 关闭时长
Section § 1094
如果银行决定关闭其任何办事处,它必须使用任何可用的沟通方式,迅速将此决定告知专员。
根据第1093条 (a) 款授予的权力关闭一个或多个办事处的银行,应当通过任何可用方式立即将其行动通知专员。
银行办事处关闭 银行通知 专员通知 关闭办事处 第1093条 (a) 款 沟通方式 银行权限 办事处关闭程序 银行管理 监管合规 金融机构 加州银行运营 办事处停业 政府通知 业务关闭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