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自愿保护工作,鼓励加州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它旨在通过确定区域性保护举措,解决气候变化和环境其他威胁等问题。该法律鼓励采取自愿行动来保护自然资源、提高生态韧性,并为基础设施或能源开发等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制定缓解策略。这些策略应侧重于生态有效性,并对重要的区域生态系统有益。然而,该法律无意控制土地使用或凌驾于公共机构的权力之上。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0(a) 议会发现并宣布,在区域层面识别物种和栖息地保护举措,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影响和其他野生动物压力源的行动,将是有益的,以便指导自愿性保护投资,以及对生态资源影响的补偿性缓解,包括对受威胁和濒危物种、其他敏感物种、自然群落、生态过程和野生动物走廊的影响。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0(b) 本章的目的是促进自然资源(包括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过程)的自愿性保护,并增强对气候变化和其他威胁的抵御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本州的政策是鼓励自愿机制来保护生物和其他生态资源,并识别保护行动,包括促进物种和栖息地对气候变化影响和其他压力源的抵御能力的行动。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0(c) 本州政策还鼓励自愿机制来识别和实施预先缓解行动,这些行动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0(c)(1) 可以更有效地用于补偿项目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和可再生能源项目。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0(c)(2) 在生态上是有效的。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0(c)(3) 将有助于保护区域重要的生物和其他生态资源。
(d)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0(d) 颁布本章时,议会的意图是促进基于科学的保护,包括促进对气候变化影响和其他压力源的抵御能力的行动。议会的进一步意图是创建非监管机制,以指导对自然资源影响的保护、基础设施和补偿性缓解投资,包括对受威胁和濒危物种、其他敏感物种、自然群落、生态过程和连通性的影响。
(e)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0(e) 颁布本章时,议会无意规范土地使用、设立土地使用指定,或影响、限制或约束任何公共机构的土地使用权力。
(f)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0(f) 此外,颁布本章时,议会无意让一项经批准的区域保护投资策略对其地理范围内的独立公共机构行动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18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保护工作相关的各种术语。“重点保护区域”是指生物多样性分析,而“补偿性减缓”是指为满足法律或法院要求的环境措施而采取的行动。“保护行动”旨在保护生态资源和维持野生动物栖息地。

“保护地役权”是保护土地使用的永久性法律安排。“自然群落保护计划草案”是在特定日期后发布供公众和部门审查的综合计划。“重点物种”是受益于保护战略的敏感物种,“栖息地改善行动”旨在提高野生动物栖息地质量,但不涉及永久性土地保护。

“基于绩效的里程碑”和“绩效标准”确保保护行动实现其目标,而“永久保护”则涉及通过法律协议和资金来保障土地。“区域保护评估”和“区域保护投资战略”为保护规划提供不具约束力的指导和科学数据,不施加监管负担。“区域层面”和“敏感物种”涉及特定的生态区域和机构的物种分类。

就本章而言: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1(a) “重点保护区域”是指该部门于2010年完成的生物多样性分析,或该分析的最新更新。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1(b) “补偿性减缓”是指为全部或部分履行州法或联邦法或法院指令下的减缓要求而采取的行动。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1(c) “保护行动”是指为保护或恢复生态资源(包括栖息地、自然群落、生态过程和野生动物走廊),永久保护这些资源,并为其提供永久管理而采取的行动,以帮助实现一个或多个重点物种的一个或多个生物目标和目的。保护行动可包括但不限于抵消对重点物种影响的行动。
(d)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1(d) “保护地役权”是指符合《民法典》第二编第二部第二分编第四章(第815条起)的永久性保护地役权。
(e)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1(e) “自然群落保护计划草案”是指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向公众、计划参与者和该部门发布的,基本完成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草案。
(f)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1(f) “重点物种”是指区域保护投资战略区域内的敏感物种,这些物种在该战略中得到分析,并将受益于该战略中规定的保护行动和栖息地改善行动。
(g)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1(g) “栖息地改善行动”是指旨在提高野生动物栖息地质量,或应对野生动物面临的风险或压力源的行动,该行动具有长期持久性,但不涉及土地征用或栖息地的永久保护,例如改善河流流量以造福鱼类、增强栖息地连通性,或控制或根除入侵物种。
(h)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1(h) “基于绩效的里程碑”是指在实施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中具体确定的步骤,例如场地保护、启动实施、完成实施或达到绩效标准。
(i)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1(i) “绩效标准”是指用于确定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是否已达到其目标的可观察或可衡量的物理或生物属性。
(j)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1(j) “永久保护”是指执行以下两项: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1(j)(1) 登记一份保护地役权,其形式须经该部门事先书面批准;或以符合适用区域保护投资战略区域内草案或已批准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的方式,并经该部门事先书面批准,建立土地的永久保护,以阻止开发、禁止不一致的使用,并确保重点物种的栖息地得到维护。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1(j)(2) 为土地管理、监测以及法律执行和辩护提供安全、永久的资金。
