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00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注册渔民,在将任何活体水生植物或动物带入加州之前,你需要获得州政府部门的书面批准。这是根据一个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定。

对于那些希望将溯河鱼类(从海洋洄游到淡水的鱼)或其鱼卵带入史密斯河地区的人来说,只有在1988年2月22日之前已经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才允许这样做。但是,大学或科学团体出于研究目的可以获得例外,前提是这项工作被部门认为是合法的。

(a)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600(a) 注册水产养殖者未经部门根据委员会通过的法规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将任何活体水生植物或动物进口到本州。
(b)CA 捕鱼与狩猎 Code § 15600(b) 部门不得批准任何人将列入第2118条或根据第2118条通过的法规中的任何溯河鱼类或其鱼卵进口到史密斯河水域,或续签其进口许可证,除非该人在1988年2月22日之前已获得批准的许可证或授权。但是,部门可以签发或续签任何溯河鱼类或其鱼卵的进口许可证,专门用于经部门认定的在任何大学、学院、政府研究机构或其他真正的科学机构进行的科学或公共卫生研究。

Section § 15601

Explanation
如果你按照委员会设定的规定申请进口活体水生植物或动物,并且他们在60天内没有拒绝你的申请,那么你的申请就会自动获得批准。

Section § 15604

Explanation
在史密斯河区域内,任何为繁殖或养殖特定鱼类(特别是那些从海洋洄游到淡水产卵的鱼类)而建造的设施,都必须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这类鱼类设施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Section § 1560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明确指出,本章的规定不禁止人们进口或持有大西洋鲑鱼或其鱼卵,只要这些鱼或鱼卵是在1988年2月22日之前,在史密斯河区域内,经官方批准合法进口或持有的。此外,如果进口商拥有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证,本章规定也不影响进口或持有用于食用的已死亡大西洋鲑鱼或非活体鱼卵。