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a) 一项可衡量地推进经批准的区域保护投资策略之保护目标的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可用于创建减缓信用额度,以补偿对重点物种及其他物种、栖息地及其他自然资源造成的影响,具体依照本节规定。本节的要求仅适用于根据本节减缓信用额度协议创建减缓信用额度,不为其他形式的补偿性减缓设定要求。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b) 对于区域保护投资策略中确定的、将根据本节用于创建减缓信用额度的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该区域保护投资策略除应符合第 1852 节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b)(1) 一份关于受保护栖息地及其他受保护自然资源的适应性管理和监测大纲,应与区域保护投资策略的目标和宗旨保持一致。该大纲应指导根据 (g) 款第 (14) 项要求制定的监测和长期适应性管理计划的准备工作并确保其一致性。
(2)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b)(2)
(A)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b)(2)(A) 一个流程,供根据区域保护投资策略批准的减缓信用额度协议的签订方(个人和实体)向提出该区域保护投资策略的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的部落提供信息,以使该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的部落能够跟踪策略中确定的保护行动和栖息地改善行动的进展,并评估其在抵消对重点物种的已识别威胁和实现策略生物学目标和宗旨方面的有效性。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b)(2)(A)(B) 根据 (A) 项要求的跟踪和评估应在根据区域保护投资策略批准的减缓信用额度协议下创建第一个减缓信用额度时开始。根据 (A) 项要求的评估应在部门根据第 1854 节延长经批准或修订的区域保护投资策略的期限之前提交给部门,并由部门审议。该评估可在区域保护投资策略到期前不早于一年进行,并可提交给部门。跟踪和评估应基于相关、当前、最佳可用信息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g) 款第 (14) 项要求的监测和长期适应性管理计划报告的信息。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b)(3) 确定一个将负责根据 (2) 项要求的评估的公共或私人实体。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c) 如果个人或公共或私人实体打算随时间推移在未来多个地点创建减缓信用额度,该个人或实体可以制定并提交一份预先减缓框架给部门,以根据 (g) 款在减缓信用额度协议草案中获得批准。或者,该个人或实体可以在提交减缓信用额度协议草案给部门之前,向部门提交一份预先减缓框架以供批准,如果该预先减缓框架获得批准,可以将其纳入减缓信用额度协议草案中。预先减缓框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c)(1) 部门将据此审查和批准未来地点的减缓信用额度的流程以及条款和条件。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c)(2) 对符合并可衡量地推进经批准的区域保护投资策略之保护目标,并将用于创建减缓信用额度的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的描述。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c)(3) 选择未来地点以实施框架中描述的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的优先策略。
(d)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d)
(1)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d)(1) 根据本节创建的减缓信用额度,可根据适用的地方、州或联邦监管机构的决定,全部或部分用于履行根据任何州或联邦环境法确立的补偿性减缓要求。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d)(2) 经部门批准,减缓信用协议可与其他文书或协议合并,以创建减缓信用,这些信用可用于全部或部分履行由一个或多个地方、州或联邦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以及由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中规定的补偿性减缓要求。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d)(3) 部门根据本节批准的减缓信用可用于但不限于以下目的: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d)(3)(A) 在经批准的区域性保护投资战略区内,补偿根据第3部第1.5章(自第2050节起)授权的活动所造成的捕获或其他不利影响。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d)(3)(B) 在经批准的区域性保护投资战略区内,将根据第6章(自第1600节起)授权的活动对鱼类或野生动物资源(或两者)造成的不利影响减少到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程度。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d)(3)(C) 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以及《加州环境质量法实施指南》(《加州法规法典》第14篇第6部第3章(自第15000节起)),在经批准的区域性保护投资战略区内减缓对环境的重大影响。
(e)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e) 部门应确保栖息地改善行动的长期持久性。如果栖息地改善行动根据本节用于创建一项或多项减缓信用,则该栖息地改善行动应至少持续有效,直至环境影响地点恢复到影响前的生态条件。
(f)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f) 为根据本节创建减缓信用,个人或公共或私人实体应与部门签订减缓信用协议。减缓信用协议应明确拟创建的减缓信用的类型和数量,以及使用这些信用的条款和条件。减缓信用不得在已永久受保护且已用于或目前正用于履行一个或多个项目的永久性影响的补偿性减缓要求的地点创建。经部门批准信用已根据协议创建后,该个人或实体可以创建和使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这些减缓信用。
(g)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 为与部门签订减缓信用协议,个人或实体应向部门提交减缓信用协议草案,供其审查、修订以及批准或不批准。在认定协议草案完整后的30天内,部门应通过向州长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协议部分或全部适用的每个县的市县书记员提交通知,公布协议草案的可用性,并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协议草案,同时向任何已向部门提交书面请求以获取协议通知的公共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协议草案,供其审查和评论,期限至少为60天。此后,提交减缓信用协议草案提案的个人或实体应回应在公众评论期内提交的书面评论,部门可以批准该协议、修订后批准或不批准。如果部门认定减缓信用协议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可以签订该协议: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1) 提供签订协议的个人或实体、将管理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地点的实体以及任何承包商或顾问的联系信息,并确定其资格。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2) 充分描述拟议的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并解释它们将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衡量地推进尚未实现的区域性保护投资战略的保护目标。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3) 明确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的地点,包括地点地图、地址以及拟实施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的地点大小。
(4)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4) 提供反映地点和周边物业当前状况的彩色航拍和地面照片。
(5)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5) 解释补偿信用额度将如何创建,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拟议所有权安排、长期管理策略以及任何实施阶段的信息。
