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经专员许可,人们可以在加州设立公司来经营商业银行或信托业务。如果银行或信托公司获得了专员的授权,或者属于某些豁免情况,那么针对公司证券发行和销售的常规规定不适用于它们。

Section § 1001

Explanation

本条文简单地说明,这套法律被称为“银行法”。它只是在为该分部命名。

本部称为“银行法”,并可援引为“银行法”。

Section § 1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的银行不能作为紧密公司运营。紧密公司是一种商业结构,与普通公司相比,其股东较少,监管也较少。这种结构在《公司法典》的另一节中有所定义。

Section § 1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从事银行和信托活动的各类实体。它涵盖了从事商业银行、工业银行以及信托业务的公司。它还包括在加州运营的全国性银行协会,只要州法律不与联邦法律冲突。其他公司和个人如果选择遵守其规定,或者违反其任何规则并面临处罚,也可能受本法律管辖。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分部适用于以下各项:
(a)CA 金融 Code § 1003(a) 所有从事商业银行、工业银行或信托业务的公司。
(b)CA 金融 Code § 1003(b) 所有获准在本州开展业务的全国性银行协会,但以本分部的规定与管辖全国性银行协会的最高联邦法律不冲突且不侵犯该等法律为限。
(c)CA 金融 Code § 1003(c) 所有其他受本分部特殊规定和条款约束的公司。
(d)CA 金融 Code § 1003(d) 所有其他因违反本分部任何规定而须承担本分部所规定处罚的个人、协会、合伙企业或公司。

Section § 1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银行如何设立以及适用于它们的法律规定。州银行必须根据《公司法典》的特定条款设立,并经专员批准才能从事商业或工业银行业务。

普通银行遵循一般公司法,但如果任何银行特定规则与这些法律冲突,则银行规则优先。公共银行(可能属于非营利性质)遵循非营利公司法,但如果非营利法与公共银行法之间存在冲突,则公共银行法优先。

公共银行的定义参照了另一法律条款,这意味着它们必须符合政府法规下的特定标准。

(a)CA 金融 Code § 1004(a) 加利福尼亚州银行是指根据《公司法典》第一编第1部(自第100条起)设立的公司,或者,就公共银行而言,是指根据《公司法典》第一编第2部第2章(自第5110条起)或第3章(自第7110条起)设立的公司,经专员批准,旨在从事或获专员授权从事商业或工业银行业务。
(b)Copy CA 金融 Code § 1004(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004(b)(1) 适用于一般公司的所有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公司法》(《公司法典》第一编第1部(自第100条起)),应适用于非公共银行的银行。但是,当本部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部任何规定(本条除外)发布的适用于银行的任何法规或命令与适用于一般公司的任何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本部的该规定或该法规或命令应适用,而适用于一般公司的法律规定不适用。
(2)CA 金融 Code § 1004(b)(2) 适用于一般非营利公司的所有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营利公司法》(《公司法典》第一编第2部(自第5000条起)),应适用于公共银行。当《政府法典》第五编第5部中适用于公共银行的规定与适用于一般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或非营利公共福利公司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政府法典》第五编第5部中适用于公共银行的规定应适用,而适用于一般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或非营利公共福利公司的该不一致法律规定不适用于公共银行。
(c)CA 金融 Code § 1004(c) 在本条中,“公共银行”的含义与《政府法典》第57600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00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个人或企业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工业银行业务或信托业务是违法的,除非它们是为此目的专门成立的公司。

Section § 1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不能设立新的公司来经营商业银行、实业银行或信托公司业务,除非是按照本法律特定章节中规定的规则进行。

Section § 1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即使金融法典发生变化,针对银行、信托公司或其负责人的任何现有或潜在法律索赔仍然有效。简单来说,如果银行或其人员做了错事,无论法律如何变化,他们仍然要承担责任。

Section § 1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设立为公共银行的公司,“股份”、“股东”或“股票持有人”等词语指的是公共银行中的“成员资格”或“成员”。这关乎在谈论公共银行时的术语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