(k)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1(k) “区域保护评估”是指记录生态区域内重要物种、生态系统、生态过程、保护区和连接的信息和分析,为不具约束力、自愿的保护战略和行动提供适当背景。这些评估包括用于识别具有最大长期生态系统保护成功可能性的区域的信息,并纳入生态系统服务的协同效益,例如碳、水和农业用地。区域保护评估可用于在生态区域或次生态区域规模上提供背景,以协助制定区域保护投资战略。区域保护评估不具约束力、自愿,不创建、修改或施加监管要求或标准,不规范土地使用,不设立土地使用指定,也不影响任何公共机构的土地使用权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区域保护评估的准备和使用是自愿的。
(l)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1(l) “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指根据本章规定编制的信息和分析,用于指导非约束性自愿保护行动和栖息地改善行动,以促进重点物种、栖息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并提供非约束性自愿指导,用于确定野生动物和栖息地保护优先事项、生态资源保护投资,或确定对物种和自然资源影响的补偿性缓解措施的地点。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旨在为公共机构的审议提供科学信息,是自愿的,且不创建、修改或施加监管要求或标准,不规范土地使用,不设立土地使用指定,也不影响任何公共机构的土地使用权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编制和使用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以提供此指导是自愿的。
(m)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1(m) “区域层面”指相关生态定义单元的地理尺度,例如生态区。
(n)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1(n) “敏感物种”指任何由州或联邦机构确定的特殊地位物种。

Section § 1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批准一项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该策略可由各种公共实体在咨询相关地方机构后提出。该策略的主要目标是支持自愿的、基于科学的保护工作,以保护野生动物和改善栖息地。该策略有助于确定保护和栖息地改善的优先事项,以及缓解物种和资源影响等其他目标。

该策略必须包括其保护目的、相关地理区域、目标物种和生态资源等详细信息。它应概述目标、行动以及对现有法律的遵守情况。它必须考虑城市发展、基础设施和气候变化等因素,同时依赖现有最佳科学数据。它还要求数据格式保持一致,以便在线公开访问,并考虑了诸如保护农田和可能的发展影响等益处。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2(a) 部门可以根据本章批准一项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可以由部门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的部落提出,并应在咨询策略地理区域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地方机构后制定。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2(b) 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的目的是为基于科学的非约束性自愿保护行动和栖息地改善行动提供信息,这些行动将促进重点物种的保护,包括这些重点物种所依赖的生态过程、自然群落和栖息地连通性,并为以下一项或多项提供非约束性自愿指导: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2(b)(1) 确定野生动物和栖息地保护优先事项,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影响和其他野生动物压力源的行动。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2(b)(2) 资源保护投资。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2(b)(3) 基础设施。
(4)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2(b)(4) 确定用于物种和自然资源影响的补偿性缓解区域。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2(c) 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2(c)(1) 解释该策略的保护目的和必要性。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2(c)(2) 策略的地理区域和选择该区域的理由,以及对周边生态区域和任何相邻的受保护栖息地和连接区的描述,这些都为策略的制定提供了相关背景。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2(c)(3) 策略区域内包含的重点物种及其当前已知或估计状况。
(4)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2(c)(4) 策略区域内的重要资源保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重要生态资源和过程、自然群落、栖息地、栖息地连通性以及现有保护区,并解释用于识别这些重要保护要素的标准、数据和方法。
(5)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2(c)(5) 根据现有最佳科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州野生动物行动计划》)确定的策略区域内历史、当前和预计未来对重点物种、栖息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压力源和压力的总结,包括气候变化脆弱性。
(6)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2(c)(6) 考虑主要水利、交通和输电基础设施、城市发展区以及市、县和市县综合规划指定,其中应考虑到策略区域内主要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可再生能源和住房)的合理可预见发展。
(7)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2(c)(7) 一份声明,解释该策略将如何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并且不会取代州或地方机构在地方综合规划中实施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权力。
(8)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2(c)(8) 针对策略中确定的重点物种和重要保护要素的保护目标和可衡量目标,旨在解决或应对重点物种所面临的已识别压力源和压力。
(9)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2(c)(9) 保护行动,包括对栖息地总量和类型的描述,如果得到保护或恢复并永久保护,可以实现保护目标和目的,以及对保护行动和栖息地改善行动如何根据保护目标和目的进行优先排序和选择的描述。
