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7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与银行业务相关的具体定义。“自动柜员机”是一种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直接进行银行交易的设备。“分行”是进行各种银行业务活动的场所,但不包括自动柜员机交易和与支票相关的设备交互。“核心银行业务”涉及接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等基本银行业务,而“非核心银行业务”则包括核心业务之外的、被允许的银行业务活动。“设施”处理非核心业务活动。“总行”是银行的总部。“重新指定办事处”是指银行将其总行或分行迁至另一个分行或设施,并在原址设立一个新的办事处。“办事处”统指银行的总行、分行或设施办事处。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金融 Code § 1070(a) “自动柜员机”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客户使用的任何电子信息处理设备,其主要目的在于仅在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执行交易,如果该等交易并非客户与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商业实体之间销售的附带事项。
(b)CA 金融 Code § 1070(b) “分行”是指开展核心银行业务的任何办事处,但自动柜员机、用于便利支票担保或支票授权的设备,或如《联邦法规汇编》第12篇第345.12节(d)款所定义的远程服务设施除外。
(c)CA 金融 Code § 1070(c) “核心银行业务”是指接收存款、支付支票、发放贷款以及专员可能通过命令或法规指定的其他活动。当用于描述信托业务时,“核心银行业务”包括接收受托资产和管理受托账户。
(d)CA 金融 Code § 1070(d) “设施”是指银行从事非核心银行业务但不从事核心银行业务的办事处。
(e)CA 金融 Code § 1070(e) “总行”是指银行指定为其总部的办事处。
(f)CA 金融 Code § 1070(f) “非核心银行业务”是指银行被允许从事的所有活动,核心银行业务除外,以及法律禁止的活动或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认定不属于非核心银行业务的活动除外。
(g)CA 金融 Code § 1070(g) “办事处”是指银行的总行、任何分行和任何设施办事处。
(h)CA 金融 Code § 1070(h) “重新指定办事处”是指 (1) 银行将其总行迁至本州内某一分行或设施办事处所在地,并同时在原总行所在地设立一个办事处,或 (2) 银行将其分行迁至某一设施办事处所在地,并同时在原分行所在地设立一个分行或设施办事处。

Section § 107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银行必须从专员处获得证书,才能开设并运营一个办事处。银行必须为每份签发的证书支付25美元的费用。

Section § 10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每家银行都必须在加利福尼亚州内设立一个总行。

Section § 1073

Explanation
银行可以设立和管理多个办事处,但首先需要获得其董事会的批准。

Section § 10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银行可以将其营业场所迁至新地点,但需要其董事会的批准。

Section § 1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银行更改其营业场所的名称,但前提是必须首先获得其董事会的批准。

Section § 1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银行设立新办事处、迁移办事处或更改其指定时,必须在10天内通知专员。该通知需要包括办事处的类型、完整地址、如果办事处正在迁移则需提供任何旧地址、这些变更发生的日期,以及支付所需证书的规定费用。

银行每次设立办事处、迁移办事处或重新指定办事处时,应在办事处设立、迁移或重新指定之日起10天内,向专员提交通知。该通知应包括:
(a)CA 金融 Code § 1076(a) 拟设立、迁移或重新指定的办事处类型。
(b)CA 金融 Code § 1076(b) 拟设立、迁移或重新指定的办事处的完整地址。如果办事处正在迁移,则需提供办事处的旧地址以及办事处将迁移到的地址。
(c)CA 金融 Code § 1076(c) 办事处设立、迁移或重新指定的日期。
(d)CA 金融 Code § 1076(d) 专员将签发的证书的相应费用。

Section § 1077

Explanation
每年1月1日之前,银行必须向专员提供其所有现有办事处的清单。报告应包括每个办事处的类型和完整地址。

Section § 10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的银行关闭或停止运营分支机构必须遵循的程序。首先,银行必须通过提交一份包含详细理由和关闭信息的通知来告知专员。这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地点、迁址详情、关闭日期、关闭理由以及支持性统计数据。此外,专员有 60 天的时间来反对关闭;否则,如果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该举动即可进行。最后,专员会根据关闭是否会对公众便利或利益产生负面影响来做出决定,除非出于安全和稳健的需要必须关闭该分支机构。

