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6.7
Section § 1670
Section § 1671
本节定义了与旨在改善加州本地鱼类、野生动物和植物栖息地的修复项目相关的关键术语。“基线条件”是指在任何修复工作开始之前,本地物种及其栖息地的当前状况。“管理”包括支持本地物种保护和恢复的活动。“繁殖”包括为各种目的帮助维持或增加本地物种种群的行动。“合格修复项目”是指主要旨在恢复本地物种或栖息地的项目,与基线条件相比,会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此类项目还可能提供次要效益,例如洪水管理或娱乐。“实质性净效益”是修复项目预期会带来的显著改善,应有助于本地物种或栖息地的恢复。
Section § 167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部门签发“恢复管理许可证”,用于旨在恢复自然环境的特殊项目。该许可证允许项目组织者处理野生动物,例如鱼类、鸟类、哺乳动物、爬行动物和某些植物——即使是那些濒危或受保护的物种。它包括允许为科学研究、教育或繁殖等目的捕获、持有或运输这些物种,以帮助其繁衍。此外,如果项目显著改变河流、溪流或湖泊并可能损害野生动物,部门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批准,以确保这些资源得到保护。总的来说,该许可证旨在平衡恢复工作与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
Section § 1673
本节规定,部门可以为修复管理许可证制定申请流程,旨在与现有地方、州或联邦授权保持一致。申请此类许可证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一系列信息。这包括申请人详情、项目详情(如位置、时间表和活动),以及项目对环境影响和效益的描述。如果寻求授权影响特定物种或栖息地,则必须提供详细计划和缓解措施。此外,还必须附上任何相关许可证或环境文件的副本,以及任何其他必要信息。
Section § 1674
本节在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名为“修复管理许可项目基金”的专项基金。部门可以收取费用,以支付与管理修复许可相关的部分或全部成本,但这些费用不能超过部门的实际成本。所有收取的费用都必须存入该基金。
Section § 1675
本法律规定,与本章相关的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但许可申请或指导材料则不需要。所有相关文件都必须在部门网站上公布。
此外,当部门签发恢复管理许可时,必须包含物种保护、管理、监测和报告的要求。
Section § 1676
本节要求部门公布所有已批准的修复项目清单,包括其地理位置。在2034年1月1日之前,部门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这些项目对其实施速度和规模的影响。该报告应列出每个项目,注明许可证处理时间,识别免于环境审查的项目,分析该法律对加快许可证处理的影响,并提出计划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