(10)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2(c)(10) 确保该策略与任何与策略区域重叠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草案、已批准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或联邦栖息地保护计划保持一致并互补的规定。
(1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2(c)(11) 解释该策略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与任何先前批准的州或联邦恢复计划,或与策略区域重叠的其他州或联邦批准的保护策略保持一致。
(1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2(c)(12) 总结部门或美国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批准的、位于策略区域内或其服务区域与策略区域重叠的缓解银行和保护银行。
(1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2(c)(13) 描述该策略的保护目标和目的如何为策略的重点物种提供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的机会。

Section § 185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或公共机构提议并批准区域性保护评估。虽然对于保护策略而言并非强制要求,但如果已有现有评估,新的策略必须引用该评估。评估应涵盖区域压力,利用科学分析,并整合保护数据和计划。它们应与现有自然群落计划协调一致,并考虑可再生能源等基础设施发展。此外,评估必须遵守法律,同时不限制地方机构的规划权力。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3(a) 部门可以根据本章批准区域性保护评估。区域性保护评估可以由部门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提出。部门批准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不需要区域性保护评估。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3(b) 如果一项涵盖拟议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区域的区域性保护评估已获得部门批准,则该策略应解释其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纳入了评估信息和分析。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3(c) 区域性保护评估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3(c)(1) 识别并总结相关的区域压力和应激因素,包括气候变化脆弱性、保护区和栖息地连通性价值,其中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3(c)(1)(A) 保护计划,例如《州野生动物行动计划》和已批准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3(c)(1)(B) 旨在识别高生物多样性区域的分析,例如《重点保护区域》。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3(c)(1)(C) 旨在识别栖息地连通性区域的分析。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3(c)(2) 识别现有最佳科学信息和分析,包括有关物种和自然群落分布的地理空间信息。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3(c)(3) 使用空间分析来识别现有保护区和保护区之间的生态关系。
(4)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3(c)(4) 使用标准或普遍的植被分类和标准的生态区域分类,用于陆地和水生数据,以实现并促进加州各地区域性保护评估之间的一致性。
(5)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3(c)(5) 以一致的格式汇编输入和汇总数据,该格式可上传至互联网网站进行交互使用,并允许利益相关者查询策略区域内的区域性保护价值。
(6)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3(c)(6) 与评估中包含的生态区域或次生态区域重叠的任何自然群落保护计划草案、已批准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区域性联邦栖息地保护计划和已批准的恢复计划保持一致并互补。
(7)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3(c)(7) 考虑评估区域内现有主要水利、交通和输电基础设施,并考虑主要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可再生能源和住房)的合理可预见发展。
(8)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3(c)(8) 包含一份声明,解释评估将如何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并且不优先于州或地方机构在地方总体规划中实施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权力。
(9)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3(c)(9) 解释评估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与任何先前批准的评估或修订评估、州或联邦恢复计划,或与评估区域重叠的其他州或联邦批准的保护策略保持一致。

Section § 185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修订和批准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的流程。这些策略初步有效期最长为10年,旨在根据最新数据保护自然资源。公共机构或部落必须公布其制定策略的意向,并举行公开会议征求意见。这些会议的通知必须广泛分发,包括在线发布,并发送给相关的当地政府和组织。制定策略的机构必须在审查过程中对公众反馈提供回复。草案提交给部门后,部门有30天时间进行审查并提供反馈或批准。最终策略在正式批准前会在网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之后部门可能会要求采用一致的衡量标准来评估保护工作。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4(a) 部门在认定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符合第1852节的要求后,可以制定或批准该策略,或批准修订策略,初步期限最长为10年。部门在认定已批准或修订的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继续符合第1852节的要求后,可以将其期限额外延长最长10年。就本节而言,修订策略指由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部落提交的一份完整的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旨在实质性修订并取代由该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部落提交的已批准策略。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4(b) 本章旨在确立相关要求,以提供足够的灵活性,从而根据关于策略区域的最佳可用信息制定每个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