(a)CA 金融 Code § 1078(a) 银行可以关闭或停止运营任何分支机构,如果,在关闭或停止运营之前,(1) 银行向专员提交一份包含分节 (b) 中信息的通知,并且 (2) 专员在提交通知后 60 天内或银行同意的任何更长期间内,(A) 发布书面声明不反对该通知,或 (B) 未发布书面反对该通知。
(b)Copy CA 金融 Code § 1078(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078(b)(1) 根据分节 (a) 提交的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金融 Code § 1078(b)(1)(A) 加利福尼亚州立银行的名称。
(B)CA 金融 Code § 1078(b)(1)(B) 拟关闭或停止运营的分支机构的地点。
(C)CA 金融 Code § 1078(b)(1)(C) 拟关闭或停止运营的分支机构的业务拟转移到的办事处的地点。
(D)CA 金融 Code § 1078(b)(1)(D) 拟议的关闭或停止运营日期。
(E)CA 金融 Code § 1078(b)(1)(E) 关于决定关闭分支机构的详细理由说明。
(F)CA 金融 Code § 1078(b)(1)(F) 与该机构关于分支机构关闭的书面政策一致的、支持理由的统计或其他信息。
(G)CA 金融 Code § 1078(b)(1)(G) 专员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2)CA 金融 Code § 1078(b)(2) 根据分节 (a) 提交的通知应采用专员可能要求的形式,以专员可能要求的方式签署,并且,如果专员要求,应以专员可能要求的方式进行核实。
(c)CA 金融 Code § 1078(c) 就分节 (a) 而言,当包含专员要求的所有信息并符合分节 (b) 的完整通知(包括任何修订或补充)被专员收到时,该通知即被视为已提交给专员。
(d)CA 金融 Code § 1078(d) 在决定是否反对根据分节 (a) 提交的通知时,除非专员认为为了安全和稳健的利益有必要关闭或停止运营该分支机构,否则专员应考虑关闭或停止运营该分支机构是否会对公众的便利或利益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Section § 10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阻止银行设立、搬迁或更改办事处名称,如果这样做可能对银行不安全或不稳健。专员可以要求银行首先获得批准,并且还可以施加任何其他认为必要的规定或条件。

Section § 1080

Explanation
如果银行不遵守本章的任何规定,或者不执行某个命令,专员可以根据第329条对银行进行处罚。

Section § 1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银行在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关闭其一个营业网点。一旦关闭发生,银行必须在10天内通知专员,并包含另一节(第 (1076) 节)所要求的特定信息。提交此停止营业通知不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1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开设新分支机构的银行,在分支机构开业、迁址或更名后的10天内通知州专员。银行必须提供具体信息,包括银行名称、注册地、分支机构的完整地址、开业日期,以及专员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任何在本州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依照《国家银行法》第36(g)(1)(A)条 (12 U.S.C. Sec. 36(g)(1)(A)) 或《联邦存款保险法》第18(d)(4)(A)(i)条 (12 U.S.C. Sec. 1828(d)(4)(A)(i)) 的规定(上述条款经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修订),应当在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或重新指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专员提交一份通知,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金融 Code § 1082(a) 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名称。
(b)CA 金融 Code § 1082(b) 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的注册地州或注册州。
(c)CA 金融 Code § 1082(c) 已设立或将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完整地址。
(d)CA 金融 Code § 1082(d) 分支机构已开业或将开业的日期。
(e)CA 金融 Code § 1082(e) 专员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如有)。

Section § 1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银行在学校开展金融教育项目,而这些地点不会被视为银行的正式分支机构。要符合条件,银行不得设立或运营学校场所,员工只能为项目工作,学校必须自行决定是否允许该项目,并且主要目标必须是教育,例如教授财务管理。银行不能在那里向公众提供服务,并且必须确保所有活动都遵循安全的银行操作规范。重要的是,银行仍需对在这些学校场所进行的任何存款负责,如同这些存款是在其常规分支机构进行的一样。

(a)CA 金融 Code § 1083(a) 银行可以参与金融教育项目,该项目涉及在学校场所或学校使用的设施内接收存款或支付取款。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该学校场所或设施不应被视为银行的分支机构(如《金融法典》第1070条所定义):
(1)CA 金融 Code § 1083(a)(1) 银行不设立和运营开展该项目的学校场所或设施。
(2)CA 金融 Code § 1083(a)(2) 银行员工仅为参与该项目而在该场所工作。
(3)CA 金融 Code § 1083(a)(3) 该项目由学校自行决定提供。
(4)CA 金融 Code § 1083(a)(4) 该项目的主要目的是金融教育。例如,如果一个项目旨在教授学生个人财务管理原则、银行运营或为未来储蓄的好处,并且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则该项目具有教育性质。
(5)CA 金融 Code § 1083(a)(5) 不向公众提供任何服务。
(6)CA 金融 Code § 1083(a)(6) 该项目的开展方式符合安全稳健的银行惯例并遵守适用法律。
(b)CA 金融 Code § 1083(b) 银行根据本条参与金融教育项目,应对在学校场所或学校使用的设施内进行的所有存款承担责任,如同该存款直接存入银行分支机构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