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6.5
Section § 2580
法律的这一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将“合格听证官”定义为一名具有渔业和野生动物法专业知识的加州执业律师。它还将“运输”定义为为运输目的而移动或接收物品的任何方式。
Section § 258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损失了任何鸟类、哺乳动物、两栖动物、爬行动物或鱼类,如果这种损失是由于某些合法活动造成的,本章不适用。这些活动包括合法的林业实践、合法的农业实践,以及根据联邦或州政府或地方当局等政府机构颁发的许可证进行的任何开发或维护活动。
Section § 2582
本节允许部门对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和植物的人处以罚款,特别是那些为了金钱或个人利益而这样做的人。它涵盖了一系列非法活动,包括购买、出售、进口、出口和持有各种动物、植物和濒危物种。该法律还针对那些协助他人进行非法活动、伪造野生动物记录以及未能保存必要文件的人。此外,它还规定了对在州际贸易中处理未正确贴标签的包裹的处罚。
Section § 258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通过非法处理鸟类、哺乳动物、两栖动物、爬行动物或鱼类等动物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行政罚款。每只涉案动物的罚款最高可达一万美元 ($10,000),包括濒危或受全面保护的物种。然而,在实施这些罚款之前,需要由一个委员会制定相关指南。这项处罚可以附加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惩罚。
Section § 2584
本节概述了加州部门处理与第2582条或第2583条相关的违规行为的程序。如果发生违规行为,部门会与当地地方检察官讨论可能的民事或刑事诉讼,并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征求总检察长的批准。如果需要行政处罚,局长可以发出投诉,详细说明违规行为和拟议的处罚。涉事人员有权在60天内获得听证会,或者他们可以放弃此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处罚将按提议的金额最终确定。
合格的官员或委员会将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评估证据并就案件事实和处罚作出决定。局长可以执行、减少或驳回处罚,必要时可听取听证委员会的意见。一旦最终确定,处罚必须在30天内支付,尽管该决定可以在法庭上受到质疑。最后,一旦所有法律行动结束,案件记录将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