(c)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4(c)
(1)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4(c)(1) 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部落应当公布其制定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的意向通知。该通知应提交给州长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部分或全部涉及的每个县的县书记官。如果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的制定工作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启动,则无需此通知。
(2)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4(c)(2)
(A)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4(c)(2)(A) 提议制定策略或修订策略的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部落应当举行公开会议,以允许感兴趣的个人和实体在准备过程的早期阶段获取关于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草案或修订策略的信息,并有充分机会提供意见。公开会议应在策略区域内或附近举行。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4(c)(2)(A)(B) 在提交给部门审批的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草案或修订策略中,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部落应包含在公开会议上提交给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部落的书面公众意见副本以及对这些书面意见的回复。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4(c)(2)(A)(C) 如果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的制定工作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启动,并且在2017年1月1日之前举行了符合本节要求的关于该策略或修订策略的公开会议,则无需额外举行公开会议。
(D)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4(c)(2)(A)(D) 如果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的制定工作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启动,并且在2017年1月1日之前未举行关于该策略的公开会议,则本节要求的公开会议可以在2017年1月1日之后举行,但必须在策略提交给部门审批前至少30天举行。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4(c)(3) 在举行公开会议以分发关于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草案或修订策略制定情况的信息前至少30天,提议制定策略的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部落应当按以下方式提供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或修订策略公开会议的通知: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4(c)(3)(A) 在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部落的互联网网站上以及任何相关的邮件列表服务(LISTSERV)上。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4(c)(3)(B) 致位于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区域内或毗邻该区域的每个市、县以及市县。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4(c)(3)(C) 致与策略区域重叠的每个自然社区保护计划或联邦区域性栖息地保护计划的实施实体。
(D)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4(c)(3)(D) 致已提交书面请求要求获取通知的每个公共机构、组织或个人,包括已向部门提交书面请求要求获取所有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公开会议通知的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
(4)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4(c)(4) 在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草案或策略修正案提交给部门审批后,部门应有30天时间认定该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草案或修正案完整,或书面告知提交该策略或修正案的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的部落,完成该策略或修正案所需的内容。在认定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草案或修正案完整后的30天内,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该策略草案或修正案,供审查和评论,期限至少为60天,并应通知任何已向部门提交书面请求以获取关于区域性保护策略草案通知的公共机构、组织或个人。在提交给部门审批的最终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或修正案中,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的部落应包含对公众意见征询期内提交的所有书面公众意见的回应。
(5)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4(c)(5) 在部门认定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草案或修正案完整后的30天内,在草案公众审查的同时,提出该投资策略或修正案的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的部落应通知策略地理范围内的每个县的监事会和市议会,并为监事会和市议会提供至少60天的时间提交书面意见。在提交给部门审批的最终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或修正案中,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的部落应包含对意见征询期内提交给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部落的所有意见的回应。
(6)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4(c)(6) 在最终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或修正案提交给部门审批后,部门应有60天时间批准该最终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或修正案,或书面告知提交该策略或修正案的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的部落,批准该策略或修正案所需的内容。
