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银行在开始运营前所产生费用相关的关键术语。“开业前支出”是指银行在正式开始营业前,为筹备设立而承担的任何成本或债务。“开业前非资本性支出”是指这些费用中,除了那些可以资本化的部分,即被视为投资而非即时费用的部分。

在本条中:
(a)CA 金融 Code § 1040(a) “开业前支出”指银行在开始办理银行业务之前,为组建该银行而发生的任何债务或支付的款项。
(b)CA 金融 Code § 1040(b) “开业前非资本性支出”指除可资本化的开业前支出以外的任何开业前支出。

Section § 1041

Explanation

如果您要在加州开设新的银行或信托公司,您必须在向州务卿提交公司章程之前,获得专员的批准。提交后,您必须向专员提供一份经认证的公司章程副本,并证明您银行的初始资本已全额以现金缴付并存入银行。此外,您还需要向专员支付 $2,500 的费用。

拟设银行或信托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在根据《公司法》向州务卿提交之前,报请专员批准。公司章程向州务卿提交后,拟设银行或信托公司应:
(a)CA 金融 Code § 1041(a) 向专员提交一份经州务卿认证的公司章程副本。
(b)CA 金融 Code § 1041(b) 向专员提交一份声明,其形式和所附佐证数据应符合专员可能要求,以表明全部实缴资本已以法定货币无条件全额缴付,且代表实缴资本的资金,减去根据本条授权用于开业前支出的款项后,已存入本州内的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并可按需支取。
(c)CA 金融 Code § 1041(c) 向专员支付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费用。

Section §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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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新银行或信托公司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和条件以开始运营,专员必须在30天内签发一份证书。该证书允许它们正式开展业务,并确认其符合必要的法规。证书的一份副本将交给该银行或信托公司,另一份则由部门存档。

如果专员发现拟设银行或信托公司已善意遵守所有法律要求,并履行了本法典或法规规定的所有开展业务的先决条件,则专员应在第1041条规定的声明和支持数据提交给他或她后30天内,一式两份签发一份开展银行或信托公司业务(视情况而定)的授权证书,并将一份副本递交至该银行或信托公司,另一份副本存档于部门。该授权证书应声明其中所载明的公司已遵守本法典关于银行或信托公司设立的所有规定,并被授权开展其中指定的业务。

Section § 1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一家新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已获得专员的组建许可,否则接受其股份的款项是违法的。

Section § 1044

Explanation
加州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在获得专员颁发的证书之前,不能开始运营。此外,在这些公司的资本金以法定货币全额支付给其财务主管之前,它们不能承担除组建所需之外的任何债务。

Section § 1045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拟议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在获得批准开始筹备后一年内未能提交必要的注册文件,它们将失去设立的权利。但是,如果它们有充分的理由,并在截止日期前提出申请并支付100美元,可以向专员申请延长时限。每次延期最长可达6个月。

Section § 1046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新银行或信托公司在获得授权证书后90天内未能开始运营,它将失去经营业务的权利。但是,如果它需要更多时间,可以申请延期,如果理由充分,专员可能会批准最多额外90天的延期。

Section §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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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禁止将从投资者或认购人处募集的资金用于支付吸引更多投资者或出售股份的佣金或费用。此外,除非获得专员批准,否则这些资金也不能用于开业前的支出。

Section § 1048

Explanation

加州的银行和信托公司必须展示其授权证书,这份证书允许它们开展银行业务或信托业务。该证书必须显眼地张贴在它们总公司的主要营业区域,以表明它们已获得专员的授权。

每一家银行和信托公司都应当在其总行(或总公司)的营业厅内,在显眼位置张贴由专员颁发的经营银行业务或信托业务的授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