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4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阐述了加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管理的土地应如何使用和维护。这些土地可能包括射击场、海洋区域和野生动物区。

法规允许这些土地以非营利方式管理,可能通过与非营利性保护团体签订协议。主要重点是支持露营、划船等娱乐和非狩猎活动,同时将狩猎、捕鱼、野生动物观赏和教育作为兼容的优先用途。

对于其他公共用途,可能需要特殊使用许可证。可以设定费用以帮助支付管理成本,并且自2015年1月1日起,这些土地的非消耗性用途(即除狩猎和捕鱼之外的活动)需要入场许可证。如果张贴了表明此要求的标志,则必须购买这些许可证,并且如果可能,可以在线或现场购买。

这些许可证的收入用于支持土地管理,其中一部分资金将拨给收取费用的特定土地。如果认为对该区域有利,也可以允许免费进入。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a)(1) “部门管理土地”包括为公共射击场、州海洋(河口)娱乐管理区、生态保护区和野生动物管理区而获得的土地,或土地和水域。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a)(2) “非消耗性用途”是指除狩猎和捕鱼之外的兼容用途。
(b)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b)
(1)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b)(1) 部门管理土地应由部门以非营利方式运营。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b)(2) 部门可与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节认可的非营利性保护团体,或《公共资源法》第9部第3章(自第9151节起)所述的资源保护区,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以管理和运营部门管理土地。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b)(2)(A) 根据本款授权的合同或其他协议不受《公共合同法》第2部第2章(自第10100节起)或《军事和退伍军人法》第4部第6章第6条(自第999节起)的约束。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b)(2)(B) 根据本款授权的合同或其他协议应遵守经批准的管理计划中包含的目标和目的,并应与部门获取和管理这些土地的宗旨保持一致。管理计划的任何变更均应接受公众审查和评论。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c) 部门管理土地的多重娱乐用途是可取的,委员会应鼓励这种用途。除狩猎和捕鱼目的外,仅应提供最低限度的设施以允许其他形式的多重娱乐用途,例如露营、野餐、划船或游泳。
(d)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d)
(1)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d)(1) 狩猎、捕鱼、野生动物观赏、野生动物摄影、保护教育以及鱼类和野生动物研究是与部门管理土地兼容的优先用途,但生态保护区除外,其用途应单独考虑。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d)(2) 未在第 (1) 款或 (c) 或 (f) 小节中描述的部门管理土地的公共用途,应由委员会通过的法规授权。委员会可要求为这些其他用途购买特殊使用许可证。
(e)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e) 除第1765节和 (h) 小节另有规定外,为弥补与多重用途相关的成本,委员会可确定并规定任何使用特权的费用金额,并由部门收取。只有持有有效狩猎许可证的人员方可申请或获得部门管理土地的射击许可证。
(f)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f) 自2015年1月1日起,如果部门认为收取入场许可证费用对州而言是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则部门应要求为部门管理土地的非消耗性用途购买入场许可证。
(g)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g) 如果部门根据 (f) 小节要求购买入场许可证,则应适用以下规定: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g)(1) 部门仅在部门管理土地上张贴了告知该要求的标志后,方可要求为该部门管理土地的非消耗性用途购买入场许可证。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g)(2) 在可行范围内,部门应允许非消耗性用户在现场购买入场许可证。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g)(3) 部门应使用自动化许可证数据系统出售入场许可证。
(4)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g)(4) 非消耗性用户在部门管理土地上时,应随身携带入场许可证。
(h)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h) 未能按照本节要求获得许可证的,应构成第12002.2.1节所述的违规行为。持有有效狩猎许可证、运动捕鱼许可证或诱捕许可证的人员,可免于获得许可证的要求。
(i)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i) 根据本节产生的资金应存入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内的本土物种保护和增强账户,并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供部门用于其土地的管理和运营。在部门能够识别所收取的费用收入来源的范围内,部门应将根据本节产生的资金中不少于35%提供给收取费用收入的部门管理土地。
(j)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j) 如果委员会或部门认为不规定使用特权费用最符合该区域的最佳利益,则委员会和部门可继续允许免费进入部门管理土地。

Section § 17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将其管理的土地出租用于农业活动,比如放牧,只要这符合土地最初的用途以及部门的管理计划。这些租赁所得的资金将存入特定基金,并且在立法机关批准后,可用于管理和维护这些土地。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1(a)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部门可以租赁部门管理的土地用于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放牧,但须符合土地购置目的,并与部门批准的该区域管理计划(如有)相符。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1(b) 根据(a)款签订的农业租赁所收取的款项,应由部门存入野生动物恢复基金或渔猎保护基金,并且,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用于支持部门管理土地的管理、维护、恢复和运营。

Section § 17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考虑在其管理的野生动物区域开展养蜂活动,只要这与该区域的管理目标相符。他们需要决定哪些区域适合养蜂,并设定足以弥补成本的适当费用。这些费用所得的资金将用于支持野生动物区域的维护。部门可以咨询专家,并通过简单的租赁协议临时放置蜂箱,无需进行竞争性招标。2015年之前已获准的任何养蜂活动可以继续,无需采取额外行动。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2(a) 部门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2(a)(1) 考虑在部门管理的野生动物区域授权养蜂,如果部门认为适当。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2(a)(2) 在制定或修订其土地管理计划时,确定以下事项: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2(a)(2)(A) 部门管理的野生动物区域或这些区域的任何部分是否适合养蜂,以及养蜂是否与这些区域的临时、季节性或长期管理目标和目的相符。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2(a)(2)(B) 如果部门认为适当,在部门管理的野生动物区域进行养蜂管理是否符合这些区域的管理目标和目的。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2(a)(2)(C) 在部门管理的野生动物区域进行养蜂应收取的适当费用和租赁租金。费用金额应足以弥补但不超过部门所有合理的行政和实施成本。租赁租金应考虑租赁是否为土地的非独占使用。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2(b) 部门在执行本节时,在考虑授权在部门管理的野生动物区域进行养蜂(与这些区域各自的管理目标和目的相符)时,可以咨询养蜂专家,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和农业部、加州大学、其他学术或专业专家以及相关利益方。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2(c) 根据(a)款(2)项(C)分项在部门管理的野生动物区域进行养蜂所收取的款项,应由部门存入野生动物恢复基金或渔猎保护基金,并在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支持部门管理的野生动物区域的管理、维护、恢复和运营。
(d)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2(d) 部门可以通过简单的租赁或许可协议授权在部门管理的野生动物区域临时放置蜂箱,协议中应明确适当的条件。这些协议不受竞争性招标要求的约束。
(e)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2(e) 部门可以继续其在2015年1月1日之前授予的在部门管理区域进行养蜂的任何授权,无需采取进一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