(d)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4(d)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所有已批准的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包括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中使用的科学信息和分析的所有更新以及策略的任何修正案。
(e)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4(e) 部门应要求使用一致的衡量标准,结合栖息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面积和质量,并与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的保护目标相关联,以衡量实施保护行动和栖息地改善行动所产生的净变化。

Section § 1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的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旨在为公共机构提供科学信息,但它们不会改变公共机构的权力,也不会强制公共机构遵守这些策略,除非它们是缓解信用协议的当事方。这些策略不会改变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许可证标准,也不会影响加州环境质量法案下的决策。它们也不会保证或禁止项目批准,或为地方规划设定额外要求。项目提案人没有义务使用区域性保护策略进行缓解,但他们可以选择这样做。这些策略产生的缓解信用不能用于资助新的三角洲水利项目,并且该部门不能仅仅因为有效的缓解提案不属于区域性策略的一部分而拒绝它们。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5(a) 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不应影响任何公共机构的权力或酌处权,且除缓解信用协议的当事方外,不应对其他公共机构具有约束力。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增加或减少该部门在任何土地利用、物种、栖息地、区域、资源、计划、流程或廊道方面的权力或管辖权。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旨在为公共机构的审议提供科学信息。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均不要求任何公共机构(缓解信用协议的当事方公共机构除外)采纳、实施或以其他方式遵守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或区域性保护评估。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5(b) 根据本章批准或存在的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缓解信用协议或信用,不产生以下任何效果: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5(b)(1) 以任何方式修改根据第2081条或2080.1条签发附带捕获许可证或一致性认定的标准,根据第2835条签发捕获授权的标准,根据第1602条签发湖泊或河床改造协议的标准,或本法典的任何其他规定或根据本法典通过的法规。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5(b)(2) 以任何方式修改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下的标准,或以任何方式限制牵头机构或负责机构在确定拟议项目是否可能或不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时的酌处权,或以任何方式在确定拟议项目是否可能或不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或拟议项目的影响是否会得到缓解时确立推定。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5(b)(3) 禁止或授权任何项目或项目影响。
(4)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5(b)(4) 确立任何拟议项目将获得任何州或地方机构批准或许可,或任何拟议影响将获得授权的推定或保证。
(5)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5(b)(5) 确立任何拟议项目将不予批准或禁止,或任何拟议影响将由任何州或地方机构禁止的推定。
(6)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5(b)(6) 改变或影响,或为项目所在市、县或市县的总体规划设定额外要求。
(7)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5(b)(7) 就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而言,构成以下任何一项: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5(b)(7)(A) 为避免或缓解环境影响而通过的计划、政策或法规。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5(b)(7)(B) 保护生物资源的地方政策或条例。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5(b)(7)(C) 已通过的地方、区域或州栖息地保护计划。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5(c)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寻求根据第1602、2080.1、2081或2835条或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提供补偿性缓解的项目提案人,采取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中确定的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实施、资助、出资或以其他方式遵守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中描述的行动;要求或以其他方式强制项目提案人签订缓解信用协议;或使用或购买根据本章设立的缓解信用以满足补偿性缓解要求。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项目提案人提出与根据本章批准的一项或多项策略相符的缓解措施。
(d)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5(d) 本章提供的缓解信用不得用于资助或抵消新的三角洲输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或缓解成本。
(e)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5(e) 该部门不得以补偿性缓解不是区域性保护投资策略中确定的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措施为由,拒绝项目提案人提出的生物学上适当且充分的补偿性缓解。

