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1
Section § 1385
Section § 1386
本节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河流、湿地和水道的重要性,强调它们是宝贵且有限的资源,对本州至关重要。这些自然区域面临受损风险,这可能损害其美观和实用性。
法律规定,以协调一致的方式保护这些与水相关的资源符合公众利益。这确保了自然区域与人为改变之间存在平衡关系,保护其美观,并维持娱乐和经济效益。
鉴于加利福尼亚州独特的自然条件和涉及的各种政府机构,普遍认为需要一个统一的计划来保护这些环境。
Section § 1387
Section § 1388
Section § 1389
本法律条款强调,保护和改善河岸栖息地(即沿河流和溪流的区域)应是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及其他州机构的重中之重。这些机构,包括那些专注于保护、公园、水资源、林业和沿海区域的部门,需要考虑其活动如何影响河岸环境。
Section § 1390
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可以允许该部门采取多项行动来实现其目标。他们可以通过购买、租赁或交换等多种方式获取财产和水权。他们与管理剩余财产销售的州政府计划进行协调,并可以向地方、州、联邦机构以及非营利组织提供赠款和贷款。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被定义为专注于为环境、教育或娱乐目的保护土地的组织。他们还有权根据某些条款维护和改善河岸(河边)栖息地。
Section § 1391
本法律规定了非营利组织使用州资金购买不动产所获拨款的规则。不动产的购买价格必须与经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批准的评估所确认的公平市场价值相符。所有不动产购置条款均需委员会批准。除非委员会同意,非营利组织不得将该不动产用作贷款抵押。如果不动产被转让,委员会必须批准并确保州的利益受到保护。
如果拨款条款被违反,州有权收回不动产;如果非营利组织解散,除非委员会允许其他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接管,否则不动产将归还给州。所有不动产交易都必须记录,以显示州未来的索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