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应任命一个水产养殖发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700(a) 至少12名成员,代表淡水和海水水产养殖业的所有部门。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700(b) 一名代表该部门的成员,两名来自加州大学并由其选出的成员(一名具有水产养殖科学专业知识,一名具有渔业社区外展专业知识),以及分别来自并由食品和农业部、加州海岸委员会、州土地委员会、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州公共卫生部以及渔业和水产养殖联合立法委员会选出的一名成员。由渔业和水产养殖联合立法委员会任命的委员会成员应参加会议,并且,除非《加州宪法》另有规定,应在不与其作为立法机关成员的职位相冲突的范围内,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