Section § 185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支持区域保护目标的保护和栖息地改善行动如何能够创建减缓信用额度。这些信用额度可用于抵消对野生动物和栖息地的环境影响。为了建立这些信用额度,区域保护策略必须包含详细的管理和监测计划。打算创建此类信用额度的个人或实体必须与部门签订协议,其中规定了场地管理、保护活动和长期计划等具体细节。

如果计划有多个地点,则需要一个预先框架。信用额度可以履行州或联邦环境法要求,并与绩效里程碑挂钩。一旦获得批准,它们可以被购买、出售或转让。

部门将监督并确保这些信用额度对环境做出积极贡献,要求有明显的进展和持久的栖息地改善。有关信用额度和协议的信息必须公开可查阅。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a) 一项可衡量地推进经批准的区域保护投资策略之保护目标的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可用于创建减缓信用额度,以补偿对重点物种及其他物种、栖息地及其他自然资源造成的影响,具体依照本节规定。本节的要求仅适用于根据本节减缓信用额度协议创建减缓信用额度,不为其他形式的补偿性减缓设定要求。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b) 对于区域保护投资策略中确定的、将根据本节用于创建减缓信用额度的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该区域保护投资策略除应符合第 1852 节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b)(1) 一份关于受保护栖息地及其他受保护自然资源的适应性管理和监测大纲,应与区域保护投资策略的目标和宗旨保持一致。该大纲应指导根据 (g) 款第 (14) 项要求制定的监测和长期适应性管理计划的准备工作并确保其一致性。
(2)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b)(2)
(A)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b)(2)(A) 一个流程,供根据区域保护投资策略批准的减缓信用额度协议的签订方(个人和实体)向提出该区域保护投资策略的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的部落提供信息,以使该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的部落能够跟踪策略中确定的保护行动和栖息地改善行动的进展,并评估其在抵消对重点物种的已识别威胁和实现策略生物学目标和宗旨方面的有效性。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b)(2)(A)(B) 根据 (A) 项要求的跟踪和评估应在根据区域保护投资策略批准的减缓信用额度协议下创建第一个减缓信用额度时开始。根据 (A) 项要求的评估应在部门根据第 1854 节延长经批准或修订的区域保护投资策略的期限之前提交给部门,并由部门审议。该评估可在区域保护投资策略到期前不早于一年进行,并可提交给部门。跟踪和评估应基于相关、当前、最佳可用信息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g) 款第 (14) 项要求的监测和长期适应性管理计划报告的信息。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b)(3) 确定一个将负责根据 (2) 项要求的评估的公共或私人实体。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c) 如果个人或公共或私人实体打算随时间推移在未来多个地点创建减缓信用额度,该个人或实体可以制定并提交一份预先减缓框架给部门,以根据 (g) 款在减缓信用额度协议草案中获得批准。或者,该个人或实体可以在提交减缓信用额度协议草案给部门之前,向部门提交一份预先减缓框架以供批准,如果该预先减缓框架获得批准,可以将其纳入减缓信用额度协议草案中。预先减缓框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c)(1) 部门将据此审查和批准未来地点的减缓信用额度的流程以及条款和条件。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c)(2) 对符合并可衡量地推进经批准的区域保护投资策略之保护目标,并将用于创建减缓信用额度的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的描述。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c)(3) 选择未来地点以实施框架中描述的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的优先策略。
(d)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d)
(1)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d)(1) 根据本节创建的减缓信用额度,可根据适用的地方、州或联邦监管机构的决定,全部或部分用于履行根据任何州或联邦环境法确立的补偿性减缓要求。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d)(2) 经部门批准,减缓信用协议可与其他文书或协议合并,以创建减缓信用,这些信用可用于全部或部分履行由一个或多个地方、州或联邦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以及由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中规定的补偿性减缓要求。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d)(3) 部门根据本节批准的减缓信用可用于但不限于以下目的: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d)(3)(A) 在经批准的区域性保护投资战略区内,补偿根据第3部第1.5章(自第2050节起)授权的活动所造成的捕获或其他不利影响。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d)(3)(B) 在经批准的区域性保护投资战略区内,将根据第6章(自第1600节起)授权的活动对鱼类或野生动物资源(或两者)造成的不利影响减少到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程度。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d)(3)(C) 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以及《加州环境质量法实施指南》(《加州法规法典》第14篇第6部第3章(自第15000节起)),在经批准的区域性保护投资战略区内减缓对环境的重大影响。
(e)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e) 部门应确保栖息地改善行动的长期持久性。如果栖息地改善行动根据本节用于创建一项或多项减缓信用,则该栖息地改善行动应至少持续有效,直至环境影响地点恢复到影响前的生态条件。
(f)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f) 为根据本节创建减缓信用,个人或公共或私人实体应与部门签订减缓信用协议。减缓信用协议应明确拟创建的减缓信用的类型和数量,以及使用这些信用的条款和条件。减缓信用不得在已永久受保护且已用于或目前正用于履行一个或多个项目的永久性影响的补偿性减缓要求的地点创建。经部门批准信用已根据协议创建后,该个人或实体可以创建和使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这些减缓信用。