(6)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6) 识别经部门批准作为补偿替代方案的补偿银行和保护银行,并解释如何购买或结合使用这些银行的可用补偿信用额度与根据补偿信用额度协议创建的补偿信用额度,或者,如果这些可用补偿信用额度不被购买或使用,则说明原因。
(7)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7) 包括一份自然资源评估,记录生物和非生物基线条件,包括过去、当前和邻近的土地利用、植被类型、物种信息、地形、水文和土壤类型。
(8)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8) 识别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附近的公共土地和永久受保护土地。
(9)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9) 充分描述拟议的补偿信用额度类型和数量以及支持理由。根据本节创建的补偿信用额度应与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所保护的重点物种及其他物种、栖息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10)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10) 识别可衡量拟议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对实现策略保护目标和目的贡献的指标或衡量标准,且该衡量可通过现有技术可行地实现。实施包含栖息地恢复的保护行动和栖息地改善行动所产生的生态净收益,应使用一致的衡量标准进行报告,该标准衡量与区域保护投资策略中描述的基线条件相比,栖息地或其他自然资源价值在面积和质量上的增量收益,并衡量相对于区域保护投资策略的保护目标的增量收益。
(1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11) 描述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场地或多个场地的拟议土地所有权。
(1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12) 包括一份模板式保护地役权或其他文书,以符合适用区域保护投资策略区域内经批准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的方式,为任何保护行动的场地提供永久土地保护,并解释如何确保任何栖息地改善行动场地的长期持久性。
(1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13) 确保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的实施将获得充足资金,并且场地的长期保护和管理将根据《政府法典》第7编第1分部第4.6章(自第65965条起)获得资金,或者,如果州机构提议签订补偿信用额度协议,则根据部门批准的、符合已通过的全州关于缓解场地长期管理和运营资金政策的其他可比资金机制获得资金。
(14)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14) 包括一份模板式监测和长期适应性管理计划。
(15)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15) 解释拟议补偿信用额度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拟议补偿信用额度将如何核算,包括拟议的报告和维护信用额度创建、发放、使用、出售或转让记录的具体方法。
(16)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16) 包括执行条款。
(17)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17) 确保对于实施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的每个场地,应根据本章准备并向部门提交符合第1798条(b)款第(2)项以及第1798.5条(a)款第(2)项的(B)至(H)分项(含)中缓解银行所需信息的信息,以供在实施前审查其充分性和批准。
(18)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18) 包括一份符合(h)款要求的拟议信用额度分类账和信用额度发放时间表。
(h)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h)
(1)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h)(1) 根据补偿信用额度协议发放用于使用、出售或转让的补偿信用额度,须经部门根据本款批准。一旦部门批准了补偿信用额度的发放,无论补偿信用额度协议所依据的区域保护投资策略的期限或到期日如何,该信用额度均可根据补偿信用额度协议使用、出售或转让。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h)(2) 缓解信用额度的发放应与基于绩效的里程碑和生态绩效标准的实现挂钩。每份缓解信用额度协议的信用额度发放时间表应保留总信用额度的相当一部分,待这些生态绩效标准完全实现后发放。基于绩效的里程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h)(2)(A) 永久保护一项保育行动的场地,或根据 (e) 款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栖息地改善行动的长期持久性。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h)(2)(B) 完成任何拟议栖息地恢复行动的施工。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h)(2)(C) 达到任何拟议栖息地恢复行动的阶段性生态绩效标准,例如在栖息地恢复启动后一年、三年或五年设定的标准。
(D)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h)(2)(D) 完全实现生态绩效标准。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h)(3) 信用额度发放时间表的条款应在缓解信用额度协议中明确规定。当保育行动和栖息地改善行动得以实施并达到信用额度发放时间表中规定的基于绩效的里程碑时,应根据信用额度发放时间表创建信用额度。如果保育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未达到基于绩效的里程碑,部门可以暂停信用额度的发放,减少信用额度的数量,或相应地修改信用额度发放时间表。
(4)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h)(4) 为了发放缓解信用额度,已签订缓解信用额度协议的个人或实体应向部门证明,信用额度发放的相应基于绩效的里程碑已达到。部门应确定里程碑是否已达到以及信用额度是否可以发放。
(i)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i)
(1)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i)(1) 缓解信用额度协议可用于确立条款和条件,在这些条款和条件下,项目可以通过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解决对野生动物的压力源,达到可量化地超出部门根据第3部第6章(自第1600条起)或第1.5章(自第2050条起)为这些项目设定的补偿性缓解要求的程度,从而创建缓解信用额度。这些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后退堤坝,从而创建比补偿施工影响所需更多的洪泛区或河岸栖息地;或建设交通设施改善工程,从而消除鱼类或野生动物迁徙的障碍,并因此比补偿施工影响所需更大程度地改善栖息地质量或解决对野生动物的压力源。对于这些项目,项目发起人可以向部门提交一份缓解信用额度协议草案,提议这些项目可以创建和使用缓解信用额度或与这些项目结合使用缓解信用额度的条款和条件,供部门审查、修订和批准。提交可以与根据第3部第1.5章(自第2050条起)提交的申请或根据第6章(自第1600条起)提交的通知同时进行,或在申请或通知提交之后进行。如果缓解协议草案与申请或通知同时提交,部门应在审查申请或通知的同时审查缓解信用额度协议草案,并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同时完成对通知或申请以及协议草案的审查。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i)(2) 根据本款提交给部门的缓解信用额度协议可以符合 (h) 款的要求,并附带与项目建设相关的信用额度发放时间表,该项目将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或将解决对野生动物的压力源,达到可量化地超出补偿性缓解要求的程度。对于这些项目,项目建设可以是一个 (h) 款第 (2) 项所要求的基于绩效的里程碑。
(j)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j) 本章无意限制或对经部门根据第7.9章(自第1797条起)批准的保育银行或缓解银行创建或销售缓解信用额度施加额外条件。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463, Sec. 5. (AB 2805)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