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a)(1) “部门管理土地”包括为公共射击场、州海洋(河口)娱乐管理区、生态保护区和野生动物管理区而获得的土地,或土地和水域。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a)(2) “非消耗性用途”是指除狩猎和捕鱼之外的兼容用途。
(b)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b)
(1)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b)(1) 部门管理土地应由部门以非营利方式运营。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b)(2) 部门可与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节认可的非营利性保护团体,或《公共资源法》第9部第3章(自第9151节起)所述的资源保护区,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以管理和运营部门管理土地。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b)(2)(A) 根据本款授权的合同或其他协议不受《公共合同法》第2部第2章(自第10100节起)或《军事和退伍军人法》第4部第6章第6条(自第999节起)的约束。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b)(2)(B) 根据本款授权的合同或其他协议应遵守经批准的管理计划中包含的目标和目的,并应与部门获取和管理这些土地的宗旨保持一致。管理计划的任何变更均应接受公众审查和评论。
(c)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c) 部门管理土地的多重娱乐用途是可取的,委员会应鼓励这种用途。除狩猎和捕鱼目的外,仅应提供最低限度的设施以允许其他形式的多重娱乐用途,例如露营、野餐、划船或游泳。
(d)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d)
(1)Copy 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d)(1) 狩猎、捕鱼、野生动物观赏、野生动物摄影、保护教育以及鱼类和野生动物研究是与部门管理土地兼容的优先用途,但生态保护区除外,其用途应单独考虑。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d)(2) 未在第 (1) 款或 (c) 或 (f) 小节中描述的部门管理土地的公共用途,应由委员会通过的法规授权。委员会可要求为这些其他用途购买特殊使用许可证。
(e)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e) 除第1765节和 (h) 小节另有规定外,为弥补与多重用途相关的成本,委员会可确定并规定任何使用特权的费用金额,并由部门收取。只有持有有效狩猎许可证的人员方可申请或获得部门管理土地的射击许可证。
(f)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f) 自2015年1月1日起,如果部门认为收取入场许可证费用对州而言是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则部门应要求为部门管理土地的非消耗性用途购买入场许可证。
(g)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g) 如果部门根据 (f) 小节要求购买入场许可证,则应适用以下规定:
(1)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g)(1) 部门仅在部门管理土地上张贴了告知该要求的标志后,方可要求为该部门管理土地的非消耗性用途购买入场许可证。
(2)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g)(2) 在可行范围内,部门应允许非消耗性用户在现场购买入场许可证。
(3)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g)(3) 部门应使用自动化许可证数据系统出售入场许可证。
(4)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g)(4) 非消耗性用户在部门管理土地上时,应随身携带入场许可证。
(h)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h) 未能按照本节要求获得许可证的,应构成第12002.2.1节所述的违规行为。持有有效狩猎许可证、运动捕鱼许可证或诱捕许可证的人员,可免于获得许可证的要求。
(i)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i) 根据本节产生的资金应存入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内的本土物种保护和增强账户,并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供部门用于其土地的管理和运营。在部门能够识别所收取的费用收入来源的范围内,部门应将根据本节产生的资金中不少于35%提供给收取费用收入的部门管理土地。
(j)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745(j) 如果委员会或部门认为不规定使用特权费用最符合该区域的最佳利益,则委员会和部门可继续允许免费进入部门管理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