(g)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 为与部门签订减缓信用协议,个人或实体应向部门提交减缓信用协议草案,供其审查、修订以及批准或不批准。在认定协议草案完整后的30天内,部门应通过向州长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协议部分或全部适用的每个县的市县书记员提交通知,公布协议草案的可用性,并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协议草案,同时向任何已向部门提交书面请求以获取协议通知的公共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协议草案,供其审查和评论,期限至少为60天。此后,提交减缓信用协议草案提案的个人或实体应回应在公众评论期内提交的书面评论,部门可以批准该协议、修订后批准或不批准。如果部门认定减缓信用协议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可以签订该协议: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1) 提供签订协议的个人或实体、将管理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地点的实体以及任何承包商或顾问的联系信息,并确定其资格。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2) 充分描述拟议的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并解释它们将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衡量地推进尚未实现的区域性保护投资战略的保护目标。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3) 明确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的地点,包括地点地图、地址以及拟实施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的地点大小。
(4)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4) 提供反映地点和周边物业当前状况的彩色航拍和地面照片。
(5)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5) 解释补偿信用额度将如何创建,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拟议所有权安排、长期管理策略以及任何实施阶段的信息。
(6)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6) 识别经部门批准作为补偿替代方案的补偿银行和保护银行,并解释如何购买或结合使用这些银行的可用补偿信用额度与根据补偿信用额度协议创建的补偿信用额度,或者,如果这些可用补偿信用额度不被购买或使用,则说明原因。
(7)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7) 包括一份自然资源评估,记录生物和非生物基线条件,包括过去、当前和邻近的土地利用、植被类型、物种信息、地形、水文和土壤类型。
(8)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8) 识别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附近的公共土地和永久受保护土地。
(9)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9) 充分描述拟议的补偿信用额度类型和数量以及支持理由。根据本节创建的补偿信用额度应与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所保护的重点物种及其他物种、栖息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10)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10) 识别可衡量拟议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对实现策略保护目标和目的贡献的指标或衡量标准,且该衡量可通过现有技术可行地实现。实施包含栖息地恢复的保护行动和栖息地改善行动所产生的生态净收益,应使用一致的衡量标准进行报告,该标准衡量与区域保护投资策略中描述的基线条件相比,栖息地或其他自然资源价值在面积和质量上的增量收益,并衡量相对于区域保护投资策略的保护目标的增量收益。
(1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11) 描述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场地或多个场地的拟议土地所有权。
(1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12) 包括一份模板式保护地役权或其他文书,以符合适用区域保护投资策略区域内经批准的自然群落保护计划的方式,为任何保护行动的场地提供永久土地保护,并解释如何确保任何栖息地改善行动场地的长期持久性。
(1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13) 确保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的实施将获得充足资金,并且场地的长期保护和管理将根据《政府法典》第7编第1分部第4.6章(自第65965条起)获得资金,或者,如果州机构提议签订补偿信用额度协议,则根据部门批准的、符合已通过的全州关于缓解场地长期管理和运营资金政策的其他可比资金机制获得资金。
(14)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14) 包括一份模板式监测和长期适应性管理计划。
(15)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15) 解释拟议补偿信用额度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拟议补偿信用额度将如何核算,包括拟议的报告和维护信用额度创建、发放、使用、出售或转让记录的具体方法。
(16)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16) 包括执行条款。
(17)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17) 确保对于实施保护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的每个场地,应根据本章准备并向部门提交符合第1798条(b)款第(2)项以及第1798.5条(a)款第(2)项的(B)至(H)分项(含)中缓解银行所需信息的信息,以供在实施前审查其充分性和批准。
(18)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g)(18) 包括一份符合(h)款要求的拟议信用额度分类账和信用额度发放时间表。
(h)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h)
(1)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h)(1) 根据补偿信用额度协议发放用于使用、出售或转让的补偿信用额度,须经部门根据本款批准。一旦部门批准了补偿信用额度的发放,无论补偿信用额度协议所依据的区域保护投资策略的期限或到期日如何,该信用额度均可根据补偿信用额度协议使用、出售或转让。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h)(2) 缓解信用额度的发放应与基于绩效的里程碑和生态绩效标准的实现挂钩。每份缓解信用额度协议的信用额度发放时间表应保留总信用额度的相当一部分,待这些生态绩效标准完全实现后发放。基于绩效的里程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h)(2)(A) 永久保护一项保育行动的场地,或根据 (e) 款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栖息地改善行动的长期持久性。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h)(2)(B) 完成任何拟议栖息地恢复行动的施工。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h)(2)(C) 达到任何拟议栖息地恢复行动的阶段性生态绩效标准,例如在栖息地恢复启动后一年、三年或五年设定的标准。
