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7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水产养殖发展委员会的任命。该委员会应至少有12名成员,来自水产养殖业的各个领域。此外,它还包括来自加州大学的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代表,以及来自多个州政府部门和委员会(如食品和农业部、加州海岸委员会)的各一名成员。

主任应任命一个水产养殖发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700(a) 至少12名成员,代表淡水和海水水产养殖业的所有部门。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700(b) 一名代表该部门的成员,两名来自加州大学并由其选出的成员(一名具有水产养殖科学专业知识,一名具有渔业社区外展专业知识),以及分别来自并由食品和农业部、加州海岸委员会、州土地委员会、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州公共卫生部以及渔业和水产养殖联合立法委员会选出的一名成员。由渔业和水产养殖联合立法委员会任命的委员会成员应参加会议,并且,除非《加州宪法》另有规定,应在不与其作为立法机关成员的职位相冲突的范围内,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

Section § 15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非公共机构代表的成员任期为三年。相比之下,代表公共机构的成员则根据其所属机构的意愿任职。此外,所有委员会成员均无偿服务。

Section § 157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一个委员会的角色,该委员会就水产养殖相关事宜向主任提供建议,并协助协调公共实体之间的活动。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协助制定州水产养殖计划,识别减轻监管负担的机会,帮助设定研发优先事项,确保公共资助的试点项目符合行业需求,并发现行业的其他增长机会。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702(a) 委员会应就所有与水产养殖有关的事项向主任提供咨询,并应协调公共实体之间的活动。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702(b) 委员会应协助主任制定和实施一项州水产养殖计划,识别监管减免的机会,协助制定研发优先事项,协助制定标准以确保公共资助的试点项目与行业需求相符,并识别其他产业发展机会。

Section § 157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每年必须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且这些会议由主任安排。

委员会应根据主任的召集召开会议,但每年召开次数不得少于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