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某些金融交易。具体来说,它不包括对加州州立银行控制权的收购,也不包括出售和合并,如果这些交易根据其他特定法律需要专员的批准。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交易:
(a)CA 金融 Code § 1660(a) 对加州州立银行控制权的收购,该收购根据第7章(自第1250条起)需要专员的批准。
(b)CA 金融 Code § 1660(b) 出售或合并,该出售或合并根据第1.6部(自第4800条起)需要专员的批准。

Section § 16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当你向专员申请批准时,必须遵循一些规定。你的申请需要采用特定的格式,包含特定的信息,以特定的方式签署,并且可能需要按照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核实。

Section § 1662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本章向专员申请批准,您需要支付2,500美元的申请费。

根据本章向专员提交批准申请的费用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

Section § 16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银行控股公司收购银行的规则。它指出,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条。如果专员认为某项收购将有利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公众,他们就可以批准银行控股公司的收购。

(a)CA 金融 Code § 1663(a) 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12 U.S.C. Sec. 1842(d))第3(d)条中规定或适用的定义适用于本条。
(b)CA 金融 Code § 1663(b) 如果专员认为某项收购符合本州的公共便利和利益,则专员可以批准受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12 U.S.C. Sec. 1842(d)(2)(B) and (D)(ii))第3(d)(2)(B)和(D)(ii)条约束的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的收购。

Section § 16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说明了《联邦存款保险法》中的某些定义如何适用于加州的银行交易。

它规定,如果参与州际合并的银行是工业贷款公司,那么本节不适用于它们。

此外,如果特定的州际合并对本州公众有利且方便,加州专员可以批准这些合并。

(a)CA 金融 Code § 1664(a) 《联邦存款保险法》第44条(12 U.S.C. Sec. 1831u)中规定或适用于该条的定义适用于本节。
(b)CA 金融 Code § 1664(b) 如果参与州际合并交易的每家银行(包括作为存续银行、合并后银行或收购银行关联机构的每家受保存款机构),根据本州法律组建或在本州设有分支机构,且是工业贷款公司(定义见第4805.10节),则本节不适用。
(c)CA 金融 Code § 1664(c) 如果专员认定该交易符合本州的公共便利和利益,则可以批准受《联邦存款保险法》第44(b)(2)(B)和(D)(ii)节(12 U.S.C. Sec. 1831u(b)(2)(B)和(D)(ii))约束的州际合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