(D)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h)(2)(D) 完全实现生态绩效标准。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h)(3) 信用额度发放时间表的条款应在缓解信用额度协议中明确规定。当保育行动和栖息地改善行动得以实施并达到信用额度发放时间表中规定的基于绩效的里程碑时,应根据信用额度发放时间表创建信用额度。如果保育行动或栖息地改善行动未达到基于绩效的里程碑,部门可以暂停信用额度的发放,减少信用额度的数量,或相应地修改信用额度发放时间表。
(4)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h)(4) 为了发放缓解信用额度,已签订缓解信用额度协议的个人或实体应向部门证明,信用额度发放的相应基于绩效的里程碑已达到。部门应确定里程碑是否已达到以及信用额度是否可以发放。
(i)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i)
(1)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i)(1) 缓解信用额度协议可用于确立条款和条件,在这些条款和条件下,项目可以通过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解决对野生动物的压力源,达到可量化地超出部门根据第3部第6章(自第1600条起)或第1.5章(自第2050条起)为这些项目设定的补偿性缓解要求的程度,从而创建缓解信用额度。这些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后退堤坝,从而创建比补偿施工影响所需更多的洪泛区或河岸栖息地;或建设交通设施改善工程,从而消除鱼类或野生动物迁徙的障碍,并因此比补偿施工影响所需更大程度地改善栖息地质量或解决对野生动物的压力源。对于这些项目,项目发起人可以向部门提交一份缓解信用额度协议草案,提议这些项目可以创建和使用缓解信用额度或与这些项目结合使用缓解信用额度的条款和条件,供部门审查、修订和批准。提交可以与根据第3部第1.5章(自第2050条起)提交的申请或根据第6章(自第1600条起)提交的通知同时进行,或在申请或通知提交之后进行。如果缓解协议草案与申请或通知同时提交,部门应在审查申请或通知的同时审查缓解信用额度协议草案,并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同时完成对通知或申请以及协议草案的审查。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i)(2) 根据本款提交给部门的缓解信用额度协议可以符合 (h) 款的要求,并附带与项目建设相关的信用额度发放时间表,该项目将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或将解决对野生动物的压力源,达到可量化地超出补偿性缓解要求的程度。对于这些项目,项目建设可以是一个 (h) 款第 (2) 项所要求的基于绩效的里程碑。
(j)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6(j) 本章无意限制或对经部门根据第7.9章(自第1797条起)批准的保育银行或缓解银行创建或销售缓解信用额度施加额外条件。

Section § 18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渔业和野生动物区域保护投资战略计划基金。该基金的目的是向提议签订与保护和减缓信用相关的协议或战略的个人、实体、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部落收取费用。这些费用有助于支付管理这些协议和战略的成本,并存入这个专项基金。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7(a)  渔业和野生动物区域保护投资战略计划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7(b) 部门应向提议签订减缓信用协议的个人或实体,以及向提议区域保护投资战略或区域保护评估的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部落收取费用或其他补偿,以支付部门与减缓信用协议、拟议战略或拟议评估相关的所有或部分费用。根据本款收到的费用应存入渔业和野生动物区域保护投资战略计划基金。

Section § 18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一个部门可以制定指导方针来帮助实施某些规定,而无需遵循通常制定新法规所需的某些正式程序。他们可以在其网站上公布指导方针草案以征求公众反馈,并且必须留出至少30天的时间供人们发表评论,但年度费用表更新除外。当指导方针草案可供评论时,该部门必须通知某些群体,例如公共机构、部落和感兴趣的个人。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8(a) 部门可以采纳指导方针和标准,以协助本章的实施。《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根据本条制定、采纳或修订指导方针或标准。部门可以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任何拟议指导方针或指导方针修订草案,以供公众审查和评论。已采纳的指导方针和标准应发布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
(b)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8(b)
(1)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8(b)(1) 部门应根据指导方针或指导方针修订草案的复杂程度,提供合理期限(但不少于30天)供审查和评论该草案。年度费用表更新无需审查和评论。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8(b)(2) 部门应向以下各方通知指导方针或指导方针修订草案可供审查和评论: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8(b)(2)(A) 已发布意向通知以创建区域保护投资策略的公共机构或联邦认可部落。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8(b)(2)(B) 已提交减缓信用协议的个人或实体。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858(b)(2)(C) 已向部门提交书面请求,要求获取有关指导方针草案通知的公共机构、组织或个人。

Section § 186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能更改、限制或凌驾于2009年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改革法案或《公共资源法典》第22.3部所设定的现有法规之上。基本上,这些法律保持不变,必须按原样遵守,不受本章中任何新规则的影响。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取代、限制或以其他方式修改2009年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改革法案(《水法典》第35部(自第85000条起))或《公共资源法典》第22.3部(自第32300条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