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1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本章中提供的定义必须用于解释整个部。

Section § 16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定义“克拉马斯河印第安部落”为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洪堡县和德尔诺特县境内的尤罗克和胡帕谷保留地内的部落。这些部落必须获得内政部长的印第安部落承认。

“克拉马斯河印第安部落”指的是存在于加利福尼亚州洪堡县和德尔诺特县境内的尤罗克保留地和胡帕谷保留地边界内的部落,这些部落被内政部长承认为印第安部落。

Section § 16512

Explanation

本节中,“take”一词被定义为追逐、捕获、捕捉、杀死,或甚至尝试进行这些行为中的任何一种。

“Take” 指追逐、捕获、捕捉或杀死,或试图追逐、捕获、捕捉或杀死。

Section § 16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传统印第安捕鱼实践”。它指的是克拉马斯河印第安部落的习俗和传统中公认的一种捕鱼方式。

“传统印第安捕鱼实践”指克拉马斯河印第安部落的习俗和传统中认可的一种捕鱼方式、方法或途径。

Section § 16514

Explanation

本法律界定了尤罗克保留地和胡帕谷保留地的边界。尤罗克保留地被描述为克拉马斯河两岸各一英里宽的土地,从河流入海口延伸到与特里尼蒂河汇合处。胡帕谷保留地被确定为胡帕方块区内的土地。

“尤罗克保留地”指克拉马斯河两岸各延伸一英里宽的土地,从克拉马斯河河口到特里尼蒂河与克拉马斯河的汇合处。“胡帕谷保留地”指胡帕方块区内的土地。

Section § 16515

Explanation

“争议区域”一词指的是克拉马斯河或特里尼蒂河的部分水域,在这些水域,渔业管理权限存在冲突。加利福尼亚州、一个或多个印第安部落,以及代表这些部落的美国政府,都声称拥有管理这些区域渔业的权利。

“争议区域”指克拉马斯河或特里尼蒂河的某一部分,在该部分水域,加利福尼亚州以及克拉马斯河印第安部落中的一个或多个印第安部落,或代表这些部落行使受托人职责的美国政府,均主张对印第安人捕鱼活动拥有管辖权。

Section § 16516

Explanation
本节将“维持生计目的”定义为克拉马斯河印第安部落中符合资格的成员为自己或家人食用而捕捞鱼类或猎物的行为。

Section § 16517

Explanation
本节将“仪式或宗教目的”定义为克拉马斯河印第安部落成员为其传统宗教或仪式习俗进行的捕鱼活动。这些活动必须符合部落的习俗和传统。

Section § 1651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商业捕鱼”定义为克拉马斯河印第安部落的合格成员专门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捕捞鱼类以供出售或供出售的活动。

“商业捕鱼”指克拉马斯河印第安部落的合格印第安部落成员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捕捞鱼类,以供出售或供出售。

Section § 16520

Explanation
“克拉马斯渔业管理委员会”是指根据联邦法律设立的一个特定委员会。它汇集了来自不同组织的代表,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和俄勒冈州的渔业部门、部落委员会以及商业和休闲捕鱼社区的利益相关者。他们的职责是协助管理和监督克拉马斯河及周边地区的渔业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