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交易:
(a)CA 金融 Code § 1660(a) 对加州州立银行控制权的收购,该收购根据第7章(自第1250条起)需要专员的批准。
(b)CA 金融 Code § 1660(b) 出售或合并,该出售或合并根据第1.6部(自第4800条起)需要专员的批准。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某些金融交易。具体来说,它不包括对加州州立银行控制权的收购,也不包括出售和合并,如果这些交易根据其他特定法律需要专员的批准。
如果您根据本章向专员申请批准,您需要支付2,500美元的申请费。
本法律规定了银行控股公司收购银行的规则。它指出,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条。如果专员认为某项收购将有利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公众,他们就可以批准银行控股公司的收购。
这项法律说明了《联邦存款保险法》中的某些定义如何适用于加州的银行交易。
它规定,如果参与州际合并的银行是工业贷款公司,那么本节不适用于它们。
此外,如果特定的州际合并对本州公众有利且方便,加州专员可以批准这些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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