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600(a) 注册水产养殖者未经部门根据委员会通过的法规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将任何活体水生植物或动物进口到本州。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600(b) 部门不得批准任何人将列入第2118条或根据第2118条通过的法规中的任何溯河鱼类或其鱼卵进口到史密斯河水域,或续签其进口许可证,除非该人在1988年2月22日之前已获得批准的许可证或授权。但是,部门可以签发或续签任何溯河鱼类或其鱼卵的进口许可证,专门用于经部门认定的在任何大学、学院、政府研究机构或其他真正的科学机构进行的科学或公共卫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